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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8卷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8卷 第1卷 甲以从事杂技表演的名义欺骗多名农村儿童。儿童均信以为真,便随甲进城。甲将这些儿童带至大城市,利用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其间,甲曾与儿童的家属电话联系,称小孩生活得很好。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D甲的行为征得了儿童家长的同意,不成立犯罪正确答案:B v下列关于普通法与衡平法的描述中正确的有()A.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B.衡平法是14世纪后在英国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C.衡平法
2、院即为王座法院D.普通法院又称为大法官法院答案:AC解析:15世纪不在此列式形成了衡平法院,并逐渐发展为一个独立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所以B项错误,英国曾经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改革了两大法院第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1998年4月1日,李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审查中发现李某系一惯窃犯,人民法院遂于1998年10月以盗窃罪判李某有期徒刑3年。2022年10月,李某出狱后,以自己犯罪时尚不满16岁为由要求国家赔偿,经查属实,请问,对于李某的赔偿请求,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根据国家赔偿法不予赔偿的情形不应赔偿B不应给予赔偿,因李某虽不满16岁,但
3、盗窃罪仍应承担刑事责任C应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4月1日起算D应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8年10月起算正确答案:ABC根据国赔解释第1条。有犯罪事实但不够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判处拘役以上徒刑并已实际执行的,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但判决前被羁押的13期依法不予赔偿。 王某是某盗窃案的被害人刘某是该案中的证人。那么王某和刘某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之处在哪些方面?( )。A王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无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王某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刘某无权参加庭审的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到庭C王某有权申请回避,刘某无权申请回避D王某有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刘某无权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正确答案:ABC用本
4、民族语言进行诉讼,是全部诉讼参与人共同的诉讼权利、因此D错误。是否有权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权申请回避是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间诉讼权利的主要区别,所以A、C正确。之所以不允许证人旁听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是为了防止对其作证产生影响,故B也是正确的。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借款金额500万元,月利率30%,期限为2022年1月5日至7月5日。A公司请C公司担保,C公司出具担保书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负责清偿,担保期至借款人全部本息还清时止。事后A公司无力偿还,B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保证人C公司要求还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尽管借款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主合同有效,C公司应负
5、保证责任B企业之间禁止借贷,故主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则保证合同无效。A公司、B公司、C公司均有过错,依各自过错承担责任C尽管主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D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C公司不用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考点保证的效力解析根据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亦无效。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机构组织性质及其管辖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仲裁机构是实行地域管辖的民
6、间性组织B仲裁机构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民间性组织,仲裁委员会相互之间也无隶属关系C仲裁机构是隶属于各省、市、自治区法制局的行政性组织,实行地域管辖D仲裁机构是实行级别管辖的民间性组织,行政上不隶属任何行政机关正确答案:B本题考查仲裁机构的性质与管辖。根据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可见,虽然仲裁委员会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但是性质上仍属于民间性组织,与行政机关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既不实行级别管辖,也不实行地域管辖。 下列
7、哪一类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A专利侵权案件B海难救助费用案件C共同海损案件D遗产继承案件正确答案:A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8卷 第2卷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正确答案:C民事法律关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当事人自主设立的,但也存在例外情形。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组织的其他社会组织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可以成为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分为物、智力成果、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是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依照我国检察官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提请免除检察官职务的情形有:A到年龄退休B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C长期患病不能上班D调至法院任院长正确答案:ABCD考点检察官的任免解析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调出本检察院的;(三)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四)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六)退休的;(七)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本题中,到年龄退休属于第6项的情况,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为第4项的情况;长期患病不
9、能上班属于第5项的情况;调至法院任院长属于第2项的情况。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CD。司法考试从什么时候开始准备来得及?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今年大二结束.开学大三.是开学就开始着手准备,还是再等等?还有有什么比较好的资料推荐么?或者大概的复习计划?求指导麻烦各位啦_多看些基础性的知识,像法理、民法、宪法、刑法等,这些都是要考的,先看看教材,注重案例分析。 关于法的分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制定主体,特别法的制定主体权限高于一般法的制定主体权限,故特别法优于一般法B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C国际公法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D社会法与公法仅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上存在区
10、别正确答案:ACDA、C、DA项错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标准是法的适用范围。B项正确,判例法属于不成文法,如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典型的不成文法。C项错误,国际公法不是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不属于一国之内的法律,它是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D项错误,除了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之外,社会法与公法还在法的目标、价值本位上存在区别。法的分类法的一般分类是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国内法与国际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
11、。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确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2、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所做的分类。根本法即宪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法律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根据。普通法即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3、一般法与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
12、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4、实体法与程序法这是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做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主要是习惯法。 某德国公司租用中国天津远
13、洋运输公司货轮运输袋装化肥从汉堡运至上海,价格条件是CIF。货物于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的当天运抵汉堡港码头仓库,准备第二天装船。但是,第二天船未如期到港。当夜该装运港码头仓库失火,全部货物被烧毁。请问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选择是正确的?( )。A本案应由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负责赔偿,因为货物是由其承运的B本案应由发货人承担货物的风险C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货物的风险未转移船方D本案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没有责任,因为其责任还未开始正确答案:BD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海商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
14、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由于本题中货物尚未装运,故承运人的责任还没有开始。故BD项正确,AC项不正确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则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体是:( )A涉外仲裁委员会B人民法院C当事人D外交机关正确答案:CC。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末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2022年试卷二第73题)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B.是又聋又哑的
15、人的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正确答案:ABCD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8卷 第3卷 2022年司法考试三大本的WORD或是TXT版谁有请发我,不要PDF905884940若无人给你发,很多网站上都有,搜索即可。 赵晔是某中学学生,16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3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本价值为30元的图书,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赵晔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非常高兴,便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刘兰,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刘兰把这59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赵晔与刘兰发生争执,赵晔一
16、气之下,便偷偷将箱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玉镯,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玉镯。几天后,一直在炒股的刘兰因为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赵晔,赵晔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赵晔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刘兰则认为赵晔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赵哗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赵晔到商场,说赵晔购买玉镯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玉镯售出无法退货。问:(1)赵晔购买图书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赵晔购买玉镯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刘兰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刘兰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17、?请说明理由。正确答案:(1)考点民事行为能力解析赵晔购买图书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赵晔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赵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考点民事行为的效果解析赵晔购买玉镯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刘兰有权要求退掉玉镯。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
18、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赵晔用4800元购买玉镯,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拒鲍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刘兰有权要求退掉玉镯。 (3)考点监护责任解析刘兰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刘兰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下
19、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 )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 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 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 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正确答案:ABCD犯罪中止 拐卖妇女、儿童罪客观上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是选择罪名,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中的一项即可构成此罪,A选项中,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1名儿童就已经 完成了犯罪,不存在中止问题,其是否出卖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因此A选项的情形不是犯罪中
20、止;B选项 中的乙已经用暴力控制了被害人,行为已经既遂,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B选项中的情形不成立犯罪中 止;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要是参加了且该组织又实施过犯罪活动即已经构成此罪,不存 在中止的问题,C选项的情形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根据刑法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 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D选项中的丁已经挪用公款4个月,即犯罪已经完成了,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所以D选项的情形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四个。 以个人为发行对象的(),一般以吸引个人的小额储蓄资金为主,故有时被称为储蓄国债。A短期国债B流通国债C非流通国债D特别国债你好,请到
21、相应版块提问 下列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1/3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案 B土地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C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D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正确答案:B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第1款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因此选项A错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
22、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因此选项8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由此可以看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之间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错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6条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选项D错误。 法院审理了刘某故意杀人案,但并
23、未当庭判决。后刘某在等待判决过程中死亡。而此时法院已经根据庭审过程得出刘某无罪的结论。问:法院应如何处理?A终止审理B撤消案件C驳回起诉D宣告无罪正确答案:D 关于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和演进,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商鞅改法为律扩充了法律内容,强调了法律规范的普遍性 B.汉武帝顺应历史发展废除肉刑进行刑制改革,为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C.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D.清末变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国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国的封建法制传统正确答案:ACD本题考核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汉代废除肉刑、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
24、化、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选项A正确。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的又一进步。选项B错误。不是汉武帝改革,而是汉文帝废肉刑。选项C正确。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内容也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表现在:“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重罪十条”的产生、刑法制度改革、“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死刑复奏制度。选项D正确。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
25、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8卷 第4卷 下列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机构设置的表述,正确的是哪几项?( )A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会议有权决定豁免某个成员在特定情况下的义务B总理事会是世界贸易组织常设权力机构,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C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负责分析成员的贸易政策,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D总干事和秘书处在履行职责时,不应寻求和接受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正确答案:ABD世贸组织机构设置ABD三项表述都是正确的,C项错在后半句,贸易政策审议机构与总理事会实际上是同一个机构,只不过根据不同的职权范围分别召开会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和总理事
26、会都向最高权力机构部长级会议报告工作,因此说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是错误的,总干事和秘书处是国际性质的,不代表其本国。所以选择ABD项。 下列关于法律解释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法律解释作为法律职业技术的核心在任何有法律职业的国家中,其规则和标准没有不同B法律解释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解释者往往只使用其中的一种方法C法律解释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存在于法律适用之中D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因此,它是一种纯主观的活动,不具有客观性正确答案:C 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
27、有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BCD共有选项A错误。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选项B正确。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
28、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选项C正确。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并不是说双方共有的任何一件物品都必须双方共同处分才有效,而是说对于那些价值较大或重要的物品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处分才有效。因此,对于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选项D正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
29、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2年司法考试报考指南有那些呢2022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已经结束了。 申请人申请公开下列哪一项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A要求税务机关公开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信息B要求区政府公开该区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信息C要求县卫生局公开本县公共卫生费用使用情况的信息D要求市公安局公开办理养犬证收费情况的信息正确答案:A 某甲借用某乙相机一台,借用期间,甲因相机质量很好,爱不释手,遂于某月10日与乙协商买下该相机。因甲只是位14岁的中学生,身上无钱,双方约定15日由甲从家里拿钱支付给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A于某月15日
30、生效B于某月10日生效C无效D若在1个月内甲征得其父母同意,则有效正确答案:D考点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追认解析参见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设法院判决乙的代位权诉讼胜诉,就诉讼费用和丁向谁履行,表述正确的是:( )A诉讼费用由丁承担B丁
31、应向乙履行C丁应向丙履行D丁应向甲履行正确答案:AB本题涉及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费用承担和代位权胜诉后次债务人的履行问题。依照合同法解释(一)之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而非向债务人履行。本题选项为AB。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8卷 第5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没项目的哪一阶段报批? ( )A设计阶段B可行性研究阶段C竣工验收阶段D投入使用阶段正确答案:B环境保护法第13条规定,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
32、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上述规定中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法律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与主体过程同时设计,而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故B选项是正确答案。 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 ) 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
33、引用未发表的作品 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 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 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正确答案:BC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有关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故此B、C项正确,A、D项错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联名提出质询案的人数不得少于多少人?( )。A5人以上B3人以上C10人以上D30人以上正确答案:D考点全国人大质询案的提出人数解析全国人
34、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l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甲乙两村因某一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县人民政府将该土地确定为甲村所有,乙村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仍继续占有并使用该片土地。下列说法哪些正确:( )A甲村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县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甲村可以要求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D甲村可以对乙村提起民事诉讼正确答案:BCD参见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90条。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
35、,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正确答案:C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本题中,李某的行为,主观上虽然不排除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是确有为避免张某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的意思,且客观上也实施了管理行为,此管理行为既无法定又无约定义务,因此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了无因管理行为,选项C正确。选项AB错误。 选项D考查的是无因管理的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可知,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就在无因管理人与才叭之间
36、成立了元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张某和李某之间成立了无因管理,管理人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偿付自己为李某固房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选项D错误。 某高校为改善教育经费不足的状况,多方筹集资金开办了一家校办企业,命名为某实业发展公司。2022年10月,该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拟向某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要求该公司提供担保,但由于贷款数额太大无人愿意提供担保这时银行提出可以由其主办人某高校作保证人,公司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作担保人,但银行不以为然,并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最终该高校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在该公司不能到期偿还贷款本息则由学校代为支付。后该公司
37、因投资失误,无力偿还贷款,因而某银行向该高校提出代为支付全部本金和利息的请求。对本案以下分析正确的是:( )A某高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B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C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但学校应当对全部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赔偿D学校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学校不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考点保证的效力解析对本案首先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因此本案中学校作为保证人将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但是,保证合同的无效并不表
38、示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保证人只是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银行明知学校不能做保证人,却主动说服学校提供担保,应当认为其有过错,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唐某是A市B区人民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同时还兼任了其他的社会职务,以下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A唐某可以兼任B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39、员会的组成人员B唐某可以兼任B区政协委员C唐某不能兼任B区司法局副局长D唐某不能兼任律师正确答案:B检察官一法第18条规定,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因此,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检察官兼任政协委员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故B项正确。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8卷 第6卷 若甲以一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认为另一行政机关应为共同被告,因此要求追加被告。甲不同意,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甲的意见,应被追加的另行政机关不参加诉讼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C人民法院应当通
40、知未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未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正确答案:C本题考查应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情况下的处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因此本题选C。 关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必要共同原告中一人或数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其他共同原告的承认,才对其他共同原告发生效力B诉讼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C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申请撤诉D法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
41、和解,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正确答案:AB 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正确答案: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英美法系的特征?A.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B.在法的基本分类中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C.在诉讼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D.成文法是法的渊源之一答案:BC相关解析:英美法系的特征。注意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两大法系的对比:1、从思维方式上,民法法系是演绎型思维,而英美法系是归纳型思维
42、;2、在法的渊源上,民法法系的渊源只是成文法,而英美法系中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渊源;3、在法律分类方面,民法法系一般是公法和私法,在英美法系则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本分类;3、在诉讼程序方面,民法法系为纠问制,普通法系为对抗制。5、在法的编纂方面,民法法系的只要发展阶段都有其代表性的法典,英美法系虽然也有了制定法,但不倾向于法典的编纂;6、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方面、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都有许多差别 下列有关法律解释方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在实际审理
43、案件中,法官需要严格按照此顺序 进行法律解释B法官在推翻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时,不需要予以充分的论证C各种法律解释方法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它们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D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是有着严格的界限的,不能混合在一起综合使用正确答案:C选项A中表述的顺序是正确的,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位阶不能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怎样的结果,法官不是必须严格按照这种位阶顺序进行法律解释。这个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但是,法律人在推翻上述位阶
44、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关系时,必须要充分予以论证。只有存在更强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推翻那些优先性关系。所以,A、B是错误的。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是可以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该条文属于?( )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正确答案:B参见课堂笔记刑法分则罪刑各论概说部分。 对于下列哪些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A 甲起诉乙支付拖
45、欠的货款3万元,但已超过诉讼时效B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支付房租20万,但乙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C甲起诉乙离婚,诉讼过程中撤诉,两个月后甲再次起诉离婚,但没有提出新情况、新理由D甲、乙曾同居数年,乙曾经书面允诺送甲一辆价值10万以上的汽车,但一直未履行承诺,甲起诉乙请求给付汽车正确答案:BC22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8卷 第7卷 我现在在找培训会计初级职称的培训学校,最近我也找了很多家,但是我都感觉不太专业,所以我想让大家帮忙推荐一下的你好,请到相应版块提问 第 71 题 下列哪些情形按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A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B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他人,致人重伤的C收买被
46、拐卖的妇女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D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正确答案:BCA中的非法拘禁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D中的情况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正确答案:D考点秦国商鞅变法的内容 解析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商鞅的“改法为律”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