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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01:10.13784/ki.22-1299/d.2003.01.016 2003年 1月 第 1期总第 78期)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Journal of Changchun Communist Party Institute Jan.,2003 General No.78)No.l 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评析 何文燕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与试行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与国外民事诉讼 法基本原则相比,在内容和结构上也有自己的特色。但是,它也存在缺陷,具体为确立标准不统一、体系不科学、内容有局限性。所
2、 以,需要在统一基本原则的标准、重新认识其内涵的基础上重构基本原则体系,进一步完善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键词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中图分类号 D925.1 K献标识码 A K章编号 1008-8466 2003)01-0068-06 从总体上说,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基本原 则的规定有一定的进步性与合理性,但在体系结构 上还有缺陷,内容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对基本 原则的看法也不一致。本文在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 本原则进行简要评析的基础上,结合基本原则的根 本属性和特征,探讨确立和识别基本原则的统一标 准,为完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提供一些粗浅的看 法。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3、的涵义及特征分析 e)基本原则的涵义 按照我国的语言传统,使用 基本原则 ” 是为了 与非基本原则或者具体规则相区别。 基本 ” 有根本 性之意,表明其内容有根本性,效力能贯彻始终。法 律的基本原则也应该具有这种根本属性,才能反映 法律的内在原理,对法律的具体规则起支配和协调 作用。而所谓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 则,是贯穿于民 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 起指导作用的根本准则。基本原则负载着民事诉讼 的价值,反映民事诉讼的本质和目的,具有立法准 则、行为准则及法律自我完善的功能。在民事诉讼 的一系列程序、制度和具体规范中处于核心的、支 配的地位。 C)基本原则的特征分析 基本原则
4、的根本属性决定了它的基本特征。 1. 规范性。人们一般认为,基本原则是抽象的、 不确定的,只有指导性,没有具体的操作性,其本身 不是法律规范,因而不具有规范性。 1P19)笔者认为, 基本原则是关于民事诉讼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并以 法律条文的形式表示出来,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指 导思想的条文化,它本身是一种诉讼法律规范,与 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范有内在的联系和一致性,具 有规范性,不应把它仅仅理解为理论抽象,否则,基 本原则就失去了调整作用。当然,相对于具体规范 而言,基本原则比较抽象、概括,具体诉讼规范比较 具体、可操作性强,但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规范性。没 有规范性也就没有约束力。 2. 概括性。基
5、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性质、特点及其 规律的全面综合反映,其效力贯彻民事诉讼的始 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涵盖力。其具体操作性相 对较弱,是一种具有导向性 的普遍适用的诉讼规 范,而不只局限于某一具体行为的规范。这是民事 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因之一。 3. 强制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强制性,一是 源于民事诉讼法是一种强行法,确立基本原则要以 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并反映国家的一定目的和民事 诉讼规律,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基 本准则。无论何人,凡进行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违 背基本原则的行为是有瑕疵的行为,必然产生不利 或无效的后果。二是源于基本原则内容的根本性。 基本原则是制定其
6、他具体程序、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范都不能与基本原 则相抵 触。 4. 稳定性。基本原则集中地反映了民事诉讼的 收稿日期 2002-09-25 胙者简介 何文燕 1943-),女,湖北竹溪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的研宄。 本质和规律,是构建民事诉讼规则体系的支点和基 础,具有较稳定的内容和形式,具体规则是基本原 则的具体体现。同时,由于基本原则涉及民事诉讼 的根本问题,因此也可以说,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 法的 基本骨架 ”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一般不 会轻易发生变化。正因为基本原则具有以上基本特 征,才使其区别于一般诉讼规则而居于根本的支配 地
7、位,决定着诉讼各阶段的结构和形式,对诉讼立 法、司法起着宏观指导作用,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 行为起导向作用,对法院滥用权力起制约作用。同 时,运用基本原则精神解决诉讼运行中的新问题, 这对诉讼立法也具有一种补充作用。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肯定性评价 e)基本原则的立法体例 近代各国民事诉讼法大多数都有关于基本原 则的规定,只是在立法政策和基本原则的体系构成 上不尽相同。有些国家把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精神 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在宪法之中。如美国的联 邦宪法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都有此类规定。不过, 法国还在民事诉讼法典第一章 指导原则 ” 中明确 地把 对审原则 ” 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8、德国、日 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分散在各有关章节 之中,不做集中规定,一般也不明确表述为 基本原 则 ” ,而是诉讼法学者根据有关条文精神推论出一 系列基本原则。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128条规定: 当事人应在判决的法院就诉讼案件进行言词辩论; 第 309条规定:判决,只能由参与为判决基础的言 词辩论的法官做出 由此推论出言词辩论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等等。前苏联和东欧等大多数社会主 义国家一般都在民事诉讼法的首位集中规定基本 原则。例如,前苏联民事诉讼纲要的第 5条至第 12 条、匈牙利民事诉讼法第 5至 8条都是关于基本原 则的规定。 Bp 事实上,在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基本 原则大多作为成
9、文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模式 是立法者对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具体规则进行高度 概括的结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技 术水平和立法特色。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 法体例与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体例相类 似。从 1982年的炉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轼 行 )到 1991年修改后的 fr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以下简称 民诉法试行 ”和 现行民诉法 ” ), 都是把基本原则集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 这种立法体例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结构上的一 个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以总则作为全部条文的 纲,在总则的第一章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 依据和指导思想,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效率、基本原 则和
10、基本制度等。这就从总体上确定了民事诉讼活 动的基本准则,表明了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归 宿,集中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 并为其他各编、章提供了依据,实质上起着通则的 作用 。在这一章集中规定基本原则,使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不仅反映了 成文法典的特色,而且也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便 于人们理解和掌握,使基本原则有可能真正发挥其 应有的功能。 仁)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代民事 诉讼的基本理念,具有进步性与合理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取得了巨大 成就。从 1982年的 民诉法试行 ” 到 1991年的现 行民诉法 ” ,标志着我国各种具体诉讼制度的
11、确立, 表明我国诉讼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己经发生了变化。 特别是 1991年的 现行民诉法 ” ,不仅进一步明确 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而且许多原则、制度和 程序对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均有所反映,具有 定的先进性和可行性,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确立和发展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在我国民事诉讼 法的发展过程中,基本原则也随之确立并不断地改 进。 1.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平等原则、处分原则 、 辩论原则、公开审判、独立审判等体现现代诉讼理 念的基本原则。尽管这些原则在内容上还有局限 性,但从总体上看,毕竟表明我国民事诉讼已朝着 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目标发展。与此相适应, 各项诉讼制度的重心已经
12、向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方面转移,当事人的处分权逐步受到尊重。与传统 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比较,这无疑是一个重大 进步。 2.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宪法规定 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精神。诉讼权利 平等,一方面排除了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社会地位 或某些方面的特殊条件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拥有任 何法律上的优势和特权,这是实现诉讼公正的首要 条件;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目的的变 迁和诉讼观念的转变。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 段 时期内,还没有真正用法律来规范民事诉讼活动, 法院的一切诉讼活动都围绕阶级斗争的需要,加之 人们对阶级斗争的扩大化理解,把平等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
13、争议都看成是阶级斗争的反 映。虽然也承认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作 -69 - 为专政工具的法院时时刻刻为阶级斗争服务,处理 民事案件时并没有把当事人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 看待,对于不同出身的当事人更无平等可言。十一 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我国工作重点的转移,人们的 主体意识、权利意识逐步增强,由阶级斗争派生的 等级观念逐步淡化,民事诉讼目的也发生了明显变 化,己基本形成了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 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共识。保障当 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适应这种形势的发展需 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民事诉讼的要求。 3. 与 民诉法试行 ” 相比,观行民诉法 ” 在基本 原
14、则方面的最大变化体现为调解原则的变化。 民 诉法试行 ” 在依靠群众,调查研宄,就地解决,调解 为主 ” 的 十六字 ” 方针的基础上,为避免 调解为 主 ”所引起的误解的不良后果,规定了 着重调解 ” 原则。但着重调解 ” 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并未纠正以 往对调解认识的偏向,重调解、轻判决、无视当事人 诉讼权利的职权调解现象有增无减,因此,观行民 诉法 ” 修改为 自愿合法 ” 的调解原则。按照这一原 则精神,调解程序的开始、是否达成协议等,都由当 事人决定,法院不得强迫。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以 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取代过去的职权调解,毕竟有 所进步和发展,表明我国调解制度也处在不断完善 的过程之中
15、。 二、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缺陷 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成就是巨大的,所确立的 基本原则也有一定的进步性、合理性。但观行民诉 法 ”受当时社会环境、政治和经济条件的局限,还未 摆脱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所形成的诉讼观念的影 响,其基本原则还有许多缺陷与不足。 构建基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其范围 宽泛,体系混乱 前文已经提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包括基 本原则的规定。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汉斌关于 民诉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概括了 12项基本原则: 1.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 ;3.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4.自愿
16、合法调解; 5. 合议; 6.回避; 7.公开审判; 8.两审终审; 9.各民族公 民都有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 的权利; 10.当事人有权辩论; 1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2. 检察监督原则。如果从现行民诉法第一章标题的文 字表述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 及其条文排列 顺序看,从第 5条到第 17条都可以归为 基本原 则 ” ,那么,除上述 12项外,还有支持起诉、人民调 解、同等原则、对等原则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 通或补充规定等原 则。 *pm正因为如此,法学界和 司法界对民诉法基本原则及其体系的理解很不一 致,有的认为基本
17、原则有十九项,有的认为是十三 项基本原则和四项基本制度,等等。 6 K06)之所以产 生各种解释和理解,一是因为观行民诉法 ” 本身对 基本原则的规定比较杂乱;二是理论研宄滞后,缺 乏界定和识别基本原则的统一标准。缺乏统一标准 又是立法关于基本原则体系混乱的一个重要因素。 把一些非原则性的规范或具体规则规定在基本原 则之中,使得基本原则的范围过于宽泛,实际上降 低了基本原则的地位。例如,人民调解、民族自治地 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等属于非原则性规范;又 如,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只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 的一般性原则,实际上也可以说是当事人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个体现。把这些规 范放在
18、基本原则一章难免有堆砌之嫌,也不可能发 挥基本原则的功能。此外,合议、两审终审等制度只 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级制度和审判组织形式的规 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效 益等价值要求,但并不是诉讼的根本性问题,不具 备基本原则所应有的宏观指导作用,可归为基本制 度,与基本原则的地位有所区别,不能笼统称为基 本原则。 C)某些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局限性,致使相 应的程序结构空洞,当事人主体地位弱化,使之失 去其约束性和宏观指导性 最为典型的是关于辩论原则的规定。现行民 诉法 ” 第 12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 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 我国法学界通常认为,辩论原 则是指在人民法
19、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 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 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 可见,我国虽然从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出发,在立法 上肯定了当事人的辩论权,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其内容有极大的局限性,充其量只是形式意义上的 辩论原则,没有约束力。现代法治国家的辩论原则, 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重要问题的证据 相互进行辩论,只有经过辩论的事实,才能作为法 院判决的基础。这就是说,辩论原则应该体现当事 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辩论权的实 质是对法院审判权的制约,防止审判越权。而我国 民事诉讼法只把辩论作为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70 - 没有
20、指出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事项必须经过辩论 后法院才能进行判决。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 原则对法院完全没有约束力,进而导致辩论程序的 空洞化 ” 。这不仅助长了司法实践中的不正之风, 而且使当事人主体客体化,基本原则功能弱化,程 序的独立价值被否定,程序公正难以实现。此外, 处分原则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一方面从法律上确立 了处分权,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 的诉讼权利,但另一方面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处分行 为结果对法院的约束力。不仅如此,还给处分权设 置了许多限制。如当事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等行 为,法律规定都要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这使得 处分原则也只具有一种形式意义,不可能真正实 现。
21、内容局限性同时又缺乏具体制度和规范的足够 支持,必然造成一系列冲突。首先是法律规范之间 的冲突。例如,立法将辩论原则仅仅规定为一种诉 讼权利,而按照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行使这种权 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只要不违背法律,当事人 放弃辩论权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的诉讼行为。那么, 在当事人放弃出庭辩论的权利时,又为什么要采取 强制措施呢?其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冲突。例如 在上述情况下,辩论的程序如何进行呢?当事人放 弃辩论权,又如何实行对审原则呢?同时,法律规定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目的之一是防止法院滥用 审判权力 ,现行民诉法关于这两项基本原则的规定 显然有悖于这种目的。 e)将某些非原则规范规定为
22、基本原则,有悖 于诉讼法理,导致诉讼实践的偏差 比较突出的是调解原则和支持起诉原则。诉讼 中的调解只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 解决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并不具备基本原则的概 括性和涵盖力。同时,调解的本质属性是自愿,任何 一方当事人不自愿就不能进行调解。这就决定了其 适用的局限性。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在法院主持下 协商解决争议,实际上是一种处分行为,已为处分 原则精神所涵盖。由此可见,调解既不具备基本原 则的特征和条件,也无单独列为基本原则之必要。 自愿合法只是进行调解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则。因此 调解的法律地位只是一项具体的诉讼制度。我国长 期把它当作基本原则,与法理不符。这也是我国出 现强
23、制调解 ” 、职权调解 ” 的原因之一。关于支持 起诉原则,现行民诉法第 15条规定: 1几关、社会团 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 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 民法院起诉。 ” 一般认为这是一项基本原则。笔者认 为,支持起诉不能成为基本原则。首先,民事诉讼法 关于支持起诉的规定,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并无指导 作用。既然立法把 支持 ” 限定于 起诉 ” ,那么最多 也只是在起诉和受理阶段有一定的意义。从现行法 律来看,没有规定支持者在 支持起诉 ” 后还有什么 作用,也没有规定支持者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而且 作为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有所体现或 反映,而
24、支持起诉 ” 除在基本原则一章作了原则性 规定外,在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则中没有任何体 现。由此可见, 支持起诉 ” 既没有贯彻始终,也不能 指导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际上不具有基本原则的 意义,不能视为一项基本原则。其次,存在法理上和 实践上的矛盾,即在受害人不愿起诉的情况 下,可 以认为他放弃了起诉权和实体上的处分权,在这种 情况下,支持起诉实际上有可能干预权利人的处分 权,而且即使进行诉讼也没有实际意义。 6P77_7S) 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整与完善 e)统一基本原则的标准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所以存 在缺陷与不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确立和识别基 本原则的标准不统一
25、。笔者认为,确立与界定基本 原则,应当结合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和基本特征, 从三个方面去衡量 : i.内容具有根本性,效力贯彻民 事诉讼始终。这既是基本原则的根本属性,也是区 别基本原则与非基 本原则及具体规范的根本标志。 2.普遍的指导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诉 讼立法和司法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对所有的诉 讼主体都有约束力,能从宏观上为民事诉讼法律关 系主体指明方向,而不是某种具体的行为规范。 3.反 映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承载民事诉讼程序价 值。基本原则一方面是具体制度、具体规范的根本 出发点和依据,另一方面又对这些制度和规范具有 整合作用,协调价值目标与程序规则的关系。正如 徐国
26、栋先生所言: 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法律的所有 价值的负载者,它对法律诸价值的承载通过两个方 向进行:第一,以其 自身的模糊形式负载法律的灵 活、简单、安全价值;第二,通过它对其他法律的结 构成分运行的干预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并实现其 整合功能。 ” tP356) C)重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 要改变现行民诉法基本原则体系混乱的局面, 就需要按照统一的标准界定基本原则。首先,应调 整现行民诉法第一章的体例,把第一章标题改为 猶则 ” ,并分为若干小节。分别将立法目的及指导 -71 - 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各自 作为独立的一节。不具有通则意义的一些内容,可 以分别安排在其他有关
27、章节或者编入 W则 ” 之中。 其次,按标准界定基本原则,排除非基本原则规范。 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制度,不具备基本原则的普遍 指导性,应规定在基本制度一节中。同等原则和对 等原则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因不具备全程指导性, 可归位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 I般原则 ” 中。法院 调解是一项诉讼制度,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可以与 诉讼和解制度一并规定。人民调解、支持起诉、民族 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等内容,均不属于基 本原则规范,可在 W则 ” 中加以规定。经过以上筛 选后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主要是:平等原 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 绳原则和公开原则等。 G)关于两项基本原则
28、涵义的再认识 1. 重新认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 则 这一原则是我国多年来审判工作基本经验的 总结,是马列主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思想路 线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和体现。古今中外,审理案件都离不开对事实的调 查和认定,而对事实 *实性 ” 的理解及证明的标准 和手段则是其关键。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事实真实性 的认识有偏差或过于绝对化,没有从认识能力的相 对性考虑问题,以致产生一些副作用。但不能因此 而 否认这一原则精神。所谓 以事实为根据 ” 中的 事实 ” ,是指以诉讼证据证明、经过了法定程序认 定而得出结论的事实,其真实性为法律真实 ” ; 以 法律为准绳
29、” 则是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严格按照程序 法和实体法规定办事。这一原则对法院和当事人都 有约束力,并贯彻诉讼的全过程。只有正确贯彻这 一法制原则,才能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重新认识公开原则的涵义 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公正。而公开原则 是实现公正的一种保障性原则,是诉讼民主的内在 要求。就现代法治国家而言,公开原则是一国民主 政治的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科学化 的标志,也是 发挥民事诉讼教育功能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是否 切实地贯彻这一原则,成为一国民主与法制是否健 全的标志。把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以及判决依据的 法律和程序规则公开,可在很大程度上防止 背后 交易 ” 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保
30、障诉讼民主与公正原 则的实现。之所以称为公开原则,是因为这一原则 不应只局限于开庭审理阶段或宣告判决行为,它还 包括诉讼程序规则和依据的法律公开。这一原则不 仅约束法院,而且也约束当事人。比如,诉讼中法官 不能私 S会见当事人,而从法律上说,当事人也不 应想方设法单独约见法官,这也应属于公 开原则的 应有之义。 四)完善基本原则的内容 1. 完善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反映了民事 诉讼的基本特征,也体现对法院的约束作用。观行 民讼法 ” 在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上注重体现这一原 则精神,实践中也得到贯彻,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例 如,观行民诉法 ” 第 64条第 2款规定了人民法院 有
31、主动调查证据的权利,但没有规定程序上如何制 约,极有可能打破双方的平衡,违反平等原则。又 如,观行民诉法 ” 第 113条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 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但事实上被告不提出答 辩状就有可能对原告进行 突然袭击 ” ,这对原告也 不一定公平。此外,第 129条和第 130条对当事人 不到庭和中途退庭的规定,也使人感到有 差别待 遇,这都与平等原则相矛盾,在修改民事诉讼 法时应予以考虑。 2. 完善处分原则 首先,应正确界定处分原则。所谓处分原则是 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 自由决定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诉讼权利,不受别人干涉。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
32、院有约束力。其含义包括四个层次: 1)在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处分 行为应以现代法治精神 为指向, S卩怯不禁止为自由 ” 。防止审判权侵害当 事人的处分权; S)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法院应有 约束力。其主要表现为法院应在当事人请求范围 内,以双方当事人辩论过的事实和证据为判决的基 础; 4)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有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 行使处分权,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决定。其次,应 克服两种倾向。现行民诉法 ” 第 13条规定,当事人 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 诉讼权利。由于对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 有不同的 理解,所以出现两种倾
33、向:一是不恰当地限制当事 人的处分行为,职权干涉过多 ;二是放任自流,使处 分权铯对化 ” 。笔者认为,确立处分原则是依据商 品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强调 的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并以处分权制约法院的权 力。只要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 合法权益, S卩可自由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如果过分 -72 - 干涉当事人的处分行为,那就会改变处分原则应有 的意义,淡化处分权对法院权力的制约性。因此,民 事诉讼法应对法院的审查行为设置一定的程序予 以限制,以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防止法院滥用审 查权。当然,当事人也不能滥用处分权,因为在法治 社会 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
34、果 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 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也会有这个权利。 ” P154 所以说处分的自由是相对的。 那么,如何约束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呢? 一是根 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 51条明文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 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 权利。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人的任何活动都必须 遵守,因此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的时候,不得违背 宪法的规定。二 是其他有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当 事人不得自由处分。三是根据平等原则,对于不法 的处分行为,对方当事人有权抗辩或寻求保护。涉 及公共利益,司法机关或有关团体则可依法干预。 同时
35、,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本身亦有制约作用。四是修改现行民诉法中与处分 原则有冲突的规定,使处分原则有充分的具体制度 和规范的支持。 3.重整辩论原则 在指导思想上要改形式意义上的辩论原则为 实质意义上的辩论原则,亦即 约束性 ” 辩论原则。 具体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主要案件事实和 证据进行辩论,法院只能以经过当事人辩论 的事实 和证据作为判决的基础。其含义包括:当事人主张 的事实才是法院判决的基础事实;当事人有争议的 事实必须经过辩论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张的、 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法院应予采纳;法院的职责 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在双方当事人的辩论中, 法官有释明权。同时
36、,民事诉讼法的具体程序规则 应与辩论原则相适应,使辩论原则具有约束力,并 应设置与之相应的制度和规则,如言词原则、对审 原则等等,要完善举证责任制度,以保证辩论原则 得以贯彻。 _考文献 L徐国栋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1992. E黄永盛 .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 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 社 , 1997. 3王锡三 .民事诉讼法研宄 M.重庆 :重庆大学出版社 , 1996. I柴发邦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 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1992. B江伟 .民事诉讼法学原理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 , 1999. B何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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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an 411105, China) Abstract: The current regulation of basic principles in civil procedure law in China , compared with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trial, is somewhat progressive and reasonable. Compared with that in foreign countries, it also has its own features in content and structure. But it stil
39、l has some defects, that is,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 is not unified; the system is not scientific and there is limitation in its content. Therefore, we need to unify the criteria of basic principles, reconstruct the system of basic principles based on the re-understanding of its connotation and further perfect its content. Key words: civil procedure law; basic principles; principles of debate; principles of punishment -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