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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集合8篇保险合同集合8篇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根据之一。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保险合同篇1保险单位:船舶名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制造年份:制造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处总吨位/马力/客位: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
2、构造:(型宽)(型深)船籍港:保险价值:人民币()保险金额:人民币()航行区域: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免赔额:费率:%总保险费:人民币()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
3、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祸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
4、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
5、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成心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期限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金额第
6、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可以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索赔和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下
7、面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二、一切险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屡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约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
8、绝赔偿。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
9、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
10、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其
11、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受中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篇2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下面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面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三章保险
12、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假如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一次或屡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
13、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成心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第六章保险期限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
14、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缺乏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好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第七章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缓慢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保险
15、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五本公司以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别人代领。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第十六条在
16、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九章告知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讲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能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十九条投保人成心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不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
17、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第十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其他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当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凤保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忽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合同篇3合同编号:_保险代理公司名
18、称:_地址:_联络人:_被代理方下面简称甲方:_代理方下面简称乙方:_根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乙方为甲方在甲方经营区域_内代理保险业务。?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受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1_;?2_;?3_;4_;5_;6_;7_;8_;9_;10_。二乙方为甲方代理险种的承保限额按每一危险单位:_以内;_以内;_以内;_以内;_以内;_以内;_以内;_以内;_以内;_以内。三乙方为甲方在本条一、二款规
19、定的险种及承保限额内代理展业。四乙方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标准格式保单。对于该标准格式保单乙方无最终条款解释权、出具批单处理权、查勘定损理赔权。第四条责任范围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当。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乙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当。1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过中,有向乙方所做业务客户诽谤、排挤乙方,给乙方造成工作不利,关系不畅,损坏代理人声誉的行为;2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3甲方在受权乙方为其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过中有损害代理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4甲方在乙方为其代理的业务出险时,
20、不能及时理赔,并按规定赔付;5甲方在处理乙方代理业务的赔付时,有假赔案等欺诈行为。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当。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受权范围,而事后又未经甲方以书面形式追认;2乙方通过代理权的行使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划缴保险费的。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乙方在甲方出具保险单后_日内或收入款项到达_万元_币时将所收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划缴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_。第六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乙方实收保险费的数额及险种的不同,按国家财政部、
21、保监会的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1_%;2_%;3_%;4_%;5_%;6_%;7_%;8_%;9_%;10_%。二手续费按月季结算,并于每月季初_天内将代理手续费以转帐方式付给乙方。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1在签发保险单前,甲方对乙方在受权内范围代理的保险业务有最后确认权。2有权调整乙方所代理的财产保险的险种。?3有权要求乙方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4有权要求乙方在从事代理业务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2甲方应尽下列义务:?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宣传材料、业务单证、条款等必要的用品。?2甲方应根据乙方代理保险费的实际数额按规定付给乙方代
22、理手续费。?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建立相关代理业务所需的各种帐簿、报表。4对于乙方反映的问题,甲方要积极协助解决,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于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要认真听取,积极采纳,促进代理工作发展。5甲方应为乙方保守商业机密。?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的条款、单证、业务资料等。2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代理手续费。?3有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保守商业机密。4有权对保险代理工作及甲乙双方相关的一些工作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并有权向甲方上级单位及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反映。?2乙方应承当下列义务:?1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以及存款利息于规定交款日划缴甲方或存入甲
23、方指定的银行帐户。?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单证、实务等有关规定代理保险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3乙方在代理业务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4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机密。5乙方应协助甲方为保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勘查理赔工作。第八条合同有效期?一本合同有效期为_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计算。二本合同期满前_天内,甲乙双方如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代理合同。?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在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第十条代理合同的终止及其效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早30天书面通知
24、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代理合同即告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当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二甲方不按规定将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经乙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转外,还应承当相应利息。三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储金,经甲方促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划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还应承当相应利息。?第十二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要及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第十三条附则?一本合同一式四份,正本、副本各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二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_代表签字:盖章_年_月_
25、日乙方:_代表签字:盖章_年_月_日附件中国_保险公司_公司保险合同篇4合同编号:_第一条约因保险公司名称_,公司法定地址_(下面称甲方),同意将本合同列明之事项的代理权授予代理人(下面简称乙方)代理人姓名_,其户籍所在地_。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合同。本合同包括委托代理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组成。委托代理合同为主合同,培训合同、担保合同及甲方关于个人代理人管理有关规定为附合同。乙方应将本人的(保险代
26、理人资格证书)提交甲方保存,换取甲方颁发的(展业证书);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因甲方过错造成该证书损毁、丢失的,甲方应承当赔偿责任。第二条代理期限本合同代理期限为1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施行的代理行为方为有效。代理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做任何终止本合同的行为及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动延长一个代理期限。第三条代理区域乙方施行甲方受权代理行为的地域范围,以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甲方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人身保险代理业务。第四条代理权限甲方受权乙方能够施行下面代理行为:1.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1)个人寿险();(2)个人健康
27、();(3)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4)经保险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险种()_。乙方代理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行为仅限于向第三人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及产品的组合,无权决定能否承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乙方应将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由甲方作出能否订立保险合同的决定。2.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乙方应代理甲方收取投保人预缴及续缴之保险费,向投保人出具临时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甲方。第五条保险费交付方式乙方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据的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交付期限乙方应自收到保险费48小时内,将保险费交付甲方。如最后24小时为节假日,则顺延为
28、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甲方业务时间。第七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甲方根据本合同订立时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对现行的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变更时,应征得乙方或乙方推选的集体代表同意,并就协议一致的手续费标准订立集体合同,对乙方具有约束力。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因。需要调整手续费标准的,如调整后的标准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最高限额的,可直接与乙方或乙方推选的代表订立新的关于手续费支付标准的集体合同,并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如乙方不能认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手续费标准,则本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甲方:乙方:日期:保险合同篇5
29、(一)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构成的资产本规则第3条规定:“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构成的资产,包括独立账户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其中:1.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构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的部分,主要是扣除的初始费用和买入卖出差价构成的资产。2.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是指保险公司根据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约定从投资账户中转出的资产,包括:(1)保险公司从投资账户扣除风险管理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等费用所转出的资金构成的资产;(2)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或部分领取而转出投资账户、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资金构成的
30、资产。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不属于独立账户资产,其存在形态可能是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二)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本规则第4条、第5条和第6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为认可资产,以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价值评估的规定计算;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1.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资连结保险保单持有人承当,所以,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与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标准不同,主要体如今下面方面:(1)认可资产的范围不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
31、货币资金和构造性存款)、(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等规定,非独立账户资产中的银行存款、买入返售证券等资产不完全都是认可资产。例如,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获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而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中的买入返售证券均为认可资产。(2)认可价值的计量标准不同。非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只考虑资产减值,不考虑资产升值。独立账户资产的认可价值根据资产的评估价值计量,资产减值和升值均要考虑。例如,对于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
32、购)及其实务指南规定,逆回购方应当确认待返售证券的跌价损失,正回购方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的跌价损失,但是,双方都不确认证券市价上升的利得。而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保单持有人承当,因而,对于投资账户发生的买断式回购,保险公司应当按市价确定待返售证券和待回购证券的认可价值,确认其利得和损失。2.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根据本规则第5条规定,独立账户资产认可价值确实定也就是各个投资账户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实定。根据中国保监会现行精算规定,评估投资账户价值时,应按市价对投资账户资产进行估值。投资账户资产的市价应按下面方法确定: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估值日资产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
33、的,以近期交易日的收盘价或平均价作为其市价;非上市流通的资产,应当以账面价值作为其市价。为了使不参加交易的其他保单持有人不受投资账户资产交易的影响,对各项资产的估值应当考虑发生的交易费用。即对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买入价)加上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对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市价(卖出价)减去假设评估日进行资产交易的交易费用和税金作为其评估价值。用公式表示为:处于扩张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买入价+假设账户评估日买入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处于收缩阶段的投资账户的某项资产评估价值=该项资产的卖出价-
34、假设账户评估日卖出该项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和税金3.独立账户资产的披露要求由于独立账户资产的特殊性质和风险,独立账户资产应当在认可资产表中单独列示,并根据本规则第14条规定披露有关明细信息。(三)未转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应资产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确定未转入投资账户的资产和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的认可价值,并披露有关信息。保险公司因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履行而构成的资产中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已经包含在保险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非独立账户资产中。所以,保险公司按规定定对各项非独立账户资产进行认可
35、和列报时,就已经对未转入投资账户以及转出投资账户的资产进行了认可和列报。保险合同篇6甲方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联络通讯地址: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区乡镇村邮政编码:通讯地址:联络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紧急联络人:联络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合同类型和期限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下面第种类型合同。1。1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为年个月,其中试用期或见习期为个月,自年月
36、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早或顺延,劳动合同期限也相应的进行提早或顺延,但保持劳动合同总期限不变。1。2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法律约定的终止情形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乙方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相符合的,试用期同时提早或顺延。若乙方开场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岗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1。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第二条工作内容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
37、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分配,并根据甲方有关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指标和工作目的;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根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但下面3种情况乙方自愿接受:1、甲方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构造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臵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2、甲方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能够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经营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第三条工作地点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
38、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甲方单位工作或者项目施工所在地。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第四条甲方能够根据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乙方的实际岗位情况,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第五条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休息休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的休息休假制度执行。第六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双方协商确定。四、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第七条乙方工资实行月/年薪制,月/年薪额中含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国家或公司规定的补贴的部分福利待遇以及特殊岗位的岗位津贴。乙方
39、工资标准为元/月/年,甲方除向乙方支付该工资外,甲方将应为乙方向社保部门交纳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甲方应承当部分的元/月/年,直接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到相关的社保部门交纳。第八条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九条甲方能够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待工、停工、息工的,待工、停工、息工期间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生活费元。每月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费标准。五、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第十条因乙方已经在其他部门参加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并支付了保险费用,或乙方不同意甲方为其办理
40、统一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故甲方在第七条中已经将甲方应承当的部分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向社保部门交纳。第十一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由乙方向其自行办理的社保部门申请享受,如乙方未自行办理上述保险,则由乙方自行承当相关费用,与甲方无关。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甲方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解除1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本合同。13。2甲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
41、十一条解除本合同。13。3乙方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解除本合同。13。4因乙方未能在15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致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甲方能够解除本合同。13。5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任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包括但并不限于此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遭到其它单保险合同篇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经过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祸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
42、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一基本险: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背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在发生上述灾祸、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
43、负责赔偿: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成心行为或过失;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