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基建(含PPP)领域政策动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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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月要点提示41.1 本月政策提要41.2 本月重要活动回顾81.3 本月小结10生态优先,绿色开展101.3.1 国有资产,持续改革10区域开发,转型升级111.3.2 老有所养,科学养老11.本月重要政策和报告内容要点列表131.4 本月基建(含PPP)领域中央主要政策一览表131.5 本月基建(含PPP)领域地方主要政策一览表261.6 本月基建(含PPP)领域重要活动回顾37.本月重点政策和活动解读461.7 本月重点政策解读46政策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46政策二: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47政策三: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48政

2、策四: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工程资本金管理的通知49政策五: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方法503. 2本月重点活动解读51活动一:2019 “全球PPP50人”论坛第二届年会51活动二:第四届中国PPP论坛53附件一:中央政策原文54.【解读】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541 .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54.关于印发绿色生活创立行动总体方案的通知562 .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 56.关于印发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613 .关于办好深度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助力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3、62.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方法(暂行)的通知. 654 .关于促进小水电持续健康开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685 .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平安保障能力的意见69.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开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通知726 .关于印发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方案的通知7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72.【解读】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797 .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80.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838 .关于开展2019年度

4、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的通知83.关于开展第五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85市举办价的参考依据。(五)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拟混改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化平台,以公开、 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通过产权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转让局部国 有股权。通过股票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首发上市(IPO)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发行证券、资产重组等。中央企业通过市场平台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各类社会 资本平等参与权利,对拟参与方的条件要求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那么的内容。(六)推进运营机制改革。

5、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 基础性作用,各方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规范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 的权责关系,落实董事会职权,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用足用好用活各种正向激励工具,构建多元化、 系统化的激励约束体系,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转变混合所有制企业管控模式,探索根据国有资 本与非公有资本的不同比例结构协商确定具体管控方式,国有出资方强化以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为限、 以派出股权董事为依托的管控方式,明确监管边界,股东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二、“混资本”相关环节操作要点(-)资产审计评估。1 .财务审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

6、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开展财 务审计工作。(1)关于选聘审计机构。选聘审计机构应采取差额竞争方式,综合考察和了解其资质、信 誉及能力。选聘的审计机构近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未承当同一混合所有 制改革工程的评估业务,与企业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2)关于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为无保存意见的标准审计报告。拟上市工程或上市公司的 重大资产重组工程,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出具最近三个

7、完整会计年度和本 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出具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 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出具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 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2 .资产评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 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1)评估机构选聘及委托。中央企业应当采取差额竞争方式在本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内选 聘评估机构。选聘的评估机构应具有与企业评估需求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执业国有资产评估工程记录;掌握企业及所在行业相关的法

8、律法规、政策、 经济行为特点和相关市场信息;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方无经济利益关系。评估对象为企业股权的资 产评估工程,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其中涉及增资扩股事项的,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和增资企业共同委托。(2)评估备案管理权限。经国资委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由国资委 负责备案;经中央企业批准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资产评估工程,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被评估 企业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办理备案手续。(3)重点关注事项。一是评估基准日选取应尽量接近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施日期。如果期 后发生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调整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二是评估

9、范围应与混合 所有制改革方案、决策文件、评估业务委托约定书等确定的范围一致。三是纳入评估的房产、土 地、矿产资源等资产应当权属明晰、证照齐全。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四是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工程,原那么上应 当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五是资产评估工程备案前,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工程公示制度履行公示程 序。(二)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1 .产权交易机构选择。非上市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方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 交易操作规那么的通知(国资发产

10、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在国资委确定的可以从事 相关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从事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业务的机构有北京产权交易所、天 津产权交易中心、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从事中央企业增资扩股业务的机构有 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 .信息披露。进场交易工程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企业混合所有制改 革方案确定后,可合理选择信息发布时机,及早披露相关信息。产权转让工程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 2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实际控权转移的应进行言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增资扩股工程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3 .投资人遴选。拟混改企业

11、要合理确定投资人的遴选方式。产权转让工程可采取拍卖、招投标、 网络竞价等方式,增资扩股工程可采取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投资人遴选过程中,对 战略投资人主要关注与企业开展战略、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匹配和协同情况,对财务投资 人主要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等。4 .重点关注事项。(1)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步进行。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 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局部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程操作,产权转让 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2)商业秘密保护。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拟混改企业商业秘密,应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12、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要求,与 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3)交易价格。产权转让工程首次正式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 满未征集到受让方拟降价的,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经混合所有制改革批准单位 同意;交易价格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增资扩股工程的交 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同意。(三)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证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实施混合所 有制改革,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

13、理方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及证 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1 .发行证券。通过发行证券形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采取首发上市(IP0)、国有股 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非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增发 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采取首发上市(IP0)方式的,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 理程序。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 经营、 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在科创板 上市。2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那么,一般采取公开征集方式进行。

14、国有股 东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其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股东将转让 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 系统报国资委同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和数 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那么、公开征集期限等。公开征集信息中对受让方资 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和受让方案后, 国有股东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及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那么选择确定受让 方。转让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

15、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中的较高者。3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国有股东应按照符合国有股东开展战略及有利于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等原那么,在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基础上,科学筹划重组方案,合理选择重组时机。 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其依法披露并申请停牌,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国资委预审核、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预案、对外披露预案、黜卑、资产评估及备案、董事会审议草案、 对外披露草案、集团公司或国资委审批重组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审核 等程序。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价格在符合证券监管规那么基础上,按照有利于

16、维护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全 体股东权益的原那么确定。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防控内幕交易,其中涉及的投 资人遴选、商业秘密保护等事项按照“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明确的原那么操作。三、“改机制”相关环节操作要点(-)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治理和管控方式。1 .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坚持以资本为纽 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治理结构,根据股权结构合理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规 范股 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按章程行权、依规那么运行,形成定位清晰、权 责对等、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

17、构。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国有 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与其他股东充分协商,合理制定章程条款,切 实维护各方股东权 利。充分发挥非公有资本股东的积极作用,依法确定非公有资本股东提名和委派董事、监事的规那么, 建立各方参与、有效制衡的董事会,促进非公有资本股东代表能够有效参与公司治理。2 .混合所有制企业管控方式。中央企业要科学合理界定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权责边界,防止 “行政化”“机关化”管控,加快实现从“控制”到“配置”的转变。国有股东要在现代企业制度框 架下按照市场化规那么,以股东角色和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通过股东 (大)会表决、推荐董

18、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实施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以派出股权董事为 依托的治理型管控,加强股权董事履职支撑服务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股权董事行权履职表达出资人 意志。依法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自主经营权,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等职 权。对于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结合实际健全完善管理体制、落实董事会职责权限、力口强经理层 成员和国有股权董事监督管理,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3 .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 必、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混合所有制企业特点,明确党组织的设置方式、职责定位和管理模式。按照党 章及党内法规制度要求,

19、结合实际,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党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设置党的工作机 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党建工作经费,确保党的活动能够正常开展。(二)关于三项制度改革。1 .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更大范围实行 经 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具备条件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接轨的经理层 激励制度。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实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完善职业开展通道,为内部管理人员搭建能上能下平台。2 .健全市场化用工制度,实现员工能进能出。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 础 的市场化

20、用工制度。拓宽人才引进渠道,严格招聘管理,严把人员入口,不断提升引进人员质量。合 理确定用工总量,盘活用工存量,畅通进出渠道,构建正常流动机制,不断提升用工效率 和劳动生产 率。3,建立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实现收入能增能减。落实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建 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完善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优化薪酬结构,坚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骨干倾斜,坚持与绩效考核紧密挂 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打破高水平“大锅饭”。统筹推进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 分红、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措施,用好用足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关键核心人

21、才的获得感、责任感、荣 誉感。(三)关于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提供、工程跟投、虚拟股权 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注重发挥好非物质激励的积极作用,系统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1 .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 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稳慎开展。坚持依法合规、公 开透明,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等原那么。优先支持人才资 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拟高的科技型企业开展

22、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业处 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到达一定比例, 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 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 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勤集团外部市场。员工持股总量原那么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 , 单一员工持股底例原那么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2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规定规 范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

23、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股权激励 对象要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结合企业高质量开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 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激励方式逸为月嫖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的嫖等方式,也可以探索试行去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支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H划授嫩 食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o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隼度内累详授予的 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嬖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 的5以内。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隘不再设置调控上限。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 政策规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

24、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 央企业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除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外,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分期实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 定前,报中央企业审核同意。3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 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充分调动科研骨干和关键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激励政策导向,以推动 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为主要目标,根据科技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 及投入产出效率等情况,合理确定实施企业范围和激励对象,建立导向清晰、层次清

25、楚、重点突出的 中长期激励体系。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 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工程实施股权和 分红激励。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当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科学选择激励 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工程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工程 分红激励,在积累试点经验的事出上稳妥实施、逐步推进股权激励。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从经营发 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纤颠力工作,坚持效益导

26、向和增量激励原那么, 根据企业人工本钱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激励水平。规范制度执行,中央企业开展股权和 分红激励要按照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方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 等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资格条件。四、相关支持政策(一)关于财税支持政策。开展改革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假设干政策的 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国家开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V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 改革相关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8947号),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 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情形,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支持,主要包括:股权(

27、资产)收购、合 并、分立、债务重组、债转股等,可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 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 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日并口除;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局部实 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 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符合条件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 或资产等,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可享受 相关优惠政策。(二)关于土地处置支持政

28、策。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处置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 意见(国发2010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 201414号)、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82号)等相关规定办理,主管部门对拟混改企业提出的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等申请, 将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拟混改企业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批 准,可根据行业和改革需要,分别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保存规划 用地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事项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

29、 权,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 迁的工业工程,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 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涉及事业单位等改制为企业的,允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较强探索性和挑战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广泛、社会关注度高。中 央企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统筹推进,鼓励探索、勇于实践,建立健全容错纠错 机制,宽容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要坚持依法合规操作,注重发挥内外部监督合力,做到规那么公开、 过程公开、结果公开,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

30、、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 失。要及时跟踪改革进展,评估改革成效,推广改革经验,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和经验。附件: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度目录. docx.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资委文号: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发文时间:2019年11月11日成文日期:2019年10月24日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 人才 的积极性,推动中央企业实现高质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

31、步做好中央企 业控股上市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中央企业应当结合本集团产业开展规划,积极推动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规范、有效、 科学的股权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工具,系统构建企业核心骨干人才激励体系。股权激励对象 应当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应当结合企业高质量开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 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中央和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不纳入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二)股权激励方式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根据所在行业经营规律、企业改 革开展实际等因素科学确定,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

32、可以结合股票 交易市场其他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进展情况,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三)鼓励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开展规划,采取分期授予方式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表达激励 的长期效应。每期授予权益数量应当与公司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以及权益授予价值等因素相 匹配。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 o堂市公司两个完整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T殳在 公司总股本的3以沟,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四)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交易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那么,确定权益授予的公平市场

33、价格。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按照不低 于公平市场价格的50%确定。股票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原那么 上按照不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除定。(五)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公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方法,结合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并参 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本公司岗位薪酬体系等因素,科学设置激励对象薪酬结构,合理确定 激励对象薪酰I水平、权益授予价值与授予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授予价值,境内外上市公 司统一按照不高于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权益授予价值)的40%确定,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 等其他激励对象的权益授予价值,由上市公司董事

34、会合理确定。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 属于投资性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二、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六)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及激励对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股权激励 的业绩考核,应当表达股东对公司经营开展的业绩要求和考核导向。在权益授予环节,业绩考核目 标应当根据公司开展战略规划合理设置,股权激励计划无分次实施安排的,可以不设置业绩考核条件。 在权益生效(解锁)环节,业绩考核目标应当结合公司经营趋势、所处行业开展周期科学设置,体 现都詹性、利破性,可以通过与境内外同行业优秀企业业绩水平横向对标的方式确定。上市公司在公告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应当披露所设定业绩考核指标与目标水平的科

35、学性和合理性。(七)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的股权激励管理方法,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基础对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动态管理。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管理方法和业绩考核评价方法,以业绩考核完成 情况决定对激励对象全体和个人权益的授予和生效(解锁)。三、支持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八)中央企业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原那么上按照科创板有关上市规那么制定 股权激励计划。(九)科创板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假设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 的50%,上市公司应当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及解锁期,并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 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十)尚未盈利

36、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照不低于公平 市场价格的60%确定。在上市公司实现盈利前,可生效的权益比例原那么上不超过授予额度的40%, 对于属于国家重点战略行业、且因行业特性需要较长时间才可实现盈利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 明确提出调整权益生效安排的申请。四、健全股权激励管理体制(十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认真指导所属各级控股上市公司规范实施股权激励, 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共享企业改革开展成果。(十二)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

37、股东大会审议 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执隹。(十三)国资委不再审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不含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上市公 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 集 团公司审核同意。(十四)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央企业应当催促上市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在整改期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停止受理该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的申请。(十五)国有控股股东应当要求和催促上市公司

38、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披露股权 激励实施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 期内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和业绩考核情况。中央企业应当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将本企业所控 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情况报告国资委。(十六)本通知适用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 知执行。国资委2019年10月24日22 .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发文部门:国务院文号:国发201923号发文时间:2019年11月7日成文日期:2019年10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

39、国经济开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 开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当前,国际投资格局深刻调整,我国利用外资 工作面临新形势、新特点、新挑战。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激发市场活力、提 振投资信心为出 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为重点,以打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稳定外资规模,优化外资结构,现提出以下 意见。一、深化对

40、外开放(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 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持续提升开放水平。(开展改 革委、商务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 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 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 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 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

41、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 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那么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 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 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各地区要保障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 同等市场准入待遇。修订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方法,在外方与中 方合资伙伴协商一致后,允许外方在华投资的整车企业之间转让积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 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42、负责)(四)着力营造公平经营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及时纠正违反 公平竞争的做法,着力消除妨害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统一内外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范围。 完善外国投资者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相关规定。坚持按照内外 资机构同等待遇原那么,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工作。增加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数 量,不得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置限制性条件。(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 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五)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 导

43、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专题培训,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支持地方和部门聚焦市场主体期盼,提出支持自由 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开展的具体措施,推进相关深层次改革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 先行先试,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对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更多省 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尤其是投资审批、市场准入等权限。(商务部牵头,开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提升开放平台引资质量。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产业集群 的

44、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予以支持,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提供专 业 化、全流程服务,着力培育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在确有开展需要且 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切实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不出 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完善企业服务体系,构建一流营商环境。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 工负责)(八)支持地方加大对外资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 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在

45、法定权 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对出境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予以支持。(外交部、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方 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 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各有关部门、各 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本钱。尽快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 用。扩大资本工程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

46、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径跨 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本钱。鼓励外商 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开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按职责分 工负 责)(十一)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支持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开展需要,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 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华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有创新创业意愿 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 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 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完善部门信

47、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优化外资工程规划用地审批程序。持续深化规划用地“放管服”改革,加快外资 工程落地进度。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 多验合一,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自然资源部牵头,开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十三)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 贯彻落实,进一步清理相关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法和有关

48、司法解释,做好解读和培 训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执行。(商务部、开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 部荤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区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完 善处理规那么,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 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及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不得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 让技术。(商务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强化监管政策执行规范性。优化监管方式,科学合理设定环境保护、平安生产等 监管执法检查频次,降低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本钱。地方政府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各地在市场监管领域细化、量化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标准。(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透明度。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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