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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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报告: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执行费是国家基于公权力收取的一项费用,不仅有利于保障司法执行权的有效运行,也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惩罚性措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执行费收取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切实解决执行难”深入推进,办法关于执行费收取规定无法满足执行实践需求,立法供给不足与收费措施细化高需求矛盾、执行实践不统一与审计高风险矛盾更加凸显,影响了执行效率,不利于切实解决执行难,急需细化办法中涉执行费有关条文。一、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执行金额理解不一致。办法中“执行金额”的规定较为模糊,不同法院对执行金额理解不一致。有的理解为“立案庭立案时设定金额”(由于多

2、数申请执行人立案时未对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详细核算,使得该项数额在不同的案件也有所区别),有的理解为“执行到位金额”,有的理解为“至案件执行完毕时重新核算数额”。二是对执行后交纳理解不一致。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的法院理解为“首笔执行款到位后缴纳”,有的理解为“全部执行到位后交纳”,有的理解为“执行多少按比例缴纳多少”,特别是“终本案件”面临着执行费如何计收交纳的难题。三是执行费是否从执行款中优

3、先扣除没有明确规定。不同法院常常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区别处理,随意性很大。有的优先扣除执行费再拨款给申请执行人,有的会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收取部分,有的按债权实现比例收取,有的则不收等待再次执行到位时收取。是否有限扣除涉及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执行到位款项较少甚至不能覆盖执行费时,法院若优先全额扣除执行费,势必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的顺利受偿,执行社会效果差,亦与“切实解决执行难”、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相违背。特别是当申请执行人为涉民生案件中的社会弱势群体时,更可能会引发涉诉信访案件。四是和解履行完毕和主动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可否减免甚至免收执行费,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

4、或者立案前,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案件如何收费?这种情形法院多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案。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而恢复执行的案件如何收费以及恢复执行后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如何收费?五是以物抵债案件如何收取执行费无明确规定。裁定以物抵债的金融债权类型案件,因抵押财产变现不能,裁定以物抵债并交付相关金融机构,因金融机构不能也不愿代为垫付执行费,该类型案件未能收取执行费,这类案件在审计、巡查中被询问较多。另外,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销案,法院在未能收取执行费的情况下能否终结执行(多数案件常以执行完毕报结)。

5、六是审判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费是否收取以及如何收取无细化规定。一方面,对于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中产生的评估费用如何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可否收取诉讼费意见的复函明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不同于民事执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诉讼费。”但未明确在执行此类案件中产生的评估费用如何负担?另一方面,对于民事、行政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追缴诉讼费、罚款类案件如何收费?七是执行费用缓、减、免审批程序操作不统一。对符合缓、减、免条件案件的审批程序,有的法院由审委会决定,有的法院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有的法院由合议庭决定。二、完善执行费收取的建议一是确

6、定执行费收取原则。完善办法中执行费收取内容,首先要确定执行费收取原则。其一是应收尽收原则。执行费的收取具有优先性,应收尽收。其二是动态调整原则。执行费的收取宜根据实际执行到位标的进行动态调整。其三是价值评价原则。执行到位款较少,或者不足支付执行费时,宜给予一定的缓收(即按比例收取)或者免收。其四是便于执行原则。对于和解履行、自动履行、以物抵债类型案件,宜结合个案综合考虑,寻求便于执行的收费方式。其五是参照适用原则。以和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销、撤回执行申请的,减半收取执行费。二是科学核算执行金额。建议由立案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执行标的数额核算。申请执行人未核算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的,要

7、求申请执行人核算,并由立案庭初步审查后确定预估执行费缴纳数额。三是明确执行费收取时间。建议由执行局在案件首笔执行款项到位时予以优先扣除,并依法上缴。执行实际到位款大于申请执行标的时,根据实际到位标的款项另行核算执行费,并在执行款项中优先扣除。案件仍未能执行完毕的,在后续执行到位时应重新核算执行费并收取不足部分,直至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实际到位款不能足额受偿申请执行标的时,原则上仍应优先收取预估执行费。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经合议庭讨论,并经院长批准,可对执行费予以缓收。四是确定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案件收费规则。按照执行内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收取执行费及如何收取。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

8、件,不收取执行费,但在执行此类案件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评估费用,宜由被执行人承担。对于民事、行政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追缴诉讼费、罚款类案件,按照执行标的计收执行费。五是明确和解履行完毕和主动履行完毕执行案件收费规则。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或者立案前,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案件,建议免收执行费;对于执行和解履行完毕,建议参考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案件,减半收取执行费;对于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而恢复执行的案件,应全额收取执行费,且即使恢复执行后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也应全额收取执行费。六是明确以物抵债案件收费标准。对于未能执行到实际款项裁定以物抵债的,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确有困难的并向法院提交无法缴纳申请的,经合议庭讨论同意,并经院长批准,可以不要求申请执行人代为缴纳,并继续向被执行人追缴,但案件因以物抵债行为而告执行完毕的除外。对于未能收取执行费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从抵债财产的收入、孳息中提取执行费。七是明确执行费用缓、减、免等适用情形。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或者经营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减免执行费。经合议庭审查同意后,报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审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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