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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 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 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进 一步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体育类校外培训 机构(以下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 促进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 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 政区域内面向学龄前
2、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 生开展体育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培训机 构。第三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 育方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教育规律、训练规律和 身心发育规律,以培养体育兴趣爱好、学习体育技能、提高 身体素质、发现体育后备人才为目标,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然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办学。第九章附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22年11月23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10 -第四条县教育体育局是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 部门,应结合本县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根据属地管理的责 任权限,全面落实体育类校外培训
3、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第二章准入审批第六条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的组织和个人须向县教 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符合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并按照体 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审批办理流程告知书(见附 件2)的要求进行。第七条培训机构向县教育体育局提交体育类培训机 构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承诺 书(见附件4),县教育体育局审核确认符合举办条件的, 向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颁发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第八条培训机构持县教育体育局颁发的体育类校外 培训许可证,到县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
4、办理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第九条 举办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 板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校外培训,其 许可证上须标注该项内容。国家体育总局对经营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如有新增内容和标准,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经营高 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重新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经营许可证。第三章场地设施第十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内容的不 同选择线上或线下培训的方式进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 展线下培训应有固定培训场所。培训机构可以通过租赁的方 式取得租赁场所的使用权,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 申办校外培训机构需提交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产权证书 予以核实。
5、禁止使用居民住房、自建房或有安全隐患的建筑 物。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须提供由消防部 门核发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培训场所须符合国家关 于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培训场所使用 的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培训机构应明确安全 管理职责,健全安全防范制度,确保人防、物防、技防达标, 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门窗、阳台无设置防盗窗等障碍物(确 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开启),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 效,常态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应急演练,员工熟练使用灭 火器和消防栓,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培训场所应 落实国家关于采光和照明的相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 控要求。第十二条 体
6、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培训项 目的场馆设施条件,培训场所的面积和空间符合国家规定要 求,应当配备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器材。第十三条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校外培训的场地设施 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第四章师资队伍第十四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从业人员的资 格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第十五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 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聘任的教练员,应当熟悉体 育项目特点和不同年龄段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掌握本项目 青少年训练的内容、方法和手段,能够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编 制的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大纲,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聘用外
7、籍人员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 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第十六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 可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 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执教资 格证书包括以下五类:(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体育教师资格证书;(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或 全国性、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三)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 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二级及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持有社会体育 指导员证
8、书者还需要提供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经历或 参与过本专业培训的证明)。第十七条 县教育体育局将依据国家(省、市)体教融 合工作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学校体育特色,营造良好环境, 鼓励、支持、引导优质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合理有序开展 学校体育课后服务活动;支持体校教练员参与提供课外体育 培训服务,积极推动兼职取薪的政策落实。第五章依法收费第十八条县教育体育局将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市关于加强 校外培训机构专用账户监督管理工作等文件要求,加强校外 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落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 管制度。第十九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开办资金,并 在
9、指定银行开立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 开办资金和风险保证金应符合属地主管部门规定。体育类校 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必须使用监管专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 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第二十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醒目位 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文件、收费标准以 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 门的监督。第二十一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使用体育类校外 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5),收费时段与培 训进度安排要协调一致,一次性收费(含充值、次卡等形式 收费)不超过3个月或不超过60课时,并按规定开具发票; 培训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一
10、课一消”等收费模式; 对学员未完成授课的培训课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合同没有约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属于培训机构违 约造成的,培训机构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二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遵照执行国 家会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专用账户的 监管,任用熟悉财会业务的人员管理账务,接受上级主管部 门、财务部门、税务部门的审计、核查。第六章规范管理第二十三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经县教育体育 局审核许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证书后,方可从事体 育类培训活动。体育类校外培训许可证营业执照及 批准证书应置放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举办者、培训场所、 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许可内
11、容相符。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规章制 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 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的管理,提高培训效 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要 高度重视培训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教练员职业道德水平与 业务能力。第二十五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师资安 排、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级容量等都应向社 会公布。培训内容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龄段相匹配,招生 章程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严禁不实宣传、 虚假宣传,校外培训机构广告活动情况将作为对其相关资质 管理的重要内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
12、训, 严禁泄露学员个人信息。第二十六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场所的醒 目位置长期公示教练员信息;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 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应配备与 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 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 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 员。第二十七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体育类培训 教材编写、选用、备案等全流程管理,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存档时间不少于培训材料使用完毕 后3年。培训教材选用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 更材料。第二十八条 鼓励体育类校外培
13、训机构为教练员和参 加培训学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物, 制定体育类意外伤害医疗急救预案,并与就近医院建立应急 救援联系方式;认真做好培训过程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 控工作,及时依据属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通报对培训 课程进行调整,需要时应关闭培训场所,暂停培训活动。第二十九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循教育规律、项 目特点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 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教练员的业务指导与常规检查,自觉 履行招生承诺,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第三十条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加强反兴奋剂知识 的宣传和教育,让教练员和学员充分了解兴奋剂的社会危害, 增强反兴奋剂的
14、自觉性。第七章服务监管第三十一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本县体育类校外培训 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要把服务监管工作纳入落实“双减” 工作统一部署,定期组织检查评定。第三十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要运用管理服务平台,公开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及地址、培 训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招 生简章、收费项目和标准、师资配备等。县教育体育局要建 立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监督投诉电话的联系,完善投 诉举报与协同办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对涉事的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及时依法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县教育体育局要完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 构守信、失信制度,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
15、理有关规定进 行信用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第八章组织保障第三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双减”工作的领 导,县教育体育局要细化工作方案,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价标 准,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确保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规范运行。第三十五条落实属地管理。县教育体育局应履行属地 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 监管、考评措施,积极推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 度和守信失信动态管理制度,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 常态监管。第三十六条实施行业监督。县教育体育局要根据“双 减”工作要求,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要联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防疫等部门对体育类校外 培训机构进行监管。对未按要求办理手续,设施条件不符要 求,考核评定未达标准的培训机构,应责令整改;整改后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