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公诉意见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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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看法书如何写?那么,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公诉看法书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公诉看法书范文1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状况发表如下看法,请法庭留意。(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第一、法庭调查的状况,概述法庭质证的状况、各证据的证明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其次、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讼证应

2、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惩罚等看法。第三、依据庭审状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做必要的法制宣扬和教化工作。)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惩罚。公诉人:×××年×月×日公诉看法书范文2审判长、审判员:在今日公开审理被告人马、郑、范、王危害公共平安一案的法庭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

3、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郑、范、王分别就自己参加的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郑、范、王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看法:一、刑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

4、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马、郑、范、王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郑伙同范、王于20xx年4月17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马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平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平安。危害公共平安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起先时就没有明确详细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详细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

5、为本身的高度危急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平安。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马路上,车辆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预料的严峻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平安。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有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平安这一危急后果具有明知的相识。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马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确定对造成所选

6、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相识,属于干脆有意;同时,依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当能够明确地相识到在高速马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简单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平安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有意。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急性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马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马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同时,高速马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急方法。五

7、、被告人马、郑、范、王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犯罪的根源及量刑看法。被告人马、郑、范、王四人于20xx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遵守法律、规则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平安,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峻。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

8、,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平安,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扰,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当进行,对于被告人马、郑、范、王犯有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一百零一零一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王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看法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王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须要,也符合广阔人民群众的剧烈要求。以上看法,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公诉看法书范文3审判长、人民陪审

9、员:今日,xx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刚才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宣读并出示了大量书证、证人证言,尽管被告人吴在某些环节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但大量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的犯罪事实,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处。为更好地履行公诉人的职责,阐明公诉人的观点,现就本案状况发表如下公诉看法,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接受。一、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有意

10、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罪。无论是现行刑法第3101条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还是79年刑法第188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罪,都体现了打击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这种司法腐败现象的决心和力度。依照法律规定,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徇私、徇情而实施的枉法行为。l、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或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案的被告人吴是开化县公安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是公安局行政首长、一把手,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2、主观方面是有意。即明知而故犯,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和冤枉好人,结果是出入人罪,犯罪的动机可以是徇私,也可以是徇情。被告人吴正是接受许、胡x等人的说情、请吃,并考虑到

11、今后开展工作上的顺当,才实施了枉法行为。3、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表现为三种状况:(1)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2)利用司法权,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有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利用司法权,在审判活动中有意违反事实作出枉法裁判。吴行为属于第2种状况。吴明明知道何宗林非法制造枪支案的严峻性,明明知道何宗林案的其他同案犯都被判重刑,明明知道何宗林的取保候审期限将要届满,应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接受他人说情而丢失了至少的原则,自作主见确定何宗林案不移送起诉,致使一名本应判处重刑的犯罪分子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逍遥法外,未受到应有的惩处。4、侵扰的客体是国家

12、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握有执法权,这就须要他们在执法时,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不枉不纵。假如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就会破坏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由于被告人吴行为,致使开化县公安局的正常活动受到影响,在当地人民群众心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综上,被告人吴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情枉法,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有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其行为完全符合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受到惩处。二、从被告人吴徇私舞弊一案中应吸取的教训。翻开吴简历,可以看到他诞生在一个一般的农夫家庭,中学毕业

13、后做代课老师,22岁加人公安队伍后从最基层的工作干起,先后在预审股、治安股、派出所、秘书科等部门工作,90年7月任常山县公安局副局长,95年7月任政委,同年10月沟通到开化县公安局任局长。应当讲,吴从一名一般的农家子弟,成长为公安局长,的确付出了自己大量的心血和汗水。吴今年只有45岁,正值年轻有为之时,本应勤奋工作,更好地回报社会,但今日,他却从公安局长的交椅上跌落下来,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从一名公安局长变为阶下囚,反差实在是太剧烈了,公诉人也为其感到惋惜。究其缘由,公诉人认为:1、情大于法而枉法,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缘由。人生活在社会而不是生活在真空,而且我们中国人又最讲究人情味,

14、多少会有自己的亲朋好友。但作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保持醒悟的头脑,在情与法的选择上答案始终只有一个:决不能拿法律作交易。惋惜是吴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在情与法的较量中败下阵来,被说情人和说情人的情面给吞噬了。2、权力膨胀、一意孤行,也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缘由。徇私枉法目前较多发生于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涉及面广,权力相对较大,又是准军事化单位等诸多因素所确定的。从法庭调查已查证的大量事实可以看出,吴知道何宗林案的严峻性,分管副局长姜当时已签署同意起诉看法并交付打印,预审科科长邱也多次找其反映状况,告知案情、分析利弊,但在他人说情的影响下,吴根本听不进去,从96年7月始终到97年4月,因取保候

15、审期限届满,在邱局里再不探讨确定,就要按姜局长签署的同意起诉的看法,在 5月13日前移交审查起诉的一再督促下,吴才同意交局党委探讨探讨。拖了快一年的探讨会,又是怎样一个会呢?仅仅是几分钟临时碰头会,仅仅是没有办案人员参加的会议,仅仅是吴一个人说了算的会议,草草开会、草草确定、草草收场。假如吴能多下基层听听预审科承办同志的真心话,假如吴这个行政首长行使权力时能多一道监督程序,那么吴也就不致于落到今日这个地步。3、说情者在本案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是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在因素。在说情人名单中有当地的检察长,也有当地重点企业的厂长,在开化这个小山城,他们都算得上是头面人物,他们为了同一个人向吴说情,请

16、你关照,面子也算够大了,吴在这些头面人物的说情、请吃下,没有好好把握,最终实施了枉法行为。公诉人希望通过今日的审判活动,被告人吴能真正相识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其不仅仅践踏了法律,而且也给开化的公安机关,开化政法队伍的总体形象带来了较大的损害。同时也希望参与旁听案件审理的人员从中吸取教训,以此为诫,用好人民给予的执法权。审判长、审判员:最终公诉人就被告人吴量刑发表如下看法:被告人吴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有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79年刑法第188条的规定,认定为徇私舞弊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请合议庭仔细考虑吴认罪看法,结合其在庭审中的表现,对其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年×月×日第12页 共12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第 12 页 共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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