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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民族统计工作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民族统计工作,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和刚好性,充分发挥统计在民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的看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各级民(宗)委(厅、局)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第三条 民族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供应统计资料。第四条 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民族统计工作的主管部
2、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对民族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地方各级民(宗)委(厅、局)在上级民(宗)委(厅、 2局)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统计工作。第五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应当加强对民族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特地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建立工作责任机制,为统计工作供应必要的保障,定期检查并监督本方法的执行状况。第六条 加强民族统计科学探讨,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各级民(宗)委(厅、局)应重视统计信息化建设,为民族统计工作供应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其他各项条件,推动统计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第七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
3、)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照实供应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在民族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其次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八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应当在其内设机构中明确担当统计工作的职能,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第九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 (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 3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制度,按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三)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教化部、科技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4、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宗)委(厅、局)的统计工作; (四)搜集、整理、审核、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 (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宗)委(厅、局)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开展全国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第十条 地方各级民(宗)委(厅、局)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上级民(宗)委(厅、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审核并按时向上级民(宗)委(厅、局)报送本地区的民族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资料; (二)开展与本地区统计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下
5、级各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 (三)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计机构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刚好填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民族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4第十一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照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仔细审核调查对象或下级民(宗)委(厅、局)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削减数据处理偏差。 第十二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合理配置统计员,不断充溢统计力气。统计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须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实力担当规定责任的人员接替并
6、做好统计工作交接,并刚好告知上级民(宗)委(厅、局)。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化。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刚好进行调整。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三条 统计指标的标准由国家统计局或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民委共同制定,保障统计调查中采纳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书目、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方面标准化。 第十四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向上级民(宗)委(厅、局)报送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材料,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对审核中发觉的异样数据,应当逐级核实确认,并对数据中异样变动状况予以说明。第十五条 统计数据报出后,如发觉内容有误,报送单 5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刚好进行更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7、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民族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全国民族统计资料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民族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第十七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地方各级民(宗)委(厅、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发布本行政区域民族统计资料。第十八条 尚未公布的民族统计资料,不得擅自对外供应,不得公开。属于国家隐私的统计资料,必需保密。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每年以办公厅的名义对在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刚好性方面作出显著成果的统计员赐予表彰。其
8、次十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6(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峻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其次十一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其次十二条 各级民(宗)委(厅、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拒绝供应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供应统计资料的; (二)供应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说明。其次十四条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