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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规定( 2021 年)目 录一、 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1二、 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8(一)建设项目类 9(二)排污许可类 36(三)大气污染类 73(四)水污染类 145(五)土壤污染类 212(六)固体废物污染类286(七)自然保护区类 429(八)清洁生产类 439(九)突发事件应急类456(十)海洋岸源污染类465(十一)其他类 500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 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
2、境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案件。第三条 在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时, 应当按照本规则和 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确定行政处罚的幅度,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二)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三)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和区域;(四)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措施及其效果;(五)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七) 其他与行政处罚裁量有关的因素。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时, 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对违法行为 进行定
3、性分析, 确定处罚基准, 再结合违法行为的其他情节, 进行定 量分析, 计算确定最终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处罚金额=处罚基准 (1+百分值)按照裁量基准计算的处罚金额超过法定最高或最低处罚金额的, 以法定最高或最低处罚金额为限。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从重处罚。1(一)造成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违法行为造成跨市县(区) 行政区域重大环境污染的;(三) 对执法人员、举报人、证人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 或者打击报复的;(四)伪造、变造证据材料,或隐匿、损毁证据材料的;(五) 在重要国际会议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环境事件 处置期间,违反国家、地方规定排放、倾倒、
4、处置污染物的;(六) 在环境敏感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 的;(七)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环保警示单位、环保不良单位的;(八)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九)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处 罚金额的基础上上浮 4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 因突发故障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因生产 工艺或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原因,不能立即停产, 在故障发生后的 24 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并及时抢修,排除故障,仍超标排放污 染物的;(二) 生产设施连续
5、不可中断运行, 已向主管部门上报年度检修 计划,并采取必要的减排措施,在检修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三)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 发 现后立即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2(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为突发事 件的处置而研发、生产或提供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技术、产品或服 务而实施违法行为的;(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六) 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七) 配合执法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八)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九)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为环保诚信单位、环保良好单位的;(十)
6、 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对符合从轻处罚的案件, 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 处罚金额的基础上下浮 40%以内执行; 对符合减轻处罚的案件, 经集 体审议, 可以降低一档处罚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处罚基准为轻微的除 外),并在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再下浮 40%以内执行。从轻、减轻后的 处罚金额均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第七条 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实施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 但主观恶意较小, 且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可以按照最 低档处罚基准计算处罚金额,并在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再下浮 40%以内 执行,但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下限。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
7、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一)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改建、扩建、设备安装和技术改造升 级的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处于建设阶段, 且检 查发现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3(二)建设项目已配套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或使用, 且检查发现企业自行采取关停或者停止生产等措施, 并 承诺开展验收工作的;(三)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交执行报告、 未设置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10 日内按要求完成 整改的;(四) 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信息, 重点排污 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5 日 内按要求完成整
8、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五) 已按规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事故) 应急预案但未按规定 将应急预案备案或未按规定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自检 查发现之日起 7 日内改正的;(六)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24 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且日均值未超标 的;(七)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仅有一项污 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且超标幅度不超过 0.1 倍、pH 值在0.5 以内, 并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的;(八)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9、自检查发 现之日起 7 日内完成备案的;(九) 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 废物的设施、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或标志不规范的, 自检查 发现之日起 3 日内完成整改的;4(十)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初次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违法行为或下列违法行 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一) 在线监测日均值超标或手工监测瞬时值超标, 超标倍数 0.1 倍, 但平均0.3 倍, 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二)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
10、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应当在符合 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 检查发现当场完成 整改的;(三) 未按规定和检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检测平台, 经责 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四)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 账,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五) 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 检 查时当场停止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六)“散乱污”企业自行关停或关闭、拆除的;(七)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第十条 执法部门在完成案件的调查取证后, 应当根据本规则和 裁量基准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并经集体审议或行政执
11、法单位负责 人批准后确定处罚金额。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 从重处罚的, 应当在案卷中附具理由 和证据。5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 行政 处罚幅度应当相当。第十一条 未列入裁量基准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参照 本规则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在查办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 发现涉嫌环境犯罪 的, 应向公安机关移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原则上应当在公安 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 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本规则有关用语的含义:(一)本规则所指环境敏感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 域和对
12、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区 域: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除“1”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 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 、重要湿地、天 然林,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 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 半封闭海域;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 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二)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所指大中小微
13、型企业, 参照国家统 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认定,如有更新,6按最新版本认定。(三) 本规则所称“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三次以上 的”和裁量基准“守法情况”所称“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被处罚二次以上的”,均指以当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为起算点往前追 溯两年内被行政处罚的次数(含本次)。(四)本规则及裁量基准中的时间均按日历日计算。第十四条 本规则及裁量基准规定的以上、 以下均包含本数。第十五条 本规则及 裁量基准的罚款金额按“千”取整, 百 位数四舍五入。但法定处罚金额为百元的,按“百”取整。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14、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起实施。原海南省生态 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琼 环察字20191 号)同时废止。7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一) 建设项目类9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录(建设项目类)序号违法行为法条页数/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1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或 重新审核同意, 擅自开工建设的21112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21133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措施以及环 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22154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
15、合同的22165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22176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 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22197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23217-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个人)23238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23258-1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个人)23279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232810违法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2429/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12
16、.29)/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 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323012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 内 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 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323410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1违法行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未经批准或重新审 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
17、罚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 单位不得开工建设。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 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 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
1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 审核, 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 意,擅自开工建设;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 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 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 处建设 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 建设单位直接负责
19、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5.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依法报有审批权的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的,建设单位不 得开工建设。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另行规定。6.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未依 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20、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 由负责审批的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 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依法批准, 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处分。11基本事实 及处罚基准轻微总百分值20%处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 1%的罚款较轻20%总百分值40%处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 2%的罚款一般40%总百分值60%处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 3%的罚款严重60%总百分值80%处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 4%的罚款特别严重80%总百分值100%处
21、建设项目总投 资额 5%的罚款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项目类型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20%应当编制报告表的项目+10%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已投产使用的+20%建设项目已建成但未投产使用的+15%建设项目正建设的+10%社会影响经国家级官方媒体曝光或者引发集体信访(5 人 以上) 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0%经省级官方媒体曝光或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10%整改情况被责令整改后, 拒不改正的+20%被责令整改后, 在规定时间予以改正-10%在立案调查过程中,责令整改下达前,主动改正 的-15%守法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10%配合情况不配合调查+10%配合调查-10%备注1.本表裁量
22、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1-5% (由总百分值 定), 但罚款金额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 1%; 2.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 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 移送行政拘留。12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2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的处罚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 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3、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三)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 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 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5.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由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实行备
24、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 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 续。6.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基本事实 及处罚基准轻微无需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0.5 万元一般已建成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未备案投入生产运营1.5 万元严重需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完全建成,未备案投入生 产运营2.5 万元特别严重需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但未建设,未备案投入生产运 营3.2 万元13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社会影响经国家级官方媒体曝光或者引发集体信访(5 人以 上
25、)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0%经省级官方媒体曝光或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10%整改情况被责令整改后, 拒不改正的+20%被责令整改后, 在规定时间予以改正的-10%自检查发现之日起超过 7 日,但在责令整改下达前, 主动改正的-15%守法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10%配合情况不配合调查+10%配合调查-10%备注自检查发现之日起 7 日内完成备案, 符合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之规定的, 不予处罚。14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3违法行为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 设施投资概算的处罚依据1
2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当按 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 度和资金, 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 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 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或者未依法开 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
27、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基本事实 及处罚基准轻微项目正在建设中动工时间不足 1 个月的(逾期不 改正的)6.6 万元 (22 万元)一般项目正在建设中动工时间 1 个月以上的(逾期不 改正的)8 万元 (37 万元)严重项目已经建成,但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逾期不 改正的)9.5 万元 (42 万元)特别严重项目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11.2 万元 (55.6 万元)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项目类型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20%项目位置位于
28、环境敏感区域+20%社会影响经国家级官方媒体曝光或者引发集体信访(5人以 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0%经省级官方媒体曝光或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10%整改情况被责令整改后, 在规定时间予以改正-10%在立案调查过程中, 责令整改下达前, 主动改正 的-15%守法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10%配合情况不配合调查+10%配合调查-10%备注1.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不考虑“整改情况”;2. 括号内为逾期不改正情形的裁量基准。15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4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处罚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
29、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当按 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 度和资金, 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 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 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或者未依法开 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30、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基本事实 及处罚基准轻微项目正在建设中动工时间不足 1 个月的(逾期不 改正的)6.7 万元 (22.3 万元)一般项目正在建设中动工时间 1 个月以上的(逾期不 改正的)8 万元 (37 万元)严重项目已经建成,但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逾期不 改正的)9.5 万元 (42 万元)特别严重项目已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11.2 万元 (55.6 万元)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项目类型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20%项目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域+20%社会影响经国家级
31、官方媒体曝光或者引发集体信访(5人以 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0%经省级官方媒体曝光或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10%整改情况被责令整改后, 在规定时间予以改正-10%在立案调查过程中, 责令整改下达前, 主动改正 的-15%守法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10%配合情况不配合调查+10%配合调查-10%备注1.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不考虑“整改情况”;2. 括号内为逾期不改正情形的裁量基准。16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5违法行为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
32、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 影响后评价。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 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 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 或者未依法开 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基本事实 及处罚基准轻微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超期不足半年 的(逾期不改正的)6.7 万元 (22.3 万元)一般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33、超期半年以上 不足 1 年的(逾期不改正的)8 万元 (37 万元)严重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超期 1 年以上 不足 2 年的(逾期不改正的)9.5 万元 (42 万元)特别严重项目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超期 2 年以上 的(逾期不改正的)11.2 万元 (55.6 万元)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项目类型重点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20%其他行业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10%17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项目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域+20%社会影响经国家级官方媒体曝光或者引发集体信访(5人以 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0%经省级官方媒体曝光或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10%整改情况被责令整改后
34、, 在规定时间予以改正的-10%在立案调查过程中, 责令整改下达前, 主动改正 的-15%守法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10%配合情况不配合调查+10%配合调查-10%备注1. 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不考虑“整改情况”; 2.括号内为逾期不改正情形的裁量基准;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 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18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6违法行为未同时组织实施
35、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 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处罚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 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 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 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 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
36、下的 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基本事实 及处罚基准轻微主体工程未建成,且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 措施未同时组织实施26.7 万元一般主体工程已建成,但未投入生产或使用,且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未同时组织实施35 万元严重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但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 境保护对策措施只有部分组织实施45 万元特别严重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但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 境保护对策措施均未组织实施55
37、.6 万元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项目类型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20%项目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域+20%社会影响经国家级官方媒体曝光或者引发集体信访(5 人以 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0%经省级官方媒体曝光或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10%19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整改情况被责令整改后, 在规定时间予以改正的-10%在立案调查过程中, 责令整改下达前,主动改正的-15%守法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10%配合情况不配合调查+10%配合调查-10%备注20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7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 即投
38、入生产或使用的处罚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
39、入生 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 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 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 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基本事
40、实 及处罚基准轻微应当编制报告表的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已建成但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 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26.7 万元 (111 万元)一般应当编制报告表的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或者应当编制报告书的 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验收 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的(逾期不改正的)39 万元 (115 万元)严重应当编制报告表的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尚未建设,或者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要 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建 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5
41、1 万元 (120 万元)特别严重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设施尚未建设,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逾 期不改正的)62.5 万元 (125 万元)21其他情节 及调整幅度项目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域+20%社会影响经国家级官方媒体曝光或者引发集体信访(5 人以 上)等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0%经省级官方媒体曝光或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10%整改情况被责令整改后, 在规定时间予以改正-10%在立案调查过程中, 责令整改下达前,主动改正的-15%守法情况两年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的+10%配合情况不配合调查+10%配合调查-10%备注1.违反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且排放污染物拒不改 正的,依据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 处罚;2.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不考虑“整改情况”;3.括号内为逾期不改正情形的裁量基准。22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序号7-1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 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个人)处罚依据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 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