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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规范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 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 预2014) 9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修订了河 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方法,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 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农
2、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试点资 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公共服 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以及其他农 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资金,属于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三条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地方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级财政结 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第四条试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那么。第二章资金安排和下达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人口、试点村和行政村数量、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权重,并结合绩效评价结 果,采用规范的方法向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以下
3、简称各市、县)分配、下达试点资金。第六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依据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用规范的方法分配试点资金。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 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用于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资金 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当年资金分配及使用概况,以及下一年 度资金需求测算说明、工作方案等。其中,资金需求测算说明 需提供具体工程安排、除上级财政补助外其他渠道筹资计划、 详细测算过程等资料;工作方案需提供工程的可行性、责任人 (或单位入存在风险、预期绩效目标等内容。申请资金额度 不得超过当年实际上级下达数额的1.1倍。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
4、前向各市、县 财政部门告知下一年度试点资金预计数。各县(市、区)财政 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提前告知的试点资金预计数全额列入下一 年度预算。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年收到中央试点资金后30日 内,下到达各市、县财政部门;于省人大批准省级预算后的 30日内,将省本级试点资金下达市、县财政部门。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第十条 试点资金按工程实施进度报账工程完工验收后清算。村委会根据工程进度编报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程财政资金申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附工程实施费 用支出清单和合同等相关资料。完工清算时,附工程验收报告 和决算表等资料,报经乡(镇)政府(财政所)审核无误签署 意见后,上报县(市、区)财政
5、部门审定。第十一条试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的资金要统一管 理使用。村级筹集、社会捐助等资金通过分村设立的一事一议 筹资专户进行管理,分账核算。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 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规范。第十二条试点资金实行决算制度决算表格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第十三条试点资金使用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 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工程。第十四条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试点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平安
6、。第四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与奖励资金分配 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十六条 试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破解农村改革开展难题,探索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完善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改革的前 瞻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第十七条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和效果指标。 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 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政策知晓率、农民满意度、 可推广性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So第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每年组
7、织开展试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实行市、县财政部门自评和省级财政部门统 一评价相结合。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省级财政部门要求开 展自评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考评。各设区市负责对所辖县(市、区)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省直管县除外)考评。第十九条省将各市、县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省级财政部门分配试点资金的重要因素,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考评结果。第二十条 对试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试点资金管理方法,并对工程规划、报账核算、公开公 示、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做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信息 化管理系统,确保试点资金平安有效使用。各市、县财政部门 应将具体管理方法和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 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v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暂行方法的通知(冀财农改(2013) 3号)同时废止。附件: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程财政资金申领表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抄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2015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