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9章物权法教学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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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第9章 物权法教学ppt课件省级精品课程教材省级精品课程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高等院校财经专业精品教材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第四版)(第四版)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编写组编写组 编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九章第九章 物权法物权法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第二节 所有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目录第四节 担保物权本本 章章 提提 示示本章主要介绍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是规范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中起基础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本章以物权法和担保法为基础,重点介绍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种制度。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

2、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商鞅商鞅 商君书商君书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 (3)物权是以对物的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 (4)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是规范物权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物权法律关系是指在物权发生、变动和消灭过程中,由物权法律调整而产生

3、的法律关系。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甲向政府土地部门申请一块土地A,建筑房屋B。 假设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而以土地A和房屋B担保此项债务;后来,甲因为资金紧张而将房屋B转让给丙;同时甲将朋友丁委托自己保管的一幅古画C也一起卖给了丙。问题:上述包括哪些物权关系?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二、物权的分类 为巩固社会所有制关系,物权法奉行物权法定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根据物权法规定,可将我国物权分为以下几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

4、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四、物权的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做了具有特色的制度构建。表现在: 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制度。 二是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要件。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 (3)指示交付。(4)占有改定。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五、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为了保障权利人对物利用的实现,在法律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方式,对其利益的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 其包括以下几种: (1)确权请求权 (2)返还原物请求权 (3)排除妨碍请求权 (4)恢复原状请求权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甲有祖传制造宝刀的技术,乙为爱刀之人,

5、于是与甲签订合同以10万元的价格订购一把屠龙宝刀。 甲屠龙宝刀制造成功后,乙交付10万元于甲,而甲交付屠龙宝刀于乙。 乙的仇人丙知道后恐受其害,与某日深夜将屠龙宝刀砸成铁块。问题:甲可以用哪几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利益?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一般规定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无期限物权。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要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和已有权利,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根据,直接通过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第二节 所

6、有权 甲辛苦劳动,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收获了西瓜一车到市场去卖。途中见有路人抛弃的易拉罐,就捡了一些。甲的邻居乙是个工艺品厂的工人,看见甲的易拉罐,未征得甲的同意把它做成了工艺品。问题:设例中有哪些物权的发生? 二、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和种类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物权法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二节 所有权共 有第二节 所有权 (二)共有权的行使 对于共有权的行使,我国物权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这一原则统一适用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1. 共有财产的处分。2. 共有财产的分割。第二节 所有权 三、建筑物

7、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住房等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1.专有权2.共有权3.管理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方式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三节 用益物权

8、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通过非法律行为而取得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1.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2.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第三节 用益物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适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用益物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凡已经行使了宅基地申请权且取得了宅基地的,因出卖房屋、抵押房屋导致无房屋居住的,不能再申请取得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

9、设施,该权利不受期限限制。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国家所有的城镇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第三节 用益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

10、殊原因。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有:1. 划拨方式。2. 出让方式。3. 流转方式。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和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作为权利客体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第三节 用益物权 四、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方便和利益而使用的他物权。其中,地役权人使用、经营的土地为需役地,他人的土地,即他人提供给地役权人使用的土地为供役

11、地。 地役权是为利用他人土地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我国民法长期未规定地役权制度,只规定了相邻关系。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四节 担保物权 (二)抵押财产1. 抵押财产的范围。2. 禁止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物登记1. 抵押物登记的范围和抵押物登记的部门。2. 抵押物登记的效力。第四节 担保物权 (四)抵押的效力1. 抵押担保的范围。2. 抵押对租赁关系的影响。3. 对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限制。 (五)抵

12、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2. 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第四节 担保物权 (六)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第四节 担保物权 二、质押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或办理出质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第四节 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押 1. 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

13、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动产质押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 (2)对质物孳息的效力。 3. 质权的实现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三)权利质押1.权利质押的概念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处分该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2.可质押的权利范围3.权利质押的设定和效力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 (一)留置的概念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

14、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的效力1. 留置担保的范围。2.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保管。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是指在债权人留置财产后一定期限内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处置留置物并就该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的消灭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1. 主债权消灭。2.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3.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第四节 担保物权 甲为担保某笔债务,将自己拥有的一辆小汽车抵押给A,后为担保另一笔债务,又将该汽车质押给B。B发现该汽车烧机油,将车辆送至C处维修,因维修费用产生争议,车辆被C留置。 问题:该汽车被拍卖后,如何分配价款?第四节 担保物权 除上述担保物权类型外,我国还有保证和定金两种担保方式。 保证是以人的信用作为担保,不能是债务人本人提供。 定金,是指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第四节 担保物权 对于定金的数额,担保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感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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