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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督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 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 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安徽省境内,“三小”主要负责 人以及食品安全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 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总体要求】“三小”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 任制,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明确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 等的岗位职责。“三小”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2、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 全管理工作。规模较小的“三小”食品安全员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5 .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机制本部分包括第十一条、十五条和十六条。第十一条是“三 小”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机制的规定。第十五条是“三小”日 常管控的具体要求。第十六条是监管部门指导帮扶机制的规 定。6 .检查和法律责任本部分包括第十七条至十九条。第十七条是将“三小”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有关工作纳入监督检查内容的规 定。第十八条是对“三小”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定。第十九条 是是对未落实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三小”惩戒措施的规 定。7 .定义和实施时间第二十条是食品小作
3、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的定义。第二十一条是本办法的实施时间。第四条【责任体系】“三小”负责人应当保障食品安全 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有关工 作中,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加强过程管控。发现有 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三小”应当立即停止相关食品 生产经营活动,负责人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 消除风险隐患。第五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容】食品小作 坊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二)应当及时“索证索票”、严格进货查验、加强过 程控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三)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
4、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四)应当规范标签、标识和随货同行单据;(五)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报告、不 安全食品召回;(七)其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内容】小餐饮、食品摊贩应当依法承担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应当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 示卡;(二)应当及时“索证索票”、严格进货查验、加强生 产经营过程控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三)应当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 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四)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事
5、故处置、报告、不 安全食品召回;(六)其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员的能力要求】食品小作 坊、小餐饮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知识;(三)熟悉本单位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 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四)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八条【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员能力要求】食品 摊贩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知识;(
6、三)掌握食品进货查验、过程控制的规定;(四)掌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五)掌握根据不同食品特点、保存条件和保质期贮存 食品的要求;(六)掌握散装食品的标识要求;(七)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第九条【从业禁止】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食 品生产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 安全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 不得担任食品安全员。第十条【安全员职责】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主要 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一)督促落实进货查验、环境卫生保持、食品添加剂 管理等要求;
7、(二)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 要求保存相关资料;(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结合单位实际,细 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第十一条【管控机制】“三小”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 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 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建立健全日管控工作机制,有 针对性加强风险管控;鼓励小餐饮、规模较小的食品小作坊 建立周排
8、查工作机制,规模较大的食品小作坊建立日管控、 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的风险管控重点】食品小作坊的 风险管控重点应当包括:生产加工场所环境卫生保持、进货 查验、加工过程控制、原料和成品贮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等内容。第十二条【小餐饮的风险管控重点】小餐饮的风险管控 重点应当包括: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持、进货查验、加工制 作过程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 人员健康管理等内容。第十四条【食品摊贩的风险管控重点】食品摊贩的风险管控重点应当包括:经营场所环境卫生保持、进货查验、从 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内容。第十五条【日常管控】“三小”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 险管控清单进
9、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管控记录。可以文 字或图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 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鼓励小餐 饮、规模较小的食品小作坊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 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鼓励规模较大的食品小作坊主要负责人每月开展当月 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的总结,对下 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第十六条【指导帮扶】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根 据主体规模、产品类别、风险水平等实际情况指导“三小” 制定便于操作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每日食品安全管 控记录样表。第十七条【检查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三
10、小” 落实主体责任情况、风险管控重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 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第十八条【教育培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三 小”负责人及食品安全员的宣传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主 体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第十九条【对未履行义务者的监管措施】对未落实食 品安全主体责任、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三小”整改,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 责任约谈,同时可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有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三小”是按照安徽省食品安 全条例依法获得
11、登记备案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 摊贩。(一)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 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 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二)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 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 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 等食品经营者。(三)食品摊贩,是指不在固定店铺从事预包装食品 或者散装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作销售食品的食品经营 者。第二H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依
12、据及起草过程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监督管理规定(60号令),督促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 贩(以下简称“三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三 小”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 省食品安全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省局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 专班组织起草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 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 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过程中,省局专班在合肥、 阜阳、黄山、芜湖等市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基层监管部门意 见。在综合食品相
13、关处室和各市意见基础上,省局专班经过 反复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办法共二十一条。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总则, 包括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三 小”主体责任内容。第三部分是食品安全员能力要求和职责。 第四部分“三小”风险管控清单。第五部分是落实主体责任 工作机制。第六部分是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七部分是实 施时间和定义。1 .总则本部分包括第一至第四条。第一条是办法制定的目 的、依据。第二条是本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是“三 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第四条是“三小” 的责任体系。2 .“三小”主体责任内容本部分包括第五条至第六条。第五条是小作坊食品安全 主体责任内容,第六条是小餐饮、食品摊贩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内容。3 .食品安全员能力要求和职责本部分包括第七条至第十条。第七条是食品小作坊食品 安全员的能力要求。第八条是食品摊贩、小餐饮食品安全员 能力要求。第九条是食品安全员的从业禁止规定。第十条是 食品安全员职责。4 .“三小”风险管控重点本部分包括第十二条至十四条。第十二条是食品小作坊 的风险管控清单。第十三条是小餐饮的风险管控清单。第十 四条是食品摊贩的风险管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