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行政再审申请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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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行政再审申请书行政再审申请书 行政再审申请书,下面行政再审申请书相关范文,给大家做为参考。 行政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XX,男,X年 X月X日生,汉族,农夫,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X村。托付代理人:徐丰伟,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053167885110、15550023633.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住址:XX县XX路。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吴XX,男,1948年10月8日诞生,汉族,农夫,住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再审申请人吴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XX县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2、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63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72条,申请再审。再审恳求: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XX县人民法院(20*)XX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3、依法撤销XX县颁发的XX用(20*)第 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4、判决XX县担当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运用证书,

3、登记宗地号为XX号。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该行为侵扰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恳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县颁发的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恳求法院再审理由有: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一审法院判决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顿之列”,而20*年再审被申请人XX县发布的通告是针对“凡是未经登记发证的一律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再审申请人于1991年就位于XX县XX乡XX行政村XX村土地运用向政府申报登记,政府颁发了土地运用证书,登记宗地号为XX号,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属清

4、理整顿之列。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认定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已被注销证据不足且不具备注销的法定条件。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没有被注销,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没有实施注销再审申请人宅基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销程序。物权法就宅基地注销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难等缘由灭失的,宅基地运用权歼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安排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运用权转让或者歼灭的,应当刚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销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收回土地运用权的情形,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须要运用土地

5、的;不根据批准的用途运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缘由而停止运用土地的。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回条件。二、再审申请人的宅基证合法有效,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的行为是重复发证。三、所谓的XX行政村XX村于1998年进行的“村庄规划”,实施该规划合法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村庄规划的条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实施过该行政行为,未有相关审批文件。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探讨同意,由乡级报县级批准”。四、再审被申请人XX县政府又向再审被申请人吴XX颁发XX用(2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的审

6、批行为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本案未经审核批准程序。五、一审法院证据确认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供应的 X号证据是吴XX的老地籍档案,没有日期、没有加盖公章,地籍档案不齐全,不予认定”,该证据是一审法院被告供应,它有无公章日期不影响其真实性,一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确认是错误的。六、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XX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中“由其子XX运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规划后的面积进行确权发证的”,该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综上,恳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撤销XX县颁发的XX用(2

7、0*)第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书,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XXXXX年 XX月XX日行政再审申请书申请人:朱家志,男,汉族,1972年9月16日诞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益丰路55弄120号602室。被申请人:瑞安市公安局 居处浙江温州瑞安市隆山东路政法大院,电话057765855110。法定代表人:林振江,职务:该局局长。案由:不服公安行政赔偿纠纷申请恳求:1、恳求判令撤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温行终字第74号行政判决书。改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1707.96元(拘留十二天,每天142.33元);2、恳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罚款金额1500元

8、;3、恳求判令被申请人退还收缴金额116586.5元;以上金额总计:119794.46元。4、恳求判令被申请人担当一、二审诉讼费。申请理由: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行政判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错误。一、原一审判决无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程序中出现的明显错误,即被申请人连续12小时询问,期间没有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等。仅以“属程序瑕疵,但并不能否定其真实性”为由,对被申请人以此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因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实体合法,更要求程序合法,而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当然应包括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一审判决放弃

9、对违法行为审查,有偏袒被上诉人的嫌疑,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据此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而二审判决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曲解为行政机关可以“连续询问二十四小时”,且可以在此过程中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存须要。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中的所谓“程序瑕疵”正是被申请人违法行政,暴力逼供的真实写照,是造成申请人被构陷的源头。二审判决以法院之尊逢迎行政机关,有意曲解法律规定,回避证据中被申请人长时间不让申请人进食、饮水、上厕所的行为,对申请人当庭对自己遭遇暴力逼供的陈述,只以“均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负有义

10、务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逼供行为,但是一、二审法院均无意要求被申请人举证。一审判决载明,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以辅警作为“见证人”是不妥的,二审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上二审法院没有正确理解申请人关于“检查证”的质证看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宾馆客房的检查应依照对“住宅”实施检查的规定,须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而进行检查事实上从一起先即是违法的。但是一、二审均未对申请人的看法予以回应。二、一审判决没有留意本案的重要事实,导致作出错误的判决。一审调查中,申请人多次指出本案被申请人据以作出行政惩罚的证据链中缺少“赌资流淌”的证据,而没有

11、投入赌资的所谓“赌博”充其量也只是嬉戏而已。一审判决回避这一事实,仅以被申请人出示的据称是在“原告手提电脑下载并打印的投注额、有效金额及派彩结果记录”为依据,即认定申请人涉嫌赌博。二审判决干脆就回避赌资的问题,判决书没有涉及关于赌资流淌的陈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的逻辑混乱,认定赌博却没有关于赌资的来往记录证据,很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其次项第一“主要证据不足的”状况,属于应依法判决撤销行政惩罚的状况。二审对审理中的重要事实视而不见,实为司法偏袒行政,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三、一审判决一方面陈述被申请人“程序瑕疵”“辅警作为见证人不妥”,同时又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合法”。申请人

12、认为一审判决的结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假如以当庭查明的事实,完全应当得出相反的推断。因为程序既然“瑕疵”和“不妥”,由此获得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惩罚的依据。如此的话本案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即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进而也就不会有申请人冤案的产生了。二审判决错误理解事实,仅以“协管员作为见证人签名,符合法律规定”,忽视了曾定富作为协管员,全程跟随被申请人执法的事实。事实上此时的曾定富已经不是简洁的“协管员”,而是事实上的“被申请人的随员”,其作为见证人实质上与法律规定的见证人应为局外人的意思完全不相吻合。四、本案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程序性证据,主要存在内容虚假、签字日期虚假、惩罚后

13、取证等问题。比如“受案登记表”记载案件来源为“群众匿名举报”,事实却是被告另一部门“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检查笔录”隐瞒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房间实施检查的时间,给被申请人操作申请人电脑预留了空间;“检查证”没有按程序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惩罚审批表”连最至少的形式都不具备,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惩罚程序合法的证据;“旅馆业上网管理系统”记录为惩罚后所取的证据,且该证据所涉系统本身侵扰公民宪法权利,属违法行为,根本不能作为惩罚依据。本案属于网络赌博案件,而网络的性质确定了非技术手段是难以知晓的。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却以“群众匿名举报”为案件来源,虚假性是明显的。开庭调

14、查中被申请人代理人对案件来源问题难以自圆其说,二审判决书无视案件特别性,武断的以“上诉人主见案件来源为网警对公民的违法监控无相应事实依据”为由为行政机关掩盖其违法监控公民上网行为的事实。五、一审中申请人当庭申请法院依法调查,但法院并未回应,侵害了申请人的程序权利。且因所申请调查事项事关本案重要事实,对本案审理具有重大意义,其缺失也是造成本案错误的一个方面。对此程序问题,二审判决未述及。致使侵害申请人程序权利的错误未得到订正。六、一审判决认证错误。关于证据五(病历本),申请人认为其属于书证,内容是申请人左腕部受有损伤,证明方向是申请人受到刑讯逼供。而被申请人提交的体检报告称申请人肘部有陈旧性伤痕

15、,根本就是南辕北辙,不能形成有效抗辩。一审判决违反常识,以“事发十多天后才检查”为由不予采信,是缺乏对现实社会阅历法则的敬重,忽视申请人被羁押十二天的事实。基于此种推断作出的判决注定是荒唐的判决。二审判决对于申请人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证据并未述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病历充分证明白申请人被暴力逼供的事实,申请人解除拘留后其次天即到医院医治是合理的。二审判决后,申请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转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温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通知书”。申请人认为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内容错误,对在审理过程中发觉的

16、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订正,相反却以判决的形式加以掩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形同虚设,过程简洁敷衍,并未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如此一系列过程没有体现出公允公正,相反却一次又一次表现出对申请人的不公,而司法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纵容则一次又一次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动摇了法律的根基。故此申请人再次恳求再审法院依法改判,还申请人公道,还社会公允正义。此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朱家志代理人:庞少群 律师20XX年1月6日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3页 共13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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