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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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目 录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1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2(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2(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2(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3(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9(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10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10(一)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29)10(二)水防法(1996.5.15)、水防细则(2000.3.30)11(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13(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10.30)13(五)海洋环境保护

2、法(1999.12.25)14(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2.6.28)15(七)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6.29)15(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8.29)15(九)节约能源法(1997.11.1)16(十)防沙治沙法(2001.8.31)16(十一)草原法(2002.12.18)16(十二)文物保护法(2002.10.28)17(十三)森林法(1998.4.29)17(十四)渔业法(2000.10.31)17(十五)矿产资源法(1996.8.29)17(十六)土地管理法(1998.8.29)18(十七)水土保持法(1991.6.29)18(十八)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

3、8)19(十九)防洪法(1997.8.29)19(二十)城市规划法(1989.12.26)19(二十一)河道管理条例(1988.6.3)20(二十二)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0.9)20(二十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6.7)21(二十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21(二十五)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21(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21(二十七)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6.25)22五、环境政策与产业政策22(一)两控区环境政策22(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11.1)22(三).燃煤二氧化硫

4、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226)23(四)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4(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5(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25(七)有关热电联产的产业政策27(八)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产业政策27(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8(十)淘汰、制止产业指导目录28(十一)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9(十二)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政策29(十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9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2页 共33页第一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复习大纲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S0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

5、律法规体系的构成。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据。(1) 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环境保护法(2) 环境保护单项法,分为污染防治单项法;生态保护单项法;环境管(3)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即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 理制度(4) 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实施法(5) 环境保护的部门规章; (6) 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7) 环境保护标准 (8) 我国缔结或加入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L01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的效率高于法规、法规的效率高于规章;后法的效率优于前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国内法与国际法不一致时,执行国际法(国内

6、法有说明的或签署时有保留和申明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Z01掌握环境的定义(环境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L0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Z0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

7、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L03了解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生态环境及农业环境等的有关规定;(第17、19、20条)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确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

8、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L04了解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有关规定(十八条)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

9、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S02熟悉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五条 (见S03)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

10、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S03熟悉新建和技术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Z03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三同时”规定(第二十六、三十六、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

11、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

12、罚款。三、环评法、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等(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Z04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评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Z05掌握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评法79条等)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八条 国

13、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有关审查内容,见L 0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

14、各行业规划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2、设区的市级以上流域水电规划五、水利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涉及江河、湖泊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供水、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跨流域调水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3、主要

15、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1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国家经济区规划3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

16、划;2、全国防洪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4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5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6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7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8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划9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除外);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4、油(气)发展规划10交

17、通指导性专项规划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2、港口布局规划;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11城市建设指导性专项规划1、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暂行);2、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3、设区的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2旅游指导性专项规划全国旅游区的总体发展规划13自然资源开发指导性专项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勘查规划Z06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篇章、说明编制的主要内容(10、7条二款)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第七条第二款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

18、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Z07掌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S04熟

19、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时限(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L05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环评法13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国环总局3号令)4、5条)审查程序:环评法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20、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总局3号令第四条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组织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送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送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

21、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它部门被指定召集审查部门,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小组专家审查小组审查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提出审查意见送负责召集审查的部门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审批专项规划(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审批规划的重要依据)说明并存档(备查)在规划审批中不(或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情况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及时组织跟踪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审查时限:总局3号令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L06

22、了解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采纳要求。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S05熟悉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环评法15条)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L07了解规划编制机关和审查机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

23、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Z08掌握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环评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24、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是指依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类别规定其所适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规

25、定和管理程序。需注意:本法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更确切地改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其实际意义并未改变;只有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才属本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适用对象,需要办理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手续;名录的对象范围只应当限于本法第3条规定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对环境基本没有影响的建设项目不应当列入名录当中。Z09掌握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具体划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

26、设项目;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

27、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Z10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含义(分类名录3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

28、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Z1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环评法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略)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

29、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S06熟悉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3)评价适用标准;(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5)环境影响分析(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7)结论与建议以

30、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下列12项进行专项评价。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水环境(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声环境土壤固体废弃物。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

31、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Z1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评法21、条例15)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解析: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

32、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公众参与时机: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

33、,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L08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相重复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解析:1、避免重复2、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凡是整体上作为建设项目来立项和审批的规划,不论其性质上是不是规划,均视为建设项目,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一些企业结合国家和地区

34、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由与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不属于本法的调整对象,其规划中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S07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注:不含登记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

35、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注:含登记表)解析:有些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作为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关键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却是任何一个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的。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即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主要是城市三产的一些小项目,如餐饮业(开办餐馆等)、娱乐业(开办卡拉OK厅等)、服务业(开办复印厂、干洗厂、印染厂等)等行业的一些小项目。L09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过程及审批时限环评法第二十二条

3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条例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

37、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解析:审批时限要求,本条第3款规定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38、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不是两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不是一个月)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不是半个月)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L10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39、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条例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解析:需重新报

40、批的项目的规定。五项中只要其中的一项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就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法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同的内容、要求和需要说明的问题:条例规定须重新报批的仅包括“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本法增加了“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条例讲“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讲“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本法比条例更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年满五年后,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时的实际或者叫形象进度的界定。“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

41、,说明该建设项目在客观上还未真正开工,只是计划或者决定要重新开工。这样规定,有利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操作和执行。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L1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

42、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条例11条,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4条相关内容略)解析: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审批目录中作出了详细规定。需要注意:跨区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的不同。 本条第1款规定的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三类项目中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第3款规定的“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两者的不同在于,第1款指的是建设项目本身(如占地)跨省

43、、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第3款指的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可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且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本法授权,除属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含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也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如省环境保护局。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S08熟悉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

44、措施。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L12了解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环评法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

45、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解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概念是指对正在进行建设或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提出和规定的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性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措施。因其实施于项目开工建设以后,因此称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了与经

46、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相符合的情形的。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间。“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即从建设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后,直至项目完工,进行正常运行的整个阶段。 后评价不需再审批。应当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注意:“后评价”不等同于第28条中“跟踪检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规定,可以认为“跟踪检查”是一种行政监督管理行为。因此,它不等同于“后评价”。5.有关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的规定L13了解编制区域性开发建设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条例31)(条例第三十一条):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Z13掌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法律规定(条例6、13条相关内容略)环评法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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