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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元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目 录1 总则11.1 编制目的11.2 编制依据11.3 适用范围11.4 工作原则21.5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31.6 事故分级32 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62.1 县领导小组及职责62.2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72.3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10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112.5 乡镇(街道)级领导小组及职责132.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133 预防预警机制143.1 预警范围143.2 预防措施163.3 信息监测与报告163.4 预警行动174 响应和处置174.1 分级响应174.2 救援程序184.3 信
2、息报送和处理194.4 指挥和协调194.5 现场处置205 善后工作235.1 善后处置235.2 社会救助235.3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235.4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245.5 事故统计范围、分析和事故预防245.6 事故责任追究256 应急保障256.1 通信保障25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256.3 技术保障256.4 资金保障257 监督管理26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267.2 监督检查267.3 奖励与惩罚268 附 则268.1 名词术语解释268.2 预案审定298.3 预案修订298.4 预案实施29附件1:元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组织体系附件2:元江县特种设备事
3、故应急联系电话1 总则1.1 编制目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工作定位,为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因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专项预案。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33942-2017)、元江县突发公共事
4、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制定。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元江县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同时启动市级、县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事故调查工作可以依法采取简易程序。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
5、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1.4 工作原则本预案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
6、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县、乡镇(街道)、使用单位三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
7、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援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1.5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是为应对元江县的特种设备事故而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1.5.1县人民政府专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部门应急救援预案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并报县应急局备案。1.5.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6
8、事故分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级)、一般事故(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级,红色)(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级,橙色)(1
9、)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1.6.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级,黄色)(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
10、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1.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级,蓝色)(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6.5
11、特种设备相关事故1.6.5.1 范围以下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其涉及特种设备,应当将其作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例如发生超过设计防范范围的台风、地震等;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犯罪、恐怖活动或者自杀的事故;特种设备作业、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不当或者缺失而发生的人员伤害事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因交通事故且非本体原因导致撞击、倾覆及其引发爆炸、泄漏等特征的事故;火灾引发的特种设备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等特征的事故;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非作业转移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额定参数在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
12、之外的设备,非法作为特种设备使用而引发的事故;因市政、建筑等土建施工或者交通运输破坏以及其他等外力导致压力管道破损而发生的事故;因起重机械索具原因而引发被起吊物品坠落的事故。2 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2.1 县领导小组及职责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作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2.1.1 县领导小组组成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成员单位:县纪委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
13、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玉溪元江供电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2.1.2 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领导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2)负责启动与终止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3)负责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4)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5
14、)负责统一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6)协调省、市驻元单位和驻元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7)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2.2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1)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县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县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会同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协助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处理。(2)县委宣传部:根据县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
15、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应急抢险物资的组织与调配,保障通讯畅通。(5)县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后,派出相应警力对事故现场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6)县纪委县监委:负责对监察对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追究意见。(7)县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转移群众的安置、救助等工作。(8)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9)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保障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10)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因事故引发的地质
16、灾害进行应急调查评价、应急处置工作;对地下水地质环境进行应急监测。(11)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污染物质及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12)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电梯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13)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承压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道路交通通畅。(14)县卫生健康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
17、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15)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演出(演唱)场所、KTV、旅游景区特种设备事故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16)县应急局: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迅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17)县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18)县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支持。(19)玉溪元江供电局:负责救援现场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损毁电力设施。(20)县
18、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指令迅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车辆、装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灭火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等工作。(21)县防震减灾局: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参与制定地震灾区特种设备重建规划。(22)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与救援;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2.3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2.3.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2.3.2 县领导小
19、组办公室职责(1)主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实施工作;(2)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预警和预防工作;(3)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4)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县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5)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6)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县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县领导小组可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
20、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4.1 现场指挥部组成发生一般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率先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县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县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县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2.4.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1)执行市、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和指令;(2)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3)及时向县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
21、工作进展情况;(4)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5)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6)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7)提出应急救援终止的建议。2.4.3 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县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建议。2.4.4 现场救援行动组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应
22、急处置需要,可成立以下现场救援行动组(1)抢险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2)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3)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急救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元江分局、县防震减灾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等工作。(5)后勤保障组: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民政
23、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玉溪元江供电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运输、疏散安置、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6)交通管制组: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7)技术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救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等工作。(9)综合协调组:由
24、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以及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10)善后处理组:由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元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2.5 乡镇(街道)级领导小组及职责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2.6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职责2.6.1
25、 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凡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2.6.2 安全风险评估使用单位应当对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评估,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并向其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3 预防预警机制3.1 预警范围3.1.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安全监控:(1)发生事故后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3)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4)关系重大经
26、济安全的特种设备;(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3.1.2 安全监控措施县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数据库,并监督相关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3.2 预防措施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属重点监控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建立并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
27、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4)及时办理使用登记,保证特种设备登记率达到100%,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
28、能必要的投入。3.2.2 报告各乡镇(街道)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3.3 信息监测与报告3.3.1 全县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分为重点监控点(企业)、乡镇(街道)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三个层次各重点监控点(企业)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分析研判,提出监测意见,对可能引发一般以上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乡镇(街道)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企业对其重点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信息、实施监控的技术手段、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情况、
29、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隐患整改情况和应急预案准备情况及时报告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对处于异常状态的县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点的特种设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3.3.2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为主体,积极发挥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3.3.3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3.4 预警行动3.4.1 接警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
30、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3.4.2 处警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根据事故分类分别向县领导小组和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4 响应和处置4.1 分级响应4.1.1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应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启动乡镇(街道)级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
31、织实施应急救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对事故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意见,做好应急准备,关注事故发展情况。4.1.2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同时,向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事故报告并争取支援。4.1.3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核实事故情况,立即启动县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第一时间组织应急救
32、援工作。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4.1.4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级)事故发生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市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并接受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遣和部署。4.1.5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启动乡镇(街道)级应急响应。4.2 救援程序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
33、进行现场自救,同时,向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级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启动相关预案,并立即成立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4.3 信息报送和处理4.3.1 应急信息系统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网,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值班制度,确保信息及时接收。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
34、告,并且逐级报告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向县委值班室、县政府值班室、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进展”的要求,初报可以通过电话和书面(图片、视频)形式报告,续报、终报以书面形式报送,涉密信息要按照保密规定报送。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事故处置完毕后应报送终报。4.4 指挥和协调4.4.1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有关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有关专家指导
35、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救援方案,制定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特种设备次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和有关企业配合、支援应急救援工作。4.5 现场处置4.5.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4.5.1.1 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4.5.1.2 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4.5.1.3 设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
36、危害、地形特征、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缓冲区和安全区。4.5.1.4 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4.5.1.5 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4.5.1.6 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
37、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毁坏。4.5.2 现场处置工作要求4.5.2.1 尽快对事故发生时所涉及的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提出对事故所涉及的特种设备进一步处置的方案。4.5.2.2 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其相关设施的事故状态的保护,确需移动事故现场物体的应妥善做好标记。4.5.2.3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设备的类型和特性,提出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4.5.2.4 迅速对事故发生场
38、所周围的其他特种设备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尽快确定这些特种设备是否有发生进一步事故的可能。4.5.2.5 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4.5.6 应急处置4.5.6.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按单位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要求开展自救、互救,将次生灾害降至最低限度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4.5.6.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4.5.7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
39、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4.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人员和调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4.5.9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新闻办会同县电视台及电信部门按照元江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5.10 应急结束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
40、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5 善后工作5.1 善后处置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5.2 社会救助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5.3 后果评估及事故调查发生特种设
41、备事故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成立专门调查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法律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分级实施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对处置工作予以评估。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无重大
42、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事故调查处理。5.4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和报批事故调查组向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可以结束。根据工作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向事故调查组提出追加调查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报送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资料,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复的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并且附其事故调查相关资料。5.5 事故统
43、计范围、分析和事故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统计工作包括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事故。其中特种设备相关事故不列入年度特种设备事故考核指标。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定期对本市特种设备事故和相关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5.6 事故责任追究检察机关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存有涉嫌犯罪活动应追究其刑事责任。6 应急保障6.1 通信保障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
44、、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县通信运营部门确保通信联络畅通。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相关单位部门应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树立防范意识,加强安全保卫措施。6.3 技术保障办公室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科学研究,并制订事故处置安全技术规范。6.4 资金保障县人民政府应将元江县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7 监督管理7.1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45、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对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7.2 监督检查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7.3 奖励与惩罚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中积极履行职责、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纪律、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 附 则8.1 名词术语解释8.1.1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
46、、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8.1.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8.1.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8.1.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