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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博览 226 2017 01 (中) LEGALITY VISION 法制园地 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 缺失与反思 张晓燕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 050000 摘要:解决离婚纠纷的法定方式一共有两种,即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通过法定离婚方式,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离婚 自由,但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为了提高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应该加强对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 坚持对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化的原则,给予其特殊的法律保护。本文首先对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缺失现象进行分析,然 后探讨离婚制度中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最后就这些问题进行反思
2、,望采纳。 关键词:现行离婚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缺失;反思 中图分类号: 092丄 9 文献标识码 M 文章编号 :2095 -79- (2(7)02 -0226-02 作者简介:张晓燕 Q9S0-),女,汉族,河北灵寿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现就职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团 委,研究方向:未成年人教育。 现行的离婚制度 保护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体现 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自治的尊重。同时,在诸多离婚 案件处理过程中,离婚制度更多倾向于对婚姻当事人 意志的考虑,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感受,未成年人子女 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一旦父母离婚事实形成,对其教 育、监护、抚养以及健康成长都会造成影响。
3、基于此, 加强对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缺失及反思的研 究具有 +分现,实的 章 义。 一、现行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分析 婚姻双方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称之为离 婚。现行离婚制度下分为行政登记离婚制度以及法院 判决离婚制度,一种是婚姻双方当 事人达成离婚合意 后,通过行政登记离婚方式处理婚姻关系;另一种是当 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证据给出离婚 判决。不管是哪一种离婚制度,都是站在婚姻当事人 角度出发,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却有待完善,忽视了未 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一) 行政登记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 行政登记离婚制度,指的是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 离婚,达成合意后,到婚
4、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 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并能够适当处理财产及子女 问题后,发放离婚证。可以看出,该制度尊重离婚当事 人的自由权利,但对于未成年子女权益审查方面的内 容缺失,关于审查权限等更是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中相关条款,行政登记离 婚,需要当事人持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并 询问。当双方都具有离婚意愿,同时在财产、子女抚 养、债务等问题中形成合意后,可以当场登记离婚。该 项规定中赋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权,但这种审查权 具有很大的形式化,对双方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权 益的保护是否合理的审查不够明确。尤其是当场发放 离婚证的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缺失问题
5、更能够 体现。 (二) 诉讼离婚制 度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失 诉讼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中重要的方式,婚姻法 赋予了婚姻当事人离婚的自由,男女任何一方都可以 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是现行诉讼离婚制度中,缺 乏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且情况较为复杂,可以归 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民事诉讼法经过几次修订,但关于离婚一般 财产诉讼却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而是采用一样的审 理方式,没有体现对家庭案件的特殊处理。涉及到未 成年权益的离婚案件,夫妻双发通过诉讼进行对抗,争 取各自利益,但忽视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第 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中规定,对于调解无效、重婚、 存在家庭暴力、陋习、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夫妻
6、感情破 裂情况,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 对婚姻当事人自由权益的保护,但同时也折射出对未 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失问题;第三,当然,在婚姻法中 也存在关于未成年子女的规定。即父母离婚后,不直 接抚养的一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教育、生活费用,同时具 有子女探视的权利。但是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 题上,法官往往会忽视未成年子女自己的意愿,忽视其 在诉讼中的地位。一旦最终判决与本人意愿不符,对 其就会造成极大的影响 。 二、 离婚制度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尽管从表面上,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事情,但 其实不然,离婚双方关系的解除关系到两个或几个家 庭,同时还承载了社会繁荣、繁衍生命等诸
7、多使命。离 婚制度在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必须提 升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其必要性体现在: 第一,在父母的呵护下孩子的成长更加幸福,同时 女子也是父母爱情的结晶。父母离婚尽管不能改变父 子、母子关系,但对原有家庭结构造成破坏,改变了子 女原来的生活环境,未成年子女不得不随父母其中一 方生活,这对于其今后的成长会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未成年人思想尚未成熟,心理、生理都处于发育的关键 时期,在离婚制度规定中,加强对其的保护,充分考虑 未成年子女安全、健康以及未来发展,减少父母离婚对 子女心灵造成的创伤,对其健康成长与生活很有帮助。 第二,重视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在涉及到未
8、成年人抚养、探视、教育等各个处理方面进 行细化处理,有助于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对提高我国立 法完整性、科学性都大有裨益。 第三,加强对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案件中的保护, 更能体现我国司法公正,减少对未成年人心理 伤害,充 分发挥法官能动性,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三、 对现行离婚制度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 反思 (一)对登记离婚制度适用限制 ( 下转第 225页) 法制园地 体的情形下进行探讨。 三、总结 的分析可知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 无权处分的法律规定的解释尚存疑问,对此应作出统 一的解释,使无权处分自身得到完善。因此对无权处 分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使得无权处分在法律上的解 释尽可能
9、的统一,以期其在整个民法体系发挥更大的 作用。 注 释 肖立梅 .无权处分行为内涵探析 DG .政法论丛, 2007 (6). 吴国喆 .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 无权处分人与善意 受让人之间法律关系之协调 D.法学研宄, 2005 (4) =3. 王利明 .论无权处分 DG .中国法学, 2001 (3) =78. 王利明 .论无权处分 D.中国法学, 2001 (3) :79 -80. 田士永 .物权行为理论研宄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227. 田士永 .物权行为理论研宄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232. 2017 .01 (中) * 225 * 王
10、利明 .论无权处分 D中国法学, 2001 (3) :80 -86.在王文中, 这三种观点是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的判定的观点 .但总体上我 赞同的是王泽鉴先生将法律上的处分区分成负担行为与处分行 为,也就是说,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债权的行为 ( 亦即签订无权 处分合同的行为)的效力的确认应独立进行分析 .所以,本文将王 文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所包含的两个因素割裂来分析,而无权处分 合同在上文中己经分析过,而且我认为合同应当是有效的 .所以对 王文中的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焦点即集中在无权处分财产的行为 上,所以在 本文中的使当事人双方物权变动的行为 ( 即对无权处分 财产的行为)参照王文的对这三种观点
11、的分析 . 参考文献 1 田士永 .物权行为理论、研究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2. 2 王利明 .民法(第二版) M.北京:中国人大出版社, 2016. B王利明 .论无权处分 D.中国法学, 2001 (3). 4吴国喆 .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 无权处分人与善意 受让人之间法律关系之协调 D.法学研宄, 2005 (4). 05肖立梅 .无权处分行为内涵探析 D.政法论丛, 2007 (6).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上接第 226页) 针对现阶段登记离婚制度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缺 失问题,为了切实做到保护未成年子女,应当从该制度 适用范围限制出发。登
12、记离婚制度应该针对于没有未 成年子女的离婚双方,对于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问题 的离婚案件,应该由法院机构介入。从很多国家法律 典范中,都能够看出关于限制协议离婚制度范围的规 定,为我国登记离婚制度修订提供了有效的参考。 (二)诉讼离婚制度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策略 针对行诉讼程序离婚的案件,需要加强对未成年 人权益的保护,具体策略体现在: 第一,应该 赋予婚姻家庭法独立性质。婚姻家庭 法相对于其他民事关系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涉及 到家 E个彳本关系、财 关系 #。离婚案 #+,关于朵成 年人探视、抚养问题,与一般的债务、财产案件处理有 所不同,不能统一采用民事诉讼的程序。还应该设立 独立的家庭纠纷
13、立法 ,设定独立的诉讼程序,从立法中 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第二,在现行的离婚制度下,离婚类诉讼案件一般 在常规的诉讼程序中,不能体现其特殊性。这就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类纠纷 ,成立专门的家事法院,改变诉讼 (上接第 227页) 三、忠诚协议之关系契约与身份行为的关系 身份行为与关系契约都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行 为人看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争和利 益。二者差别在于宗旨和意思自治的限度上根本不 同,虽然关系契约可以合理解释忠诚协议的长期性和 关系性,可以救济情事变更不利益一方,但是关系契约 根本的是以追求财产利益,而婚姻生活更注重夫妻感 情,情感的损伤与否是金钱难以衡量的。关系契约
14、的 订立受到的限制来自于外界的客观条件和主体自身的 局限,而身份行为的限制则来自于身份主体在身份关 系中的地位,这 #身份地位要求身份主体承担袷辣的 家庭责任,国家秉着管理职能通过立法 对这些责任进 行了固有化、规范化,并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从 事身份行为时不能任意扩大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忠诚 协议的法律确认正是婚姻中的男女为争取性自主权 , 而向法律过于限制身份事宜进行抗争,突出强调个人 模式,采用适度司法干预的审判模式,坚持保护未成年 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离婚不仅仅关系到财产、双方权益等,还涉 及到情感、子女权益等问题,为了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 权益,在诉讼离婚案件中,还需要配备专
15、业的家事法官 以及调解员。要求家事法官、调解员具有较高的综合 素质,不仅熟练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同时 需要从心理 学、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方面加以运用,为法庭提交 专业的报告,为诉讼案件判决提供有效的依据,保证法 院判决的公平公正性,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 四、总结 本对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中存在的缺失进行分 析,同时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提出了几点自己的 建议,希望能够给有关人员提供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 廉效 .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中 “ 儿童视角 ” 的缺失与完善 D.消费导刊, 2016,23(8) =99 - 100. 2 范晓阳 .论我国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制度 以未成年子女最佳 利益原
16、则为出发点 D 商, 2016,32 (12) =155 -156. KI段成强 .浅析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行使模式研宄 DO _青年时代, 2016,26(3).;47-49. 意思自治的权益,因此需要联合运用关系契约理论和 身份行为理论解释夫妻忠诚协议,忠诚协议其实兼具 关系契约与身份行为的特性。 婚外性行为男性远远多于女性,忠诚协议体现了 现代女性维护自己人格尊严和切身利益的需求,还可 以让女性远离男性带来的家庭暴力,从而根本改变妻 子在性关系上依从丈夫的局面,改变妻子在婚姻中的 角色和地位。因此,法律确认夫 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 仅是肯定其法律行为的属性,承认夫妻之间的正当利 益诉求,而且是社会性别主流化立法与司法活动的题 中之意,唯有如此,妇女在 “ 忠实义务 ” 面前才能真正 实现实质上的平等。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原理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2005. 2 孙良国 .关系契约理论导论 M.北京 :科学出版社, 2008. 3 蒋月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