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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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干脆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下面是具体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综20xx115号),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干脆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

2、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其次章补助项目确认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运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详细审核确认方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第四条 符合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

3、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书目。第三章补助标准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赐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

4、,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赐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状况,根据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依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根据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政府定价水平。第四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十条 根据中心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

5、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第十一条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依据本级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书目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有关状况,于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提出下季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2),经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第十二条 财政部依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资金申请等状况,将可再生能

6、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刚好拨付资金。第十三条 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依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费。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省级电网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格式见附3),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并提交全年电费结算单或电量结算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初审看法,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第十六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地方上报材料,并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本方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说明。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按本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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