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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学科类校 外培训行为,保障学生、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 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设立,面向中 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 历高等教育培训机构、职
2、业技能培训机构、托幼机构。在开展校外培训时,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 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按照 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 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体育(或体 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科学学科,以及综合 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按照非学 科类进行管理。许可证,须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但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规定应通过大数据查证的除外:(一)第十一条所列材料,但第十一条第(八)项除外;(二)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材料;(三)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 保护制
3、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 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不 良信用状况、已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等不 适合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形进行查询。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应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 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 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对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 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换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 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章办学管理第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章程,完善 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
4、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 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第十六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经营活动所使用的 名称应当与审批机关、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第十七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 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 外办学或组织异地培训,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第十八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的机构和个 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 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得以游学、研学、 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非学科类培训 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机构不得通过“直播变录播” 等方式违规
5、开展学科类培训。第十九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 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和播发培训 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 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 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培训广告。不得虚构原价、 虚构折扣、虚构教师资质、虚构执教履历、夸大培训效果、 夸大机构实力、虚构用户评价,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 故意制造学生家长的焦虑情绪。第二十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该合理控制招生规模, 确保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拥挤、 易疏散。第二十一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对象档 案制度,将培训对
6、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 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 息。第二十二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对象、培训内容、 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 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超标超前超纲培训, 不得布置作业,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不得 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 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不得传播宗教、 开展宗教活动。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 用国家法
7、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类校 外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 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o线上培训每课时不得超过 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 00o第二十四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反培训人员有 关规定,不得安排不具备相应学科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 学科类培训。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 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第二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应符 合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 求,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义 务教育阶段不得选用境外课程和教材。普通
8、高中阶段选用境 外教材和课程的,应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执行。所有培训材料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 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自行编写培训材料的,应 进行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和教育行政部门外部审核,培训材料 及编写研发人员信息须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和市 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 本)。鼓励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方式,防 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第二十七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上市融资。上市公 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通 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 产。
9、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 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第五章人员管理第二十八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 碍史,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 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的疾病、行为;(三)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 发展特点,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四)非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和国家机 关工作人
10、员,非在境外的外籍人员;(五)未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校外教育培训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拟招用人员和劳 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培训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性侵等违法 犯罪信息查询。第三十条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 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 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培训机 构内部进行公示,所有从业人员应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通过 审核。第三十一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 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
11、 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第三十二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对初次招用人员开 展岗位培训,并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培训, 提高教学、教研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第三十三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 行为:(一)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 序良俗的行为;(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 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歧视、侮辱、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 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
12、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 为;(七)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八)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宣扬或从事邪教。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 将其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培训机构 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六章收费管理第三十四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 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 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培训开始前向 学生明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 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 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教育、发 展改革和市场监
13、管部门。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收 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第三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生培训费用的, 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 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3个月或60课时的 培训费用。不得收取以消费贷等贷款方式缴纳的培训费用。第三十六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 训费用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收费后应以本培训机构名义开 具发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第三十七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取的培训费用须 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进行风险管控。(一)采取银行托管方式的,由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 主选
14、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所收 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托管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 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 培训费用,应在开课前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供资金监管的必要信息,授权托 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测、向教育行政部门反馈相关 预警信息等操作。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托管 服务而额外收取培训机构、学生费用。在核准相关信息后, 按培训进度拨付托管资金或学生退费资金。(二)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 当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协议并
15、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开立 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培 训服务承诺和退费的资金保证,不得用保证金进行融资担保。 保证金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生单个收费周 期(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总额。风险保证金实行动态调 整,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学生提出退费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 按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从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从 其约定。第三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 预收费资金,应全额存入托管银行专用账户或采取风险保证 金方式进行托管。第四十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属非营利性机构,举办者
16、不得取得培训收益,结余全部用于培训。第四十一条在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托管 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七章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二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 学地址、办学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核 准或备案,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 后,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培训 机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行政负责人(校长), 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四)修改章程
17、的,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审 查同意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按照本办法有 关规定由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内容的,应向 审批机关换领新证。第四十三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终止办学,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四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财产按如 下顺序进行清偿:(一)退还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二)支付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18、 (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应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继续用于其他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 学。第四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当交回 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第八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科类校 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专门协调机制,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 构综合治理。教育、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广电、 消防救援、通信管理、城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日常第三条县级(含)以上教
19、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学科类校外培训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 持教育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素质教育导 向。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相 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致力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第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并为党 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六条校外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 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 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20、的桥梁纽带作用,在 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自律管理。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七条举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1 .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信用状 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在境内居住,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 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措 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违规行为。网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价格管理工作,科学 合理
21、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项目、标准。公安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清理整治,加强对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 为。民政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变更和注 销管理,开展等级评估、年度检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 查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职责进行依法用工指导和监 督,依法查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 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 监管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物业制 止和清理违规培训广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卫生、传染病防 控监管,指导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做
22、好青少年近视防控等工 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监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 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广电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广告治理 工作,配合做好交互式网络电视、互联网电视等电视端违规 校外线上培训应用的处置工作。消防救援机构将确定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列入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根据相关部署开展专项 整治,对抽查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按要求责令改 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城管部门负责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建设和违规 设置户外广告、散发小广
23、告等行为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金融部门负责指导相关银行建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资金存管机制,做好培训费用风险管控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学科类校外培训 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依据 申请对辖区内存有争议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项目进行鉴定。在 综合审查培训项目目的、内容、方式、评价等基础上,由专 家鉴定委员会独立作出鉴定结论,作为校外培训项目分类的 判定依据。第四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 构信息公示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学科类校 外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 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九条教育行政
24、部门应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做好 学科类校外培训政策宣传,参与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 理,及时建言献策,准确反映各类违规办学问题。第五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 年检结果和年检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 按时提交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的,视为年度检查不 合格。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 构“黑白名单”制度和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证 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 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 安全隐患等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严重违规的从业人员, 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第九章法律
25、责任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未进行法人登记,擅自 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 收费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办者纳入“校外培训机 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第五十三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在审批登记、办学过程 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存在不履行管理职责、不及时消 除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五十四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 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全国统一监管 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第五十五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按资金监管要求进 行风险防控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五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
26、严肃查处在职中 小学教师校外有偿补课行为,直至撤销教师资格。对为学科 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提供办学场所的学校,要追究 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七条对于跨区域违规办学行为,由培训机构审批 地、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设区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 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九条已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方,由 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依职责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使审批 权限。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区校外培训机 构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不适合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其他情 况。2 .举办者是自
27、然人的,必须具有中国国籍,在境内居 住,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 犯罪记录,无不适合从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其他情况。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和在职教职员 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科类校外培 训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 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学科类 校外培训机构。(二)有合法的机构名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 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 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国际”“
28、世 界”“全球”等字样,不得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 范字号。名称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符合登记机关管理规 定。(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1 .决策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 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 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员工代表等组成。2 .执行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以行政负 责人(校长)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行政负责人(校 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3 .监督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督 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人员。(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1 .法定代表人。学科类
29、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 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 长)担任。2 .行政负责人(校长)。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 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 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 上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3 .管理人员。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规模 配备相应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专兼职 保安员应当取得保安员证。(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和教研人员;1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 备结构合理、数
30、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教学和教研 人员。专职教学和教研人员原则上不少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的 50%。2 .教学和教研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教育培训能力,具备相应的教 师资格证。3 .聘请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有与培训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线下学科 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 备;1 .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建筑、消防、 安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办 学场所,并取得相应审批手续,实现视频监控
31、全覆盖。不得 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 的场地办学。2 .符合“一址一证”要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 独立使用办学场地,不得与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托管机构、 托育机构等其他主体使用同一场地办学。3 .以小学生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超过三层, 以中学生为主要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超过五层。4 .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5 .有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线下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教学设备总价值不少于30万元。(A)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1 .培训项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 培训计划,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
32、全、破坏民族团 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 展规律。2 .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 相匹配。(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1 .章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 范,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审批机关和登 记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党组织的建设, 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 务管理,教职员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 章程修改程序等。2 .管理制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 理制度,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制度、
33、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 理制度、教职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举办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第七条所列条件,但第七条第(七)项除外;(二)在机构注册地设有固定的线下办公场所、实体培 训场所,实体培训场所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办学场所设置 标准;(三)具备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服务器必 须设置在中国内地,网络安全标准应达到网络安全保护三级 (含)以上防护标准;(四)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提供者应 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
34、 障机制,储存100万人(含)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学科类校 外培训APP,应当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 审计。第三章审批登记第九条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本辖区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 构,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法人登记管 理。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法人登记管 理。第十条各地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原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 按照本办法设置标准重新办理审批,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 构。(一)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市场监管
35、部门登记的从 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 当注销营利性机构主体,或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范 围,剥离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后继续依法从事其他 培训活动。继续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应当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通过审批后到民政部门 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二)已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从事义 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业务的非营利校外培训机构,不需重 新办理审批登记,但要修改章程、完善管理制度。办学条件 已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 不达标的,应停止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并向审批机关交回 办学许可证。(三)已
36、在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从事面向义务教 育阶段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类型登记参 照上述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操作路径处理,按标准向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提交审批材料。通过审批的,到自 治区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并向自治区 通信管理部门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手续,涉及经营电信 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有关规定。未通过审批的,取 消原有核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第十一条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重新办理办学许可证,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但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规定应通过大数据查证的除外:(一)设立申请书。须载明机构的名称、地址、举办
37、者、 培养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类型、办学条件、内 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有效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举办 的,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三)培训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 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有效证明文件。(四)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章程。(五)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 有效身份证件。(六)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校长)、教学人员、 教研人员、财务人员、保安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七)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八)办学场所达标证明材料。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竣 工验收意见书、建筑主体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办学场地消防 验收合格证明、不动产权证明文件(属租赁场地办学的,应 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租赁协议)。(九)培训课程介绍、教学安排、招生简章等材料。第十二条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重新办理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