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身份协议之司法对待_孙丽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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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名身份协议之司法对待论文评阅人 1: 评阅人 2: 评阅人 3: 评阅人 4: 评阅人 5: 答辩委员会主席: 委员 1: 委员 2: 委员 3: 委员 4: 委员 5: 答辩日期: 2013年月於曰指导教师签名 4i 签字日期: 2013年 4月 15日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 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 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浙江大学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 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 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

2、谢意。 学 位 论 文 作 者 签 名 签 字日期 : 2 0 1 3 年 4 月 15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浙江大学 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 送交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浙江大 学 可以 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和传播,可以采用影印、 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 签字日期: 2013年 4月 15日I 致谢 岁月不居,时节如流,转眼间持续近一年的硕士毕业论文的写作已接近尾声, 同时也意味着自己离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曰子不再遥远。回首论文写作过程的点点

3、 滴滴,可谓遍尝生活中的各种滋味。细数那些与论文相伴的日子,从选题、开题 预答辩、开题,到撰写初稿、修改、再修改,继而是接下来的预答辩、答辩,这 其中不乏面对提纲不知从何写起的迷茫与困惑,也曾有过山重水复、柳暗花明的 欣喜与兴奋,有过想到论文便心情低落的无奈与厌烦,更有过灵感突现,恨不能 一气呵成、不眠不休的酣畅淋漓。现今,这种种感受倶已成为过往,但是这段曰 子获得的帮助与感动却让自己难以忘却。 首先,最想感谢的是我的导师一一陈信勇老师。能够成为陈师的学生,可以 说是一种缘分。从海之滨的厦门大学法学院初到钱江畔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一切之于我都是陌生的,幸而有陈师,他慈父般的关怀消除了我的种

4、种担心与忧 虑。生活上,每次同老师聊天,谈到学术之外的话题时,他都会像父亲一般关心 我的近况,询问我生活上是否有他能帮忙之处。学术方面,陈师治学之严谨,在 整个光华法学院是众所周知的;陈师对学生指导之 悉心,也是有目共睹的。毕业 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陈师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单单邮箱中有关毕业论文写作的 邮件,便有五十余封,有时深夜仍能收到陈师回复我的邮件。仍记得开题预答辩 的前一天,晚上十一点多自己才把提纲拟好,发送给陈师之后已将近十一点半。 以为这么迟老师早己休息,便关电脑上床。哪知第二天一早登陆邮箱,发现老师 回复的邮件,已将提纲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并进行了细致的修改。邮件沟通之外, 老师经常约

5、学生到办公室面谈,当面讨论文章的构思,指出存在的问题,经常一 聊就是一两个小时。得益于老师的悉心指导,自己改变了本 科期间教材式的写作 模式,学会从司法实践角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父爱无言,师恩如山,千言万 语都难以表达自己对老师的感激与敬佩之情,惟愿陈师身体健康,诸事顺利。 同时,我还要感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点的老师们。王冠玺老师教会 了我如何用民法思维立足法律条文分析具体案例;张谷老师的指点,犹如暗夜中 的一道光,为我打开论文构思的另一个角度;梁上上老师,利益衡量使我懂得跳 出单一法学部门的禁锢,从法理及经济学角度分析对策的可行性;周江洪老师, 他治学的态度令我钦佩,独特的思考方法使

6、我受益良多。还要感谢肖燕老师,感 谢徐进老师,感谢陆青老师,感谢陈旭琴老师,感谢韩家勇老师。是老师们的关 怀与帮助使我的法学素养有所提升,学术研究能力有所进步。 其次,感谢对身份行为以及身 份协议有所研究的前辈们 .你们的研究成果给 我以启发,让我得以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感谢我的母校一一厦门大学法学院, 在那里,我度过了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在那里,我初识法学的魅力,并毫无保 留地爱上了它。 感谢我的父母及亲人,是你们的支持与鼓励,让小镇的姑娘带着梦想与对未 来的憧憬来到大城市,博取属于自己的未来;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一群一起哭、 一起笑 、一 起疯、一起二的朋友,因为有你们,在这个陌生的城市,

7、我的生活不 再孤单。感谢男友,他的包容与关爱恰如冬日里最温暖的阳光,使我的生活充满 希望 时至今曰,述说感谢虽满怀感恩,但想到毕业,念及离别,难免心中失落, 来到光华法学院,在这钱江之畔、月轮之麓,在之江山上做一个 “ 不知有汉,无 论魏晋 ” 逍遥自在的 “ 山民 ” ,实属人生一大乐事。真要离开这里,我会怀念春曰 里满园典雅的玉兰,怀念盛夏郁郁葱葱的香樟,怀念金秋香气扑鼻的桂花,怀念 冬曰灿烂娇艳的山茶 虽然怀揣对未来生活的向往,但仍不想与她离别。惟愿 岁月眷顾她,让她的美丽与芬芳永驻;惟愿曾经、现在以至未来在此处停留的人 们都幸福、美好!III 摘要 无 名身份协议是指婚姻家庭关系之当事

8、人签订的,旨在约束彼此身份关系并 且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协议。关于此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具有何种效力, 自 2002年上海闵行区夫妻忠诚协议赔偿第一案后便引发广泛的探讨。本文认为: 无名身份协议不是合同,对于不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的协议,不能赋予其有效合 同的效力,而应将之视为自然债,并用自然债的相关理论来指导司法实践。赋予 无名身份协议自然债的效力,既符合公众家庭领域的伦理道德观念,又坚持了家 事领域司法谦抑的理念,同时亦能达到确定财产归属、定分止争的作用。 从写作结构而言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正文部分分为三章, 大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列举司法裁判中与夫妻忠诚协议、禁止家庭

9、暴力协议、生育协议等有 关的案例,并归纳法院对于上述案例的不同判决,引出本文将要探讨的无名身份 协议纠纷的司法对待问题。 第二章是文章的重点,即关于无名身份协议的学理探讨,共分为三部分。第 一部分,基于身份权法定与合同自由的原则,充分探讨了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之 特性,有名身份协议与无名身份协议之不同,并对学界存在的将无名身份协议定 性为合同的观点进行辩驳。第二部分,总结合同法与亲属法的特性及司 法对待之 不同,探讨家事领域司法谦抑的原因,进一步证明不能用合同的相关立法及司法 原则来解决无名身份协议纠纷。第三部分,在探求自然债概念的起源及其与法定 债不同效力的基础上,论证以自然债理念对待无名身份

10、协议纠纷的合理性。 第三章回归司法实务,在厘清民法通则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无名身份协 议效力判断的依据及司法对待之策略,旨在通过构想基本的裁判方法,对司法实 践提出建议,减少 “ 同案不同判 ” 现象,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无名身份协议;自然债;司法对策。Abstract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is the agreement that the party 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relationship signs to restrain the identity of each other, and the la

11、w is not stipulated. On whether the kind of agreement has the force of law, and what is the effect, it causes extensive discussion after the first case of couple loyalty agreement compensation in Shanghai Minhang District in 2002. The paper argues: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is not a contract, ca

12、nnot be given to the effective validity of contract if not against the law, public order and morals, bur rather as a natural obligation to guide judicial practice by the theory of natural obligations. Assigned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natural obligations,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is in line with

13、 the ethical and moral concepts of the public family area, to insist on the concept of judicial humility of the family field, but also to determine 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 and mediate dispute. From the structure of writing,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an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The body

14、part is divided into three chapters, generally as follows. The first chapter lists some cases related to loyalty agreement, no family violence protocol, birth agreement, sums up the court judgment for the different cases, leads to the judicial treatment to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disputes that

15、 the paper will disputes.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focus of the article, mainly about the academic study of the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based on the statutory right to an ident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fully explore the charact

16、eristics of the identity and property behavior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named and unnamed identity agreement, retorts the view that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should be characterized as contract in academics. The second part, summarize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judicial treatment of c

17、ontrv act law and family law, explore the causes of judicial humility in family field, further demonstrate that it cannot solute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disputes by the contract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inciples. The third part, on the basis of exploring the origin of the concept of natural

18、obligations and the different effect with the statutory debt, demonstrates the rationality rvv of the treatment of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disputes with the concept of natural obligation. The Mrd chapter regresses judicial practice, on the basis of distinguishing relevant concepts of the gener

19、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proposes the basis of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validity judgment and the strategy of judicial treatment, in order to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reduce the “different codefendant ” phenomenon, uphold the law justice by conceiving basic refer

20、ee method. Key words: Innominate identity agreement, Natural obligation, Justice responsesVI 目次 t it . I 摘 . m Abstract . IV 1弓丨 t . 1 2无名身份协议纠纷及司法立场 . 3 2.1案例引发的问题 . 3 2. 2法院对待无名身份协议纠纷的立场 . 4 2.2.1忠诚协议有效与否,法官各执己见 . 4 2.2. 1.1闵行区法院: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 . 4 2. 2. 1.2溧水县法院:人身权法定,协议无效 . 5 2.2. 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

21、适用问答:不予受理 /不予处理 . 5 2.2.2家暴巨额赔偿协议,能否依协议获得赔偿 . 6 2. 2. 3侵犯生育权,生育协议无效 . 9 2.2. 3.1生育承诺引纠纷,丈夫诉请被驳回 . 9 2.2. 3. 2协议不再生育,违法被判无效 . 10 3界定无名身份协议性质与效力的学理依据 . 12 3.1身份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 . 12 3. 1.1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 13 3.1. 1.1身份行为 . 13 3. 1.1.2 财产行为 . 15 3.1.1. 3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之不同 . 16 3. 1.1.4案例所涉行为之定性 . 18 3. 1.2有名身份协议与无名身份

22、协议 . 19 3. 1.2.1契约及相关概念 . 19 3. 1.2. 2有名身份协议与无名身份协议 . 20 3. 1.3对无名身份协议合同说的辩驳 . 22 3.2身份法的强行性与家事司法的谦抑性 . 24 3. 2.1身份法与合同法之特性 . 24 VII 3. 2. 1. 1身份法之特性 . 24 3.2.1. 2合同法之特性 . 26 3. 2. 2身份关系与合同关系的司法救济 . . 27 3. 2. 3家事领域司法谦抑之理念 . 29 3.3自然债与法定债的选择 . 30 3.3.1法定债与自然债之比较 . 31 3. 3. 1. 1自然债之含义 . 31 3. 3. 1. 2

23、自然债与法定债之不同 . 32 3.3.2自然债对待无名身份协议之合理性 . 35 4无名身份协议纠纷司法对策之建言 . 38 4.1无名身份协议的效力判定 . 38 4.1.1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之解读 . 38 4. 1.2无名身份协议效力判断 . 39 4.2司法对待无名身份协议之策略 . 40 4.2.1对于当事人仅基于无名身份协议纠纷诉至法院的,应当不予受理 40 4.2.2对于其他纠纷中附带提起的无名身份协议纠纷,不予处理 . 40 4. 2. 3对于履行后反悔又请求返还的,可予审理,但不予支持 . 41 5 it . 42 参考文 . 43 作者简历 . 46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

24、 引言 1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生活中最小也是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家庭关系的 幸福与和陸是一个国家乃至社会和谐稳定的牢固基础和不竭动力。婚姻家庭制度 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基于男女两性生理结构的差异以及 社会发展、人类延续的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相应的具有制约和规范两性关系、维 护社会稳定的功用。随着文明的发展及人类的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相关制度的演 进和发展,既要遵循男女两性关系的自然法则,又要发挥构建社会秩序的规范作 用,这就需要法律对其进行指导和约束。但同时,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关系 使得婚姻家庭领域具有其他领域所不具备的极强的伦理及道德属性,因此对于法 律法规调整

25、的方法和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依靠国家权威及强制力实施的, 调整社会关系最为严厉的手段,法律出于对婚姻家庭领域当事人之间亲密关系及 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多遵照谦抑性的价值理念,仅为原则性的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在婚 姻家庭制度方面的原则性规定,遵循了自古以来 “ 法不进 家门 ” 的理念,充分尊重了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性,留给当事人更多的自治空间。 但同时,由于原则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使得婚姻家庭领域 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应对现实生活出现的问题,满足当事人形形色色的需求,这 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各种身份协议的出现。相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收 养协议这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6、以下简称 “ 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收养法 (以下 简称 “ 收养法 ” ) 等明确规定的身份协议而言,笔者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 合同法 ” )领域 “ 有名合同 ” 与 “ 无名合同 ”的 称谓,将那些法律无明文规定,但与身份有关的协议称为 “ 无名身份协议 ” 。 在笔者看来,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传统婚姻家庭领域好比是一间房,当事人可 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是否进入,但是一旦进入就必须接受这个房间中已经布置 好的家具用品,无论当事人对这种摆设是否中意,均不能自行挪动、变换。而相 关身份协议,却打破这种呆板、千篇一律的布局,允许当事人双方在不影响房间 使用功能的前提

27、下,根据自身的需要,自由改变房间的装饰及布置。 换言之,相 较于传统婚姻家庭领域国家不管不同经验和背景的当事人进行的一刀切式的规定 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2 引言 而言,无名身份协议更能反映当事人独特的社会环境,适应其个性化的需求。正 是因为此类身份协议对当事人这种量体裁衣式的 “ 关怀 ” 与 “ 体贴 ” ,才使其逐渐 进入大家的视野,成为公众规范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选择。 具体到实际生活中,自 2002年上海闵行区法院认定夫妻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 订的 “ 忠诚协议 ” 有效,判决违反夫妻协议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万元后, 便一石激起千层浪,忠诚契约有无效力问题引起了学界的热烈讨

28、论。同时,随着 法治 的进步、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生育协议、禁止家庭暴力协议等形 形色色的与身份有关的协议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世人面前。但遗憾的是,面对 如此繁杂的身份协议,作为调整婚姻家庭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一一婚姻法却仅在 第 3条、第 4条中规定 “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夫妻应 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 ,并没有涉及身份协议效力及其司法对待的相关规定。同 时,我国合同法第 2条规定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 份关系的 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也将无名身

29、份协议排除在合同法的适用范 围之外。 由于欠缺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就此类身份协议引发的纠纷起诉至法院时, 法官在处理时往往意见不一:或以不符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或从 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否定其效力;或从民事契约的属性着眼,分析其属于民事 领域的意思自治范畴,肯定其为有效的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对于此类协议, 究竟该如何界定其性质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处理才能既保证司法的公 平、公正,又能兼顾社会舆论及人们朴素的法感情,均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无名身份协议纠纷及司法立场 3 2无名身份协议纠纷及司法立场 随着人们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身份法领域相关

30、法律规定的缺失 以及婚姻家庭领域道德观念的弱化,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呈现多 样化、复杂化的态势,而基于此类协议引发的纠纷也呈增多趋势。搜索北大法宝 相关案例,与之前在数量上的屈指可数相比,无名身份协议引发的纠纷呈现增多 趋势,其中尤以夫妻忠诚协议纠纷增量为巨。 2.1案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夫妻 “ 忠诚协议 ” 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 2003年 1月 11日刊登了一则案例:案件当事人曾明与妻子贾 雨虹 1999年通过征婚认识,由于两人都是再婚,婚后初期,为慎重起见,于 2000 年6月,夫妻双方经 “ 友好协商 ” ,签署了一份 “ 忠诚协议书 ” 。协议约定,夫妻 婚后应互敬互爱

31、,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 调了 “ 违约责任 ” :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 的行为 ( 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 30万元。协议签订后不久, 贾雨虹就感到丈 夫与其他异性有染。 2002年 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 院判决双方离婚。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 “ 夫妻忠诚协议 ” 为由提起反诉, 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 30万元 。 w 案例二:夫妻 “ 禁止家庭暴力协议 ” 纠纷案 2005年 11月,冯湘玉与丈夫佟勇登记结婚后,因经济问题屡次发生矛盾,佟 勇还多次对冯湘玉实施家庭暴力。后因琐事丈夫提

32、出离婚,经法院及家人劝解后 和解撤诉。但妻子对家庭暴力心有佘悸,提出签订夫妻协议书。协议书部分内 容如下:经夫妻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本协议。夫妻双方 约定 在共同生活期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 关系,对家庭、配偶、子女有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协议具体条款除了对财产归 属有所约定外,还特别约定 “ 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向无过 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性支付 40万元人民币 ” 。但协议约定的巨额赔偿并 没能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2007年,佟将冯打致轻伤,为此被法院以故意伤 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后妻子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最终

33、于 2008年 4月向广州市 越秀区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佟勇应按照夫妻协议书约定赔偿 40万元。 2 案例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无名身份协议纠纷及司法立场 4 三:夫妻 “ 生育协议 ” 纠纷案 现年 47岁的石华 2000年 2月与 24岁的崔新峰认识,并于同年 4月登记结婚。 同年 8月间,崔新峰怀孕,因未在计生部门办准生证,两人协商去堕胎。但年龄 已偏大的丈夫多个心眼,说是头胎,生的孩子聪明,不同意妻子堕胎,如执意要 去,得给其打个保证书,保证以后怀孕生子,如在两年中不给生子自愿赔偿生育 权安慰金 8万元。于是,崔新峰写了一张 “ 堕胎约定 ” ,内容为 : 夫同意堕胎, 妻愿在堕胎后

34、两年内怀胎生子,如有违反,则赔偿夫生育权安慰金 78500元。签 字为 “ 石华、崔新峰, 2000年 8月 15日 ” 的字条,随后妻子作了人流手术。但是, 崔新峰此后一直没能怀孕,在外打工时还曾起诉要求离婚。 2002年 12月 19曰, 石华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判令妻子履行承诺,怀胎生子,并支付侵权赔偿金 78500 元。法院受理后即向原告石华下发了预交请求赔偿 78500元诉讼费用通知,但石 在法庭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 3 以上三个案例,并非笔者杜撰,而是司法实践中真实存在的案件,随着世人 权利意识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明确法律未为规定的问题亦非 少见。法院在面对此类纠

35、纷 时,如何裁判以及裁判后会对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是每一个法官不得不慎思的问题。但因法律规定的缺失,法官往往无所适从,此 类纠纷的裁判过程中 “ 同案不同判 ” 现象多发,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及权威性受到 极大的挑战。不独司法实践深受其扰,学术界亦未能幸免。自 2002年闵行区法院 判决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并责令违约方依据忠诚协议赔偿以后,关于此类协议有效 有否的讨论便甚嚣尘上,学者之间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有 效的应对之策。 2. 2法院对待无名身份协议纠纷的立场 2.2.1忠诚协议有效与否,法官各执己见 2.2.1. 1闵行区法院: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 对于案例一中曾明与贾

36、雨虹因 “ 忠诚协议 ” 引发的纠纷,审理此案的上海市 闵行区法院最终确认了协议的效力,并且责令丈夫按照忠诚协议的约定赔偿妻子 30万元。主要理由如下: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 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 .正因如此,我国婚姻法第 4条规定: “ 夫妻应当相 互忠实。 ” 并在第 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无名身份协议纠纷及司法立场 5 导致离 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虽然,违反夫妻 “ 忠诚 ” 义务情节尚未 达到 “ 重婚 ” 、 “ 与人非法同居 ” 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 作具

37、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贾雨虹与曾明约定 30万元违 约责任的 “ 忠诚协议 ” ,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 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原则性的夫妻 “ 忠实 ” 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主审法官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 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 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法官作出了如下判 决:鉴于曾明在指认其有不忠行为的证据面前不能 进行有说服力的反证,法院认 定曾明存在违约行为,判令曾明支付对方违约金人民币 30万元。曾明不服判决, 向

38、上海市第一中院提起上诉,但不久即撤诉,并当场一次性赔偿贾雨虹人民币 25 万元,本案结案。 2.2. 1.2溧水县法院:人身权法定,协议无效 无巧不成书,继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判决之后, 南京市溧水县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起由 “ 偷情日记 ” 引发的离婚案件。案件中妻 子 2000年发现丈夫与另一女子通奸,而要求离婚。丈夫为表痛改前非之决心,于 是立下了一份 “ 忠诚协议 ” ,内容大致如下: “ 为了与妻子继续维 持婚姻关系, 我保证对妻子绝对忠诚,绝不会再有婚外情发生,呵护妻子,关爱家庭。若有违 反,我自愿和妻予离婚,并赔偿妻子 10万元。 ” 但忠诚协议并没能保

39、证丈夫的忠 诚,妻子于 2005年发现了详细记载了丈夫和一女子偷情的时间和地点的偷情曰记, 便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忠诚协议赔偿 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 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对于妻子要求 “ 按照忠诚协议赔偿 10万元 ” 的诉请, 法院认为 “ 忠诚契约带有人身性,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契约加以限制,其 不适用合同法 ” ,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 w 2. 2. 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不予受理 /不予处理 自 2002年上海阂行区法院判决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以来,由忠诚协议引发的纠 纷曰益增多。针对司法实践中屡次出现的违反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及法 院应

40、否支持当事人诉请的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于 2004年发布的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无名身份协议纠纷及司法立场 6 民 事法律适用问答对此进行了明确答复,具体内容如下: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 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 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 以,经高院审委会 讨论,已明确: (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 4条 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U)对夫 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

41、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 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3)除婚姻法第 46条规定 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 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 之前已审结并发生 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5 针对夫妻忠诚协议纠纷,以上三家法院的观点及判决可谓各有千秋,无论是 有效判决、无效判决抑或不予受理(处理 ) 之观点,似乎都有各自牢不可破的理 论基础。闵行区法院的有效判决虽在理论界及实务界引起轩然大波,赞扬及谴责 之声均甚嚣尘上,最后也难逃被上海市高院民一庭的法律适用问答否定的命

42、运。虽然最后一句 “ 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看起来似 乎是手下留情,但却颇有一些对已成定局之状况 “ 无可奈何 ” 的意味 时至今 曰,各地法院对待忠诚协议的态度仍不尽相同:北京、安徽、广东等地出现过支 持的判决,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则更倾向于不予受理。 2.2.2家暴巨额赔偿协议,能否依协议获得赔偿 对于案例二中冯湘玉的诉讼请求,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婚后因 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乃至影响夫妻感情。冯湘玉提供了相应证 据,佟勇否认,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因此,法院认定佟勇存在对冯湘玉实 施家庭暴力的过错行为。鉴于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依法准予双 方离婚。关于冯湘玉提出的佟勇应该按照夫妻协议书约定赔偿 40万元的请求, 法官认为 “ 在考虑赔偿数额上应当结合受害方的损害后果、加害方的加害行为等 综合考虑,而不应仅仅以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书约定为准。 ” “ 本案中,冯 湘玉最重一次伤情经鉴定构成轻伤,若完全按照夫妻协议书约定的 40万元赔 偿额,显然与冯湘玉的损害后果、佟勇的加害行为和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无名身份协议纠纷及司法立场 7 财产状况不相适应,也有违 人身损益相当原则。 ” 因此,最终判令佟勇赔偿冯湘玉损害赔偿金 5万元。 一审判决后,冯湘玉提出上诉,称 “ 原审法院认为不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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