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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内,或者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管理者同意的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简称备案卡)。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备案卡。第三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含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
2、摊贩备案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辖区内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要求和程序第四条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即食品摊贩在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每一户办理一个备案卡。同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食品摊贩在多个划定经营区域(时段)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备案卡上载明所有经营地址(时段)。在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管辖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应当分别办理备案卡。第五条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填写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
3、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收到食品摊贩提交的市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登记表后,应当进行审核。对存在以下违法情形的,不予备案,并依法处理:(一)食品摊贩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二)食品摊贩经营地址不符合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三)食品摊贩经营品种不符合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要求。第七条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人签字后,应当及时向食品摊贩制作并发放备案卡。可以当场制作并发放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当场制作并发放备案卡;不能当场制作并发放的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备案卡。制作和发放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三章备案卡及档案管理第八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样式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按照样式要求自行印制。第九条食品摊贩备案卡实施统一编号,证号格式为:(XX)食摊备字(XXXX)第“XXXXXX”号。“XX”为区县(自治县)简称;“XXXX”为公历年份;“XXXXXX”前两位为乡镇(街道)编号,后四位为发证顺序编号。备案卡的区县(自治县)简称应当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区县(自治县)简称相一致;各乡镇(街道)的编号由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确定。第十条食
5、品摊贩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备案机关等信息。第十一条食品摊贩备案的经营地址、经营时段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或者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管理者提供的信息确定。第十二条根据食品摊贩实际经营情况,备案经营项目(品种)确定为:食品销售(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品种)、食品制售(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品种)。第十三条食品摊贩备案卡损坏、遗失或载明的信息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卡。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按户建立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有固定店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报刊亭经营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合法区域内摆摊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参照自动售货设备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展销会临时设立的食品展销点按照食品展销会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