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再审申请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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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行政再审申请书7篇行政再审申请书7篇在法律不断完善的社会中,我们会常常运用申请书,不同的运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写起申请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行政再审申请书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1再审申请人涂 J(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住湖北省荆门市再审被申请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地址:荆门市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邮编:448124。法定代表人刘启华,职务:区长。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原终审判决”),提起再审申请,恳求:1

2、、撤销“(20xx)鄂行终字第349号”行政判决;2、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理由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在原一审中提出的最本质的诉讼恳求是:恳求确认再审被申请人对再审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关于涂J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也就是说,对该回复的合法性审查是本案关键。原终审判决认定:“涂J于20xx年1月15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申请获得20xx年9月掇刀区在团林镇樊桥水库设立法制教化学习班的依据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政府信息,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口头及书面答复。其后,涂J又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3月26日作出关于

3、涂建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其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重复就此事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不再重复答复。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这一认定,存在以下系列错误。第一,本不存在“口头答复”的事实,却认定为“进行了口头答复”。原一审、原终审判决均无证据证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其次,申请内容本不重复,却认定是重复。对比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原一审证据即知,20xx年3月30日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与20xx年1月15日所提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1点是完全不同的。第三,法定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却认定“已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所谓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实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次十一条中的规定,即

4、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据状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而原终审判决认定的再审被申请人已履行的所谓“法定告知义务”却是这样“对公民进行普法教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区设立法制教化学习班对涂J夫妇进行法律宣扬和信访条例学习教化是为了帮助公民提高法律维权意识,现予以书面答复”。见原一审证据由此可

5、见,再审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的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中应然要求相去十万八千里。由此可见,该回复分明与法相悖,是不合法的,是应当判决撤销的,原判决却认定“该回复适用法律正确”,进而错误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了原一审判决。所以,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严峻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恳求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恳求。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涂J20xx年12月17日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2申请人:某某某,女,1939年5月23日诞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新乡市孟营新村。被申请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某某

6、某,市长。申请人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行终字第00189号行政赔偿判决书的判决,特向你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对强行违法拆除申请人位于新乡市康乐巷21号234.75平方米的住房复原原状或原地安置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返还其强行拉走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3、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误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1420226元。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了:“某某某被拆除的房屋面积为234.75平方米。申请人现在居住的房屋属他人名下的房产,新乡市人民政府十几年来对此问题没有澄清和解决,不能认定新乡市人民政府已对某

7、某某进行了安置,新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拆迁某某某234.75平方米房产全部予以赔偿。”二、就目前为止,申请人房屋被违法拆迁后的土地仍未开发,具备复原原状和原地安置的条件。原审判决在认定了被申请人违法拆迁应对申请人进行全部赔偿的状况下,没有支持该项恳求,明显错误。 三、被申请人非法拆迁申请人房屋时,曾将申请人的全部家庭财产强行拉走,至今未还。原审不支持该项恳求,明显违反客观和法律。 四、因被申请人的错误申请执行造成了申请人某某某被错误的拘留十五天,给申请人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和损害。因此,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赐予精神赔偿。五、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十几年来申请人几十次诉讼,上百次的上访,

8、被申请人总是制造假的证据,想方设法的阻挠。其违法的行为给申请人的身心都造成的损害。致使申请人无法安家立业。期间共花去差旅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30万元。依法也应当由被申请人赔偿。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仅支付申请人166750.65元,违反客观和法律。因为,166750.65元在今日的新乡市连100平方米的住房都买不到,如何能作为234.75平方米的赔偿?故此,特向法院申请再审,恳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各项恳求,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此致申请人:某某某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托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法定代表人:

9、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杨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

10、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峻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恳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的诉讼恳求,并撤销蚌

11、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安排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详细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

12、和合理性,其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恳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说明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安排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说明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作出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

13、,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其次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处理确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说明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终,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爱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看法(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

14、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爱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二)颁发房地权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1.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丢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

15、厂安排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运用和支配,依据物权法其次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爱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始终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

16、登记行为已经丢失,在法律上王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2.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颁证的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民事案件一般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

17、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也自认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详细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详细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运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所颁发的房地权证。(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再审申请人杨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

18、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安排给杨,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始终居住至今,并由其始终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

19、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的自认),并由王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峻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的合法财产权益。20xx年3月7日王起诉再审申请人杨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房屋腾退的诉讼恳求。再审申请人杨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

20、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状况下,为王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详细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

21、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与王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来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

22、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行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恒久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综上,恳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敬礼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4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夫,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

23、。托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053167885110、1555002363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址:XX县XX路。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诞生,汉族,农夫,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

24、明第72条,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3、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4、判决XX县人民政府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运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该行为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恳求人民法院

25、依法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恳求法院再审理由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xx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运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

26、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难等缘由灭失的,宅基地运用权歼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安排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运用权转让或者歼灭的,应当刚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运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须要运用土地的;不根据批准的用途运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缘由而停止运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

27、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探讨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的审批行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五、一审法院证据确

28、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供应的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供应,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运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综上,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XX用(20xx)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XX年XX月X

29、X日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5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名称:梁梓彬姓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地址:xxxx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15座B303电话:130xxxx7384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 单位负责人:郑灿儒申请人梁梓彬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

30、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峻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求事项:1. 恳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2. 恳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3. 恳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4. 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所担当。事实和理由: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

31、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其次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供应具体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纳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恳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纳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阔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供应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具体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全部在场的接访领

32、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峻威逼,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全部人员具体说明白基业花园的相关状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状况属实”,但在其次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

33、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供应具体清单等事项,依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状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其次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具体清单。申请人对于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其次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足”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

34、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当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当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对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全部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

35、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实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纳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恳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状况、行政复议

36、恳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6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2、万调芽,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生,农夫,系张开盛之母亲,同住一起。邮编:*。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其次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37、符合: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20xx)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接着审理本案。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其次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其次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

38、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恳求如下: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其次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依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确定。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详细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恳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恳求看法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

39、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是什么呢?不对详细信访事项作出详细处理看法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详细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恳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详细行政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一级行政机关都认为是详细行政行为,立案庭也认为是详细行政行为的状况下,这一、二审裁定只能是有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认定行为。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错了。又在二

40、审开庭审理中,对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有四个错误:1、对申请人的控申事项,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查处职权。2、本案的诉争行为只是描述,而不是执法监察的看法。3、本案不是不服信访看法起诉,是不服复议确定后起诉。该项规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驳回起诉。又,张振棠户非法占地适用的法律错了,事后伪造的批文,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又,再审被申请人不依法查处,适用的法律错了,行政复议 维持适用的法律会对吗?一审法院的裁定书驳回起诉适用的法律错了,二审裁定维持时,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这讲的是什么放纵侵扰实体利益的法理吗?三、原二审程序严峻违法。1、二审法院无申请免交、缓交预交受理费的确定书,或通知书。

41、2、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的申请,都未答复。3、庭审中以对八个案子,合并审理。严峻侵权。四、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供应的(新)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强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至今现场尚存。仍未查处。2、再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违法批地的行为,能自己来查吗?不能。应上报查处,而至今仍未上报依法查处这一违法用地和批地行为3、隐匿再审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证明被诉行为内容不合法又程序违法。4、多年来对申请人时间、精力及财产的损害被申请人必需连带赔偿。特提出以上再审恳求。以揭开被掩盖的团体杀人案的起因:张振棠其次次建房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原历山镇人

42、民政府违法批地的真相。严打杀人犯。此致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人:万调芽、张开盛行政再审申请书 篇7行政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实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状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托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申请再审事由:应详细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详细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

43、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详细影响或结果。再审诉讼恳求:应详细明确!即使写明白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详细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担当违约责任万元”等。申请事实及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供应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冲突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此致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二零零年月日刑

44、事申诉状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托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诞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状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假如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状况和服刑的处所。假如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恳求事项:应写明详细的恳求事项,即恳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详细的恳求事项应当依据详细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依据详细状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

45、无罪或者减轻惩罚;假如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恳求,并依据详细状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详细数额。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依据案件详细状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恳求的正值性与合法性。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 代书人:年 月 日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2、证据材料*份。行政申诉状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

46、是无诉讼行为实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状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托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恳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恳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供应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冲突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详细恳求。此致*人民法院申诉人:代书人:年 月 日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再审申请书(样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托付代理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托付代理人:第三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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