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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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统计工作, 强化统计监督职能,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 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 定文件精神,统计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 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统计职 能健全、人员稳定;统计流程严密、规范有序;统计资料完 整、真实准确;统计手段先进、科学便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

2、市行政区划内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开发区、园区、各类功能区等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统计岗位和统计职责第四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明确履行统计职能的 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与统计任 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建立统计人员与本辖区基本单位数 和人口规模相匹配的联动机制。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履行统计职能的机构负 责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内的统计业务工作,在业务上受所在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统计标准、 统计调查制度,依法依规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各项 统计工作任务。(二)依法实施统计

3、调查,认真开展统计数据质量审核, 履行统计监督职能,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指导村(居)委员会和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统计工作。(三)督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 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 障。(四)指导和规范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 录,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五)监测分析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提供统 计服务。(六)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居)统计人员和辖 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业务培训,负责辖区内的统计法治 宣传教育,以及乡镇(街道)、村(居)统计人员的职业道 德教育、保密教育和警示教育。(七)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人口普查、农业普查

4、和经济普查等重大国情国力调查。(A)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管理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九)配合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 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 及时向上级政府统计机构报告。(十)完成上级政府统计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 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对 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和调动的,应当征得所在区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第七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 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 任何

5、方式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 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八条乡镇(街道)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九条村(居)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统计工作, 并完善村(居)统计网络。村(居)统计业务受区县(自治 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指导。第三章统计调查第十条 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增减变动 情况,按照相关规定配合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维护更 新和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 不漏。第十一条按照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工作部署,接受统计 调查任务,组织统计人员参加有关统计工作会议和业务培

6、训, 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和工作要求。第十二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范围布置调查 工作任务,加强对统计调查对象业务培训和专业指导,帮助 统计调查对象理解和掌握统计指标含义、统计报表填报方法 等。第十三条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采集数据,督 促统计调查对象按时保质完成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对未能按 时报送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催报,不得代替调查对象填报, 不得篡改统计数据。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进行现场调查的任务,须选派经专门 培训的调查人员,按照调查方案所确定的调查时间、方法、 对象,深入现场采集数据。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即报、即审、即验”的原则,对 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

7、不完整或者 存在明显错误的数据进行查询核实,并督促统计调查对象依 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保证数据准确、结构合理,无逻辑性 差错。及时核查和回复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查询,对于上级统 计机构审核未通过的统计报表,应督促调查对象对有关数据 进行核实修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对重新报送的报表进行复审。第十五条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 调查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 所需的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十六条统计调查对象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 查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第四章统计服务和资料管理第十七条 依法使用的

8、本地区统计数据,应当与上级政 府统计机构核定的统计数据相一致,不得与上级政府统计机 构依法公布的相关数据矛盾。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 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 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第十八条 关注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 题,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分析,为党委政 府和社会公众提供及时有效的统计信息服务和政策建议,服 务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九条建立安全防护措施,加强辖区内统计信息安 全管理,确保统计信息在采集、处理、传输、存储以及保管 过程中不丢失、不损毁、不泄密。开展统计调查中使用的数据采集终端专用设备不得用 于与统计调查无

9、关的事项,非专用的数据采集终端设备,应 在调查结束后15日内卸载相关采集数据软件。因使用者个 人原因造成失密、泄密等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 究责任。第二十条 加强统计资料管理,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分类 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统计资料管理人员变动时,应 当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及时备份。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 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的汇 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开展统计工作 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和 专项调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到位。第二十二条乡

10、镇(街道)人民政府应保障统计工作开 展所需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专用计算机、打印机、 复印机、照相机、扫描仪、资料柜等基本办公设备。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强化信息网络建 设,保障与市、区(县)统计网络的互联互通,并将统计信 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规划,保证统计信息采集、处理、传输和 管理现代化的需要。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统计工 作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 度、数据质量责任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 保密制度、统计工作台账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乡镇(街 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乡镇(街道)统计业 务工作规范(试行)(*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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