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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磐安县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扶持政策方案(送审稿)为积极推进省市民生实事项目,确保我县0-3岁婴幼儿照护 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 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提高社 会办托积极性,参照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 扶持政策方案。一、总体目标2022年,全县新增两个乡镇(街道)建有托育机构,新增 托位138个,其中新增普惠托位83个,总托位数598个。到2025 年,千人托位数达到4. 5以上。同步开展市民生实事“3211”婴 幼儿照护服务建设,2022年建成10家“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 中心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7个婴幼儿照护
2、服务驿站。二、扶持政策(一)规划用地政策1 .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开展托 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布点结合全县幼儿园规划布点统 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要素保障部门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安排用 地。2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 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 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其有偿使用底价参照教育、医卫、福利等 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 抵押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完成按托育项目建设投资25%等相 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
3、 担并按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转让手续。3 .在新建居住区规划结合幼儿园配建政策统筹建设托育 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4 .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 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5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场所联合设立托育 机构。(二)报批建设政策1 .依法简化社区托育服务开办申报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 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切实缩短企业办证时间。2 .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 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实行备案制,不再单独报批,可合并到 总公司统一纳税。(三)人才培育政策1 .依法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
4、定 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 训、职后培训,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 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2 .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 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组织开展技能大赛,鼓励将婴幼 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等政策。3 .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 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 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4 .通过返聘有经
5、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 务从业人员队伍。5 .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 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 护服务队伍。(四)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1 .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对辖县内托育 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 指导,为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提供技术支持。2 .做好托育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项目采 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五)财税优惠政策1 .对社区托育服务机构所提供的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
6、供托育服务的, 免征契税。2 .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 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 因无法修建防控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 .对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4 .对于符合创业贷款贴息的机构,给予创业贷款贴息。(六)资金补助政策1 .对通过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托班(按1820人/ 班核算)一次性给予5万元建设补助;非普惠性托育机构每个 托班(按1820人/班计算)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幼儿园开办 托班享受同等补助政策,其中公办幼儿园托班建设补助资金可由
7、县教育局统筹支配使用,补助经费必须用于托班项目建设。建设补助资金按4: 3: 3比例分三年拨付,托育机构(托位) 终止或撤除,剩余年度补助资金不再享受。2 .对通过备案正常运行的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括 幼儿园托班),按实际收托人数计算,每年给予1000元/托位运 营经费补助。3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社区开设托育服务站(点),为居 民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每个站(点)(15个及以上托位数) 一次性补助3万元。4 .创建1家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万元;创建1家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给予一次性 奖励8万元。5 . 3211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对县、乡级两中
8、心及驿 站建设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10万元、2万元,给予每 家中心、驿站每年1万元运营经费补助,由卫健局统筹用于托育 项目的宣传、培训、日常管理和指导、养育小活动等。6 .公办民营服务模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试点,建立政府主导的试点模式,委托第三方运营或第三方建 设及运营,进行成本测算,按普惠性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将该 收费标准列入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根据运营现状、招生规 模、收费标准、试点工作落实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确定“以 奖代补”奖励金额。7 .国家发改委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补助经费,严格按照国 家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享受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的单位须通
9、过卫健局登记备 案,且符合日常规范化管理。利用已享受过补助的同一场所托 位或已享受过幼儿园有关建设补助的学位改建,或因举办主体 变更等原因重新备案的,不再重复补助。三、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十四五” 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强化部门协同,建立部门联席会议 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各镇乡(街道)、 各相关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落 实专项经费,加强政策引导,加快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机构规 范发展。(二)明确职责分工。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部 门牵头,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与规 划、住建、应急管理、税
10、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 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卫健局设立项目管理 办公室,负责全县项目组织实施、人员培训、示范建设、日常 管理等工作。县教育局负责辖县内托幼一体化建设。县财政 局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婴 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县发改局对公办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定价;其他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根据 浙江省普惠性托育服务认定办法认定,另行确定收费标准。(三)加强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局要按照职 责加强食品监管及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 督检查。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承担监管责任,对履行不到位、 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四)加强示范引领。积极响应国家、省号召,开展示范机 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引导和宣传,让更多家长可以认同托育服务 机构的保教理念,发挥其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 婴幼儿照护整体水平,推动我县托育服务健康有续发展。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