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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研报告:探视权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我国离婚率持续攀升。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6年上升。离婚率不断上升的背后是无数家庭的破裂,由此也衍生出来子女抚养和探视权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现实的执行实务中,对于探视权的执行往往面对很多困难。 首先,执行依据对于探视权表述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有的执行依据保障了当事人的探视权,但是对于具体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致使探视权无法具体实施。
2、有的执行依据规定了当事人每周探视次数和地点,这使得探视具有长期性、反复性的特点,而执行案件有法定的执行期限,两者的矛盾给执行干警造成很大困扰。其次,有的子女排斥探视,探视权的实现成为子女的精神负担。子女排斥探视,因为自身具有独立思维意识,父母离婚对其造成心理创伤,其内心对父母双方排斥。有的父母因为离婚对彼此都心存不满,对子女进行了言语的挑唆,导致子女排斥探视。子女排斥探视无法确认具体妨碍执行人,使得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经济类案件,如何破解探视权案件的执行难困境,建议从以下几点入手:1、 加强宣传,强化责任意识。通过对全社会、全方位的宣传,强化男女双方责任意识,慎重
3、对待结婚、离婚。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也是两个家庭的结合,特别双方生育子女后,双方既要对婚姻负责,也要对子女负责。离婚也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整个家庭的事情,如果处理不好,最受伤和最无辜的是孩子。所以建议在结婚、离婚登记前,民政部门给双方释明结婚、离婚的双方责任,其中就包括抚育子女的责任,强化双方的责任意识。二、审理探视权案件时应当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法院作为审判部门,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定分止争,尤其对于探视权的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要充分地考虑到利于当事人子女的健康成长,使得后续的案件执行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向双方充分释明子女健康成长除了必要的物质条件,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
4、,领带抚育方不能对非领带抚育方的探视要求置之不理,更不能用语言诋毁对方、挑唆子女。三、执行应当多元化,不能简单、粗暴。作为法官,不能单纯地认为只要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就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的措施,而忽略掉简单、粗暴的执行方式给父母、子女所带来的精神伤害。法官的职责不是单纯地将案件执行完毕,而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并将执行过程所带来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所以对于探视权的执行,应当多交流、多沟通,充分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更要释明情理,从而达到权利行使和亲情维系的双重效果。对于探视权的执行,不仅涉及离婚双方当事人,更涉及双方的子女,全社会都应该参与进来,社区调解、教育引导、社会关爱等等都有助于此类问题的妥善解决,但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作为执行法官,一定不能不能简单、粗暴执行,应当通过多元措施并举的方式,不仅做到案结事了,更要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执行一个案件,挽救一份亲情,滋养两个家庭。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