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集合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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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集合10篇保险合同集合10篇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我整理的保险合同10篇,欢迎大家共享。保险合同篇1合同编号:_第一条约因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下面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下面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

2、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第二条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施行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代理区域乙方施行甲方受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

3、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乙方优先在下列指定地区施行甲方受权的代理行为:第四条代理权限甲方受权乙方能够施行下面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2)个人健康();(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能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能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

4、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

5、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支付乙方手续费的根据是乙方于上月15日以后(含15日)至本月15日代理的至本月25日仍有效的代理权限内的保险费收入。甲方于每月30日前在代为扣除乙方应付税款后支付乙方当期手续费收人。延期支付的,甲方应支付利息。第八条保证与担保乙方应提供两个甲方以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并与甲方签订(担保合同);乙方应同提交单证、票据保证金人民币_元。第九条专属代理乙方不得代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也不得帮助其他保险公司

6、及其代理人与甲方竞争。乙方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此协议终止后6个月内,乙方不能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第十条其他权利与义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60小时;乙方应按时参加甲方的培训,如乙方不能按要求参加甲方的培训,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遵循(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代理,并保守甲方及客户的商业机密及个人隐私。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报告有关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条款能够进行变更。甲方应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本合同进行变更。甲方与乙方个人协商对合同进行的变更,应订立

7、补充合同;甲方与乙方推选的代表协商,对本合同所作的变更,对乙方所有成员有效,不能同意变更后事项的乙方个别成员,作解除合同处理。关于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本合同可因下列原因终止:1.因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决定不再续延本合同;2.甲方发生分立或合并,分立或合并后新的组织没有承诺本合同继续有效并承当本合同甲方权利义务的;3.乙方辞去委托或者甲方撤销委托。乙方辞去委托时,不必获得甲方同意,但必须提早日通知甲方,如因辞去委托使甲方遭到损失,乙方应负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撤销委托时,不必获得乙方的同意,但应支付乙方已代理业务的手续费。如因撤销委托使受托人遭到损失,甲方应负赔偿损

8、失的责任。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本合同终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终止时,甲方应收回(展业证书),退还乙方(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乙方归还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以及其他物品后,退还乙方保证金,如上述单证、资料、物品有缺失、毁损,应相应扣减保证金,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如保证金缺乏以补偿以上损失的,能够在应支付乙方的手续费中扣除缺乏部分。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乙方应对在代理经过因本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因乙方在代理经过因过错导致的第三人的损失,甲方承

9、当赔偿责任的,甲方履行赔偿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甲乙双方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当赔偿责任。本合同解除后,并不排除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因过错行为应承当的赔偿责任。第十四条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经过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调解、仲裁或提出诉讼。第十五条附则乙方同意甲方制订关于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和有关寿险代理员管理的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修订时,与甲方签订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提供的担保人与甲方签订的担保合同,为本合同的附合同,本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行为的保证责任不当然解除。本合同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亲笔签字,并在甲方收到乙方(保险代理人

10、资格证书)原件、单证票据保证金、(担保合同)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代表:(签字)_签署地:_签订_年_月_日乙方:(签字)_代理人资格证书号:_代理人展业证书号:_居民身份证号:_户籍所在地:_住所地:_邮政编码:_签署地:_签订时间_年_月_日有关保险代理保证合同被代理人(下面简称甲方):_地址:_邮政编码:_经营许可证号码:_负责人:_代理人(下面简称乙方):_家庭住址:_邮政编码:_身份证号码:_(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_根据(中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

11、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第二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受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省(自治区、直辖市)_市(地区、州、盟)_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受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2._3._4._5._6._7._8._9._10._(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2、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咨询;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受权的事项。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当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受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

13、解付期限能够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1._2._3._4._5._6._7._8._9._10._11._12._(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_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

14、本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下面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背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

15、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以为必要的宣传材料;(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受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合同;(三)获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四)

16、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讲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讲明;(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机密;(七)非经甲方书面受权,不为甲方以

17、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_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

18、动终止。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能够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能够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早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1.违背国家法律法规;2.违犯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机密;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

19、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背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下面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期满;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

20、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_%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_%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背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受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当责任。(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背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付赔

21、偿金。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_乙方签(盖章):_年_月_日合同签订地点:_附件保险合同篇2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下面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条投保条件一凡年龄在65周岁下面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面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2、可以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的开场、缴付保险费及领取养老金一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场。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二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三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趸交即期领取养老金或延期领取养老金,养老金领取方式有月领、年领及趸领三种。趸交即领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次月的对应日。延领取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为保险单生效对应日,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50、55、60、65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

23、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的前一日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场领取养老金日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当下面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身亡,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开场领取养老金日时,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的期领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保证十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3被保险人领取十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其身故。增额养老金以保险

24、单约定的首期期领金额为基础,每年递增率为6或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递增率,一旦约定,中途不得更改。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2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成心自伤身体;3成心犯罪、吸毒、殴斗、酒醉;4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5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第七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

25、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第八条合同效力的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

26、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2近期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6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7应保险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有效证件。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给付手续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日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

27、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近期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成心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寓居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投保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知的最后地址即可。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并且没有开场领取养老金,投保人不愿继

28、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四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1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2近期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3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第十三条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能够指定一人或数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能够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应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保险人批注。二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保险人不负责任。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被保险人生存时,其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四

29、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第十四条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假如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能够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2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

30、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根据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3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五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年交保费100元人民币,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第十六条变更地址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七条释义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忽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十八条其他一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

31、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二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三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合同篇3 “游击队瞒天过海口头讲好的价格结账时翻倍去年年底,自贡市民刘先生在自贡汇川路泰丰翰林尚都购置的一套住房,已经空歇了一年多。由于家中另有事情需要处理,加上资金暂时未到位,所以一直都未装修。去年12月,刘先生和妻子商量着开场装修,好在来年搬进新居。“1月初开场进场动工,我和老婆当时更多的是考虑到装修成本,所以找的是熟人介绍的游击队。刘先生介绍,刚开场一切顺利,和“游击队沟通也没什么大问题,只是在一

32、些如何施工以及防水等细节问题上,耽误了几天时间。今年6月,刘先生的新居装修基本完成。让刘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接到“游击队的结账清单后,他发现其中的账目有些不对。“本来商量好的某项安装费,他们当时口头承诺的是1000多元,如今却变成20xx多元,多算了差不多一倍,还有几项材料费也高得吓人。由于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一切都是双方口头协议,刘先生费了不少周折,最终还是做了一些妥协,把这事给了了。“太费事了,以后再搞装修,一定要签合同,事前一定要做好一些细节的约定,免得到最后来扯经。保险合同篇4甲方:乙方:根据(中国合同法)、(中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安然平静诚实作用

33、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号厂房工程承包人给乙方施工,为了尽快地把该厂房按期、按质、按量顺利的完成,特订如下协议:一、甲方将该厂房钢构造、土建、防雷承包给乙方施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元整。按图纸面积计算(。二、工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总工期天,必须按甲方的工期进度计划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不给乙方办理任何结算手续。三、付款方式:出基础付总价的10%,钢构造进场付35%,墙体地坪结束后付25%;验收合格后付35%,余款5%一年后付清。四、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一定要按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把好质量关,并要为项目

34、节约料、算好料、有意浪费材料的,按项目部处罚条例执行。五、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及目的1、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迫性标准。2、杜绝伤亡事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五、乙方必须根据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安全,一切工伤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负。六、本合同一式两份,望甲、乙双方互相遵守,签生效。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_法定代表人(签):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保险合同篇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十分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

35、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经过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

36、、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祸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力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7、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

38、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遭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成心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下

39、面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缺乏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讲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

40、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以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

41、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

42、,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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