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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挑战及对策一、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后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现状(一)农产品贸易由顺差转为逆差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该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总额为279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160.7亿美元,进口额为113.8亿美元。2002年,在入世后的第一年,我国农产品市场没有受到多大的冲击,农产品出口额在大幅度增加的同时进口额度也有所上升,111月份,农产品贸易顺差49.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1。1。到了2003年,农产品贸易出现了三个“新高”,即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和进口额均创历史新高,农产品出口额214.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8.1;农产进
2、口额189.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2.1,但农产品顺差为25亿美元,同比下降56.1。但是,该年却是我国农产品贸易自 1990年以来顺差较少的年份。22004年我国农产品贸易情势急转直下,入世风险凸现,虽然农产品进出口额继续保持双增长,但进口增幅已大大超过出口增幅,据官方统计,2004年我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14.2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为233.9亿美元,进口额为280.3亿美元,农产品贸易由上年顺差25.0亿美元转变为逆差 46.4亿美元。这是我国首次在农产品贸易领域出现贸易逆差的一年,而这一逆转的出现仅仅是在我国入世后的第三年。进入2005年以来,尽管我国农产品出口形势有所好转,
3、但总体贸易环境和发展形势仍不容乐观。 (二)农产品贸易遭遇壁垒狙击入世第一年的2002年,欧盟以我国的水产品中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全面封杀我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导致2002年上半年对欧盟畜产品出口降幅超过30;同年,日本以中国产冷冻菠菜中的农药超标为由,于2002年7月17日通过新的食品卫生法,全面禁止中国某些蔬菜的进口,根据新的法律,在有关食品存在安全性问题,并且在日本认为出口国安全措施不充分之际,在厚生省劳动大臣认为有必要时,日本政府可对出口国家或厂商的食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3早在2000年日本就曾对我国大葱、香菇和灯心草征收特别关税,这一曾被预言为入世后中国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第一案的
4、中日农产品贸易争端,虽最终由双方协商解决,但种植这三种作物的中国农民利益遭到了严重损失。此外,入世后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待定使得反倾销也易成为其他成员方限制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常用手段。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市场的竞争加剧,各国贸易壁垒的种类繁多,不断创新,如食品检验标准、国有贸易问题、基因工程作物以及劳工和环境标准等等均构成了新的农产品贸易壁垒,特别是国外基因工程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的农产品贸易产生了现实的和潜在的巨大影响,这对以传统农产品贸易为主的我国农业而言,将减弱农产品的竞争力,使出口的国际市场份额萎缩,甚至于有些农产品已经被迫退出市场,这是我国农产品出口发展的一个实质性障碍的因素。 (三)
5、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经营模式分散我国农产品以初加工产品为主,深加工能力不强,而深加工的价值及其附加值较初加工产品的大的多。在出口的农产品中,初加工产品占到80,而深加工产品仅占20,造成我国农产品出口结构不合理,影响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整体品质和收益。此外,我国农产品深加工技术和设备较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例如,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了水果摘后预冷、贮藏、洗果、涂蜡、分级和冷藏运输等规范配套的处理方式,产后商品化处理量几乎达到100,而我国包括简易的手工分级在内的商品化处理量还不到总产量的1。农产品加工的技术和设备问题增加了我国农产品的成本,也影响了农产品质量的提高。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6、仍然是极其分散的农户,小农经济的长期存在使绝大多数出口农产品的生产仍属于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经营方式,缺乏一种能够把农民以家庭为经济单位组织起来的流通合作组织,缺乏具有流通经营实力的农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市场的销售。此种分散经营模式不易形成规模效应,不利于成本的减少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制约了我国农产品贸易的持续发展。二、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一)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农产品贸易已不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还是一个敏感的政治问题。首先,在灾害、饥荒等短缺时期,各国通常采取出口限制以保证国内的食品供给,一国从国外进口食品的渠道被封闭,自给自足便成为贸易保护的借口;其
7、次,工业化过程中的资本增长和技术发展使工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下降,而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相对上升,其比较优势随着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逐步丧失,而农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农产品贸易的发展直接关系农民的生存和福利;在西方普遍代议制的国家,农产品贸易问题常常成为各政党为农民选票之争而关注的问题,农产品贸易保护也成为了院外活动力量有效游说的结果。尽管农产品贸易纳入到了多边贸易体制下,向贸易自由化迈进,并达成了农业协议,但由于贸易保护主义是各国经济、政治发展不均衡以及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差别和矛盾,决定了农业协定不可能实现完全意义上的自由贸易,它只是成员间利益妥协的结果。因此,多哈发展议题中的农业问题在后续谈判
8、中也常处于一种利益尖锐冲突的尴尬处境。(二)WTO主要成员方的农业政策调整和支持WTO农业协定虽然是一个近乎于框架性的、松散的协议,但它毕竟是一个多边承诺,对各成员方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各主要发达成员方为应对协定对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等农业政策的要求,克服世界农产品价格补贴带来的市场价格扭曲、农业生产效率下降的弊端,纷纷对其国内政策进行调整增强其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入世伊始,美国即开始实行新的农业政策,确定了直接支持农民收入的政策,并计划在7年内给农民的收入补贴达到356亿美元;同时推出“作物收入保险计划”和“市场损失补助”,帮助农民克服市场经营风险与自然风险;在补贴政策上的新举措
9、有“营销援助贷款和贷款差价支付”、直接支付、反同期支付等;在补贴政策的弹性上以不挂钩的直接补贴替代了典型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美国现行农业政策的调整将逐步把价格保护政策转化为直接补贴政策,例如,过去美国对花生、牛奶等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政策,但是众议院农业委员会已经提出用对花生和牛奶的直接补贴来替代价格支持,并由政府对花生配额持
10、有者的配额的价值损失进行补贴。这既保护了国内农业、不影响出口竞争力,同时符合WTO的规则,可谓两全之策。在保持和扩张海外市场的农产品出口政策上,美国还制定了三点政策:首先是出口补贴计划,以降低农产品价格,拓展海外市场;其次是通过对出口商提供信贷担保,鼓励出口商将农产品销往国外;最后是利用大国优势,对发展中国家提供不同性质的经济援助作为其向那些国家出口农产品的条件。在这样的政策支持下,美国出口竞争力必然增强。美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其在农业政策上的调整对中国乃至世界的影响都将是巨大而深远的。欧盟在农业领域的政策调整主要体现四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共同农业政策” (CAP)将农产品价格降
11、到国际价格水平,农民的收入损失由欧盟补贴;二是对土地休耕、保护农业生态等实行补贴;三是降低价格支持和出口补贴;四是建立欧盟内农产品自由流动,限制外来农产品进入(征收进口差价税的)的机制,设定405亿欧元的补贴额上限。日本在农业政策上的举措主要有三项。一是推行新粮食法,减少大米流通的政策管制比例,允许5年内进口大米达到本国消费量的8;二是颁行大米流通法,农业基本法及农业改革方案,逐步减少粮食的价格支持,加大一般服务及农业公共品的投入;三是农民投资建立和改造农业生产设施,可以获得政府6585的补贴及部分贷款,拓宽农业投资渠道及融资渠道,其补贴额仍高达204亿美元。5(三)主要发达成员方不断构筑新的
12、贸易壁垒。多边贸易体制允许成员方基于人类动植物健康的安全等原因而背离贸易自由化。典型的如卫生与动植物措施协议(以下称“SPS”),其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技术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称“TBT”)也包含了类似的例外内容。而上述背离的条件过于宽泛,没有可供成员方遵循的统一标准和水平。这就为一些发达成员国家灵活利用规则的缺漏,利用自己在农产品技术和标准方面的优势,以打着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和安全为由,实施超出发展中成员方所能接受的标准,实现其贸易保护的目的。这些发达成员方在制定的进口农
13、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方面,已不再是简单的涉及单项残留、单一残留,而是转向多项残留、体系控制的形式,并对出口成员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式的安全卫生也提出了具体要求,以此进行检查、认可和注册,有效地阻止国外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或增加其准入难度,从而实现对其国内农业的保护。勿庸置疑,一些发达国家在农业科技水平和组织管理上确实较发展成员方要先进得多,其采用的标准也较发展中成员方高,但是,其无视发展中成员方的生产技术水平低下和资金匮乏,动辄以人类动植物健康为由限制农产品进口,实质上是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这也是我国的农产品频频遭遇国外贸易壁垒的狙击的一个重要原因。(四)我国入世时在农业领域的退守我国在入世
14、谈判时,在农业领域的具体承诺上作出了较大让步,对我国农产品贸易造成的影响是极大,主要的承诺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承诺入世后对所有农产品的关税均实行上限约束,并且将算术平均关税率由目前的21降低到2004年的17。对过去实行外贸计划管理的重要农产品,如粮食、植物油、棉花、羊毛、食糖和橡胶等采取关税配额制度。实际上,由于我国多年来关税水平总体偏高,有些小额商品关税税率多在 50%70%之间,有的甚至高达150180,平均关税税率为40.3,关税承诺将导致大量农产品涌入我国市场;同时,我国还采用各种非关税措施,对粮、油、棉、糖等主要农产品进行进口配额管理、进口许可证管理,对我国国内
15、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在国内支持方面,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是10的微量允许标准。我国承诺的是:(1)中国在基期中的AMS水平为零。(2)中国用于整个农业的一般性支持和用于特定商品的支持均采用8.5这一微量允许标准,这一幅度介于适用于 WTO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发达国家成员的一般标准之间。(3)计算中国的AMS指标时,将包括按照农业协定第6条第2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豁免的三项措施开支,即为了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给予所以农民的一般性投资补贴、给予资源贫乏地区农民的投入补贴和引导农民停种非法麻醉作物的补贴。(4)中国的AMS按每年的实际产值比例计算,而不是固定在某一特定基期时的水平。补贴方面,由于我
16、国19861990年的农产品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美国由此推断我国对农产品存在较大的补贴,要求在入世后取消全部出口补贴,不享受普通发展中国家享有的在1995年2004年的10年间,将有补贴的农产品数量减少14的待遇,中国接受了这一要求。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中国承诺对农产品出口不实行补贴。反观美国和欧盟,都保持了一定数量的出口补贴,而我国重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资源配置又缺乏效率,生产成本以平均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逐年递增,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料、食糖料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价格,出口补贴的取消,进一步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国外农产品打开我国内市场之际,又无法加强外
17、销,造成了大量农产品的积压,粮食剩余区增加,国内市场供求严重失调等问题。(四)我国国内农业支持政策薄弱我国长期以来采取农业支持工业的产业倾斜政策,对农业支持重视不够、效果不明显,极大地影响了我国农业出口竞争力。在农业国内支持数量上,从1996年1998年我国对特定农产品的年平均AMS为252亿元,也就是说,政府对农民不是采用价格支持而是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国家干预价格,从农民手中掠夺走了252亿元的利益;现在我国政府每年对农业实际补贴率虽为财政支出的23,但仍大大低于8.5的入世承诺标准,仅相当于欧盟的1/10,美国的1/4,这样的支持水平是很难适应发展优质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的。在农业国内
18、支持措施的适用上, WTO贸易规则规定的“绿箱”措施共有11类,而我国目前仅使用了6类,还有5类没有启用,“黄箱”措施的适用也很少,即使已经适用的“黄箱”措施,其实施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比如,对农民收入的直接补贴很少,主要采取间接补贴。同时对农民培训的支出力度不够,仅占一般政府服务的2.1%,导致农民的人力资本匮乏,对农业补贴采用“暗补”,即通过补入流通、服务“折射”给农业和农民的方式也是对农民开发、经营土地,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农业的“两高一优”的目标帮助甚微的。失去了以农业补贴政策措施给农民直接提供“激励约束”机制的机会;此外,我国农业补贴重点不够
19、明确,补贴几乎涉及到化肥、农药、农膜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诸多方面,并且未区分地区和人群,对农业结构调整补贴力度欠缺,即使是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也同样面临资金紧缺的状况。6在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分类和范围方面,与WTO有关规则相比较仍有较大出入,我国是按支持对象和支持功能分类的,如“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事业费”等,而WTO规则中的分类是按农产品自由贸易和生产的影响程度分类的,如 “绿箱”、“黄箱”措施等,我国现行的农业财政支出范围一般包括直接的农业财政支出,而WTO的农业支持范围除了我国的支持重点外,还包括农产品流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国内粮食援助等。7三、多边贸易体制下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
20、的对策农产品贸易的国际化发展对我国经济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出口创汇上,而且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动、就业机会的创造、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的升级,尤其是在农民就业渠道的拓宽、收入的增加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竞争力的提高上都是有极为深远的战略意义的。因此,为应对复杂的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环境、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就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农业支持法律政策,以促进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快速且可持续的发展:(一)合理利用多边贸易规则,构建较为现实的农业政策在关税保护上,由于农产品涉及范围广泛,总体关税水平是用简单的算术平均得到的,因此,可以通过对小额农产品和优势产品实施低关税,来保证对大宗重要农产品进行高度关税保护;
21、此外,还可以效仿日本入关后建立的紧急关税制度、关税配额、季节关税等特殊关税,在开放中保护农业政策的灵活多样性;在关税配额管理上可以采取拍卖的方式,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将进口配额批给出价最高的进口商,进口商为了弥补高额代价获得的配额势必在进口商品过程中提高价格,从而减少对我国农产品的冲击。在利用“黄箱”措施方面,我国应当采取以微量标准为限,对受冲击较大的农产品进行补贴;将某些非特定农产品的支持转为对特定农产品的支持,比如原来对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属于对非特定农产品的补贴,那么,现在对小麦、玉米、大米和棉花这些特定农产品的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进行补贴时,农民可以根据其出售给
22、政府的数量,凭发票直接领取补贴,然后在市场上自由采购。对特定农产品以及大豆的种子补贴比例应控制在20左右。当然,从长远来看,运用关税措施和“黄箱”措施并非是明智之举。首先,从农业协定的规定来看,尽管在短期内不可能完全取消贸易保护(如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等)、出口补贴(出口财政补贴和出口信贷贴息)和生产补贴(“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下的各种补贴)等农业保护措施,但其实施的空间将越来越小,“黄箱”政策即农业保护的主体部分,作为主要减让对象为WTO所禁止或限制; “蓝箱”政策是一种过渡性的农业保护政策安排,从长远看,也属于“清箱”的政策工具;而农业支持是“对贸易不发生或最低程度发生扭曲”的“绿箱”政策
23、,不在减让之列,可以加限制的使用。因此,根据协议,大幅减少直接补贴,增加农业支持力度才是适时、创世之举。此外,对于针对我国的歧视性的不公平的限制农产品贸易的做法,经磋商不成,可以考虑诉诸于WTO的争端解决机构,求得公正解决。(二)立足国情,构建强有力的农业支持政策从我国国情出发,尽早减少和改革低效率的以价格支持政策为主要形式的农业保护政策,将资金用在对农民收入、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信息服务和市场营销服务上去,将农业支持政策作为农产品贸易的长期政策安排,才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对农业支持的针对性、集中性,提高支持力度。(1)向低收入农业生产者发放“绿箱”收入补贴支持。在粮棉油等受冲击严
24、重的主产区,对年平均现金收入600元以下的纯农户和一兼户,根据受冲击后产品的积压程度,直接给予不同等级的收入补贴。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收入分布状况,分配享受补贴的人员指标。8(2)增加农业科研补贴投入、加强农民职业培训。根据产品特性、技术类型、公益性程度及产权保护程度对农业科研项目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重点用于国家及省级农业科研院所基础性、公益性、风险大的高新技术、前瞻性研究领域,搭建种质资源和技术平台,为地方农业科研院所及企业提供育种材料,引导企业在中下游跟进;加强动植物品种资源保护和转基因工程研究,以保证农业有充足的技术储备,在科技创新的引领下,增加深加工农产品的出口数量,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
25、摆脱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困境;提高对农民培训费用的补贴,尤其是对冲击严重的主产区农民的培训;通过对非政府机构创办的培训机构的资助,加大其对培训农民的投入。(3)对优质出口基地建设的支持。国家投资除用于粮棉油糖生产基地建设之外,还应安排一部分资金建设一批符合国际卫生检疫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提高茶叶、蔬菜、花卉等传统优势产品出口的竞争力,以弥补我国取消出口补贴带来的贸易损失。(4)增加对市场营销服务专项资金的投入。将在其它项目中的市场营销中的回笼资金和新投入的资金用于开展各种形式的农产品博览会以吸引国内外企业的订购;设立农民专业协会、农业网络公司为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搜集资料和价格信息;减免农产品广
26、告的税收,统一做当地特色农产品的公共广告等。2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增强农业抵御风险。农业保险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和方式。我国由于农业政策性强、风险大、赔付率高,而少有保险公司愿意经营农业保险,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以政府政策性保险为主导、以农民合作保险为主体、以商业性保险为补充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包括:(1)设立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2)中央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拨付资金建立国家农业保险基金,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等;(3)条件好的地区可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合经营农业保险;(4)给予商业性农业保险经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
27、累和长期稳定经营;(5)建立农民收入保险制度,为维持农民最低收入水平提供保障,帮助农民化解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6)为了鼓励农产品的外销,可以对出口创汇产品进行保险。3加强农业环境建设。(1)强化对农民的环境保护和农业生态平衡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2)加强县、乡两级环保机构的建设,配备高素质的环保专业人才。(3)制定和完善农业环境管理技术标准及检测信息系统,为农业环境管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与制度,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建立农业环境管理制度。(5)积极加强国际合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有效的农业环境管理制度,
28、引进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利用外资发展环保农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相互认证,和国家签订互认协议,使农产品取得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6)扶持生态脆弱地区以使其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坡改梯力度。在中国坡耕地综合治理力度,是减少水土流失、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9此外,由于我国农产品的技术和标准较低,这使得入世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门槛”低了,而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仍居高不下,这将严重影响到国内农产品市场份额和出口的竞争力。可以说,农产品标准和安全、卫生、转基因产品等问题是困扰我国农产品贸易发展的瓶颈问题。因此,我国应适时地制定和有选择地实施一批与国际和一些发达
29、成员方接轨的质量、检疫标准和法律法规。特别还应对涉及到人类健康和安全问题的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制订严格的检疫标准。在国内改革检疫管理体制,改变以往只注重最终产品的检验检疫的管理模式,加强对产品来源地实施有效监控,以减轻我国农产品在国内市场所面临的竞争压力。 (三)善用谈判策略,更好地在农产品贸易谈判中维护利益农业协定的达成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国家对农业的特殊支持。各国农业都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部门,WTO在农业政策方面也因此有一些特殊的规定。WTO农业协定并非各成员国在农业领域的最终谈判成果,根据农业协定第20条(继续改革进程)规定,成员应在1999年底前启动新一轮农产品贸易谈判,谈判的目标是“
30、通过实质性逐步削减支持和保护以完成根本性改革”。因而,继乌拉圭回合之后,多哈发展议程又先后经历了数次谈判。目前,我国已经享有了参与世界贸易规则制定和修改的合法权利,作为一个农业大国、WTO的重要成员方,我们要充分考虑到农业发展的现状,始终以国家利益为重,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善用谈判策略,联合一些发展程度相近的发展中成员方,发挥集体力量,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如在坎昆会议上形成的我国与包括巴西、印度等在内的“G20”,就有效地在谈判中争取到了有利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国家的农业利益。此外,多边贸易谈判中,还应重视我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问题,争取使该问题在多边框架下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以改变农产品贸易中
31、因此问题而遭遇的不公平待遇。中国去年对外贸易总值8512亿美元增速创纪录海关总署最新公布的2003年中国外贸进出口统计数字显示,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总值高达8512亿美元,进口、出口双双突破4000亿美元大关,总体贸易增速为198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其中,12月份进出口总值首次突破900亿美元,达到904亿美元,创造了月度进出口规模的历史新高。海关统计显示,2003年,中国出口增长强劲,进口方面初级产品进口增长大幅攀升。2003年中国出口累计增幅始终保持在30%以上,机电产品出口稳占半壁江山,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增势良好。据海关统计,去年机电产品出口2274.6亿美元,在总出口中所占比重达51
32、.9%。出口增长44.8%,高出整体增速10.2个百分点。此外传统大宗商品出口呈现良好增长势头,服装、纺织纱线、鞋类、塑料制品、家具、玩具等商品进出口量都有大幅上升。其中服装出口额最大,达到了519.2亿美元,增长26.1%。在进口方面,2003年铁矿砂、原油、大豆、食用植物油等初级产品进口增长大幅攀升,钢材、汽车进口持续升温。2003年中国进口初级产品727.8亿美元,增长47.7%,其中增幅最大的商品是大豆,进口2074万吨,增长83.3%。2003年工业制品进口3400.5亿美元,增长38.3%,其中机械设备进口715亿美元,增长37.1%;此外钢材进口3717万吨,增长51.8%;汽车
33、进口17.2万辆,增长35.3%。修改外贸法有利于中国外贸健康发展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6日修改了已施行10年的对外贸易法。中国商务部一位主管官员6日表示,这一法律的修订将有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协调和健康”发展,将使中国能更好地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说,修改外贸法,适应了中国外贸快速发展的需要、建设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和建设法制化国家的需要。过去十年中,中国进出口总额已经从世界排名第11位上升为第4位。去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突破了8500亿美元。对外贸易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一些法律专家说,1994年外贸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对外贸
34、易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要求,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等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中国在2001年底加入世贸组织。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中国在对外贸易制度、对外贸易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定承诺。为履行这些承诺,中国需要对现行外贸法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同时,中国也需要通过修订外贸法,将世贸组织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律,以便正当地行使成员权利。于广洲表示,此次修订主要是对现行外贸法中与中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订,并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对中国享受世贸组织成员权利的实施机制和程序作出新的规定。与1994年外贸法相比,新修订的
35、外贸法新增加了三章内容和26个新条款。这三章内容分别涉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修订后的外贸法具备了更大的可操作性,减少和规范了行政审批,完善了中介机构、金融扶持等外贸促进体系,建立健全了贸易防御和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体系。于广洲说,外贸法修订后,商务部将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外贸法配套法规。按照法律的要求,商务部将进一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外贸法虽出台个人暂时难进大型外贸交易会虽然新版外贸法的颁布为个人经营进出口贸易铺平了道路,但记者从正在筹办的春季广交会组委会了解到,由于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并不完善
36、,个体外贸经营者仍然难以踏进广交会的门槛。这位人士还提醒,经营外贸业务对专业知识的要求比较高,相应地风险也比较大,个人进入外贸经营领域还需慎重。新外贸法出台个人经营进出口贸易如何操作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新的外贸法将从今年7月1号起施行,它在外贸经营者的范围上作了重大修改,大大降低了外贸经营权的门槛。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登记后,可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这意味着7月1号以后,普通百姓将可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记者张桦:今天人大审议通过了外贸法的修订案,这是对十年前制定的外贸法进行的一次重大修改。这次的外贸法修订案除了根据
37、入世以后的新要求对外贸调查、外贸救济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最引人注目的还是对外贸经营资格的进一步扩大,其中包括赋予自然人外贸经营资格。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愿意参加到贸易这个行业里来,我们也要给他开方便之门。根据2004年版的外贸法,今后个人和法人、其它组织一样,都可以依法从事对外贸易。这是中国在25年时间中逐步放开外贸经营体制所迈出的一大步,也可以说是把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门槛完全取消。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我们可以讲,人的权利,作为他的一种权利来讲,他从事外贸,这应该是一种当然的权利。但是由于经济发展进程的不同,那么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出于防范外贸风险,出于维
38、护贸易秩序的需要,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赋予了外贸经营权,并且里头要规定一定的资格。商务部官员认为,个人经营外贸的条件现在已经基本成熟,但新版外贸法并不意味着任何个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事进出口贸易。事实上,经营外贸仍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包括到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及到海关和银行完善相关手续等等。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不是任何一个自然人,就没有任何限制了,我带来东西拿到国内就卖。新对外贸易法解读几种情形可“叫停”进出口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
39、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而修订前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这次修订对外贸易法时就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几种情形下可“叫停”进出口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下列情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
40、者出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
41、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新增“对外贸易调查”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对外贸易调查的启动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发布公告;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得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对外贸易调查已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为应对针对我国入世承诺而滥用救济措施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对外贸易调查”的相关内容。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
42、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货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为执行修订后对外贸易法有关条款规定和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完善对外贸易救济制度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
43、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并可以对这个产业提供必要的支持。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
44、规定,使我国根据这个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我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采取适当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新外贸法降低经营门槛个人可从事外贸经营本次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与现行外贸法相比最突出的变化在于,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作为自然人的普通老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同时,针对国外企业在对外贸易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贸易保护措施。针对最近几年我国频频遭遇到的贸易摩擦问题,专门增加有关对外贸易调查章节,以避免他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产业
45、利益。自然人首获外贸经营权昨天记者获悉,此次外贸法的修改幅度很大,除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大部分内容都有变动,其中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外贸经营者的范围、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国营贸易和进出口许可等三大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外贸经营者的范围再次扩大,享有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再度降低。”据有关外贸人士透露,该条将修改为: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将获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同时,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在修订草案中也予以取消。这意味着,普通百姓将可以以个人身份从事进出口贸易活动。”该名人士指出,在原来的基础上,今后我国从事外贸活动的经营主体也将更加多样化。广州外经贸局有关人士表示,如果
46、外国的自然人都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为什么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呢?而且,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其实已经大量存在,现在贸易法的修改是对现实发展的经济关系加以明确。个人将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出现在对外贸易的活动中?广东省外经贸厅对外公平贸易局局长陈立鹏表示,新对外贸易法确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则,目前相关办法还未出台,正在讨论中,相信会在不久后公布。不过,有业内人士则指出,如果以个人身份从事对外贸易,则首先需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然后再到外经贸部门、海关、外汇管局等部门备案才能生效
47、,相关部门也能有效监管。企业免遭专利“滑铁卢”?针对近年来较受关注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修订草案增加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此前,商务部在此稿修订的说明中称,修改现行外贸法的三个主要目的是:履行入世承诺;充分利用WTO规则,适当增加有关保护国家和国内产业利益的内容;同时,要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增加针对不平等、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反制措施,以应对加入世贸后的新形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WTO专家李泊明表示,其实履行入世承诺还在其次,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在对外贸易中让中国企业免受专利
48、之痛。目前,国内DVD厂家每年向国外DVD巨头缴纳巨额专利费、思科诉华为等等中国企业在外贸中惨遭“知识产权滑铁卢”的例子越来越多,而知识产权如同其他权利一样,是相对的,应该有合理的、适当的限制。在这些案件中,发达国家也存在着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嫌疑。所以,以国内法的形式给在知识产权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内企业以更多保护,已经显得非常紧迫。据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科技和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占到外贸出口总数的50%以上。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去年,美国借337条款的起诉案件在全球范围内一共18例,其中中国就占到7例。记者同时了解到,在新法的修改中,更多地运用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中,侧重限制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对外贸易中滥用其专有权和优势地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