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范文范文九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诉意见书范文范文九篇.docx(3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公诉意见书范文范文九篇 个人,或个人,通常指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中的特定主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诉看法书范文的文章9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公诉看法书范文 人民检察院 公诉看法书 被告人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状况发表如下看法,请法庭留意。 (结合案情重点阐述以下问题: 一、依据法庭调查状况,概述法庭质证状况,各证据的证明
2、作用,并运用各证据之间的规律关系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 二、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论证应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出定罪及从重、从轻、减轻惩罚等看法。 三、依据庭审状况,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作必要的法制宣扬和训练工作。)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从重、从轻,减轻)惩罚。 公诉人: 年月日当庭发表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看法书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22)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民: 今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
3、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 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晰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
4、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缘由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看法,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
5、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当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依据他人提出的详细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 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详细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盼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
6、受贿罪,还必需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值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值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详细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22年7月担当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22年3月担当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22年12月至2022年10月主持工作),2022年10月担当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别主体的要求。 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有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
7、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有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臵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其次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
8、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有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明: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杜新灵,正由于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
9、。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始终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 其次篇: 公诉看法书范文 被告人:某某案 由:受贿起诉书号:xxxx检刑诉(2022)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受XXXX市XXXX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0、。通过两次的庭审,法庭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详尽的调查。 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确认,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部分证据未提出异议。下面公诉人结合案件的庭审状况,从证据、事实、法律层面,发表以下公诉看法,供合议庭评议时接受: 一、被告人的供述经查证属实,应当采信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公诉人宣读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全都的,经过庭审质证,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 (一)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公诉人在举证阶段出示了XX组证据,其中包括了大量检察机关复核的证据和依据被告人要求收集的证据。这些证据的猎取过
11、程都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证据都查证属实,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且每个证据的内容都对案件事实做了强有力的指控证明,具有证据力量和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公诉人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通过举证,起诉书指控的每节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节事实中被告人参加的犯罪行为都有两个以上的直接证据相互印证,且有的直接证据是检察人员依据被告人的要求收集的。另外,公诉机关所运用的证据都不是孤证,都是有两个以上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的,证据的确充分。综上,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力量、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故本案事实清晰。 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犯罪构成
12、自己写。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较轻主要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造成后果、社会影响方面论述。 五、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律和量刑建议这个标题就够详细了,法律适用:实体法、程序法上的规定,量刑的规定:考虑实体法、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公诉看法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接受。 第三篇: 公诉看法书范文 西北政法高校2022年天伦杯模拟法庭竞赛 G代表队 起 诉 书 名目 一、案件基本领实3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4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4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5 1、熟悉因素5 2、意志因素5 (三)被告人白超的行为侵害了抢劫罪的客体6 (四)被告人白超构成
13、抢劫罪的客观方面6 1、白超对财物保管人使用了暴力的方法6 2、白超的行为是为了当场强取他人财物7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的认定7 (一)犯罪嫌疑人张强构成对白超的教唆7 1、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有意7 2、张强有教唆白超犯抢劫罪的行为8 (二)被告人杨树与张强构成共同犯罪8 1、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有意8 2、杨树与张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9 (三)被告人杨树构成抢劫罪9 1、张强担当白超抢劫罪的责任10 2、杨树担当张强抢劫罪的责任10 四、附录10 1、案件证据附录10 2、本案涉及的法条法规25 一、案件基本领实 被告人:杨树,男,19岁,1995年10月10日诞生。西安市灞桥区牛
14、角尖村人,汉族,大专文化。西安市灞桥区张李村网游网吧收银员。无前科。2022年3月16日5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拘传。 被告人:白超,男,18岁,1996年9月7日诞生。西安市灞桥区狄寨村人,汉族,学校文化。西安市凤城五路人人乐超市员工。无前科。2022年3月16日12时许,因涉嫌抢劫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一案,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逮捕,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管所。 经调查,本案基本领实如下: 2022年3月5日至14日,犯罪嫌疑人张强与杨树预谋偷取网游网吧吧台现金,后因担忧用偷取的方式,作为网吧收银员的杨树会因管理不善需要赔偿。在网游网吧网
15、管赵全民的提议之下,张强、杨树二人最终打算找人用持刀抢劫的方式,抢劫网游网吧收银台。2022年3月6日至3月15日,张强联系白超邀其加入抢劫,白超同意并找到帮手史锋。2022年3月15日晚,经犯罪嫌疑人张强、白超、史锋三人协商后打算由杨树做内应,白超负责到网吧收银台实施抢劫,张强负责传递信息并在网吧门口接应,史锋负责联系出租车在外接应。抢完后钱平分,假如老板让杨树赔一半损失,则将所抢赃物的一半交给杨树以作赔偿,其余赃款平分。 2022年3月15日晚,白超预备了用于作案伪装的口罩和帽子等物,并且张强、史锋在超市买了一把长约25公分,宽为2公分的水果刀。期间张强多次通过电话与杨树联系确定作案时间,
16、2022年3月16日凌晨01:50,杨树打电话给张强通知可以实施抢劫,张强随即告知白超。不久,伪装后的白超携带刀具进入网吧,与杨树短暂对话后,白超来到放置现金的抽屉旁将里面的大额现金装入口袋。期间,杨树并未实行任何呼救或抵抗措施。后来当白超想要连续将抽屉里的零钱和嬉戏点卡拿走时,与杨树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杨树被白超所持水果刀划伤,便不再阻挡,后白超并未拿走零钱和点卡。逃走前,当白超走到吧台出口时又拿刀指了下杨树遂离开。白超跑到网吧外面后,由张强接应,经小巷向村里跑,途中将作案时的口罩扔到路边居民院树上、将裤子和水果刀扔到路边房顶,帽子扔进墙外厕所内,搭上出租车后逃至田家湾一家旅社。此时杨树电
17、话通知老板秦周吧台现金被抢一事,经核实共抢走人民币5450元。老板秦周看完监控录像后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觉杨树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3月16日5时许将犯罪嫌疑人杨树拘传讯问,讯问期间杨树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狄寨派出所民警于2022年3月16日12时许,在新城区田家湾村道将涉嫌抢劫的白超,史峰,张强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秦周的询问笔录 (2)被告人白超、杨树的讯问笔录 (3)犯罪嫌疑人张强、史锋的讯问笔录 (4)证人赵全民、赵舟的询问笔录 (5)网游网吧监控录像资料 (6)案发时所抢劫财物 (7)被告人白超的作案工具(刀、裤
18、子、帽子、口罩等) 依据以上案情事实,公诉方认定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抢劫罪。下面,将对被告人杨树、白超构成犯罪的认定理由做详细分析和论述。 二、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认定 我国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需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在刑法总则中,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是一般的犯罪构成必需共同具备的要件。因此,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需具备以下四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力量,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有意、过失以
19、及目的。 (三)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爱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四)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 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分别加以论述。 (一)被告人白超具备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严峻危害社会行为、具有刑事责任力量的人。刑事责任力量是犯罪主体中的核心,没有刑事责任力量,就不能成立犯罪主体,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力量,是指行为人熟悉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觉地掌握自己的行为和对自己的行为担当责任的力量。推断行为人有无责任力量,乃是依据行为时的年龄,或是
20、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一般而言,当人达到肯定的年龄之后,智力发育正常,就自然具备了这种力量。因此,自然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便成为影响和制约刑事责任力量的主要因素。 依据刑法第17条第1、2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有意杀人、有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高校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页。贾宇:刑法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22年版,第96页。 林山田:刑法通论,北京高校出版社2022年版,第248页。 本案中,被告人白超系199
21、6年9月7日诞生,作案时已年满18周岁,满意本罪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的规定;被告人白超作案时受训练程度为学校,其学历水平及智力水平已达到足以辨认和掌握自己的行为并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担当责任。依据以上论述,被告人白超行为时的年龄,及行为时的精神状态认定其为具有刑事责任力量的人,因此白超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人白超具有抢劫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所必定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反映了行为人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担当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包括犯罪的有意和过失。有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
22、会的后果,仍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态度。由于抢劫罪不行能存在过失犯罪的情形,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有意犯罪。 抢劫罪的犯罪有意表现为直接有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有意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者第三人全部。由于犯罪有意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熟悉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因此,对于被告人白超构成抢劫罪的主观方面将从白超的熟悉因素与意志因素进行认定。 1、熟悉因素 熟悉因素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对法定行为对象明知,对行为性质明知,对危害结果明知三个方面的要素。在熟悉因素上,白超符合犯罪有意的要求。 (1)对法定行为对象构成明
23、知。网游网吧吧台现金为网吧全部人的私人财产。被告人白超为认知力量健全的完全行为力量人,且白超受训练程度达到学校水平,已具备基本文化与法律素养。另外被告人白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口供中明确提出抢网游网吧营业额一事,是张强打电话提出。(详见证据附录一)可知,被告人白超明知非法占有的财物是网吧的营业额,归他人全部。 (2)对行为性质构成明知。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的熟悉包括对其行为的内容、作用的熟悉。被告人白超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精神障碍,能够辨认和掌握自身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力量。因此,白超在持刀进入网游网吧抢钱时是白超在能够辨认和掌握的基础之上自主完成的行为,对于自身行为的内容,白超有着糊涂的熟悉。
24、并且白超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表示他在本案中所负责的是进入网吧实施抢劫行为(详见证据附录二)。因此,白超对于其抢劫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性是明知的。 (3)对危害结果构成明知。抢劫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白超伪装并持刀具进入网吧抢钱,目的就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且构成非法性。并且,在口供中,白超多次向张强询问作案是否平安(详见证据附录五)。可知,其对进入网吧实施抢劫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权被侵害的违法结果是明知的。 结合上述论证,在犯罪有意的熟悉因素上,白超构成明知。 贾宇:刑法学,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2022年版,第108页。刑法第15条第1款: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
25、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第四篇: 公诉看法书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在今日公开审理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危害公共平安一案的法庭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分别就自己参加的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
26、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看法: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尚未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马xx、郑xx伙同范xx、王xx于2022年4月17日,驾驶
27、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实施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诈骗他人财务,危害在高速大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平安,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 二、客观上,该犯罪行为危害了公共平安。 危害公共平安行为的最主要特征就在于被危害的权利主体的不特定性。行为人在侵害开头时就没有明确详细的人和物,而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或者是行为人的初衷是要针对详细的人和物进行侵害,但由于行为本身的高度危急性,在危害特定对象的同时,也随时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平安。 该案中,四被告人虽然是事先选定了一个特定的被害人及所驾驶的车辆作为侵害对象,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案件发生在高速大路上,车辆
28、多、车速快,这种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的行为可能随时危及选定目标以外的其他多数车辆,使其发生追尾或其他车毁人亡等不确定的难以猜测的严峻后果,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平安。 三、主观上,被告人具有明知的犯意。 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是有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平安这一危急后果具有明知的熟悉。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大路上制造虚假交通事故,确定对造成所选定车辆上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事先有明确熟悉,属于直接有意;同时,依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被告人也应当能够明确地熟悉到在高速大路上的这种行为,极其简单造成对选定目标以外的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平安的危害,但却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29、,属于间接有意。 四、该犯罪行为具有高度危急性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每年都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高速大路上的交通事故尤其如此。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在高速大路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绝不亚于刑法已经列举出来的其他四种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同时,高速大路上的交通事故,一般都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受损,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他危急方法。 五、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犯罪的根源及量刑看法。 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四人于2022年4月17日相互勾结,共同作案,除了四个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存在侥幸心理外,还
30、与四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不奉公守法、法规做人,自私、狭隘的本性是分不开的。常言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四个被告人,你们想得到财物,不通过正常渠道如劳动、打工等方式取得,而是通过制造虚假交通事故来诈取他人财物,危害了在高速大路上行驶的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平安,你们是于心何忍?而且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刑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严峻。 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担当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被告人犯多大的罪,就应当依法判处其相应的刑罚。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公共平安,确保公民的人身权不受侵害,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1、的顺当进行,对于被告人马xx、郑xx、范xx、王xx犯有以危急方法危害公共平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马xx、郑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范xx、王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因四位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判处被告马xx、郑xx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范xx、王xx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也符合广阔人民群众的剧烈要求。 以上看法,建议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第五篇: 公诉看法书范文 公诉看法书 杜新灵受贿案公诉看法书 周家旺 案由:受贿 被告人:杜新灵 起诉书号:玉检审起字(2022)第53号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旁听公
32、民: 今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由玉溪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原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杜新灵受贿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玉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的受贿事实进行了当庭核实,并对认定杜新灵犯受贿罪的相关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被告人杜新灵对其犯罪事实亦作了当庭供述和辩解。通过法庭示证、质证,清晰地表明我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灵受贿的犯罪
33、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下面,公诉人就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缘由及应负的刑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看法,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杜新灵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了明确的界定:刑法第三
34、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当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依据他人提出的详细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详细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换言之,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送财物是盼望自己利用职务上的
35、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予以收受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受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还必需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这种利益既可以是正值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值利益;既可以是物质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利益;所谋利益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之时或之后、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被告人杜新灵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 罪的构成要件,详细表现如下: 首先,被告人杜新灵自2022年7月担当西双版纳州土地管理局副局长,2022年3月担当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其中,2022年12月至2022年10月主持工作),2022年10月担当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符合该罪国家工
36、作人员这一特别主体的要求。其次,被告人杜新灵主观上是直接有意,即明知自己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仍决意而为之,杜新灵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杜新灵的供述、矣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大量书证等证据以及杜新灵所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均有力地印证了其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有意。 再次,被告人杜新灵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矣某某价值人民币91800元的神龙富康轿车一辆,办理该车落户时支付的购置税、保险及养路费共计人民币12038元。非法收受矣某某送给的人民币11000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在此,有必要向法庭进
37、一步阐述起诉书指控其次节杜新灵向矣某某索要贿赂的事实。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乘他人有困难或有所求,以有意拖延、刁难、要挟等方式,主动向对方明要或者暗要财物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行为人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他人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就本节事实而言,杜新灵供述及矣某某陈述均证明:其一,当时是杜新灵主动提出叫矣某某买张车送给其,并且买车时也是杜新灵打电话叫矣某某到昆明,在昆明将车买了交给杜新灵后,杜新灵又主动提出车子落户要产生相关费用,在办理了落户后杜新灵又将相关单据拿给矣某某,矣某某才拿了1万多元钱给杜新灵。其二,当时矣某某因勐腊县新山铅锌矿区铁矿采矿权出让有求于时任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
38、长杜新灵,正由于如此,矣某某才不得不买车送给杜新灵并为其支付办理落户时的相关费用。综上,杜新灵的行为符合索贿的基本特征,即杜新灵索要行为的主动性和矣某某交付财物的被动性,应认定其有索贿情节。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杜新灵向矣某某索取的神龙富康轿车,为避人耳目,始终都是以他人的名字落户,未以自己的名字办理过过户手续,但应属于受贿既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看法中关于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问题已作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
39、认定。本案中,杜新灵与矣某某双方有明确的送、收的意思表示,索贿方杜新灵已实际占有车,即使未变更权属登记,以他人名义落户,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 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玷污和践踏,它不仅腐蚀我们的干部队伍,破坏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而且严峻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中央对反腐败的态度是坚决的,明确提出: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需依法严惩,决不姑息。清除腐败是党心民心之所向,然而,还是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故犯,以身试法,利用职务之便,巧取豪夺,以权谋私,把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勤政为民抛之脑后。被告人杜新灵曾于1999
40、年8月至2022年12月在中央党校法律函授学院就读过本科,其应深知自己的所作所为对社会的危害。但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的被告人杜新 灵,不是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进行索贿、受贿。今日,被告人杜新灵受到法庭公开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 三、被告人杜新灵走上犯罪道路的缘由及本案的警示 被告人杜新灵42岁,是一个有着20年工龄、14年党龄的年富力强的领导干部。自小受过良好训练,1986年8月参与工作,先后担当勐腊县勐仑镇副镇长,勐腊县水电局局长,西双版纳州水文分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西双版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可以说是受党和人民培育训练多年,从基层一步一步走到县、州领导干部岗位的
41、。其人生和事业正处于黄金时期,本该多为国家和人民作贡献,可为什么不能洁身自爱,陷入犯罪的泥潭呢?杜新灵的悔过书道出了其蜕变的人生轨迹:我参与工作20年来,曾经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思想上乐观上进。通过多年的努力和党组织的关怀培育,人民的信任,我从一名一般的工作人员一步一个脚印逐步走上领导岗位,当上了副镇长、副局长、局长,而今为何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主要是我没有从思想深处时时警醒自己,忘却了党纪、国法,放松了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和自律意识,功利主义思想严峻,从而当了金钱的俘虏。我的犯罪行为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愧对党和人民,害了同志,害了亲人,也毁了自己。杜新灵的悔过既
42、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缘由,又表明白其蜕化的过程。 此案警示我们: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肯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决、信念坚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面对权力、金钱的考验,肯定要深知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不能以权谋私,必需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共产党员的高尚情操,才不会迷失前进的方向,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党员领导特殊是一把手,要坚固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要虚心接受组织、群众对自己的批判、看法和建议,做到警钟长鸣。 四、被告人杜新灵应负的刑事
43、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依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惩罚。索贿的从重惩罚。被告人杜新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折合人民币114838元。杜新灵在尚未受到讯问前照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相关链接:2022年12月7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杜新灵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其服判未上诉。来源:玉溪市检察院公诉处 第六篇: 公诉看法书范文
44、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受滨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被告人单增德受贿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被告人单增德受贿案,是我省反腐败斗争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在社会上引起了剧烈的反响。今日,被告人单增德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再一次向人民群众昭示了我党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决立场和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决心,彰显着法律的正义与尊严。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针对本院指控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法庭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的物证照片
45、、书证等客观证据。这些证据,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当庭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白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科学、规范、完整、合法并排解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精确、全面、有效的证明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单增德的指控。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治,公诉人现发表如下公诉看法: 一、被告人单增德受贿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足以认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大量的证明被告人单增德构成受贿罪的证据:1、被告人单增德的任职状况、工作分工、干部任免审批表等书证,证明了被告人单增德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其实施犯罪时所利用的职务与职权;2、证人吕某等26名证
46、人的证言及扣押物品清单、依法扣押的银行卡、现金、金条、车辆、红木家具等物证,证明了吕某等26人向单增德送现金、金条、轿车等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及目的;3、详细经办人赵某等50名证人证言及单增德的签批文件、招投标文件等相关书证,证明了被告人单增德利用担当莱芜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市长、山东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的职务便利,通过亲自办理或支配赵某等人详细办理的方式,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工作支配、职务晋升等方面为吕某等行贿人谋取利益的事实;4、物证照片、存取款凭证、鉴定看法等证据,客观的证明了被告人单增德财物来源、特征、价值及单增德个人及其家人支取款项的事实;5、被告人单增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供述全面证明了单增德明知其手中的权力能给他人带来利益,也明知吕某等人向其送财物的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