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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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合集10篇保险合同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其次章 保险责任其次条 本保险分为根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根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漂浮、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患病不属于包装质量

2、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根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惊、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惊、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患病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

3、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四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斗或军事行动; 2.核大事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

4、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得悉后,应马上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实行施救和爱护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天内向当地保险

5、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一般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抢救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报告后,应当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天内赔。 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

6、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假如被保险人投保缺乏,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爱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商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货物患病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

7、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从得悉或应当得悉货物患病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18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以下第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_ 保险公司(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 保险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保险合同 篇2 合约书编号:_ 立合约书人: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

8、之时机,双方依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商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商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找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供应签约之时机。 其次条 居间酬劳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酬劳标准支领酬劳。 第三条 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方法之商定,或为本合约商定范围外之行为,致

9、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 其它商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方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_ 地址:_ 通讯地址:_ 乙方:_(业务居间人) 身份证字号: _ 户籍地址: _ 通讯地址: _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3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置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缘由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

10、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水道、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丢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

11、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一样。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

12、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全都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根底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

13、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

14、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2)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殊商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丢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连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

15、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_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学问:房贷保险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需购置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局部。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供应保障,假如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缘由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赐予赔偿。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贷

16、款方式购置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置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但该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1、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在发生上述灾难或事故中,为防止其扩散,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以及为削减损失对保险财产实行施救、爱护、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以下缘由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

17、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战斗、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地震及其次生灾难;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缘由以及自然磨损,正常修理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12时起到保单商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0.56%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 篇4 什么状况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人身安全或安康做出的一种保险,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确定就会涉及到效力问题,那么大家知道在什么状况下人身保险合

18、同的效力会终止吗?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什么状况下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以下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毁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导致死亡。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相关致死: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权利 保险人主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1、投保人、受益人有

19、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假如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有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担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主权利 1、打算合同效力及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依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同意是合同有效或者保险单合法转让的前提条件:以死亡为给

20、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及其保险金额,在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的状况下,合同无效;将依据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单进展转让或者质押时,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该转让或者质押无效。 2、指定与变更受益人。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有权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3、保险金受益权的复归。人身保险合同中,假如指定了受益人,则保险金受益权由受益人享有。但在某些状况下,受益权实际上复归被保险人。如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只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即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义务。 (1)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并没有其他受益

21、人; (3)受益人依法丢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没有其他受益人。 综上可知,在人身保险合同的期间内,只有基于特定的事由才会导致合同效力终止,如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具体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展了解。小编为你整理本篇文章,盼望对你有所帮忙。 保险合同 篇5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安康声明书,及其他商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其次条 凡身体安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诞生满一个月至21周岁的子女或其他有抚养关系的婴幼儿或

22、青少年(以下称被保险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婚嫁保险金最低领取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生活安定金最低年领金额为100元人民币,最高为10000元人民币。 保险责任的开头及缴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头。除另有商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季缴、半年缴、年缴及趸缴五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

23、凭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依据投保时与投保人的商定,担当以下一、二、三、四、五、六款所列保险责任中的任意一项或者数项: 一、小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6、7、8、9、10、1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小学教育保险金。 二、初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2、13、14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初中教育保险金。 三、高中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5、16、17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 四、大学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

24、单所载金额给付大学教育保险金。 五、婚嫁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22周岁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婚嫁保险金。 六、生活安定金(此款只供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投保时选择) 若投保人于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于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生活安定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18周岁时止。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从事保险人规定的“特种职业”的投保人,直接参与“特种职业”中所列的工作或劳动时患病意外损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给付的生活安定金为全额的一半。

25、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担当以下免交保险费的责任: 当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时,在被保险人开头领取商定的某项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因疾病或患病意外损害致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可以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连续有效。但当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并不担当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担当如下保险责任: 对于商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开头领取但未领完而身故,则该项保险金的未领取局部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对于商定的某项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开头领取前身故,则保险人退还投

26、保人就此项保险金已交保险费总计的两倍,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投保人因以下情事之全都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保险人不负给付生活安定保险金及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有意自伤身体, 三、有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斗、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九条 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

27、,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其次期及其次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投保人事前以书面形式反对保险 费自动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十条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形式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该保险单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维持本合同连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

28、人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保险人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投保人事前并未以书面形式作反对自动垫交的声明,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又缺乏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十一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安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投保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完毕后,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展鉴定。假如自投保人患病或患病意外损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完毕,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状况进展鉴定

29、。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小学教育保险金、初中教育保险金、高中教育保险金、大学教育保险金、婚嫁保险金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保险合同 篇6 1、建筑工程保险一般条款 1.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单保单号本投保单由投保人照实地、尽可能具体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本公司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本投保单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局部。1.工程关系方的名称和地址工程全部人承包人工程分包人其他关系方 2.被保险人名称和地址:

30、 3.被保险工程名称 4.被保险工程地点 5.被保险工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免赔额 5.1物质损失工程投保金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所用材料) (1)工程承包价 (2)工程全部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安装工程 每次事故指不管一次事故或一个大事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去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5.2特种危急赔偿限额 危急种类赔偿限额(不超过保额80%) 地震、海啸、洪水、风暴、暴雨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损失的20%) 5.3费率 5.4总保险费 6.保险期限 6.1建筑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

31、日止,其中包括_天的试用期 6.2有限责任保证期: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须与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全都) 7.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_ 7.1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7.2累计赔偿限额 7.3每次事故物质损失免赔额 7.4费率及保险费 8.工程具体状况 8.1建筑面积、高度、地下施工深度、跨度、层数、建筑构造、建筑材料 施工用机具及设备(详见所附清单):去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其他费用、总保险金额 9.工程关系方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保险公司_保险种类_保险金额_ 10.特殊条款 11.备注 请伴同本投保单供应以下文件 (1)工程合同 (2)承

32、保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度表 (5)工程地质报告 (6)工地概图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兹声明所填上述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内容(包括责任免除局部)的说明已经了解,同意根据该条款和附加内容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章)_ 电话_ 地址_ 日期_ 以下内容由保险公司填写: 经办人及日期_ 核保人及日期_ 保险合同 篇7 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兹退还贵公司上述保险合同,并申请终止该保险合同中全部的主合同和附加合同。 请贵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商定给付相应金额予保险合同投保人。若另有其他附加金额也请一并退还。贵公司于收到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的书面申

33、请之次日零时起,所负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投保人声明:本保险合同并无任何转让、抵押的事实;本人未有破产和涉及与本保险合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注: 一、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勿在空白申请书上签署。签署前,请慎重核对所填写的资料。 二、签名须本人亲笔并与本公司存档的投保单或经本公司认可的签名相符。 三、若投保人通讯地址已更改,请按新通讯地址正确填写,否则原通讯地址将被视为无更改或无错误。 四、请将保险合同和有效证件复印件连同此申请书一并递交。 五、银行账户必需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全部。 六、现金直接给付适用于支付金额小于1000元(含)的退费。 七、支付金额大于1000元的退费以现金支票形式支付,并且必

34、需由投保人本人持身份证于3日内前往银行解款领取现金。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保险合同 篇8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属于合同的一种,既然是合同,那么就确定是有成立及有效条件的,也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签订保险合同要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担保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公正、诚恳信用的原则。依据这一规定,作为保证人的保险公司在签订担保协议时,除要求放贷银行、借贷车主和汽车经销商都务必坚持最大诚信原则,这是担保合同和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法其

35、次章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状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照实告知。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有意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担当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依据担保法和保险法上述规定,保险公司在出具车贷保险单之前,应要求投保人(银行)和购车人必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照实告知原则,如投保人和购车人投保时供应虚假状况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如发生逃贷和贷款愈期

36、不还等索赔案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依法拒绝理赔。 保险单责任生效之前,应准时签订反担保协议。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供应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供应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反担保可以实行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抵押物可以是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质押物可以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以及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实行反担保以后,一段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借贷人有意不还或无力归还贷款时,依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

37、以该反担保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免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造成保险公司被动。 车贷保险合同、协议条款必需严谨、完善。笔者认为,现行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还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担当贷款本金和利息损失的90%的比例太高、太笼统,没有与相关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挂钩,而且对相关责任人10%的免赔责任不细,也不明确。 二是当发生车贷保证保险“代位追偿”(即先赔后追)时,对最终抵押物的处理者是银行、是保险还是经销商?在保险合同(协议)中也不明确,因回收的抵押物既有购车人所交本金(30%)和还贷局部,销售商有由银行转嫁的10%免赔和担保局

38、部以及未收回费用局部,保险人(承保公司)先行支付的赔款局部。如由贷款银行处置抵押物,难以调处多方利益关系,加之银行在其中的份额少,对抵押物的处置积极性不高,往往长期搁置,最终报废;假如由销售商处置更不合理,因他所担当的比例更少,只有10%. 鉴于此,在保险合同(协议)条款中,最好明确由保险公司为抵押物的处置人,由于保险人所占份额大,不仅处理抵押物的积极性高,而且也便于协调银行、销售商和保险人三方的利益关系。 保险合同 篇9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供应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

39、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如下: 一、乙方供应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担当保证责任。 二、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担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担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负责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保险合同 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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