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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流研讨 科技後济市杨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赵聪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摘要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丨尝制 It自 2001年 :婚姻法 :_首次确立至今已十余年,虽然在一定程 It上伟护了婚姻关系中弱者一方的利 益 .叵其制度本身仍存有较大缺陷 .本文立足现实 .试 II对离婚损害赔 i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 .提出宅善意 ft.以期增加该制度的 操作性,更好的伟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丨尝;法津适用范围;举证难 It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指违反婚姻义务的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律 规定的违法情形而给另一方造成了一定的物质或精神
2、损 害,无过错配偶方在离婚时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 一种制度。其作为一种侵权损害赔偿有其独有的特点 :(1)损 的对应规定,于是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应当适用何种法 律条文并不明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院通常在涉及到子 女抚养权变更或者重新分割财产的问题时告知当事人,让其 另行提起“ 变更抚养权 ” 诉讼或者 重新分割财产 ” 诉讼。可 见法院处理案件时,没有深人地考虑到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 的 .将能在一 t诉讼中解决的问题人 为的切割。 2.3法院内部做法不一致导致司法不公 由上可知,法院目前针对 “ 政策性离婚 ” 案中当事人提 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一致的观点和做法例如,当法院在 处理
3、以“ 假离婚 ” 为由提起的重新分配财产案件时,有的法 官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不重新分割财产;而有的法官 则支持了原告的主张,重新分割财产 :, 相似的案情 .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决 .不仅仅导致了 当事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还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 现象,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严,导致司法不公。 3对法院处理 “ 政策性离婚 ” 案件的建议 处理 “ 假离婚 ” 案件时,法院方 面也要结合案情,分析当 事人之间的法律问题,做出综合的判断对于此类案件法院 的处理,我们有以下建议: 3.1将 “ 主张撤销离婚登记 ” 的案件纳入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在 “ 政策性离婚 ” 案件中 .若当事人提起
4、“ 主张撤销离 婚登记 ” 的诉讼请求,民事庭通常将案件推给行政庭,而行 政庭对待这种类型的案子又会以该案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 系,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拒绝受理。对于这样的情 形,法院应该认识到当事人提起这样的诉讼请求的目的不仅 是撤销离婚登记,背后更重要的是解决夫妻人身关系、子女 抚养问题以及财产的分割问题,而解决这些 诉讼问题的主体 应该是民事法庭因此 .我们建议法院将 “ 主张撤销离婚登 记 ” 的案件纳人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法院内部不会存在推诿 责任的现象 ,也会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 ,:, 3.2正确认识 “ 政策性离婚 ” 目前在处理 “ 政策性离婚 ” 案件中,很多法院简
5、单粗暴 地认为不存在 “ 假离婚 ” 或者 “ 真离婚 ” ,只要办理了符合程 序的离婚手续就是离婚。而这样的认知,很不利于保护处于 弱势一方的利益因此,我们建议法院在处理 “ 政策性离婚 ” 害赔偿请求主体和责任主体特定: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 中的无过错方,而责任主体也仅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过 错方 ,:,(2)赔偿依据的法定性: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只能是 婚姻法第 46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且其前提必须是诉请 解除婚姻关系,除此之外的行为均不能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案时,应该正确认识其性质既要认识到 “ 政策性离婚 ” 是当 事人滥用其权利的结果,也要认识到 “ 政策性离婚 ” 与普通 的
6、离婚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 ,:, 3.3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作扩大解释 根据现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 销 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 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应当依 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条文,我们可知人身关系、 子女抚养问题属于离婚协议中不可撤销的内容,且诉请撤销 的法定理由只能是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一方欺诈或者胁迫 的情形。因此以 “ 假离婚 ” 为由申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并 不是法定理由 “ 假离婚 ”案件中,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离婚初 衷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因此财产分割
7、时财物多划在一方名 下或财产中的大部分由一方所得这样的划分并不是当事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 .仅仅是出于便 利需要。因此 .我们建议将 法条中的 “ 欺诈、胁迫 ” 做扩大解释,将 “ 假离婚 ” 也作为可以 诉请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事由。 4结语 “ 政策性离婚 ” 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 “ 假 离婚 ” 现象的存在及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总体水平不 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社会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 对构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形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性我国对于“ 政策性离婚 ” 的研究还不够全面,也没有配套 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因此如何定性这种行为,如何解决这 类问题,还
8、需要行政机关、社会民众和司法机关的相互配合 ,:, 参考文献: 1 陈苇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4. 2 杨大文 .亲属法 M.法律出版社 2007. 3 王洪 .婚姻家庭法 M .法律出版社, 2011. 注释: 11)刘建 假离婚法侓问题研究 .D .大连海事大学, 2 015. 吴宗泽,胡伟鸣 .为避新政新婚闹出乌龙 假离婚 ” N .武汉晚 报 ,2013-04-11(54) 李娜 浅析当代 假离婚 ” 现象 J.延边党校学报 2010(2). 2016年第 6期 科技轻济市杨 交流研讨 2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国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
9、正受到威胁:离婚 率不断攀升,重婚、婚外情等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也屡 见不鲜,无过错配偶方的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侵害而我国 民法通则并未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做出任何规定, 1993 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也只提到了离婚财产分配时要照顾无过错 方,但是此规定极为模糊笼统直到 2001年我国婚姻法 第 46条对该制度做出了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填补了法律 在这方面的空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中也就如何适用该制度做了更详细的规定但是随着社 会不断发展,许多新问题又不断涌现,该制度已经很难全面 保护无过错方利益 .其应有的作用亦不能充分发挥 .主要存
10、 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2.1法律适用范围过窄 根据婚姻法第 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情形只有以下几种, 重婚的 ;(2)有配 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侍、遗弃家庭成 员的首先,对无过错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行为不止上述几种情形在诸多离 婚案中,无过错一方因对 方存在吸毒、通奸等行为遭受了重大折磨,更甚者还有同性 恋骗婚的状况,这些同妻或同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 维护其次,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 )规定,离婚损害赔偿仅能 由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却不能够向夫妻关系外的第三人 提出。据此可知,无过错方并不能要求破坏婚姻关系的
11、“ 第三 者 ” 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如此规定的后果就是 :法律上 无法惩罚第三者,而道德谴责又不具强制力,从而导致无过 错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故现行法律列举 的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2.2无过错方举证难 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诉讼中采用的是 “ 谁主张,谁 举证 ” 的原则无过错方配偶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律明 确规定的过错并且必须证明自己是因为对方的过错而遭受 了物质或精神损害在现实生活中 .起诉离婚的无过错方提 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件很多都因为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获得 法院的支持 .而 “ 谁主张 .谁举证 ” 这一原则正是造成上述问 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
12、,配偶一方在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 居等行为时,往往是私下的甚至是秘密的,另一方一般很难 察觉或发现,即使有所察觉,也会因其 t人能力或者法律对 隐私权的保护而无法收集 到对方实施违法行为时的相应证 据同样 .家暴问题的举证难度也很大 .很多受害人在遭受 家庭暴力后,碍于情面不及时报案,也无医生当时的诊断证 明,从而导致在法庭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败诉另外,有 的配偶方为搜集到足够的证据,可能会采取雇佣私家侦探偷 拍等极端行为 .又出现了侵犯他人隐私等新问题 .不仅无法 维护自身权益 .还可能反被起诉 ,:, 2.3赔偿标准不清 离婚损害赔偿中应当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两方面。离婚物质损害
13、赔偿是指因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而导致 离婚,并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失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 错 方赔偿财产损失又可以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我国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时 .过错 方对无过错所受到的精祌上的损害的民事赔偿关于离婚精 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我国婚姻法并未出明确规定,最高院 对确定赔偿数额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六 t因素,但并未形成统 一的计算标准 .可操作性也较差 .导致赔偿数额混乱据此 . 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以及数额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 ,:, 3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3.1拓宽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对
14、于离婚损害赔 偿适用范围过窄的缺陷,可以对现实中 存在的重大过错情况做出梳理和归纳,并将 “ 通奸 ” 等重大 过错行为写进法律中 .并且在第四十六条最后增加一项兜 底条款, S卩: “ 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 ” ,以此来缓解 立法稳定性和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对于是否应当将 “ 第三 者 ” 纳人离婚损害赔偿是责任主体?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对 无过错配偶方的侵害是由婚姻中的过错方以及 “ 第三者 ” 共 同侵权所致,所以二者理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如果 只惩罚过错方将无法很好的弥补无过错方的心理情感。所 以,笔者建议将 “ 第三者 ”纳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 体,以 此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
15、益 .也起到整肃社会中的不良风气 的作用。 3.2完善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现阶段可行的解决方法是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限制过错 方,有必要对此类案件有条件的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如果确 实有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有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事实行为, 如,长期夜不归宿,就应当由长期夜不归宿者承担相应的举 证责任。另外,当无过错方有了基础的事实证明,可以请求 法院进行协助,当然,这种证明需能够让法院启动程序去协 助无过错方取证,法院还可以指导无过错方合理、合法的收 集证据,这样就既保护他人的隐私又惩治了违法行为 ,:, 3.3严格界定赔偿标准 一般而言,只要是因为配偶
16、一方实施了过错行为而使 另一方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就理应全部赔偿,而无过错方 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则需限定合适的范围,具体情况具体分 析:因为配偶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而令双方共同财产的可预 期利益受损的 .应该赔偿;但是 .如果是因为解除了夫妻关 系而导致无过错配偶一方失去了原本可以获得的可期待利 益的,则不应当赔偿例如,夫妻之间可以相互继承的权利 以及保险受益 权等期待权的丧失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我们 完全可以通过利用最高法的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 “ 六 因素确定法 ” 并结合考虑当事人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情况、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具体的侵权 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计算出应赔偿的具体数 额当然,我们也要对各地的相关经验进行借鉴、总结,以便 更好的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 参考文献: 1 田氣,何悛萍 .论离婚有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析 因配偶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的现状及其民事责任 J.东南学 ,2001,(2):14. 2 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J,中国成人教 育, 2_12):S2. 3 陈苇 j 昏姻家庭继承法学 M .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5. 4 蒋月 j 昏姻家處法前沿导论 M .科学出版社 2007. 2016年第 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