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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校校长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校长管理,建设一支 政治坚定、德才兼备、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师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8-2025)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关于中小学校校长暂行管 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 校级领导班子。第三条中小学校长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 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坚持依法依规办事
2、,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 注意体现中小学教育的基础性、办学的公益性、育人的长效 性、岗位的专业性等特点,不简单套用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模 式,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 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第四条 区公共服务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中小学校 长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制度。告诫劝勉制是对存在明显缺点错误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校长,实行告诫、劝勉,促使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一种教 育措施。诫勉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 以告诫劝勉:(一)责任心不强,缺乏改革意识和进取精神,对岗位 职责搪塞应付,成绩平平,导致学校工作发生较大失误
3、或造 成损失的;(二)民主意识和群众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群众反映较大的;(三)组织纪律和执行规章制度较差,造成不良影响和 后果的;(四)学校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存在问题, 造成不良影响的;被告诫劝勉对象就有关问题须上交书面剖析、说明和整 改措施,并即行整改。对表现不好或改正不力的,予以停职 或组织调整。第二十六条 建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失责情 节较为轻微,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 采取调整职务的办法处理。对失职失责较为严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予以免职或降职:(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上级的工 作部署有令不行,有
4、禁不止,弄虚作假的;(二)学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或任期目标考核不合格;(三)学校教学质量连续两学年度明显降低的;(四)工作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 响的,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 它不正当利益的;(六)学校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存在严重 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在任期 内或因提前离岗、调任、辞(免)职等原因离开领导岗位的 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费使用严重违规或 因计划外支出造成较大数额欠账的,要追究校长的责任。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激励 机制,校长、
5、副校长(工会主席)在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承 担专项重要工作、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等方面表现突出、作出 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表彰奖励。区公共服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行之 有效的表彰奖励措施,激励校长干事创业。第二十九条 完善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收入分配 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注重 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学校长远 发展相联系,与本校教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实行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职级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探索相应的收入分配办法。区公共服务局根据学校的收入 分配方案和考核情况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
6、办学水平、改 变薄弱学校面貌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在收入分配上 给予适当倾斜。第三十条 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校长、副校长(工会 主席)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 加强人文关怀,关心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身心健康, 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营造尊师重 教的良好氛围。第三十一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校长、副校长(工 会主席)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旗帜鲜明地为 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正确对待犯错误的校 长、副校长(工会主席),不得混淆错误性质或者夸大错误 程度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其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 报复。第八章退出第三十二
7、条 完善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 退出机制,促进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能上能下、能进 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第三十三条 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因健康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 调整。第三十四条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因德、能、勤、 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 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 织处理:(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 不及时不得力的;(二)在任期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信访事件等 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三)存在师德禁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伦理
8、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原则上55周岁以下);(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六)学校被撤并的;(七)未按要求任课、考勤的;(八)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九)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不续聘或解聘的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由区公共服 务局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调整工作岗位。第三十五条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违纪违法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实行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 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从印发之
9、日起施行。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 校长的任职,在政治思想、岗位知识、岗位能 力、学历职称、年龄教龄上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 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为人师表。(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团结 协作精神。严于律己,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深受师生拥护。(四)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教 师职称,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教育 管理经验。提拔校长需
10、任副校级(副校长、工会主席)干部 二年及以上;提拔副校长需任中层干部(含村小校长)三年 及以上。(六)乡镇(场)中心小学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 应具有中师及以上学历,新任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应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中学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 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新任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应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中学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应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七)中小学校校长、副校长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有重大贡献、管理经验特别丰富的,可以推迟至58周岁。 新任校长一般在男48周岁、女45周岁(含)以下,新任副 校长(工会主席)一般在45周岁(含)以下,特别优秀或
11、 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八)鼓励推荐工作能力强、师德师风优秀、工作年限 满5年的青年教师进入学校副校级后备人选。第三章选拔与任用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由区公共服 务局归口管理,并由区公共服务局党组按程序任免。新任校 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试用期一年。第七条 中学、中心小学校长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竞 争上岗的形式选拔。第八条要切实扩大民主,保证教职工对校长、副校长 (工会主席)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民主测评应有不 少于60%的教职工参加。第九条 建立全区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后备人才 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着重在学校40周岁以下 的优秀人才中挑选
12、,推进校长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 化。校长人选原则上要在后备人才中选拔。第十条建立校长转岗制度。对于一些管理经验丰富, 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本人愿意转岗的校长,可以改聘为教 育督学,完成一定的任务,享受相应的待遇。第四章职责、义务和权利第十一条实行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 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 负担,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二)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 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 构和各项规章制
13、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 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校长向教代会 报告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三)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以育人为中心,对学校各方 面工作实施全面管理,提高教育和管理质量。(四)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党团组织,营造和谐文明、 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 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以及教育教学能力, 按有关要求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或业务培训;加 强对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的培养,努力建设一支 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不单纯以考试成绩评价教师。(五)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师资,中小学校不得分
14、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依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采用科学合理的教育方 式,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安全教育 和法制教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 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重视学生身心健康,按国 家标准,俣证学生体育锻炼时间。(六)积极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团组织开展工作。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 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 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教 育环境。(八)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 者其他不适合从事
15、教育工作的人担任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 确保校园安全。第十二条 校长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 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不得参与 并不得以家人及亲属的身份参与学校的经营活动。(三)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四)关心、尊重教职员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 必要的学习和培训,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参与教育教学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五)建立与社区及家长的联系,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六)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能力和 教学管理水平。第十三条校长享有以下权利:(一)主持
16、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二)推荐副校长,通过民主的方式确定学校内设机构 及其负责人人选,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三)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经费和管理学校资产。(四)参加国家规定的培训。(五)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行使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作风建设及纪律要求第十四条 校长要依法依规办教育,坚决贯彻落实上级 有关教育方面的文件、会议精神,讲政治,有责任,敢担当, 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第十五条 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要模范遵守工作 纪律。工作日期间,除开会、出差等工作外,必须坚守工作 岗位,有学生晚间在校的学校校长、副校长
17、(工会主席)每 周在学校住宿应不少于2天。工作日不能饮酒。要深入教学 第一线,坚持上课、听课、评课,每周课时校长不得少于4 节,副校长(工会主席)不得少于6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 兼课的,须报区公共服务局批准),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20 节,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指导教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学校教 育教学质量。第十六条校长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 双责”,把纪律挺在前面,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上级有 关作风建设的要求,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 严格执行财务及经费管理规定,不收受“红包”,不违规插 手干预工程项目,不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接受吃请。第十七条校长要按规定履行报告和请示义务,有下
18、列 情形的必须向区公共服务局报告或请示:(一)离开区境一天以上;(二)中层干部的任免和调整;(三)重大工程项目、较大额度资金使用;(四)重大事项、重大突发性事件、本人生活中的重大 事宜。第六章任期、交流及培训第十八条 全面实行校长任期目标制,校长、副校长(工 会主席)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这一届任期从2019 年9月1日开始至2022年8月31日结束。校长在任期开始 2个月内,应组织领导班子制定学校三年发展规划,提交教 代会通过,报区公共服务局备案,并在校内公布。区公共服 务局与校长签订中小学校长任期目标责任书。第十九条 健全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交流轮换制 度。校长在任期内,除退职、辞
19、职、免职外,原则上不予调 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在同一学校 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可续任 一届,最多不超过三届。届满结束,经考核合格,交流到其 它同类学校任职。第二十条 注重校长、副校长培训提高。落实校长“持 证上岗”制度。新任校长、副校长必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 并取得合格证书。积极组织校长、副校长参加提高培训、高 级研修培训等有关专项培训,组织实施名校长评选及培养工 程。采取举办后备干部培训班、赴外地跟班学习等方式,加 速校长后备人才的培养。第七章考核、奖惩和监督第二十一条 区公共服务局负责对校长、副校长(工会 主席)工作业绩的考核,考核分为学年度
20、工作考核与任期目 标考核。学年度工作考核在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任期目标考 核在任期届满时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校长、副校长(工会主 席)任用、奖惩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二条 学年度工作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三个等次。主要依据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情况和学校领导 班子民主测评情况进行量化评分确定等次。年度内,学校发 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教职工群体性上访、职务性严重违法 违纪事件,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部分按考核 等次核发。第二十三条任期目标考核主要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和任 期目标完成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 优秀、合格、不
21、合格三个等次。主要依据任期目标考核结果, 决定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的续任、交流和晋升。第二十四条 建立谈心谈话制度。与校长、副校长(工 会主席)谈话由区公共服务局负责,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年 一次,时间一般在学年度工作考核后,在遇下列情况时,必 须及时找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谈话:(一)职务发生变动或退休时;(二)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三)全面考察和任期目标(年度)考核反馈时;(四)学校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五)群众对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在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 有必要给予提醒时;(六)遇到其它需要谈话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建立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