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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合同的规定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达到工程建设的优质高效,既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主要控制内容,又是实现工程建设总体目标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特制订本合同管理制度。1 合同监理的主要内容1.1参与对承包商或分包商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理工作,保证签订内容、程序、手续的合法性,使其成为有效合同。1.2保证合同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工程实际,保证分包合同条款符合承包合同条款的规定,使合同条款完整、严密。1.3为了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在合同签定完成后建设单位提供一份正式合同文件给监
2、理单位,以便监理单位监督合同当事人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正确行使权利(权力)和切实履行义务。1.4 调解合同争议和处理费用索赔。2 合同监理的主要措施2.1认真学习和掌握与工程建设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熟悉和掌握有关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材料、设备、大型设备运输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2.2根据建设单位要求参与合同谈判及签订工作。2.3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分析研究草签的协议,切实把发现的问题解决在合同正式签订之前。2.4 深入分析研究合同内容、原则、条款、当事人的权利(权力)和义务。2.5不定期的召开合同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通过收集、分析、整理、归类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
3、决的措施、方案,并向建设单位报告。2.6对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未履行合同项下服务应承担责任的违约,监理工程师按合同争议调解程序处理。2.7及时处理费用索赔,核签索赔文件(索赔通知、同期记录、索赔证明及索赔支付)。3 合同争议的调解原则和程序3.1合同争议的调解,是在充分掌握合同的前提下,注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的收集和事件发生的全过程的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解。3.2 提出合同争议的当事人必须有书面的材料,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附必要的证据、说明材料。3.3监理单位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进行调查和取证。经监理单位有关人
4、员讨论后,确定监理单位初步的原则性意见。3.4由分管副总监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向总监汇报后,由监理单位提出调解方案。3.5监理单位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以口头方式通知合同争议当事人双方,再次听取双方意见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发出正式的监理工程师通知。该通知自接到合同当事人一方合同争议要求后84天内作出。3.6合同双方在接到监理工程师通知后70天内,双方均未发出要求开始仲裁的意向通知,则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应是最终对双方具有约束的决定。3.7若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不能接受调解意见,监理工程师将调解意见提交双方主管部门调解无效后,按合同中规定的 “争议的解决”条款程序解决。3.8在
5、合同争议调解期间,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义务不得因此而改变,合同仍继续履行。4.工程合同的转让和分包4.1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工程分包出去,不能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也不得将合同中承包的项目主体结构分包出去。4.2承包商将承包合同的一部分分包,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分包单位必须具备与拟承包项目性质与规模相适应的资质证书、条件和能力。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严禁分包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再分包。4.3设备订货供方未经需方同意不得将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包括主要部件外购)。供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否则不得分包。4.4供方将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需方同意后,应将分包商的预选名单,资质材料提交需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在预选名单中选定分包商。4.5供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