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花闹出乌龙指 15秒损失400余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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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海法治报 /2018 年 /1 月 /16 日 /第 A06 版 法治庭审 眼花闹出乌龙指 15 秒损失 400 余万 全国首例涉 “ 新三板 ” 乌龙指案在浦东法院调解结案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王治国 乌龙指,作为一种独特的现象,在俗称 “ 新三板 ” 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曾数次出 现。那么,作为因乌龙指成交的证券交易,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又是否可以撤销呢? 2016 年 12 月 16 日,北京兴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兴源公司)以每股 430 元,以真 实意愿价格 4.3 元的 100 倍,向上海合之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合之力)、深圳市恒泰九 州投资合伙企业

2、(下称深圳恒泰)合计买入 1 万股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下称信中 利股票)。兴源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交易,因协商未果,先后在沪深两地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全国首例涉诉 “ 新三板 ” 乌龙指案件,记者昨天获悉,经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该案 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手指一滑出大错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兴源公司向 “ 新三板 ” 运营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发送了交易操作过程说 明,对因自己公司操作不当引发的乌龙指一事作了详细说明: 2016 年 12 月 16 日下午 13 点,全国中小股份交易系统开始交易,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 生作为当天的操盘人员开始操作股票交易。 1

3、3 点 00 分 48 秒,王先生首次出价,拟以 4.20 元 /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 20000 股。 13 点 01 分 11 秒,王先生再次出价,拟以 4.30 元 /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 10000 股。说明称,因王先 生自身患有一定眼部疾病,加之尚未完全从午休状态中恢复过来,在第二次操作报价时,误将原 计划出价的 4.30 元 /股输为 430 元 /股,出价后王先生并未发现错误。 13 点 02 分 34 秒,王先生撤回了以 4.20 元 /股购买信中利股票 20000 股的委托。 13 点 03 分 02 秒,王先生再次出价,拟以 4.20 元 /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 10

4、000 股。委托指令发出后,王 先生发现第二次出价的错误,但此时已经以 430 元 /股的价格购入信中利股票 10000 股。 当天交易结束后,根据新三板交易系统披露的信息,兴源公司已经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以 430 元 /股的价格分别向上海合之力买入信中利股票 6000 股,向深圳恒泰买入信中利股票 4000 股。 由于该笔交易自错误协议定价委托买入到成交仅用了 15 秒的时间,王先生虽及时发现委托有误, 但已无法撤销。 在沪诉讼以调解结案 兴源公司认为,这两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向上海合之力、深圳恒泰 主张申请撤销交易,双方相互返还股票及现金。协商未果后, 2017 年

5、4 月 7 日,首先在浦东法院 将上海合之力告上法庭。 在民事起诉状中,兴源公司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 13 时 01 分 24 秒成交的编号为 20310 号的股票交易合同;二是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票购买 价款人民币 258 万元。 审理中,法院就合同撤销的后果向双方释明后,原告提出,愿以不超过合同标的 258 万元的 20%,即 51.6 万元,作为损失赔偿给被告;原告不返还被告 6000 股信中利股票,可按信中利股 票停牌前 19.15 元 /股的价格,支付给被告相应折价款,并赔偿被告交易税费 4450.5 元。三项合计 63.535

6、 万元。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以 430 元 /股价格买入涉案 6000 第 1 页 共 2 页 股信中利股票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第二,涉案交易合同能否撤销。 原告认为,其发出的 430 元 /股的买入指令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意思表示错误,有权请求 法院撤销。 被告则认为,全国股转公司认可交易的合法性,应优先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撤销系争交易合同则违反了证券交易的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另外,不排除原告故意输入 430 元 / 股价格的可能,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按照误解处理,交易价格未超出投资者认知范围, 操作风险是交易风险的一部分,原告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

7、 后经法院调解, 2017 年 11 月 30 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合之力支付原告 兴源公司 180.6 万元,涉案的 6000 股信中利股票归原告所有。 为了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7 年 3 月 27 日,全国股 转公司实施的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 申报无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 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据介绍,新规实施后,将有效避免乌龙指现象再次出现。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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