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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前精选题及答案1.2017年11月16日,顾某接到某商城销售经理詹某 , 请他帮助发送商城的销售广告,约定一条短信0.1元。后顾 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花1万元购买了伪基站设备,并驾驶面包 车携带该设备在市区范围内群发广告。11月20日下午,顾 某还没有拿到自己的工钱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顾某已 群发短信10万条,并获取10万个手机用户信息并将该信息 出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获益1万元。关于本案,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真题A.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无效B.顾某和詹某之间的约定效力待定C.顾某可以请求詹某给付自己1万元报酬D.顾某侵害了他人对其个人信息
2、享有的民事权益【答案】:A|D【解析】: c项,补贴的三个实质要件是: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 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二者具有因果关系。但根据世 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那么,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 贸易体制的约束。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 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 视为专向补贴。D项,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是与WTO保障措 施协议不一致的歧视性条款,它引入了市场扰乱概念,取 代了保障措施协定中的严重损害。它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 施的要求不同。6.某商业银行对其资金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包括向各分 支机构拨付相关运营资金、调整流动性比例、处
3、分抵押物及 拆入资金等资金使用行为。以下哪些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A.规定本行的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 得低于35%B.为扩大经营规模,拨付给各分支行的运营资金总和为总行 资金的65%C.因行使抵押权取得的商品房,规定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 内予以处分D.规定可以利用拆入的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但不得用于投资【答案】:B|D【解析】:A项,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 守以下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 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4、机构对资产 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由此可知,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流 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O银行 规定了更严格的比例,利于保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是法 律所允许的。B项,商业银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 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此题中,商业银行为 扩大经营规模,拨付给各分支行的运营资金总和为总行资金 的65%不符合法律规定。C项,商业银行法第4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借款人 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 款的,商业银
5、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 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 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 处分。D项,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同业拆借, 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 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由此可知,规定可以利用拆入资金 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行为是不合法的。7 .甲创作完成一部小说,将烈士陈某的英雄形象进行了歪曲, 诋毁了英雄的光辉形象。乙将该部小说内容改编为漫画,上 传至丙网站。丁未经许可根据漫画制作成了电子游戏。刘某 是烈士陈某的遗孀,要求丙网站删除相关漫画,以下有关说 法正确的有()oA.刘某
6、可起诉甲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8 .刘某可起诉乙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C. 丁侵犯了甲和乙的著作权D.如果丙网站拒不删除该漫画,对于扩大的损害刘某可追究 网站的连带责任【答案】:A|B|C|D【解析】:AB两项,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 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当民事责 任。陈某作为烈士,就其英雄形象享有名誉权,被任何形式 的诋毁均会带来名誉权受损。陈某已经牺牲,遗孀有权就此 侵权行为起诉。C项,丁未经许可将漫画改编为电子游戏,擅自使用演绎作 品,对原作者甲和演绎作者乙均有侵权。D项,民法典第1195条第2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 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
7、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 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 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局部与该网络用户承当连带责任。 所以丙网站接到权利人通知时,应立即删除侵权作品,拒不 删除的,对于扩大的损害承当连带责任。8.董男与曾女于2018年依法离婚。离婚之后,5岁的儿子由 曾女抚养,董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由于带着一个孩子,曾女 再婚、找工作都有一定的困难。而董男有稳定的工作,收入 也不错。于是,曾女向董男提出:提高孩子每月的抚养费;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关于曾女提出董男每月给自 己一定的生活费的要求,有不同的意见。以下说法中正确的 是()。A.曾女无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的生活费
8、B.曾女抚养共同的儿子,当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 的生活费C.因为董男的收入不错,所以曾女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 一定的生活费D.因为曾女没有工作,所以其有权要求董男每月给自己一定 的生活费【答案】:A【解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 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 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 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离婚后,无论子女由谁抚养, 另一方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双方离婚后, 夫妻关系已经解除,不再承当第20条规定的夫妻互相扶养 的义务,曾女无权要求董男给予自己生活费。9.关于劳动争议的处
9、理机构,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C.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D.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答案】:C【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 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B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地对劳动 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C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D项,人民法院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机构。我国尚未 设立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 理劳动争议案件。10.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
10、10日,法院受 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以下哪一行为属于破产 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011年真题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 出售给母公司A. 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 甲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归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 元B. 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 万元债务【答案】:B【解析】:欺诈破产行为是基于破产预期而以交易或者其他方式处分 财产而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破产法将欺诈破产行 为分为两类:一是可撤销的行为;二是无效行为。A项,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
11、,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 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 或者成认不真实的债务的。此题中,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 关联交易,应当认定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无效行为,且不受1年的时间限制。公司的行为自始无效, 因此无需请求法院撤销。B项,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 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此题中,2009 年10月15日进行的行为在可撤销的时间范围内,“将公司 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
12、赠与甲”为无偿转让财产,因此管 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CD两项,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仍 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 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缺乏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 法规定清理债务。此题中,CD两项的个别清偿行为虽然发生 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但是题干中并未给出该公 司已经到达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破产标准这 一条件。因此不能撤销。11 .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
13、口合同,付款方式为 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 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 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 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 项。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 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A.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B.即使有证据证明单据确系欧洲乙公司伪造的也不应终止 支付C.尽管指定行善意付款,中国法院仍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 行对外支付D.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答案】:B|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 第
14、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 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以下情形之 一的除外: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 善意地进行了付款;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 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 款义务;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因此,在此题中,中 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12 .甲、乙两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面包券。 双方交割完毕,面包券上载明“不记名、不挂失,凭券提货”。 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张某因未付款等原因被判处 合同诈骗罪。面包券全部流入市场。关于协议和面包券的法 律性质,以下哪一表述是
15、正确的? ()2015年真题A.面包券是一种物权凭证B.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C.如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乙公司应停止兑付 D.如某顾客以合理价格从张某处受让面包券,该顾客有权请 求乙公司兑付ABC三项,民法总那么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 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总那么第154 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 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双方在对所发送的电子信息的性 质(垃圾短信)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无视手机用户群体是否 同意接收商业广告信息的主观意愿,强行向不特定公众发送 商业广告,
16、违反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侵害不特定公众的利益, 约定应属无效。因二者约定无效,顾某当然不可以请求詹某 给付违法所得的1万元,该1万元法院应依法予以收缴。D项,民法总那么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 取得并确保信息平安,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 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本 题中,顾某出卖10万个手机用户的个人信息,依法应承当 民事责任。2.2018年5月,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张某持有公司80%的 股权,并担任公司董事长;李某持有公司7%的股权。公司 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
17、 体股东。为了扩大公司规模,张某认为甲公司应当与乙公司 合并,遂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会议,但因准备匆忙,在会议【答案】:D【解析】:A项,此题中,持有面包券并不等于对特定的面包享有支配 权,只是享有请求义务人乙依面包券给付面包的权利,所以 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BCD三项,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的行为实质是债权转 让,在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甲公司已经退出原甲 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在张某将面 包券进一步流入市场后,取得面包券的新的受让人成为乙公 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依面包券兑付。因此,甲既不 能以张某未付款而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也不能要求乙公司 停
18、止兑付面包券;而受让面包券的顾客成为新的债权人,有 权要求乙公司兑付。【说明】原那么上,债权转让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可产生债权转 让的效力。但是,证券化的债权转让,不经通知,依旧产生 债权转让的效力。13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甲对乙提起两个诉。以下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A.受诉法院对这两个诉均应有管辖权,才能构成诉的客观合 并B.这两个必须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才能构成诉的客观合并C.这两个诉即使没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也可以合并审理D.法院认为诉的合并不利于诉讼程序顺畅进行的,可将已合 并之诉予以别离,以各自的程序分别审判【答案】:A|B|C|D【解析】:诉的客观合并除了必须具备通常的起诉要件之外
19、,还必须具 备其他特殊要件,主要有: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 须由同一原告(包括反诉原告)向同一被告(包括反诉被告) 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合并的数个诉讼标的或数个诉须 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受诉法院对合并的数个诉均有管辖 权。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也可能具 有牵连关系。14 .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 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 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 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以下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李某构成
20、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答案】:B【解析】:AB两项,张某和李某之间就10万元暂存在李某处以及到期 返还6万元存在约定,因此构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等违约责任。李某未按期归还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 定,张某享有将机器转卖获得的6万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 还6万元。CD两项,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 事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
21、行为。李某并未违反法定 义务,而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15.甲国人罗得向希姆借了一笔款。罗得在乙国给希姆开具一 张五万美元的支票,其记载的付款人是罗得开立账户的丙国 银行。后丙国银行拒绝向持有支票的希姆付款。因甲国战乱, 希姆和罗得移居中国经商并有了住所,希姆遂在中国某法院 起诉罗得,要求其支付五万美元。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真题A.该支票的追索应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B.该支票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甲国法律C.该支票的记载事项适用乙国法律D.该支票记载的付款人是丙国银行,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 丙国法【答案】:C【解析】:AB两项,票据法第
22、99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出票地法律。故此题中支票的追索应适用乙国法。C项,票据法第97条第2款规定,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 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 律。在此题中,支票的出票地是乙国,因此,支票的记载事 项适用乙国法律。D项,票据法第96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故出票人罗得的行为能力应适用 甲国法。16.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并签 订抵押合同,约定甲以其某进口大型机器设备为乙银行设定 抵押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8月1日,甲公司又向善意的 丙银行贷款60万元,并签订质押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该进 大
23、型机器设备为丙银行设定质押,同时约定甲公司可继续 使用该设备,但须每月向丙银行支付租金1万元。9月1日, 甲公司以9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设备出售于善意的丁公司, 但并未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7月1日,甲、乙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抵押权设立 B.8月1日,甲、丙签订的质押合同生效,质押权设立 C.甲无偿债能力时,乙银行就该设备的抵押权可对抗丁公司 与丙银行的租金债权D.丙银行的质权应当优先于甲公司的抵押权【答案】:A|C【解析】:A项,物权法规定,以机器设备等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抵 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此题中,甲、乙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有效设立。B
24、项,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 时设立。该交付可以为现实交付,也可以为简易交付或者指 示交付,但不得以占有改定设立。此题中,当事人签订了有 效的质押合同,但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 后果。C项,乙银行的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虽未登记,原那么上仍 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清偿。D项,由于丙银行的质权未有效设立,无法优先于甲公司的 抵押权。17.湘星公司成立于2012年,甲、乙、丙三人是其股东,出 资比例为7: 2: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2017年初,为拓展 业务,甲提议公司注册资本增资1000万元。关于该增资程 序的有效完成,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三位股东不必
25、按原出资比例增资B.三位股东不必实际缴足增资C.公司不必修改公司章程D.公司不必办理变更登记【答案】:A|B【解析】:A项,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 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 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据此,公司的三 位股东可以决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认缴出资。B项,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 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2013 年底公司法修订后,公司资本制度普遍采行认缴制。无 论是公司设立出资还是公司增资,都可以采取认缴制,故三 位股东在实际
26、缴足增资之前即可完成增资程序。C项,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增加注册资本应 当修改公司章程。D项,公司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只有完成 了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才会真正产生增资的法律效果。18.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的董事长,依公司章 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 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 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 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以下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2017年真题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B.虽已届
27、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当全部赔偿责任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答案】:B【解析】:AB两项,公司法第108条第3款规定,本法第45条关于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董事。 公司法第45条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此题中,虽然彭兵任期届 满,但在董事会改选出新的董事长之前,彭兵仍然是公司的 董事长。另外,因为新的董事会成员尚未产生,原董事会成 员也仍须履行董事职务。C项,公司
28、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此题中,公司董事 长彭兵消极怠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本 题中,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当赔 偿责任。D项,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东、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 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忽 略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条件和前置条件。19 .乙向甲借款20万元,借款
29、到期后,乙的以下哪些行为导 致无力归还甲的借款时,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 2016 年真题A.乙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归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B.乙与其债务人约定放弃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C.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D.乙父去世,乙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答案】:A|B|C【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 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 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
30、必要费用,由债 务人负担。A项,从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价值看,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 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该行为,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 任财产(行为之前存在的财产),而将自己所有的财产用于 归还对他人的未到期债务,实质上是放弃自己的既有期限利 召开前五天才通知李某。股东会会议中持有公司90%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合并,3%表决权的股东反对,最终通过了与乙公 司合并的决议,李某拒绝在决议上签字。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A.该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主张 该决议无效B.李某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 权C.该次股
31、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 撤销该决议D.如果李某针对股东会决议效力提起相关诉讼,应当以公司 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答案】:D【解析】:A项,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 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此题 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的决议在内容上并无违法之处。益,会导致自己的责任财产减少,故应作为债权人行使撤销 权的事由。B项,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 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 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 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乙与其债务人 约定放弃
32、对债务人财产的抵押权属于该规定中债务人放弃 债权担保的行为,因此甲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C项,乙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实质上是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甲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D项,对于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 题,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 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前存在的财产),而非增加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财产)。此题中,乙 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只是阻止债务人将来责任财产的 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 以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止匕外,继承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 生的财产权,如允许撤销将会侵害债务人
33、的人身利益,有干 涉人身自由之嫌。20 .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 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以下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年真题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亦可以是有限合 伙企业B.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C.三方可以约定丙按固定数额分配红利而不承当亏损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 人【答案】:A|B|C【解析】:A项,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因此,国有企业甲如果作为合伙人与乙、丙设立合伙 企业,那么不能设立普通合
34、伙企业,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B项,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 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该条并未规定只有自然人可以用劳务出 资,因此非自然人亦可以用劳务出资。C项,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共担风险。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合伙协议不 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者由局部合伙人承 担全部亏损。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 分配给局部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使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 伙人,也不能约定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即不能约定 某合
35、伙人仅分配利润不承当亏损。D项,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新合伙人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 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由此可知,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新合伙 人入伙不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1.李新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经营期间,李新 因空难丧生,其合法继承人李义年方15岁,那么依我国合 伙企业法规定,以下各项中错误的选项是()oA.由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故李义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企业应退 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李义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 该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C.李义自继承
36、开始之日起即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不需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D.如果李义要成为合伙人,必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 意,自同意时起李义取得合伙人资格【答案】:A|C|D【解析】:AB两项,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合伙人的继承 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 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 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CD两项,第50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 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 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
37、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22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局部财产留给儿子乙,少局部 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 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 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2008年真题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 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
38、变更公证遗嘱。 即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3种:再次公证;对财产(非 遗嘱)法律上的处分;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 当众烧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此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 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 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23 .关于我国司法解释,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林某认为某司法解释违背相关法律,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提出审查建议,这属于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B.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C.司法解释仅指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问题的解释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司法 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直接撤
39、销【答案】:B|C|D【解析】:A项,法律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包括国 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即非国 家机关的监督,包括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公民监督等。 林某监督属于公民监督。B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可知,司法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令,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C项,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也包括最高 人民检察院的解释。D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40、会监督法第33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 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 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 关专门委员会无权直接撤销司法解释。24.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 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 最普通之法那么。(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
41、适 于中国民情之法那么。(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那么。”关 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以下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大清民律草案的表层意思是: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 取其中法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到达 增强国力、巩固统治的目的。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 的手段为“用”,将中国封建制度视为修律的根本为体,引 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 社会秩序。因此,修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25.以下关于不当得利的说法正确的有()。A.甲
42、与乙签订合同,甲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出卖给乙并且已经 交付。但甲实际上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这种情况下, 甲的监护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电脑所有权B.张三在小区内散步被突如其来的狗咬伤了,李四以为是自 家的狗所为,于是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后发现,咬伤张三 的是王五家的狗,李四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此时,李 四可基于不当得利向王五主张返还所支付的费用C.甲未经乙的同意,拍摄乙的泳装照片,作为自己所经营杂 志的封面女郎,杂志畅销,获利颇丰。在此情况下,乙可以 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甲返还所获的利益D.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 约定1月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几天后,甲发现乙
43、在订立合 同时对自己有欺诈行为,遂以此撤销买卖合同。由于并未移 转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甲与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答案】:C【解析】:A项,由于甲为无行为能力人,其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电脑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甲仍为电脑所有权人。所以,甲 的监护人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要求乙返还电脑,而非不当 得利。B项,王五不是受益人,因为即使李四支付了相关费用,王 五与张三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并未消灭。另外,李四与 王五并不具有给付关系,因而李四应当要求张三返还基于不 当得利获得的利益。C项,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在 非给付不当得利中,最典型的是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 甲通过侵害乙
44、的权益获利,其取得的利益依照权益归属地位应当属于乙,乙可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甲返还所获利益。D项,乙占有使用房屋也是一种利益,甲与乙之间可成立不 当得利。26.甲电视台模仿某境外电视节目创作并录制了 一档新娱乐 节目,尚未播放。乙闭路电视台贿赂甲电视台工作人员贺某 复制了该节目,并将获得的复制品抢先播放。以下哪些说法 是正确的?()A.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播放权B.乙电视台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权C.贺某应当与乙电视台承当连带责任D.贺某应承当补充责任【答案】:B|C【解析】:A项,著作权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 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以下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 电视转播;(二
45、)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 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可见,播放者的权利成立的前提是其作 品必须播放在先。此题中,甲电视台制作的电视节目并未播 B项,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 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 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此题中,甲公司股东 会通过了合并的决议,但李某并未对该决议投反对票,而是 投了弃权票,不符合要求公司回购其
46、股权的条件,故李某无 权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款回购其股权。C项,公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甲召开股东会会议,未提前 十天通知股东李某,属于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轻微的瑕 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李某不可以因此撤销该决议。 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3条规定,原告请求确认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 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 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47、。3.甲、乙、丙三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甲国对进口的某 放,故并不享有播放权。BCD三项,甲电视台作为电视节目的著作权人,虽然其作品 尚未发表,但是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管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 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 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甲电视台对其制作完成的电视节目享有 著作权,著作权的内容之一就是复制权。复制权是指以印刷、 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 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乙电视台和贺某侵犯了甲电视台的复制 权,构成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2人以上共 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48、当连带责任,故 乙电视台和贺某应承当连带责任。27.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那么的规定,关于EXW 和FCA的选择适用,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oA. EXW更适合国内贸易,FCA一般更适合国际贸易B.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装货义务,如卖方更方便装货时, 选择FCA术语一般更为合适,因为该术语要求卖方承当装货 义务及与此相关的风险和费用C.在EXW术语下,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 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不宜适用该术语, 而应中选择FCA术语D.假设选择FCA术语,交货地点的选择对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 的义务不会产生影响【答案】:D【解析】:ABC三项,EXW,全称为Ex Works,意为“工厂交货”。EXW 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是指卖方于其营业处所或其他指 定地方(即工场,工厂,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