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_领导_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究_徐祥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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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宄工作和取得的研宂成果,除了文中 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处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己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宂成果,也不包含获得酉 南政法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宂所做的任 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南政法大学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特授权 西南政法大 堂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并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 段保存、汇编以供查阅和借阅 同意

2、学校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文档。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说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 签 字 日 期 :年 Z月 A 硕 士 学 位 论 文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宄 Study of accomplice issues of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leading or participating in terrorist organization 作者姓名: 徐祥全 指导教师: 黄开诚副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内容摘要 近年

3、来日益频发的恐怖活动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作为对当前严峻复杂反恐 形势的回应,本文以在恐怖活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重点罪名一一组织、领导、参加 恐怖组织罪(以下简称本罪)为研究内容,力图以共犯为视角对本罪展开深入研宄。全 文重点研宄了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本罪行为方式探析。行为是研宄一切犯罪的基础,本罪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组 织行为、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为和其他参加行为,不同行为具有不同的特点及内涵。 组织行为相较于领导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组织行为本质上是平等主体间的自愿行为,而 领导行为是以权力为基础的命令或指示行为;参加行为与积极参加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 行为人主观积极程度的不同。不同行

4、为方式之间是可以相互转变的,且根据转变路径的 不同具有不同的 性质。 第二,本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之讨论。本部分着重研宄了本罪共犯理论分类的难 点问题,即本罪是否属于必要共犯。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一个误区,即笼统的认为本罪为 必要共犯,这种理解错误主要是基于如下原因产生的:一是主体复数性的误读,即将恐 怖组织的主体复数性与必要共犯的主体复数性等同;二是行为共同性的误读,即将行为 的趋同理解为行为的共同,从而认为恐怖组织中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之间亦成立共犯; 三是行为阶段性的误读,即将本罪与后续恐怖活动犯罪的阶段性混淆,从而错误的认为 既然后续恐怖活动犯罪一定为多人共同犯罪, 那么本罪就一定为必要共犯

5、。本罪是否为 必要共犯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笼统的认为本罪为必要共犯。 第三,本罪共犯法定分类研宄。我国共犯的法定分类是作用分类法和分工分类法相 结合的产物。本罪共犯人的认定具有一定独特性:一是恐怖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般 为本罪的主犯;二是参加者一般为从犯;三是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一般不能成 立胁从犯;四是教唆恐怖组织内部成员与教唆恐怖组织外人员实施犯罪的在定量刑时应 有所区别。 第四,选择性罪名之间的共犯问题。本罪为选择性罪名,立于行为共同说触犯本罪 的不同行为人之间可成立共犯,本罪的共犯包括三种情形,即相同亚罪名之间共犯、不 同亚罪名之间的共犯、相同亚罪名与不同亚罪名之间共犯并存

6、的状况。选择性罪名之间 的共犯量刑问题是研宄本罪的一大难点,在选择相应刑罚幅度后继续援引总则规定的应 注意避免重复评价;本罪中主从犯的身份可能与后续恐怖活动犯罪的主从犯身份存在着 交叉重合的关系,在量刑时应注意区分。 关键词: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必要共犯;选择性罪名 2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increasingly frequent terrorist activities have aroused great atten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country. As a response to the severe and

7、complicated current situation of anti-terrorism, the paper to study the crime of organizing, leading or participating in terrorist organization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66the crime,)-this important charges at the core of terrorist crimes, trying to conduct in-depth study of this crime as an accom

8、plice in perspective. The full text focuses on the following five aspects: First, this criminal behavior research. Behavior is the basis of all crime study, this crime include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leadership behavior, participate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behavior, different behavior have diff

9、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implications. Compared leadership behavior with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the biggest difference is that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essentially is a voluntary act on the principal of equality, but leadership behavior is based on the order or direction; The biggest difference be

10、tween participate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 behavior lies in the perpetrators subjective enthusiasm have different degrees. Different behaviors can be translated with each other and have different properties depending on the transition path. Second, discussion of random complicity and necessary accom

11、plice. This section focuses on the difficult issue of this crime classification accomplice theory. Theorists about this there has been a misunderstanding, that is whether the crime is a necessary accomplice or not. This misunderstanding is mainly based on the following causes: First, the misreading

12、of the main complex, which is about equal terrorist organization to necessary accomplice of the main complex; Second, behavior common misreading, that is misunderstand convergence behavior as a common behavior, which is also considered complicity set up among terrorist organization between no intent

13、ion communication perpetrator; Third is a misreading of the stage acts, is about the confusion of the crime and terrorist crimes subsequent stage, so wrong to think that since follow certain terrorist crimes for more than a common criminal, then this crime is certainly a necessary accomplice. Whethe

14、r it is necessary accomplice of this crime should analyze specifically, we cant generally considered accomplice in this crime as necessary. Third, the legal classification of complicity in this crime. Our complicity statutory taxonomy is combination of role classification and division of discrete. A

15、ccomplice identified in the crime with a certain uniqueness, this section focuses on the following issues: First, the organizers and leaders of the terrorist organization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are principal sin; Second, participants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are accomplice; Leader, active part

16、icipant under normal circumstances are not coerced offender; Fourth, abetting the member of organization or abetting members of outside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to commit crimes should be different in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Fourth, issue of complicity between the selectivity charges. This cri

17、me is a selective charges, standing the theory of the behavioral common, the behavior may establish complicity between different actors committing this crime, accomplices of this crime include three cases, namely same sub-charges accomplice, complicity between the different sub-charges, accomplice c

18、oexistence between the same and different sub-charges. Sentencing of selective charges of complicity is a major difficulty for studying this crime, after selecting the appropriate penalty margin if continued to invoke the general provisions should be taken to avoid repeated evaluation. Key words: Th

19、e crime of organizing, leading or participating in terrorist organizations; Necessary accomplice; Selective charges 2 一、 本罪共犯行为方式探析 . 3 (一) 行为方式分类研宄 . 3 (二) 行为方式比较研宄 . 8 (三) 行为方式转化研宄 . 9 二 、 本罪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之讨论 . 12 (一) 必要共犯学说及评析 . 12 (二) 本罪必要共犯之误读 . 15 (三) 参加、组织恐怖组织罪为任意共犯 . 19 (四) 领导恐怖组织罪为必要共犯 . 20 三 、

20、本罪共犯法定分类研宄 . 21 (一) 共犯分类理论概述 . 21 (二) 本罪共犯的具体认定 . 25 四 、 本罪选择性罪名之间的共犯问题 . 31 (一) 选择性罪名概述 . 31 (二) 选择性罪名之间可以成立共犯 . 32 (三) 选择性罪名之间共犯的量刑 . 33 参考文献 3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宄 引言 恐怖活动与邪教、黑社会一起被联合国并称为世界三大灾难,到了 21世纪恐怖活 动更是成为了一种需要认真对付的时代疾病。 1据经济与和平研宄所最新编制的 “ 全球恐 怖主义指数 ”称,从 2001年至 2011年的 10年期间,中国的恐怖主义指数从 2. 72上升

21、 为 4. 99,排名由 43上升至 23。 2近些年来我国恐怖活动犯罪日益猖獗: 2009年乌鲁木 齐 “7. 5” 事件造成 1700多人受伤、 197人死亡; 2013年 6月 26日新疆鄯县暴力恐怖 袭击案件造成 24人遇难; 2014年昆明 “3. 01” 暴力恐怖袭击案件造成 29人遇害, 143 人受伤。 3 伴随着恐怖活动的日益频繁,学术界也对恐怖活动犯罪给予了越 来越多的关注。目 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研宄主要侧重于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恐怖活动、恐怖组织等基 本概念的界定,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如 “ 我国刑法中 恐怖活动犯罪 的认定 ” ( 陈忠林, 载现代法学 2002年第 10

22、期 ); 二是关于恐怖活动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对策研宄,如 “ 冷战后恐怖主义的动因分析 ” ( 王世雄、胡永浩,载世界经济与政治 1998年第 11期 ); 三是关于反恐刑事立法的研宄,如 “ 国际反恐怖犯罪与我国刑事立法 ” ( 刘凌 梅,载法学评论 2001年 02期 ); 四是不断吸收和引进国外先进的反恐成果,如卡 洛斯邦一一 国际恐怖组织内幕(克里斯托夫 多布森等著,常雅茹译, 1986年版 ) 。 我国目前关于恐怖活动犯罪这一类罪的研宄已经较为系统、深入和全面,但是对恐怖活 动犯罪这一类罪中的个罪却关注较少,特别是对在恐怖活动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本罪 明显不够重视,以共犯为视角对本罪进

23、行的研宄更是鲜有所见,无专门研宄本罪的专著。 可见我国目前对本罪的研宄尚处于初级阶段。 然而本罪在打击恐怖活动犯罪过程中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本罪进行深入 研宄正是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形势所需。基于此,本文拟以共犯为视角对本罪作进 一步研宄,以期对反恐活动的有效开展和本罪研宄的深入有所裨益。本文论题将研宄方 向定位于本罪的共犯问题兼具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其实践价值体现在作为对当前严峻 1 英 克里斯托夫 多布森:卡洛斯邦一一国际恐怖组织内幕,常雅茹译,北京: 时事出版社, 1986年版,第 1页。 2 “ 全球恐怖主义指数:中国比美国更易受到攻击 ” : http:/A3A213/06

24、 3 “ 冋顾 20世纪 90年代以来 东突 制造的 15起重大恐怖袭击事件 ” : http:/ _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宄 _ 反恐形势的回应,可以为反恐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其理论价值体现在 以共犯这一独特视角对学界并不十分重视的本罪进行研宄,有助于加深对本罪的理解并 进而推动本罪的进一步发展和 完善。 本文在吸收借鉴前辈研宄成果的基础上力图有所创新,该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第一,不以恐怖组织的成立为标准,而是以行为是否借助于权力为标准来区分 领导行为与组织行为;第二,将行为方式转化进行分情况讨论,传统观点通常整体讨论 组织、领导、参加行为之间是否存

25、在转化的问题,本文则具体问题提具体分析,认为参 加行为可以向积极参加行为转化,参加行为转变为组织、领导行为的属行为吸收,组织、 领导行为之间只能并存;第三,指出本罪为必要共犯观点的错误之处,认为虽然领导恐 怖组织罪为必要共犯,但是参加、组织恐怖 组织罪为任意共犯,因此不能笼统的说本罪 为必要共犯。 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宄 本罪共犯行为方式探析 行为是研宄一切犯罪的基础,刑法学有句古老的格言 “ 无行为则无犯罪 ” ,行为之 于犯罪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4每个人都需要对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负责,这正是刑 事责任产生的基础,但此处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而非自然意义上的行为或者 “

26、 裸 ” 的行 为,因为 “ 裸 的行为论是不正确的,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刑法上才具有意 义, . 与构成要件无关的的行为,在刑法上是毫无意义的 ” 。 5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 规定,本罪具有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行为包括四种,即组织行为、领导行为、积极参加行 为、一般参加行为。 (一)行为方式分类研究 1. 组织行为 “ 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其具有一定的整体性或者系统性 ” 是组织一词的基本 含义之一。 6 7 8现代汉语词典中关于 “ 组织 ” 一词的解释有助于我们理解刑法学意义上的组 织行为,但刑法学上的 “ 组织 ” 并不能与生活意义上的 “ 组织 ” 一词等同。关于本罪中 组织一词具

27、体含义的理解,刑法学上有着不同的见解,通说认为组织行为是指恐怖组织 成立之前的组建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组织行为不仅包括为了成立恐怖组织的组建行 为,也包括恐怖组织成立之后为了维持恐怖组织的正常运转而而继续招募人员的行为。 8以恐怖组织是否成立来判断组织行为是否成立是不准确的,要想准确区分组织行为应把 握本罪中组织行为的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本罪中组织行为 和领导行为是作为相对应的 概念提出的,组织行为应与领导行为相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领导行为必须依托一 定的权力,组织行为则无需以权力为后盾,它应当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自愿行为;第二, 组织行为所能跨越的时间维度不应局限于恐怖组织成立之前,只要

28、是符合组织行为的内 4 H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 85页。 5陈兴良: “ 共同犯罪论 ” ,现代法学, 2001年第 22卷第 3期,第 48页。 6 H小野清一郎,前注 4,第 54页。 7张明楷: 刑法学 ( 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 617页。 8翟金鹏: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研宄 ” ,犯罪研宄, 2004年第 3期,第 56页。 _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究 _ 涵,如恐怖组织成立之后为了扩大恐怖组织而实施的招募成员的行为都应当纳入到组织 行为规制的范畴,否则在恐怖组织成立

29、之后的组织行为就无法通过刑法予以处置,这有 放纵犯罪之嫌;第三,组织的对象是人,此处的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单位 ) , 包括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组织的外 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常见的组织方式包括利用网络发布招募公告的行为、募集 资金行为、对新成员进行宣传教育的行为、发展恐怖组织组织成员行为、策划实施恐怖 活动行为等。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组织行为不仅可以发生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前也可 以发生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后,是指行为人为了成立恐怖组织或者为了维系恐怖组织的正 常运转,在相对人自愿的基础上而实施的安排或者协调相关人员的行为。 2. 领导行为 学

30、界对何谓领导恐怖组织行为的观点并不一致:一种 观点认为此处的领导是指 “ 恐 怖组织中居于领导地位的人所实施的组织、策划行为 ” ; 9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领导,主 要是指 “ 策划、指挥恐怖活动组织的具体活动 ” 。 1(1第一种观点强调恐怖活动犯罪中人 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处于领导地位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可认定为领导行为,第二种观点更 加强调行为在恐怖活动犯罪的具体作用,认为只有行为客观上能起到策划、指挥等具有 领导性质的作用方可认定为领导行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从一个侧面对领导行为作了有益 探讨,但仅从行为人的地位或者行为的客观作用角度出发研宄领导行为都是片面的,因 为领导行为 最终是人的行为,应将

31、行为人的地位和行为所起的作用结合起来判断具体行 为是否是领导行为。行为是否属于领导行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进行探讨:第一,关 于领导行为成立的时间维度问题,上述两种观点都比较倾向于认为恐怖活动犯罪中的领 导行为仅成立于恐怖组织成立之后,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前无领导行为存在的基础,但并 没有说明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前无法成立领导行为的原因;第二,关于领导行为的本质问 题,可以说上述两种观点均未揭示领导行为的本质,而是通过“ 策划、指挥 ” 等词语对 领导行为进行描述性陈述,此种解释方法更似同意语义转换, 对领导行为研宄的深入并 无多大裨益;第三,关于领导行为的主观目的问题,上述两种观点并未触及领导行为的

32、 主观目的问题,然而领导行为通常是基于一定目的产生的,行为目的对行为具有重要的 9尉文明: “ 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 1期,第 17页。 115张明楷,前注 7,第 617页。 4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究 指引作用,因此在研宄领导恐怖组织行为时有必要就其主观目的作深入研宄。 首先,领导行为的成立时间应限于恐怖组织成立之后。在恐怖组织成立之前当无领 导行为成立之前提,因为恐怖组织成立之前无领导行为成立的权力基础,领导行为应当 是基于一定权力而实施的命令或其它带有上下服从性质的行为,而权力的产生一般依托 于一定组织, * 1

33、1 *恐怖组织中的权力应当是特定行为人基于恐怖组织成员的信任,通过恐 怖组织内部的章程或者程序而获得领导地位后而由恐怖组织赋予的,由此可见恐怖组织 的成立是领导行为产生的权力基础。 其次,领导行为的本质是基于权力的上下服从关系。看事物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 12领导 恐怖组织行为的本质就是通过恐怖组织获得权力,行为人在获得权力之后在其权 力所及范围之内进行指示、命令或者其它类似行为,那么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领导恐怖 组织行为至少应判明如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 一是是否通过恐怖组织获得权力;二是是否 利用了该权力;三是行使权力的行为是否对恐怖组织造成了影响。 再次,领导行为必须具有领导恐怖组织的目的,

34、这是领导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 求。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该目的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予以判断:一是看其是否明知自己 在恐怖组织中所处的地位;二是看其是否利用了其所处地位带来的权力;三是看其 是否 明知其所实施的领导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此处的领导恐怖组织的目的是抽象意义上的目 的,只要行为人能够意识到其领导行为有助于恐怖组织的发展即可,至于具体到每一个 领导行为的具体目的则在所不问,事实上实践中每一次具体的领导行为的目的是千差万 别的,有时是为了恐怖组织的长期发展制定计划或者战略,有时是为了实施某一次具体 恐怖活动,有时是组织内部成员进行恐怖训练,因此判明每一次领导行为的具体目的既 无可能也无必要。 3

35、. 参加行为 参加不同于参与,在我国刑法中 “ 参与 ” 出现过 5次,在总则部分第 26条出现了 1 次,在分则第 226条 ( 2次)、 242条、 247条共出现了 4次;而 “ 参加 ” 在我国出现过 35次,其中分别在总则第 9条、 28条、 43条、 46条出现过 4次,在分则部分出现过 31 次。参与主要指行为人与其他行为人一道实施了某项具体犯罪,刑法对行为人单纯的参 韦庆旺、俞国良: “ 权力的社会认知研宄评述 ” ,心理科学进展, 2009年第 17卷第 6期,第 1337页。 周久义: “ 列宁对唯物辩证法范畴的贡献 ”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2年第 6期,第 15页

36、。 5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宄 与行为并不予以处罚,刑法所惩治的是参与之后的具体犯罪行为;参加行为不仅可以指 行为人加入到某一犯罪过程中,还可以指行为人加入某一犯罪组织,在指加入某一具体 犯罪活动时单纯的参加行为并不值得刑法评价,但在指加入到某一犯罪组织(如参加恐 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其参加行为本身就是值得科处刑罚犯罪行为,此时的参加 行为本身而非参加后的后续犯罪活动就已经进入了刑法规制的范畴。本罪中的 “ 参加 ” 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加入到恐怖组织的行为。 13关于参加恐怖组织行为有如下几个方面的 问 题需要予以明确: 一是关于参加恐怖组织的成立时间问题。参加恐怖组织是否

37、以恐怖组织成立为必要 呢?通说认为参加恐怖组织应以恐怖组织成立为前提,该说认为既然没有恐怖组织事实 的存在,就根本谈不上参加恐怖组织的问题。 14可是该观点面临着一个现实难题,即当 为了成立恐怖组织而招募成员时对那些积极加入者如何认定的问题,对于主要招募者可 以以组织恐怖组织罪定罪,但显然不能对那些参加者也按照组织恐怖组织罪定罪,但是 若将参加恐怖组织罪限定于恐怖组织成立之后则有可能无法通过刑法对上述参加行为 予以规制,这与从严打击恐怖主义的立法目的是相悖的。本文认为恐怖组织成立前后都 可以成立参加恐怖组织罪,事实上此处的参加恐怖组织并不以恐怖组织完全成立并正常 运转为必要,只需要行为人意识到

38、恐怖组织即将成立、正在成立或者已经成立即可,若 行为人仍然决意加入并期望成为已经成立或者可能成立的恐怖组织的一员,就可以据此 认定为参加恐怖组织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关于办理暴力 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也进一步证实参加恐怖 组织罪的成立无需以恐怖组织事实成立为必要,如 根据该司法解释只要行为人具有恐怖 的目的而纠集他人实施散发含有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志物的,即可以本罪论处,至于 恐怖组织是否事实成立则在所不问。 二是关于参加恐怖组织的主观目的问题。参加恐怖组织应当具有成为恐怖组织一员 的目的,此目的是参加恐怖组织的直接目的,也是成立参加恐怖

39、组织罪的必备条件,误 以为非恐怖组织或者加入恐怖组织之后才发现是恐怖组织的,不应当以参加恐怖组织罪 论处。但是司法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将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直接目的与参加恐怖组织的动 机、参加恐怖组织的最终目的区分开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并非参加 恐怖组织罪成立的 13赵秉志: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 531页。 14杜邈:反恐立法研宄,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 121页。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宄 必备目的,事实上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只是绝大多数意图加入恐怖组织者的动机,但实践 中并不排除意图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或者为了将恐怖

40、组织作为保护伞而加入恐怖组织 的情形存在。此外,还应注意到参加恐怖组织的目的与加入恐怖组织之后的实施具体恐 怖活动犯罪的目的也是不同的,同时也不能将个人参加恐怖组织的目的与恐怖组织整体 的目的相混淆。希望加入特定恐怖组织是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直接目的,也是参加恐怖组 织行为与组织、领导恐怖组织行为的重要区别。 三是关于参加恐怖组织的具体程序问题。关于此问题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研 宄:一是参加恐怖组织是否以履行一定程序为必要;二是关于加入的方式问题,即是否 以明示为必要。加入恐怖组织通常会有一定的仪式,如宣誓、参加培训等,但这并非参 加恐怖组织的必经程序,如有的行为人虽然没有经过任何宣誓等加入程序

41、,但是已经参 加了恐怖组织相关活动的也应当认定为参加恐怖组织行为,因为一个行为的入罪条件应 当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 15所谓犯罪构成要件就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法律条 文,如若将参加程序作为成立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必备条件,实质上是不当的扩大了犯罪 构成要件,将导致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打击范围缩小,这有可能会放纵犯罪。那么是否意 味着不需要经过任何过程,只要行为人允诺加入恐怖组织就可以认定为参加恐怖组织罪 呢?显然也不是,任何行为都有一定过程, 16如一个人主观上想加入恐怖组织,客观上 多次与恐怖组织联系,并且恐怖组织也答应其 加入,但双方除电话联系外再无其他,此 种情形应否认定为参加恐怖组织罪

42、呢?显然不能,因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 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 17 18上述案例当中行为人主观上虽然有参加恐怖组织的故意, 客观上亦有打电话联络的行为,但是其客观的打电话行为尚不足以达到需要利用刑罚手 段规制的程度。此外,确实没有加入恐怖组织,但参加了一次恐怖组织的恐怖活动的, 也不宜以参加恐怖组织罪论处,只能以行为人实施的具体恐怖活动犯罪论处 。 1S 四是参加的方式问题。加入恐怖组织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 式,明示的方式如书面申请、电话允诺等,默示的方式主要是指虽未明确表示加入恐怖 组织的意思,但是事实上却有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如听命于恐怖组织或接受恐怖组织

43、 15 H小野清一郎: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 6月版,第 7-13 页。 16参见刘仕心:刑法中的行为理论研宄,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 2012年 3月版,第 57页。 17参见聂立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研宄,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第 46页。 18赵常青: “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 ” ,现代法学, 2002年第 15卷第 1期,第 5页。 7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共犯问题研究 的任务等。参加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认定为参加恐怖组织

44、行为: ( 1)参 加或者纠集他人参加恐怖组织的; ( 2)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出境或者组织、策划、 煽动、拉拢他人出境的; ( 3)为接受恐怖组织训练,出境或者组织、策划、煽动、拉 拢他人出境的; ( 4)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其训练,在境内跨区域活动,进行犯罪 准备行为的。 4. 积极参加行为 积极参加是参加行为的一种,从字面意义上来看积极参加是在 “ 参加 ” 前面加上 “ 积 极 ”来修饰行为人的主动性程度,将参加恐怖组织进一步区分为积极参加和一般参加行 为是从严打击恐怖主义在立法中的体现。那么在现行立法中我们应如何准确适用 “ 积极 参加恐怖组织 ”这一刑法幅度呢?个人认为应当分两步

45、走:第一步,先判明行为人的行 为是否属于 “ 参加恐怖组织行为 ” ,将参加行为与组织、领导恐怖组织行为区别开来; 第二步,再判明该参加行为的积极性程度, 明确该行为属于参加行为中的积极参加行为。 在如上两步走的判断过程中第二步是是难点和重点,判断一个行为人的主观积极性不能 单纯的从主观方面去判断,应当从该行为客观方面体现的主观性入手。 19实践中如下几 种参加行为可以评价为 “ 积极参加恐怖组织 ” :一是为了参加恐怖组织而积极准备的, 如学习大量恐怖知识、积极参加恐怖培训的;二是串通他人一起参加恐怖组织;三是多 次参加恐怖组织举行的活动的;四是参加恐怖组织之后积极参与恐怖组织组织的相关恐 怖活动的。 (二)行为方式比较研究 1. 组织行为与领导行为的区别 正确区分组织行为与领导行为是本罪认定的难点之一,通过以上关于组织行为与领 导行为的具体论述可以看出两者之间至少存在如下区别:第一,成立时间不同,组织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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