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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8篇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8篇 第1篇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以及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B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对于某事项确需实施行政许可,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C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D某经济特区所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并且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增设若干行政许可正确答案:AC行政许可法第l3条规定:“本法第12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2、:(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因此,A项正确。8项参见第15条第l款的规定,直辖市只能以地方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故该项错误;C项参见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该项正确;D项参见第l6条第4款的规定,该项错误。 美国A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购买1万台电脑的合同,后来双方对于合同价款发生了争议,则我国人民法院对本案可以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A公司在北京有可供扣押的财产BA公司在上海设有代表
3、机构C该合同在广州签订D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国国籍正确答案:AB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A、B、C项当选。 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B.适当的超前性C.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D.时间的先后性ABC解析: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因此D项可排除。法的移植以供体和受体之间存在着共同性为前提,即二者受同一规律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法的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甲市仲裁委员会就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
4、纷一案作出裁定,裁定A公司返还B公司三合板材1000张。A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于是B公司先后向A公司住所地甲市乙区和A公司三合板仓库所在地的甲市丙区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应由哪一个地方的法院执行?( )A甲市乙区B甲市丙区C乙区和丙区共同管辖D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答案:AA。根据民诉意见第256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甲市乙区和甲市丙区都有管辖权,但因为甲市乙区先接受了申请,所以本仲裁
5、裁决的执行应由,甲市乙区来执行。 行政管理专业的人要从哪里下手学习,参加司法考试?1、先找司法部的三大本读两遍。2、再学习合众专题讲座及法条至少遍。3、再找近五年历年真题做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 )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国籍分属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缔约国中注册登记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D以上三项的总和正确答案:A本题考查公约适用对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三本
6、生可以司法考试吗,然后公务员考试,会不会有歧视性成分?答案:B解析A项,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C项,宪法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作出解释。D项,通常宪法解释案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多数才能通过。因此A、C、D项错误。B项,个人一般情况下不得请求解释宪法,但在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特定机关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裁定实施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 )A诉讼代理人B法定代理人C诉讼参加人D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正确答案:D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249
7、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第l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上述规定表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耿某收购贩运假银元500枚,冒充真银元出售100枚,得到1000元
8、。不久又用剩余的假银元购得珍贵古画一幅藏在家中,伺机偷运出国牟取暴利。耿某的行为构成:( )A非法经营罪B倒卖文物罪C诈骗罪D购买、运输假币罪正确答案:C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犯罪对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贩运的货币是伪造的银元不是伪造的现行流通货币,故不构成贩运伪造货币罪。而耿某的行为也很明显不属于非法经营罪、倒卖文物罪,故只有C为正确答案。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8篇 第2篇 下列关于汉文帝废除肉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汉文帝废除肉刑是由重改为轻刑的改革B被班固称为“外有轻型之名,内实杀人”笞刑被改为
9、斩左趾C汉文帝将弃市死刑改为斩右趾,减轻了刑罚D汉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废除传统的伤残人肢体的肉刑正确答案:D汉文帝废除肉刑 汉文帝刑制改革中也有由轻至重的现象,如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所以AC两项错误。B项是将斩左趾改为笞刑。D项正确。 A国欲派遣一名武官到B国赴任。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于该武官的人选,下列哪种判断是正确的?( )A该人选由A国决定后,B国必须接受B该人由A国派遣,但在派遣前应征得B国的明确同意C该人选由B国提名并最终决定D该人选应由B国驻甲国大使决定正确答案:B外交代表的派遣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一国派往另一国的使馆人员,由派遣国决定。但其中馆长和武官的派遣须事先征
10、得接受国的明确的同意。否则接受国可以拒绝并无须说明理由。 2022江苏公务员考试申论试卷有那些你可以在上学吧网站上下载 山西A公司的救济途径有:( ) A向富通银行总行投诉 B起诉大友银行 C起诉富通银行 D申请仲裁正确答案:ABC山西A公司可通过多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向富通银行总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 向法院起诉大友银行,也可以起诉富通银行。因为题中未提及仲裁条款,所以D项不对。 张某开办了一家食品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张某对生产车间的卫生条件以及生产原料的卫生标准漠不关心,导致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后经国家卫生监督部门及时查处,才使其生产的不
11、符合标准的食品未大量流人社会,避免了大面积食物中毒事件的爆发。经查,截至卫生部门查处时,其已销售了价值8万元的产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应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B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C应按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D应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正确答案:B考点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答案及解析 B。(1)张某没有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不成立生产销
12、售有毒有害食品罪,AC项排除。(2)张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危险犯),根据刑法第l43条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3)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8万元,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故选B。 甲、乙和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开一家天露茶叶店。三人各自出资15万元作为天露茶叶店的资产,并在南京路租赁一间门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天露茶叶店在经营过程中拖欠甲茶叶厂的货款,为此发生争议。此时,如果茶叶厂提起诉讼,本案的被告应当是:A可以以甲、乙、丙中的任意一个人为被告B
13、甲、乙、丙为共同被告C以天露茶叶店为被告D以谁为被告由原告自己决定正确答案:C 甲、乙订立一份价款为十万元的图书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书款,乙两个月后交付图书。甲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只交付五万元,答应余款尽快支付,但乙不同意。两个月后甲要求乙交付图书,遭乙拒绝。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B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C乙有权拒绝交付全部图书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五万元书款价值相当的部分图书正确答案:D 王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在下列哪些情况下,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与王某的保险合同?( )A王某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B王某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
14、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C王某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保险事故D在合同有效期内,该保险合同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正确答案:ABCD根据保险法第16条、27条、52条的规定,ABCD四项均符合法律规定。 自诉案件一般应由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提起,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非本人也可以提出,下列由被害人以外的人提起诉讼不合法的是:A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B被害人不愿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代为告诉C被害人是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告诉D属于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由于不具有行为能力而无法告诉的,他的近亲属代为告诉正确答案:B26B 自诉权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7
15、条规定,代为告诉权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在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限制行为能力入以及由于老、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可以代为告诉但是代为告诉人代为告诉要提供关系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如果被害人自己不愿告诉,则尊重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自诉权利,代为告诉人不能代为告诉所以答案B是错误的,本题当选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8篇 第3篇 华夏公司拖欠西美公司服装款l80万元。西美公司多次与华夏公司交涉还款事宜未果,遂将华夏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约定被告华夏公司在半年内还清l80万元欠款,原告西美公司放弃利息。调解
16、书送达半年后,华夏公司仅还款100万元,尚欠80万元。西美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此时华夏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后查明庆林公司曾拖欠华夏公司货款40万元,此时,人民法院可以如何处理?( )。A可以依华夏公司的申请向庆林公司发出履行40万元债务的通知B可以依职权直接向庆林公司发出履行40万元债务的通知C履行通知送达庆林公司后,庆林公司不予理睬。20天后,人民法院直接将庆林公司一套价值48万元的生产设备予以查封D可以在发出履行通知的同时,将庆林公司一辆价值40万元的汽车予以扣押正确答案:BC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
17、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故B项正确。第65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故C项正确。 下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18、)A建设工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B建设工程合同经发包人同意,可以转包C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也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正确答案:C参见合同法第269、270、2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正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所以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 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C.在诉
19、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正确答案:AB 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C.解析: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民法通则意见第189条规定: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抚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抚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之间的
20、抚养,应当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抚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抚养是作广义的解释,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涉外赡养的法律规定,并非无法可依。依据上述法律规定,C项正确。 2022 年6 月2 日,李某拟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申请人只能是单位,李某作为个人无权申请B李某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该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C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于2022 年6 月8 日收到申请,9 月9 日对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了审查D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
21、,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遂决定不予许可并口头说明理由正确答案:ACDA、C、D依据食品安全法第44 条规定: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可知,B 项正确,不选;A、C、D 项当选。 司法考试大纲重要吗你好,司法考试大纲涵盖当年司法考试的范围,指引性很强,很重要。 甲、乙、丙、丁共同
22、投资设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丁为普通合伙人。现甲、乙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甲、乙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C该企业因仅剩普通合伙人,应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D如丙、丁转变为有限合伙人,则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正确答案:ACD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故C、D表述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2条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23、意。故A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3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错。 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正确答案:D 赵、钱、孙、李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2:2:1:
24、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2)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入伙,周出资4万元。
25、李退伙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人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4)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钱拒绝履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黄河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
26、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正确答案:(1)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作为合伙人的赵超越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
27、红天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 (2)李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合伙人赵、钱、孙、周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注意:对外,退伙人李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由于李退伙前已与其他合伙人进行了结算,他对该债务并不承担清偿责任,故其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3)周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赵聘任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
28、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6)合伙人李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
29、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8篇 第4篇 关子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正确答案:ABCD考点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解析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
30、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熏处罚的事实。”据此,选项A、B的表述分别符合上述条文第1、2项的规定,正确。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6条规定:“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兰)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
31、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既有从轻、减轻处罚等情节,又有从重处罚等情节的,应当依法综合相关情节予以考虑。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据此,选项C、D的表述分别符合上述条文第2、3项的规定,正确。难度系数*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
32、述是正确的?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B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本题中,保证人丙虽然在第一份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了,但是该签字是在债权人乙签字之前进行的,后债权人乙并没有在此份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该份主合同及保证合同最终没有成立。后甲、乙经过协商改变了原来约定的主合同内容,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作了延长,但没有再次让丙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因此,对于新约定的内容,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3、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下列几种情况哪些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A.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B.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C.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D.扣押、查封物品的价值,须与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ABCD.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
34、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所以本题应选ABCD。 下列双方当事人的承认,不构成证据制度中自认
35、的是:A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B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C张成功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D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正确答案:ACD 2022 年7 月,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2022 年10 月,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期限为1 年,11 月张三退伙,赵六入伙。到2022年4 月,银行发现合伙企业的财产已不足清偿全部的贷款,对不足部分,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是:A张三、李四、王五、赵六B张三、李四、王五C李四、王五、赵六D李四、王五正确答案:AA合伙企业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
36、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本题中,合伙协议约定由李四、王五承担全部亏损是无效的。第44 条第2 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3 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该合伙企业向银行贷款10 万元发生在张三退伙之前,而赵六对于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应由张三、李四、王五、赵六承担清偿责任,A 选项正确,当选。BCD 选项错误,不当选。 关于追诉时效的说法中,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甲实施介绍卖淫罪(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5年B甲于1998年3月1日
37、犯故意伤害罪(轻伤,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逃往外地,2022年3月2日回家后由邻居举报而被抓获,其行为已过追诉时效C甲于1996年5月2日故意伤害乙(轻伤),乙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且不停地到该所控告,但该所工作人员一直置之不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2022年5月3日,该案已过追诉时效D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实施了玩忽职守行为,但重大损失当时没有发生,而是发生于玩忽职守行为实施半年之后的1998年11月1日,其玩忽职守罪的追诉期限应从1998年11月1日起计算正确答案:AB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
38、列错误的是哪一选项?A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C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正确答案:A考点辩护权;辩护人的地位答案及解析 A。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如果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人无罪,辩护人当然应当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被告人本身已经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当判处刑罚,辩护人就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故A项错误。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但是辩
39、护人仅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故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知,辩护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故C项正确。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人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故D项正确。 丁公司在要求甲公司还债的过程中,发现甲乙公司其实共用的是一本账簿,财产不分,遂将甲乙公司起诉至法院,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丁公司要对甲乙公司财产不独立承担举证责任B
40、乙公司要对甲乙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C甲公司要对甲乙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D若不能证明甲公司财产独立于乙公司的财产,则乙公司要对甲公司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BD96BD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甲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甲公司是以乙公司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则乙公司应对甲乙公司财产独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乙公司不能举证甲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应当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选项为BD。 根据该质押合同,王某享
41、有下列哪些权利( )A如果在质押期间,该头耕牛产下一头小牛,王某对此享有所有权B王某可以使用该耕牛C在耕牛因患重病而有死亡危险时,可以要求金虎或金豹另行提供担保D在因耕牛移交时未能发现的传染病致使其自己的耕牛受传染时,可以要求金豹承担赔偿责任正确答案:CD本题考查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享有的的权利。 物权法第213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但质权人在质押期间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故A项错误,不能选。物权法第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
42、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来看,除非经过出质人的同意,原则上质权人是不得使用质物的。故B不正确。物权法第216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条虽然仅规定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但由于质权的设定是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债务人的义务并没有因质权的设定而消灭,故质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也并无不妥,故C正确。担保法解释第90条规定:“质物有隐蔽瑕疵造
43、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故D正确。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8篇 第5篇 2022年11月,某客轮正在澳大利亚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张某凭自己多年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市值达一百万左右,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法院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
44、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此外,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则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次,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
45、避免;最后,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张某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张某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不作为犯,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刑法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该罪以不报告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B偷税罪是一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只能由不作为构成C遗弃罪是一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D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
46、的,构成犯罪。该罪以拒不退还为成立条件,属于不作为犯罪正确答案:AC不作为犯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构成犯罪的情形。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首先,行为人具有积极为特定行为的义务,这种义务来源有:法定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其次,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义务。最后,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特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应当有及时报告的职务上的义务,如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则构成不作为的丢失枪支不报罪,故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一定数额应纳税款的行为,可见偷税罪既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也可以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B项错误。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可见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因此C选项正确。行为人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具有返还的义务,如以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