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出原价100倍买入1万股股票,15秒损失400多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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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报 /2018 年 /1 月 /16 日 /第 003 版 现在开庭 高出原价 100 倍买入 1 万股股票, 15 秒损失 400 多万 全国首例涉 “ 新三板 ” 交易系统乌龙指案在上海浦东法院调解结案 王治国 乌龙指,作为一种独特的现象,在俗称 “ 新三板 ” 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曾数次出 现。那么,作为因乌龙指成交的证券交易,是否属于重大误解?又是否可以撤销呢? 2016 年 12 月 16 日,北京兴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源公司)以每股 430 元, 超出真实意愿价格 4.3 元 100 倍,向上海合之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合之力)、深圳 市恒

2、泰九州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深圳恒泰)合计买入 1 万股北京信中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以下简称信中利股票)。兴源公司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交易,因协商未果,先后在沪深 两地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全国首例涉诉 “ 新三板 ” 交易系统乌龙指案件,据悉,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 近日该案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眼花闹出乌龙指 15 秒损失 400 余万元 2016 年 12 月 19 日,兴源公司向 “ 新三板 ” 运营机构全国股转公司发送了交易操作过程说 明,对因自己公司操作不当引发的乌龙指一事作了详细说明: 2016 年 12 月 16 日 13 时,全国中小股份交易系统开始交

3、易,兴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作 为当天的操盘人员开始操作股票交易。 13 点 00 分 48 秒,王先生首次出价,拟以 4.20 元 /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 2 万股。 13 点 01 分 11 秒,王先生再次出价,拟以 4.30 元 /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 1 万股。说明称,因王先生自 身患有一定眼部疾病,加之尚未完全从午休状态中恢复过来,在第二次操作报价时,误将原计划 出价的 4.30 元 /股输为 430 元 /股,出价后王先生并未发现错误。 13 点 02 分 34 秒,王先生撤回了以 4.20 元 /股价格购买信中利股票 2 万股的委托。 13 点 03 分 02 秒,王先生再次

4、出价,拟以 4.20 元 /股的价格买入信中利股票 1 万股。委托指令发出后,王 先生发现第二次出价的错误,但此时已经以 430 元 /股的价格购入信中利股票 1 万股。 当天交易结束后,根据新三板交易系统披露的信息,兴源公司已经通过协议定价的方式,以 430 元 /股的价格分别向上海合之力买入信中利股票 6000 股,向深圳恒泰买入信中利股票 4000 股。 由于该笔交易自错误协议定价委托买入到成交仅用了 15 秒的时间,王先生虽及时发现委托有误, 但已无法撤销。 协商撤销未果分别起诉 在沪诉讼以调解结案 兴源公司认为,这两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向上海合之力、深圳恒泰 主张

5、申请撤销交易,双方相互返还股票及现金。协商未果后, 2017 年 4 月 7 日,首先在浦东法院 将上海合之力告上法庭。 在民事起诉状中,兴源公司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 13 时 01 分 24 秒成交的编号为 20310 号的股票交易合同;二是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票购 买价款 258 万元。 审理中,法院就合同撤销的后果向双方释明后,原告提出,愿以不超过合同标的 258 万元的 20%,即 51.6 万元,作为损失赔偿给被告;原告不返还被告 6000 股信中利股票,可按信中利股 票停牌前 19.15 元 /股的价格,支付给被告相应折价款

6、,并赔偿被告交易税费 4450.5 元。三项合计 第 1 页 共 2 页 63.535 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以 430 元 /股价格买入涉案 6000 股信中利 股票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第二,涉案交易合同能否撤销。 原告认为,其发出的 430 元 /股的买入指令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意思表示错误,有权请求 法院撤销。 被告则认为,全国股转公司认可交易的合法性,应优先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撤销 系争交易合同则违反了证券交易的交易结果恒定原则。另外,不排除原告故意输入 430 元 /股价格 的可能,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按照误解处理,交易价格未超出投资者认

7、知范围,操作 风险是交易风险的一部分,原告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 后经法院调解, 2017 年 11 月 30 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合之力支付原 告兴源公司 180.6 万元,涉案的 6000 股信中利股票归原告所有。 据财经媒体报道,新三板曾数次出现乌龙指现象 2015 年 3 月 20 日,某证券公司交易员在买入红豆杉股票时,将 6.8 元的报价错敲成 68 元。 结果该股突然以 68.40 元成交了 1000 股,较之前的股价瞬间暴涨 877%。而就在同一天,上一笔 交易价格还在 9 元的九鼎投资,突然出现一笔 99 元的报价,股价涨幅瞬间飙升到 1017.38%。

8、 2017 年 3 月 8 日,一名买方买入宁波水表股票时错将 19.70 买入价输为 1970 元,随后被交 易对手迅速点击成交,损失 390 万元。 据分析,乌龙指成为新三板独特的现象,与新三板的交易制度有关。新三板有 1 万家企业采 取协议转让方式,与做市转让方式平分秋色。 协议转让虽然同样也能达成交易、形成价格,但与股民熟悉的 A 股竞价交易不同。在协议转 让中,系统不会自动为买卖双方撮合交易,投资者需要手动进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成交。所以, 协议转让中,市场遵循的不是价格优先,而是时间优先,全凭投资者眼疾手快,才能抢得最优价 格。 由于交易流程中的人工操作成分较大,交易者一旦发生操作

9、疏忽,极易出现乌龙指。而且, 新三板的股票交易规则原先并未设涨跌幅限制,在此种交易规则下,一旦投资者输错交易价格而 出现大乌龙指,极易引发价格剧烈波动,甚至有人借此操控股票价格。 为了防范异常价格申报和投资者误操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017 年 3 月 27 日,全国股 转公司实施的关于对协议转让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的通知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股票,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 20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50%。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 申报无效。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 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据介绍,新规的实施,有效避免了乌龙指现象再次出现。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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