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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实用的保险合同集合10篇好用的保险合同集合10篇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运用到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一份具体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保险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保险合同 篇1一、区法院近五年来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的基本状况1、受理案件逐年增长,争议金额逐年递增。自20xx年以来,该院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xx年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16件,占全院商事受案数的0.8,涉案标的额32.3万元;20xx年,受理57件,涉案标的额93.7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分别上升了256%和190.1%;20x
2、x年,受理21件,标的额127.6万元,同比分别-63.2%和+36.2%。20xx年,受理23件,标的额200.3万元,同比上升了9.5%和56.9%。20xx年,受理31件,标的额298.2万元,同比上升了34.8%和48.9%。20xx年至20xx年区法院受理保险合同案件状况2、案件调解率低,判决率高。很多保险合同纠纷争吵的焦点往往是保险公司应否担当责任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之间调解、和解的空间小,加之很多保险公司认为调解往往涉及到内部责任担当,对调解设置了繁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导致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调解意愿不强,调解率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20xx年以来共审结的142件保险合同
3、案件中,判决结案79件,占结案总数的55.6%;调解23件,仅占16.2%;撤诉及其他结案40件,占28.2%。3、案情呈现多样化、困难化的特点。20xx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案由较为单一,大多是以机动车保险、火灾险和运输险等一般财产保险和各类人寿保险为主,且多因保险人拒赔保险金而由被保险人发动的诉讼。而近年来,案由趋于多样化,消费信贷保险、兼有托付理财性质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财型保险等新类型保险合同纠纷不断出现,且既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起诉保险人的,也有保险人起诉投保人的(保证保险纠纷、保险代位权纠纷及追索保险费纠纷);既有给付之诉,也有确认之诉;既有接着履行合同之诉,也有解除合同之诉。4、对合同条
4、款理解不一样或缺乏核查证据,过错责任难以认定。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就关键事实各执一词,但又难以供应有效证据。纠纷发生后,双方极易产生争吵,双方冲突仍主要集中在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担责任及担当责任的比例上,特殊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承保、理赔范围条款理解不一的争议。财产保险案件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证明保险标的价值的发票、账册等相关证据灭失的状况下,如何确定赔偿金数额也成为案件审理的难点。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较少,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较多,结案周期长。20xx年该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共6件,占总结案数的19.4;按一般程序结案的25件,占总结案数
5、的80.6。鉴于保险合同案件的特别性,立案初期虽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因遗漏加当事人或案情困难而不得不转为一般程序予以审理。此外往往还需追加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需进行重新鉴定、评估或当事人要求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的案件存在多次调查、多种鉴定,如当事人申请进行保险合同事故调查追加当事人等事由,甚至为了进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投保人亲自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等,因此,审理周期长的状况较为突出。二、保险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1、投保人、保险人诚信缺失。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双方对投保人的“照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的争辩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
6、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保险人常采纳“擦边球”的方式规避“诚信”义务,主要表现为:投保人缺乏诚信,不愿履行照实告知义务。依据司法统计结果显示,区法院在20xx年审结的案件中,由于投保人不照实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不履行赔偿义务而产生纠纷的约占保险合同案件的40%。此外,保险人为多发展客户,保险代理人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说明,不利的不说或轻描淡写的进行说明,不能让客户正确相识和知晓合同内容,从而无法做出正确推断的现象普遍存在。2、保险合同条款专业性太强、不易理解且内容分散。主要表现为:(1)保险条款语言不够通俗,内容困难,合同附件太多。现行的保
7、险合同普遍不易让人看懂,在对保险合同的理解上,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均有肯定困难,法官也要对保险合同条款前后比照阅读方能理解。(2)保险合同内容分散性强,重点不集中且相互否定。保险合同中,经常同一个内容的描述会在不同的地方、甚至一些偏僻的地方多次出现,并且这些内容相互之间有相互否定的作用,所以一旦不留意否定项,则可能会因此而遭遇损失。3、保险人理赔审查过严,手续烦琐。保险人往往在未仔细审核的状况下即承保,出险后却想尽一切方法进行审查拒赔。一方面以内部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设置繁琐的理赔手续来拖延时间,另一方面花费大量人力去调查与免责相关的事项,动辄提出免责。三、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缘由分析1、
8、保险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1)内部管理不善。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保险代理人管理不到位。特殊是保险代理人违规操作是引发纠纷的重要缘由。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内容甚至代签名的现象较为普遍,一旦出现诸如带病投保情形而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以保险代理人未履行条款说明义务为由抗辩,从而形成纠纷;二是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协调不够。(2)履行说明义务不到位。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险条款本身没有体现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二是没有对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提示或特别印制。三是对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概念理解过于狭隘,认为仅指除外责任条款,没有相识到限制保险人责任的免赔额(率)条
9、款和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或拒赔条款也属于责任免除条款的一部分,因而未予以明确说明。2、保险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说明较少,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分歧。随着新型保险业务和新类型保险案件的不断出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已明显滞后,导致实践中诸多问题在相识和处理上都存在较大分歧。保险立法滞后于保险业务实践,是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缘由。3、监管缺位。尽管我国有保监会特地行使对保险业的监督权,但是,现行的保监会在监管业务上仍旧存在较多的缺位,这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理因由。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侧重于检查保险公司的义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用状况和保险公司的偿付实力,但却不能对商业保
10、险合同中非主要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有效的监管,特殊是对合同陷阱、规避义务和责任的保险合同内容的监管方面,还停留在理论阶段。监管缺位,导致很多投保人、保险受益人明显感觉到受到了欺瞒,但却苦于无处可申,于是不得已只能选择诉讼的途径,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四、对策和建议1、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完善和修订作为规范保险活动基础的保险法律法规,是解决保险合同纠纷的根本之策。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滞后性和稳定性,使得法律滞后于现实,法律也不行能随时修订。因此,在成文法传统中,常实行司法说明的方式刚好回应现实对法律的新期望和新要求。法律法规的完善,不应要求是全面的完善,而是针对当前保险法律存在的漏洞和缺位,通过
11、立法加以填补,使保险合同行为有法可依。2、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审判人员应坚固树立同等爱护的司法理念。由于保险合同纠纷具有与一般商事合同案件所不同的所特有特征,在审理过程中,假如稍有不慎,就会使原本已经“倾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不平衡,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进而危及法律和法制的尊严。因此审判人员必需坚固树立同等爱护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的理念,根据保险合同特有的规律和规则,结合商法的原则与精神以及保险原理,妥当处理保险纠纷。3、规范保险公司的企业行为。一是规范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特殊是规范保险行业的管理,加强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相关组织的管理,通过有效的制约措施,规范保险中介行业
12、及其从业人员的责、权、利。二是完善保险公司的市场主体角色,强化其社会责任。主要是明确其作为救济人一方的救济义务。同时,通过加强监管的方式,刚好发觉和处理保险公司的亏损经营行为,使得投保人免受其经营不善的影响。三是规范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目前的保险合同纠纷,主要还是理赔难的问题引起。理赔难重点体现在理赔无门、理赔成本高、时间长、理赔不公允等。因此,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必需明确规定保险理赔的程序及理赔期限,通过规范化的保险理赔行为,公开化理赔程序和标准,变更目前理赔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行为的不合理现象。4、保监会的监管意识、监管力度和监管水平须要进一步增加。一是变事后监管为事前监管。二是应把监管和服
13、务结合起来。作为保险业特地监管机构,保监会不仅要依法约束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也要供应刚好有效的服务和帮助,尽力帮助解除影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三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对保险公司制订的保险条款履行审批和审查备案程序时应坚持合法原则,这是从源头上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重要举措。保险合同 篇2平安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平安依法担当的平安保障义务。那么经营者保证平安义务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具体了解。经营者保证平安义务的责任类型:1、干脆责任。“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14、遇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恳求其担当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说明确立了经营者的干脆责任。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损害;某商场在通道上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记,一般人很难发觉这是一扇门,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损害,饭店和商场经营者都要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类型的特征为造成损害的干脆缘由不是由于干脆加害人的行为,而是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留意义务,是因为这种未尽留意义务的行为而干脆产生的损害,这时候的责任,就是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人的干脆责任。根据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形态的界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侵权责任,就是干脆责任,以区分对他人
15、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或者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责的替代责任。经营者对自己的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所致损害负责,原则上是为自己的行为所致损害负责,因此应当是干脆责任。经营者担当干脆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值信任,例如信任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平安性要求。(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急限制范围。(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急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限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2、补充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平安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当相应的补充责任。平安保障义务人担当责任后,可
16、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平安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说明明确了经营者未尽平安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例如第三人在旅店将住店的旅客杀害,抢劫犯在银行营业场所抢劫顾客的钱财或损害顾客的身体,顾客到餐厅用餐、与他人发生争吵而遭到毒打,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被偷、被打等,是此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其含义是:首先,受害人在旅馆、饭店、银行等从事特别经营活动的场地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担当民事责任。例如,受到其妻子损害的丈夫,干脆加害人就是其妻,应当由其妻担当责任。要精确理解补充赔偿责任的涵义,要抓住以下两个要领:一是顺位的补充,即首先应由干脆责任人
17、担当赔偿责任,干脆责任人没有赔偿实力或者不能确定谁是干脆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平安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担当赔偿责任;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必需留意的是,经营者只能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担当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经营者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干脆侵权人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依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担当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经营者担当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干脆根本缘由。(2)经营者对侵权的发生未尽合理限度的平安保障义务,是侵权成立的条件,但非缘由。(3)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发生竞合。符合上述条件,经营者应担当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
18、在担当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这是一种单向的追偿权,即实际担当责任的经营者可以向终局责任人、干脆侵权的第三人追偿。这一责任设计完全符合侵权的缘由力理论分析。所谓“缘由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缘由中,每一个缘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主要作用的缘由为主要缘由,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起次要作用的缘由为次要缘由,其中主要缘由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大的缘由力,而次要缘由对于损害事实之出现具有较小的缘由力。分析缘由力的作用主要是用以确定加害人是否担当民事责任和担当多大的民事责任。由于这种类型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介入导致损害的发生,从缘由力
19、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才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干脆根本缘由,而经营者的不作为并非损害后果发生的缘由,只是加大了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或者说假如经营者勤勉主动地履行其平安保障义务,则极有可能避开损害的发生。因此,经营者违反此义务只是侵权成立的条件,而非缘由。保险合同 篇3第一章 保险对象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其次章 保险期限其次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 保险金额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
20、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 保险责任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损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损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损害以致永久完全丢失劳动实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丢失部分劳动实力、身体机能的根据丢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21、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损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 除外责任第六条 由于下列缘由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有意或诈骗行为;3斗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第六章 保险费率第八条 保险费率依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
22、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假如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须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丢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殊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起先生效。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第八章
23、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供应下列单证: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供应死亡证明书;3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供应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假如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足二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附件1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投保单保险单号:_投保人投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状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保险费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储
24、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 元总计人民币(大写)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说明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2被保险人如有病残状况,应在健康状况栏内据实填写。3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不慎。被保险人签章年 月 日附件2个人人身意外损害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_本公司依据人身意外损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投保人承保险别被保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住址健康状况受益人姓名及称谓保险金额附加医疗险金额保险费率每仟元保险金额 元 角 附加医疗险每件仟元 元 角保险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储金金额按第 档次每仟元保
25、险金额储金黄色 总计:人民币(大写)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备注保险公司签章年 月 日签章:_ 复核:_保险合同 篇4甲方: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同等、自愿、公允和诚恳作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样,订立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兄弟活塞11号厂房工程承包人给乙方施工,为了尽快地把该厂房按期、按质、按量顺当的完成,特订如下协议:一、甲方将该厂房钢结构、土建、防雷承包给乙方施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元整。按图纸面积计算(。二、工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必需按甲方的工期进度
26、安排完成,否则甲方有权辞退并不给乙方办理任何结算手续。三、付款方式:出基础付总价的10%,钢结构进场付35%,墙体地坪结束后付25%;验收合格后付35%,余款5%一年后付清。四、乙方必需听从甲方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辞退乙方。乙方肯定要按图纸规范进行施工,把好质量关,并要为项目节约料、算好料、有意奢侈材料的,按项目部惩罚条例执行。五、工程质量,平安标准及目标1、工程质量,必需全部合格,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标准。2、杜绝伤亡事故,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议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管理条例。五、乙方必需根据平安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平安,一切工伤事故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自负。六、本合同一式
27、两份,望甲、乙双方相互遵守,签生效。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_ 法定代表人(签):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保险合同 篇5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地址:邮政编码:经营许可证号码:负责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身份证号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方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同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样,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第一条本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日
28、起至年月日止。其次条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干脆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第三条甲方托付乙方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第四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第五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1、向客户宣扬、介绍、举荐甲方供应的保险产品;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4、接受客户询问;5、甲方书面托付的其他事项。(三)乙方
29、不得处理下列事项: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2、核保、核赔;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第六条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担当责任。乙方超越本保险代理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担当责任。第七条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别状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二)乙方不得运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第八条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一)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30、(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担当。(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日,遇节假日顺延。(四)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须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各项约定。(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
31、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四)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状况和代理客户具体信息。第十条甲方的义务:(一)依据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担当保险责任;(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
32、年度检验;(五)为乙方供应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扬材料;(六)仔细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七)为乙方供应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二)依法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三)取得甲方供应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扬材料;(四)享有甲方为其供应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托付事项。第十二条乙方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
33、会形象;(二)参与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内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保险代理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四)帮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状况和风险状况;(五)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隐私;(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扬和承诺;(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刚好通知甲方;(十)保险保险代理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
34、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恳求后,刚好转告甲方。第十三条保证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保险代理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保险代理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保险代理合同的变更(一)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保险代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样看法,本保险代理合同自动终止。第十五条保险代理合同的终止及解除(一)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样可以
35、续签保险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二)在本保险代理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三)乙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保险代理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违反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瞒甲方;5、运用不正值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隐私;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10、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36、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1、本保险代理合同期满;2、乙方丢失民事行为实力;3、乙方丢失劳动实力;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五)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保险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本保险代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无正值理由,未按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
37、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二)乙方未在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担当责任。(五)甲方不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义务或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保险代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保险代理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根据损失金额支
38、付赔偿金。第十七条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就本保险代理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八条附则本保险代理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附件:履行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依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保险代理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保险代理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供应连带责任保
39、证。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一、本保证人是,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实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刚好通知你公司。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保险代理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保证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日说明:(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供应下列材料: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收入和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供应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0、3、拥有全部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保险代理合同续签协议甲乙双方协商一样,按原保险代理合同条款续签保险代理合同。新保险代理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个月,自 年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保证人为法人的:保证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保证人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年月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日保险代理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旗、区)保险合同 篇6平安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
41、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那么保证平安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平安义务的内容。平安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依据说明第6条第1款,平安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消遣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平安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平安依法担当的免遭侵害的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供应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对经营场所所负
42、有平安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全部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平安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限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经营者的平安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由诚恳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或者一般平安留意义务的理论。社会活动平安留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平安而言。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详细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急的,负有义务状况实行必要的、具期盼可能性的防范措施,爱护第三人免于危急”的义务。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的法理
43、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样的原则;其次,危急限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依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平安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担当平安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看法。学问延长: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急应当实行必要的平安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平安保障人员。国务院1999年3月17日发布的消遣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消遣场所应当依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而且保安工作人员必需是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同样,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
44、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在池边设置救生人员,且配备的救生员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依据劳动部的规定,对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营者必需支配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而且消防值班人员、防火巡查员不得脱岗等等。保险合同 篇7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担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
45、、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自然灾难(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实行施救、爱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其次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财产的干脆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赐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干脆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巧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接着运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第四条保险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