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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51.1 编制目的51.2 编制依据51.3 适用范围51.4 工作原则61.5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71.6 事故分级72 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112.1 县领导小组及职责112.2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122.3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15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152.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183 预防预警机制193.1 预防193.2 预警213.3 预警行动234 响应和处置254.1 事故报告254.2 先期处置264.3 分级响应264.4 指挥协调264.5 现场处置274.6 扩大应急29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294.8 应
2、急结束295 善后工作295.1 善后处置295.2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305.3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315.4 信息发布315.5 事故统计范围、分析和事故预防315.6 事故责任追究326 应急保障326.1 经费保障326.2 通讯保障326.3 队伍物资保障326.4 技术保障336.5 基本生活保障336.6 医疗卫生保障336.7 交通运输保障346.8 治安秩序保障346.9 人员防护保障346.10 其他保障347 宣传、培训和演练347.1 公共信息交流347.2 培训和演练357.3 监督和检查358 附 则358.1 名词术语解释358.2 奖惩398.3 预案管理与
3、更新398.4 预案实施40 4 1 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工作定位,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因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指导和规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专项预案。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
4、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玉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同时启动市级、县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由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事故调查工作可以依法采取简易程序。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由负有安全监
5、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或者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1.4 工作原则本预案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
6、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县、乡镇(街道)、使用单位三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办事
7、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援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1.5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易门县的特种设备事故而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纳入县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各自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6
8、 事故分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一般事故(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级,红色)(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9、级,橙色)(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级,黄色)(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
10、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级,蓝色)(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
11、济损失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确定事故等级。其中,事故中的死亡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受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化的,按照原事故等级调查处理。1.6.5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6.5.1 范围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2) 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3) 特种设备
12、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4)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5) 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6) 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7) 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8) 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9) 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2 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2.1 县
13、领导小组及职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作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2.1.1 县领导小组组成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易门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2.1.2 县领导小
14、组主要职责(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2)负责启动与终止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3)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领导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4)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5)负责统一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6)协调驻易单位、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2.2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县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
15、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会同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2)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县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监察。(3)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后,派出相应警力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县应急局: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迅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16、;负责提出应急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5)县卫生健康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6)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实时报告,开展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理,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对事故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理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承压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7、保障道路交通通畅。(8)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电梯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9)县气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天气监测、气象保障,并提供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其他气象参数。(10)易门供电局:负责救援现场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11)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通讯运营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通讯保障工作。(12)县委宣传部: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13)县民政局:会同事发地乡镇(街道)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工作。(1
18、4)县财政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特种设备事故演练所需经费保障。(15)县总工会:指导和协调各级工会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慰问和安抚工作,维护伤亡职工合法权益;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16)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应急救援抢险、人员救援、明火扑灭和泄漏危险化学品的消洗工作。(17)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18)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保障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19)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因事故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评价、应急处置工作;对地下
19、水地质环境进行应急监测。(20)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演出(演唱)场所、KTV、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21)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与救援;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2.3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2.3.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2.3.2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20、修订和实施;(2)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决定事项;(3)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采集、预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4)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5)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6)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7)负责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县领导小组可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
21、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率先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县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2.4.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执行县政府和县领导小组的决策和指令;(2)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3)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
22、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7)提出应急救援终止的建议。2.4.3 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建议。2.4.4 现场工作组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需要,成立以下现场工作组:(1)综合协调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组成,主要负责统筹
23、协调各小组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收集和上报现场抢险救援信息,传达上级抢险救援指令。(2)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救援等工作。(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4)环境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气象局组成,负责进行环境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以及做好相关协调处置工作。(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易门供电局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运输、疏散安
24、置、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6)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负责人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7)专家技术组: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卫生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救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起草、新闻记者的采访、应急公告发布和社会舆论的引导等工作。(9)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
25、护、物资运输畅通。(10)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2.5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2.5.1 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凡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2.5.2 安全风险评估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评估,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
26、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3 预防预警机制3.1 预防3.1.1 预防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从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多个环节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开展日常预防工作,做好完善应急体制建设、加强隐患排查、加大安全宣传、加强协调沟通等工作,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控制、减轻由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3.1.2 预防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1)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27、;(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3.1.3 预防措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并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命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28、;(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3.2 预警3.2.1 预警信息采集县市场监管局要建立值
29、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迅速、准确受理特种设备应急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现可能或已经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县市场监管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县市场监管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监察机构、乡镇(街道)安监员、大型企业联络员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定期逐级上报各重点企业监控信息。企业对其重点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
30、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研判,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县特种设备监管部门。3.2.2 预警级别根据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级(一般,蓝色)预警、级(较大,黄色)预警、级(重大,橙色)预警、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级别的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进一步扩大。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级别的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级别的
31、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级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级别的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3.2.3 预警与报告特种设备预警紧急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信息包括信息来源、接报时间、发生时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造成后果、事件过程等基本内容;续报信息包括核实数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措施、保障情况、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基本内容;终报信息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汇总事件基本情况、处置情况、目前情况、下步工作(包括善后、重建及评估)等内容。 报送方式:紧急信息的报送原则上应通过电子政务内网进行;非上班期间,应同时通过电话上报。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报送,再补
32、报书面材料。对于情况不清、要素不全、暂时核实不清的信息,实行边报送、边核实,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后,再续报事件的最新进展情况。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3.3 预警行动3.3.1 接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信息后,应立即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
33、、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3.3.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开展全县性的预警行动:(1)当县内有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准备,采取相应的预警行动: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泄漏等事故;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地震、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自然灾害;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件。(2)在易门县范围内某类特种设备连续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或一起以上情节严重的较大以上事故;(3)在易门县范围内发生游乐设施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故
34、障;(4)国家或省市部门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部署预警行动时。3.3.3 预警信息发布(1)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领导小组,由县领导小组统一发布。(2)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3)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4)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处置情况和专家意见,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4 响
35、应和处置4.1 事故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同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并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3)已经采取的措施;(4)报告人姓名、联系方式;(5)其他有必
36、要报告的情况。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应报送终报。4.2 先期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自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事发地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单位、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式
37、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4.3 分级响应4.3.1 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级),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相关部门给予支援。4.3.2 发生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级)的,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前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3.3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启动县级应急响应。4.4 指挥协调4.4.1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及预案启动条件,提出启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38、。4.4.2 县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时,县领导小组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长;同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4.4.3 根据先期处置情况、目前事故状况和应急处置需要,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研究制定和实施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成立若干现场工作组,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4.5 现场处置4.5.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范围、危害扩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
39、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险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4)要迅速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
40、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6)设定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设定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提出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采取必要措施,如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4.5.2 应急人员及群众的安全防护(1)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
41、备齐全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共同确定事发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4.6 扩大应急当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影响区域超出我县范围、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县自身控制能力时,应当及时建议县政府向玉溪市政府报告,请求玉溪市政府协调、指挥相关地区政府共同参与处置。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在实施应急救援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
42、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4.8 应急结束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5 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
43、由发生事故单位负责。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发生事故及事故中受损的特种设备,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全面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改造修理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生态环境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5.2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由玉溪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门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
44、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分级实施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或者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5.3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
45、可以结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报送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并且附其事故调查相关资料。5.4 信息发布事故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5.5 事故统计范围、分析和事故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工作包括特种设备
46、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其中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不列入年度特种设备事故考核指标。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对本县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5.6 事故责任追究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存有涉嫌犯罪活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6 应急保障6.1 经费保障县人民政府将易门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6.2 通讯保障由有关通讯运行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讯保障。县领导小组成员、技术专家、专业救援单位等有关人员和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并确保联络畅通。当有关人员联系号码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整。6.3 队伍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常用救援装备。乡镇(街道)应根据本地区特种设备特点,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