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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元旦起施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昨日从省食药监局获悉,我省将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方法。该方法激励食品摊贩采纳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运用食品添加剂,同时规定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食醋。食品摊贩是平安第一责任人方法指出,食品摊贩是制售食品平安的第一责任人,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平安要求,食品摊贩应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平安责任承诺。方法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必需在显着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必需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
2、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平安要求;销售散装干脆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激励食品摊贩采纳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运用食品添加剂。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食醋在加强食品摊贩管理的同时,我省还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加强酱油、食醋监管工作的指导看法,进一步加强酱油、食醋的质量平安监管,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酱油、食醋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看法,酱油、食醋的生产、经营企业(含个体户、小作坊)为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平安负责。看
3、法规定,生产企业不得在生产场所之外向食品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销售散装酱油、食醋;不得运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小作坊不得生产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不得接受托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严格根据食品平安国家标准运用食品添加剂,运用食品添加剂应到生产地所在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酱油、食醋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必需符合食品平安要求,标签应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表、小作坊名称、许可证号、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不得运用回收的包装容器再次灌装酱油、食醋;散装酱油、食醋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以下为方法全文各设区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为
4、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省局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制定了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 年12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陕西省食品摊贩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摊贩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饮食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规定登记备案的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次章 经营规范第三条 食
5、品摊贩是制售食品平安的第一责任人,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和平安要求,食品摊贩应向消费者作出食品平安责任承诺(见附件1)。第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必需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2)从业人员必需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制售食品、销售无包装的干脆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运用无毒、清洁的制作、售货工具;(3)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4) 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平安要求;(5) 销售散装干脆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
6、;(6) 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运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纳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加工用刀、案、容器等设备设施应当刚好清洗、消毒;(7) 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8)激励食品摊贩采纳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运用食品添加剂。第五条 食品摊贩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应在明显位置悬置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平安责任承诺书。第六条 食品摊贩选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照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
7、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第七条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查验食品摊贩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食品摊贩的经营环境和条件,发觉有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刚好制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连接机制,明确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报送接收主体及工作程序,建立日常监管、行政惩罚和注销登记等监管信息双向沟通方法,依据条例
8、有关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制定食品摊贩日常监督管理安排及实施方案,明确检查、抽检、快检等工作要求、频次和覆盖范围,加强对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条 乡镇、街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平安信用档案,记录食品摊贩登记信息、日常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状况,信用档案信息需通过网站等形式对外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摊贩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觉有未经登记食品摊贩的,应当抄告当地食品摊贩登记机关。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发放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学问图册、宣扬单,以及现场指导等多种方式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第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根据条例规定依法查处。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方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