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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诸城市公共机构节能治理方法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治理方法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治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在市委、市政府治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视和考核。(一) 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全市经济社会开展规划和省、潍坊市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制定我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的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二) 会
2、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机构节能和鼓舞、支持节能产品消费企业、节能效劳企业开展的政策规定,建立能耗监测、统计报告、审计等工作制度并组织施行。(三) 负责制定节能宣传培训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全员节能认识。(四)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统一建立、购置和集中治理,整合办公用房、办公设备设备等资源,减少重复建立,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耗费。(五)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治理权限,依照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耗费的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耗费定额。(六)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方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鼓舞机制。(七)
3、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组织施行。(八) 组织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施行监视检查,对公共机构的能源浪费现象和违规行为进展催促整改。第四条各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节能指标的落实,承担详细工作责任。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开展节能活动,制定支持和鼓舞公共机构节能的资金政策,依照能源耗费定额制定详细的能源耗费支出标准。第六条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应当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治理平台。第七条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的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和行政咨询责制,节能目的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考核评
4、价的内容。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实际,建立健全节能运转治理制度和用能操作规程,实行能源治理岗位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第九条各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视,对举报和曝光的公共机构能源浪费现象和违规行为,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责令被举报或曝光的公共机构作出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正程接受社会监视。第十条对节能技术研究有严重打破、节能改造效果明显、节能宣传工作突出,在公共机构节能治理中作出明显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耗费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耗费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作出说明, 市级机关事务治理
5、局应对说明事项进展调查核实。第十二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品种、用能系统,对实行集中办公的公共机构应当在物业等相关部门的协助、配合下进展分户计量,对能源资源进展分类计量,对公共机构中的空调、照明、动力、信息机房、食堂等不同系统或部位进展分项计量,并确定专人对能源耗费情况进展实时监测,确保计量原始数据真实、精确,及时发觉、纠正浪费能源现象。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耗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耗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耗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并通过“山东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耗费统计系统”按时、精确上报本单位的能源资源耗费情况。第十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
6、度,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汇总和及时反应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节能联络员定期接受节能知识培训。第十五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迫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每2年由本单位或委托专业节能效劳机构进展一次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转及使用能源情况进展技术和经济性评价,依照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一) 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材
7、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材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二) 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耗费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三) 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转情况,审查节能治理制度执行情况。(四) 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五) 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建议。(六) 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耗费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耗费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七) 审查能源计量器具运转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精确性。第十七条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各公共机构上报的能耗统计数据和监视检查情
8、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展重点审计。第十八条各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调理、维护和检查,推行低本钱、无本钱节能措施:(一) 委托节能效劳机构进展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转治理。(二) 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装备专业技术人员。(三) 建立办公设备用电巡检制度,设置智能节能形式,及时关闭电源,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四) 空调系统夏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中央空调系统每2年清洗一次。(五) 电梯系统实行智能化操纵,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运转时间,非顶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节假日
9、和非工作时间要停开三分之二以上,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转,三层以下不开电梯,短间隔上下楼不乘电梯。加强运转调理和维护保养,提高能效水平。(六)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良电路布设和操纵方式,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鼓舞使用绿色能源照明,推行应用声控、光控、红外感应等智能调控装置。(七) 庭院、道路照明和装饰、景观照明等应推行利用绿色环保的节能电器产品和先进的操纵技术,合理安排开关时间,雨雪天等恶劣天气应关闭装饰、景观照明灯。(八)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分步骤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九) 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依照气候、
10、负荷、室内人员增减等要素合理运转耗能设备并及时维护保养,降低能源耗费。(十) 推行使用节水技术和产品,加强给水、用水设备的维护保养,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十一) 倡导采纳中水回用、雨水搜集系统进展绿地养护,适时进展喷灌、微灌,禁止漫灌。第十九条各公共机构与物业效劳企业订立的物业效劳合同,应规定详细的节能治理目的和措施。物业效劳企业的节能目的完成情况应当作为物业效劳企业效劳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第二十条各公共机构施行节能改造,应当进展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纳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展考核和综合评价。第二十一条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节约型机关建立的要求,积极推进电子政务
11、,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立,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操纵会议数量与规模,提高工作效率,节约人力物力,减少能源浪费。第二十二条各公共机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维修正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明显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第二十三条各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实行编制治理,操纵车辆数量,严格按照标准装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或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环保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各公共机构应
12、当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治理,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单车能耗核算及定期统计核定行驶里程、用油额度,建立运转费用支出统计报告和公布制度。各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的效劳社会化改革,鼓舞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二十四条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视检查。各公共机构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节能监视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和数据。监视检查的内容包括:(一) 年度节能目的和施行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 能源消费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三) 节能治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四) 能源治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治理岗位责任制落实
13、情况。(五) 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转情况。(六) 能源耗费定额执行情况。(七) 公共机构建立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八) 开展能源审计情况。(九) 公务用车装备、使用情况。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耗费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峻的公共机构,进展重点监视检查。第二十五条公共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的和施行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的和施行方案备案的。(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品种、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耗费情
14、况进展实时监测的。(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情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四) 未设立能源治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装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五) 超过能源耗费定额使用能源,未向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作出说明的。(六) 未按照规定进展能源审计,或者未依照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 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立工程,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扩建办公楼和进展奢华装修的。(八) 回绝、阻碍节能监视检查的。第二十六条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迫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
15、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门给予警告,能够并处分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二十七条公共机构违背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二十八条公共机构违背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市级机关事务治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要及时予以落实。第二十九条机关事务治理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视、治理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等行为的,应依法依纪对其严肃处理。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