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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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 第1篇 某甲是间歇性精神病人。一日,甲某醉酒后把酒店老板打成重伤,在群众抓捕他时,某甲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则某甲:( )A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处罚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D应当负刑事责任正确答案:D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18条分别对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本题中,某甲喝酒时精神病并未发作,因喝醉酒而伤害他人,实施伤害行为之后精神病才发作,但这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的犯罪行为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2、是否属于精神病应当以实施犯罪行为之时为标准,不能因为犯罪之后精神病发作而减免处罚。 202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正确答案:A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设甲、乙、丙国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会员国,以下投资者中,一般不能够被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是哪项?( )A甲国国民独资在乙国建立的外资公司B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在丙国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C甲国国民与乙国国民合资的公司A在丙国进行投资DA公司在

3、甲国注册并在甲国设有主要营业点,A公司在乙国的投资正确答案:B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承保范围 讲解:就合格的投资者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第13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有资格获得机构的担保:(1)该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2)该法人在一会员国注册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或其多数资本为一会员国或几个会员国或国民所有;在上述任何情况下,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因为合格的投资者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所以首先排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故B项人选。A项的情况属于“自然人为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国民”,所以可以被承保。C项的情况属于“法人”(公司A)的多数资本为几个会员国或者其

4、国民(甲国、乙国)所有,且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所以C项也是合格的投资者。D项属于“该法人(公司A)在一会员国注册(甲国)并在该会员国设有主要业务点,且该会员国必须不是东道国(甲国不等于乙国)”,所以D项是合格的投资者。故本题选B。 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 )A由监狱直接对张某羁押并收监执行B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收监执行C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后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D由公安机关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执行正确答案:C刑诉解释第350条规定,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分别送达交付执行的

5、公安机关和监狱。罪犯需要羁押执行刑罚,而判决确定前罪犯没有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将罪犯羁押,并送交公安机关。 审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下列有关我国的审判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指我国确立的有关人民法院组织与活动的法律制度B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设置、审判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的法律规范属于我国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C我国审判制度的内容只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之中D我国审判制度具有人民性,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有着根本区别正确答案:C考点我国的审判制度概述解析C项不全面,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刑事

6、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审判制度的有关内容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保证了我国审判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 第2篇 甲打算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甲可以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但是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B不同意甲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的股东,必须购买甲的股份C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D两个以上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比例的,按照主张时间的先后行使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C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股

7、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过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El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而不是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所以A选项不正确。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而不是只要其

8、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必须购买,所以B选项不正确。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购买比例的,应当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按照主张时间的先后行使,所以D选项不正确。 关于WTO争端解决基本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A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B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常设性机构C上诉机构只有权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结论D上诉机构如果认为专家组报告适用法律或作出的结论不当,可以将有关的争端发回专家组重审正确答案:AC 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A项正确;专家组是争端解决机构的非常设性机构,B项错误;上诉机构只有权审查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

9、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结论,C项正确;上诉机构如果认为专家组报告适用法律或作出的结论不当,有权修改、推翻,但无权将有关的争端发回专家组重审,D项错误。 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B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D若孔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

10、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正确答案:D 甲欲开一饭店,想请厨师乙加盟,说:“你无需投资,店面、设备、资金都由我负责,你只负责厨房,利润分成你三我七。”乙欣然答应。饭店第一年盈利10万元,二人合计后,决定用来扩大经营范围,开一家分店,于是未分成。翌年,饭店出现食物中毒事件,顾客索赔20万元,该责任应由谁承担?A应由甲全部承担B应首先由甲承担,不足部分方可由乙承担C甲承担14万元,乙承担6万元D应由甲、乙二人连带承担正确答案:D考点合伙责任承担答案及解析 D。甲、乙因合伙而形成共有关系,应对合伙事务中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某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该企业的厂房和设备,保险费50

11、万元。合同生效后第3个月,该企业谎称厂房内的设备被盗,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依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对50万元保险费的正确处理办法是( )。A不退还全部保险费B只退还减去3个月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C应退还全部保险费D应退还保险费及其利息正确答案:A保险人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保险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 第3篇 李某是甲公司的研究人员,承担了一种冷藏机的研制任务,在研制成功前辞职开办乙公司。辞职近一年时,李某研制成

12、功了该冷藏机,并以乙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丙公司在李某研制成功之前已经研制出该冷藏机技术并开始生产产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李某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B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C该专利权应归乙公司享有,甲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D在该专利授权后,丙公司应停止生产该冷藏机正确答案:A 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

13、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贲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一是推理的大前提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正确答案:B考点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解析法律解释因其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权解释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答和说明。

14、正式解释一般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非正式解释,是指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对法律作出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通常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中的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联合解释。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进行,而刘法官是未经法律授权的个人对法律的解释,其解释不具有约束力,不属于正式解释,因而他的解释不属于司法解释,而是属于任意解释中的个人解释。选项A错误,不当选。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两种。一般认为,当代我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政策等。题

15、中刘法官在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认为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属于援引外国法的行为,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选项B正确,当选。 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所谓大前提,就是要选择与确定于案件事实符合的法律规范,即寻找适合的法律规范;所谓小前提,是指查明和确认的案件事实;而结论则是指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的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选项C中。“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对事实的查明和确定,并不是适用法律规范,因此是推理的小前提,而非大前提。

16、选项C错误,不当选。 当今世界上主要存在英美法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基本法系。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判例法)为基础和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而大陆法系则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制定法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主要的法律形式和正式的法律渊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大陆法系国家中不能存在判例,如德国和意大利的宪法法院就形成了一套判例法,以及根据判例法衍生出一系列的规则。因此,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并不一定得出这些国家属于判例法系的结论,相反,德国、奥地利和芬兰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选项D错误,不当选。 难度系数* 第 44 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17、在下列各案中,属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情形有:A被告人和自诉人均上诉的案件B只有被告人的辩护人上诉的案件C只有被告人上诉的案件D只有被告人的近亲属上诉的案件正确答案:A考点上诉不加刑 答案及解析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由此l3、C、D项均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只有A项不受此限,应选A项。 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

18、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A经营者合并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C经营者通过合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D经营者通过合同外的方式取得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地位正确答案:ABCD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 第4篇 赵晔是某中学学生,16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他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3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本价值为30元的图书,领到一张

19、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赵晔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非常高兴,便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母亲刘兰,母子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刘兰把这5900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第二天,赵晔与刘兰发生争执,赵晔一气之下,便偷偷将箱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玉镯,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玉镯。几天后,一直在炒股的刘兰因为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赵晔,赵晔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赵晔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刘兰则认为赵晔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赵哗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赵晔到商场,说赵晔购买玉镯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售货员说玉

20、镯售出无法退货。问:(1)赵晔购买图书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赵晔购买玉镯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刘兰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刘兰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正确答案:(1)考点民事行为能力解析赵晔购买图书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单独获得奖励,因此奖金应归赵晔所有。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赵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下列两类民事行为有效:一是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

21、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考点民事行为的效果解析赵晔购买玉镯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刘兰有权要求退掉玉镯。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父母拒绝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赵晔用4800元购买玉镯,属于标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拒鲍追认该合同,则合同归于无效。既然合同归于无效,则其母亲刘兰有权要求退掉玉镯。 (3)考点监护责任解析刘兰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

22、8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刘兰购买股票并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是无限的B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C涉外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上诉期无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D对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正确答案:B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涉外管辖、涉外上诉期间、涉外送达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

23、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由此可见,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豁免并不是无限的。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纠纷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因此,B项正确。民事诉讼意见第311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

24、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可知,涉外民事诉讼中,只有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当事人的上诉期才是不论是不服判决还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而对于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依照受送

25、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由此可见,只有对于居住在国外的

26、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当事人,才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而对于居住在国外的外国当事人,则不可以通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某侵占案,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准备传唤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先传唤,传唤不到案时,再拘传B可以先传唤,传唤不到案时,再拘传C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D应当直接拘传正确答案:BC在刑事诉讼中,拘传不以传唤为前提,但并不禁止在拘传前进行传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 孙建军有一孙子孙华平,年已30尚未结婚。孙建军从前的一个战友之孙女刘阳凤,人亦贤惠,孙建军希望其孙能与战友之孙女结婚,于

27、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0万元,暂由孙华平祖母保管。如孙华平和刘阳凤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孙华平继承”。孙建军所立的这份遗嘱,其效力如何?( )A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B涉及到现金20万元的部分无效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正确答案:ABD考点遗嘱的效力解析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遗嘱有效的要件之一为遗嘱的内容合法。如果部分不合法律规定,则部分无效,同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

28、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正确答案:该种清偿无效。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丙公司可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 第5篇 对于王某行为的下列表述,何者为正确?A王某未完整提供甲厂技术资料而获取乙厂重金,构成诈骗罪B甲厂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提前通知王某C甲厂有权要求王某赔偿损失D乙厂有权要求王某返还“技术咨询费”正确答案:BC 使馆馆长职位空缺时,代

29、行使馆馆长职务的官员称为:( )A武官B临时代办C参赞D代办正确答案:B临时代办临时代办是在馆长职位空缺和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人员。 张三、李四、王五成立天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三、李四各以现金50万元出资,王五以价值20万元的办公设备出资。张三任公司董事长,李四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成立后,股东的下列哪些行为可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A张三与自己所代表的公司签订一份虚假购货合同,以支付货款的名义,由天问公司支付给自己50万元B李四以公司总经理身份,与自己所控制的另一公司签订设备购置合同,将15万元的设备款虚报成65万元,并已由天问公司实际转账支付C王五擅自将天问公司若干贵

30、重设备拿回家D3人决议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并进行分配ABD抽逃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依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林某为一起强奸案的被害人,为确定林某受暴力伤害的情况,侦查人员拟对她进行人身检查。如果林某拒绝检查,不得对她进行

31、强制检查;如果林某同意检查,可以由医师进行检查,且男医师也可检查B常某住某市某区,因涉嫌流窜盗窃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某市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C钱某(23岁)、姜某(22岁,既聋又哑)于2022年5月21日夜里潜入某办公大楼某公司办公室里盗窃,获得赃物合计l5万元。2022年5月28日晚上11点,两犯罪嫌疑人欲再次盗窃,被保安抓获,遂对其进行讯问,而两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保安将其移交公安机关D2022年8月至2022年1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宋某、贺某合伙出资向境外订购走私名表。公安机关在侦查朱某、宋某、贺某走私案时,对3人的住处及赃物存放地进行

32、搜查并对搜查过程中所获取的走私名表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扣押。公安机关发现其中被扣押的某些物品与本案无关时应该在5日内返还物品持有人正确答案:A考点 人身检查;侦查羁押期限;讯问;扣押答案及解析 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5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强制检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手段,需要有法律的授权才可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未规定对被害人强制检查。法律规定可由医师检查,而医师包括男、女医师,因而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33、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所以B项中侦查机关报请某市检察机关批准延长,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可知,保安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所以D项中5日返还是错误的。 下列关于国家赔偿的期限表述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裁定B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确认申请

34、人对法院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C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授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在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 年D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是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一个半月正确答案:D:D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行政赔偿规定)第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

35、知书之日起6 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 个月。故A 项正确。行政赔偿规定第 17 条规定,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3 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3 个月。故B 项正确、D 项错误。另依行政赔偿规定第24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

36、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 年。”故C 项表述正确。依题意D 项当选。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 第6篇 褚某隐藏和力公司的举报材料,对该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不予查处,致使不征应征税款损失37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 A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B玩忽职守罪 C徇私枉法罪 D滥用职权罪正确答案:C本题涉及本案中褚某索贿行为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行为之间的关系。依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7条,褚某索要20万元给其弟做生意用,构成受贿罪。从我国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看,我国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与受贿行为在定罪上采

37、取的是择一重罪的处断原则。但是除了第399条第4款的情形之外,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均应数罪并罚。因此,褚某在索贿并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故本题的答案应为C项。 备考司法考试想参加一个辅导班,有适合我的吗?安心复习的啊。现在司考差不多到巩固、冲刺阶段,就要开始做历年真题了,对于做错的题,再回头找到相应的知识点,进行重点学习,对于当场掌握不了的,记录在笔记上,因为每年都有大量重复考察的知识点,是我们复习中要重点把握的。 甲和乙经登记结婚后,乙欲撤销该婚姻,其理由成立的是:( )A甲在婚前声称自己有存款十余万、若干套住房,婚后乙发现

38、均为谎言B在甲的父亲弥留之际,为完成父亲的心愿,甲雇乙与其登记结婚,但名为结婚,实际并没有履行婚姻义务,但后来甲父亲逐渐康复,乙欲撤销婚姻C甲趁乙母亲病危急需用钱之际,以许诺给其母看病为条件,使乙迫于无奈与其结婚D甲掌握乙父贪污的事实,并以此暗示乙随时可能将这些张扬出去,除非与其结婚成为一家人,乙迫于无奈与甲结婚正确答案:D21.答案: D. 考点:可撤销婚姻讲解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D

39、选项符合题目的要求,应入选。A选硬存在的欺诈,B选项串通,C选项乘人之危都不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应人选。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积极义务的范畴?A子女赡养父母B严禁刑讯逼供C公民依法纳税D紧急避险 :0 分 :暂无正确答案:暂无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补充侦查做了不同的规定,则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描述,哪些是正确的?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的案件,逮捕证据不足的,应当自行补充侦查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只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公诉机关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

40、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正确答案:CD67CD 补充侦查 按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审查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同时,就是根据其他高检规定和刑诉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审查逮捕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只能退回补充侦查,列明补充侦查提纲,不另行侦查。所以A错,不当选。高检规则笫2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41、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所以B错,不当选。高检规则第35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和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所以C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所以D正确,当选。本题选C、D。2022司法考试考试题目下载8篇 第7篇 1995年1月5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年6月1日,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钱

42、某有期徒刑5年。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为3年。1997年1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周岁,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钱某能否得到赔偿?( )A不能,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B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7年1月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6月1日算至1997年1月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1995年1月5日算至1995年6月1日正确答案:C钱某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对起诉后经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刑罚,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但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因此损害应从l995年6月

43、1日算至1997年1月。 下列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说法正确的是:(1)行政处罚适用于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公务员(2)罚款和没收财产都是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式(3)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都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者实施的惩戒,两者并无实质的区别(4)某税务局对买卖股票逃避征税的本局工作人员甲, 作出了罚款的决定,该罚款决定是一种行政处分 (5)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6)行政强制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措施(7)行政强制是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制裁措施(8)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9)公安机关把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醉酒人约束到酒醒的行为,属于直 接强制

44、执行(10)代履行不能适用于与人身相关的义务,但直接强制执行却可以适用于与人身相 关的义务 ( )A(5)(10)B(1)(5)(6)(8)C(1)(6)(7)(8)D(1)(2)(5)(6)正确答案:A本题关键在于对概念进行区别。要理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三者的区别 甲乙丙是某有限公司的股东,各占52%、22%和26%的股份。乙欲对外转让其所拥有的股份,丙 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但又不愿意购买该股份。乙便与丁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丁一次性将股 权转让款支付给乙。此时甲表示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只是要求分期付款。对此各方发生了争议。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 A甲最初表示

45、不愿意购买即应视为同意转让 B甲后来表示愿意购买,则乙只能将股份转让给甲,因为甲享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有效 D如果甲丙都行使优先购买权,就购买比例而言,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双方应按照2:1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B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2条第2、3款规定,甲最初表示不愿意购买,依法应当视为同意转让,因此A项正确:由此,乙与丁之间的股份转让协议符合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要件,是合法有效的,C项也正确; D项对甲丙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处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本题中甲提出购买并未达到丁的同等购买条件(丁为一次性付清价款,而甲提出分期付款),因此其优先购买权不发生效

46、力,B项错误。本题为选非,故选B项。 下列关于民事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 A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一律由基层法院执行 B执行异议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 C调解书不能申请执行 D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由当事人最先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正确答案:ABCD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生效的民事抖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不一定是基层法院,所以A说法错误,符合题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204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 B说法

47、也错误,也符合题意;民诉法第212条规定调解书也可以申请执行,所以C说法错误,符合题意;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而非当事人最先申请的人民法院,所以D说法也错误,符合题意。综上,本题应选ABCD。 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已有,构成不当得利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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