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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企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集团公司统计数据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以下方面强化对统计数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领导和积极支持统计数据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继续
2、执行统计数据法规和统计数据制度,精确、及时地顺利完成统计数据工作任务,强化统计数据工作现代化建设;(二)稀释和非政府统计人员出席企业经营管理,充分发挥统计数据的服务和监督促进作用;(三)二要确保统计数据工作所所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第二章 统计数据机构与统计人员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一)非政府、协同本单位的统计数据工作,顺利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整理、提供更多统计资料;(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展开统计分析和统
3、计数据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当维持相对平衡,通常不应当随意调离统计数据岗位或瓦解统计数据工作。企业统计数据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询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
4、的变动应聘得企业统计数据机构负责人的同意。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辞职必须由能担负起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明更替相关手续。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数据台帐和统计数据报表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第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5日以前。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
5、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数据台帐必须逐步使用电子文档形式。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呈报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呈报政府统计数据部门和集团有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数据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更多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数据负责人审查、签订或者盖章后呈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更多,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查、签订或者盖章。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信,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公布、宣传报道等方面采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数据机构审查,严禁提供更多和公布不实统计数据信息。第十六
6、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构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当由企业统计数据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关键程度相同,分别立卷档案。第五章 统计分析第十七条 企业呈报统计数据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呈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建议依据精确,方法得宜,分析细致,并存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第十八条 统计分析必须紧贴集团下发的各项经济指标,融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展开测算、对照、论证,必须具有合乎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第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必须规范统一,易于集团汇总。第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企业呈报政府统计数据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苛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
7、部核实,总裁审核后,统一呈报,例如因违背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由有关责任人负责管理,集团将视其情节追责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按照山东省统计数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存有以下违反规定犯罪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不予警告,并追责有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虚报统计资料的; 2、假造、盗用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呈报的统计资料,并无有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数据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假造统计资料论处。(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数据年度内总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正统计资料、捏
8、造不实数据或强令、指使统计数据机构、统计人员盗用统计资料或捏造不实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不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与适当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婉拒、反对盗用统计资料、捏造不实数据、虚报、虚报统计资料犯罪行为的统计人员展开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责有关人员的责任。(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予盗用统计资料、捏造不实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不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与适当处分。(七) 企业因违背统计法受罚款处置的,由有关责任人分担。第六章 附于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数据工作规范化管理参考本办法继续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管理表述。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