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docx(3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规定细那么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处分自 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行政处分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广 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省裁 量权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 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本细那么所称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 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 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分、给予何种行政处分和给予何种 幅度行政处分的权限。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行政处分自由裁量。第三条 对省裁量权规
2、定未作规定以及江门市地方 立法规定的局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按照省裁量权规定 的幅度罚款模式设置裁量标准,详见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 行为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附件1)。第四条对于适用省裁量权规定第六条权重累加模 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那么进一步裁量:(一)按照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及本规定附件1得 出初步罚款金额;(二)计算调整系数:按照本细那么第六条规定的从重、 从轻处分情节,对调整系数进行累加,得出调整系数总和(如 涉及到的从重、从轻情节在权重裁量中已表达,那么不再重复 计算该情节);设工程,或者改建建设工程增加排污量 1. 3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
3、:饮用水源准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含汞、种、镉、辂、铅等重金属污 染物和排放剧毒物质持久性有机物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改建建设工程的,不得增加排污量。处分依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 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 污染严重的建设工程,或者改建建设工程增加排污量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 撤除或者关闭。违法行为区域类型罚款在饮用水源准 保护区新建、扩 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 目,或者改建建 设工程增加排 污量报告表类或登记表
4、类建设工程,未建成或者已 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报告表类或登记表类建设工程,已投入生产或 使用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建 设工程,未建成或者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 的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建 设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报告书类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建设 工程,未建成或者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报告书类且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的建设 工程,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0万元四、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
5、量控制指标 1. 4裁量标准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畜禽养殖场 和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违反条款污染防治设施,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并保持正常 运转。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 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处分依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废弃物排放不符 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 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6、法行为违法情形罚款排放畜禽养殖 废弃物不符合 国家或者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或者 总量控制指标超标1倍以下或超总量20% 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超标1倍以上3倍以下 或超总量20%以上50%以下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超标3倍以上或超总量50% 以上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 不良社会影响的5万元五、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1. 5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流域内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 布。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所应当限期 关闭或者搬迁,并依法予以适当补偿
7、。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养 殖场或者养殖小区;改建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的,必须削减污染物 排放量。处分依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者养 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裁量情节罚款在限养区内新 建、扩建畜禽 养殖场或者养 殖小区的的, 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拒不 停止违法行为 的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下猪(羊)、30000 羽以下鸡(鸭)或1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 模1万元以
8、上2万元以下存栏量在500头(只)以上1000头(只)以 下猪(羊)、30000羽以上60000羽以下鸡(鸭) 或100头以上2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规模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存栏量在1000头(只)以上1500头(只) 以下猪(羊)、60000羽以上90000羽以下鸡(鸭)或200头以上300头以下牛或其它同 规模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存栏量在1500头(只)以上猪(羊)、90000 羽以上鸡(鸭)或300头以上牛或其它同规 模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5万元第二章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一、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及其
9、环境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2.1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被检查的单位 或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 条第三款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近一年同类违 法行为情况罚
10、款以拒绝进入现场 等方式拒不接受 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及其环境执法 机构的监督检查, 或者在接受监督 检查时弄虚作假以拖延执法人员的方式阻 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无同类违法行 为3万元以上4万 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 为4万元以上6万 元以下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 假无同类违法行 为6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 为8万元以上n万 元以下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厂区 的方式阻挠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无同类违法行 为11万元以上13 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 为13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以围堵、滞留、恐吓执法人 员等消极暴力方式阻挠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无同类违法行 为15万元以上17
11、 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 为17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以殴打执法人员的积极暴力方式阻挠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0万元二、未密闭煤炭、煤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2. 2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堆场贮存煤炭、 煤阡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 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
12、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 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阡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未密闭煤炭、煤 阡石、煤渣、煤 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第1次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第2次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3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超过3次10万元三、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 3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堆场贮存煤炭、 煤阡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
13、产生扬尘的 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 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 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对不能密闭的易 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 放物高度的严密 围挡,或者未采取 有效覆盖措施防
14、治扬尘污染第1次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第2次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3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超过3次10万元四、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 2. 4裁量标准违反条款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装卸物料应当采 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 停业整治:(四)装卸物料未采取有效的扬尘污染方式控制扬尘 排放的。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
15、罚款装卸物料未采 取密闭或者喷 淋等方式控制 扬尘排放第1次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第2次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3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超过3次10万元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 2. 5裁量标准违反条款处分依据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码头、矿山、填 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江门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16、停工整治或者 停业整治:(三)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 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罚款码头、矿山、 填埋场和消纳 场未采取有效 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第1次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第2次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第3次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超过3次10万元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一、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3.1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 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
17、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 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 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违法程度近一年同类违法 行为情况罚款拒绝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依照本法 规定行使环境 噪声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机 构现场检查或 者在被检查时 弄虚作假以拖延执法人员的 方式阻挠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无同类
18、违法行为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为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在接受监督检查时 弄虚作假无同类违法行为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有同类违法行为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以拒绝执法人员进 入厂区的方式阻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无同类违法行为11万元以上13万元以 下有同类违法行为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 下以围堵、滞留、恐 吓执法人员等消极无同类违法行为15万元以上17万元以 下暴力方式阻挠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有同类违法行为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以殴打执法人员的积极暴力方式阻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20万元二、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 业 3. 2裁量标准违反
19、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 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 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法行为裁量要素和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0%在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排放噪声 的工业企业的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0%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5%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0%未采取噪声
20、污染防治措施10%噪声排放超 标超标 5 dB (A)以上 10 dB (A) 以下5%超标 10 dB (A)以上 15 dB (A) 以下10%超标 15 dB (A)以上 20 dB (A) 以下18%超标20 dB (A)以上30%社会影响群众投诉5%造成群体事件或者其他恶劣影响25%备注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二裁量百分值总和X50万。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3. 3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噪 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 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
21、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违反 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法行为裁量要素和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20%在噪声敏感建 筑物集中区域 改建、扩建工 业企业,未采 取有效措施防 止工业噪声污 染改扩建工程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0%改扩建工程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0%改扩建工程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噪声排放超标超标5 dB (A)以上10 dB (
22、A)以 下5%超标10 dB (A)以上15 dB (A)以 下10%超标15 dB (A)以上20 dB (A)以 下18%超标20 dB (A)以上30%社会影响群众投诉10%造成群体事件或者其他恶劣影响30%备注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二裁量百分值总和X50万。四、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 3. 4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 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 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 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处分依
23、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 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法行为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5%无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分类管简化管理5%排放工业噪声理类别重点管理15%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 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限批区或者人居环境敏感区20%生态环境敏感区40%未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10%社会影响群众投诉5%造成群体事件或者其他恶劣 影响30%备注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二裁量百分值
24、总和义20万。五、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3. 5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排放 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 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 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 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 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
25、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法行为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10%超过噪声排放 标准排放工业 噪声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类别简化管理0%重点管理10%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限批区或者人居环境敏感区10%生态环境敏感区20%超标幅度超标5dB (A)以下0%超标5dB (A)以上10dB (A)以 下5%超标 10dB (A)以上 15dB (A) 以下10%超标 15dB (A)以上 20dB (A) 以下20%超标20 dB (A)以上35%近两年同类违法 行为情况(含本 次)1次0%2次7%3次15%4次以
26、上25%备注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义20万。六、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 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 结果的6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实行排 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 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
27、业噪声开展 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违法行为裁量要素违法情形裁量权重未按照规定对 工业噪声开展 自行监测,未 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或者未 向社会公开监 测结果裁量起点10%内本情含, 年反款1次 两违条况本第1次有开展监测,仅未保存原 始记录或未向社会公开0%有开展监测,未保存原始 记录且未向社会公开10%没有开展监测20%第2次有开展监测,仅未保存原 始记录或未向社会公开10%有开展监测,未保存原始 记录且未向社会公开20%没有开展监测30%第3次有开展监测,仅未保存原 始记录或未向社会公开20%有开展监测,未保存原始 记录且未向社会公开40%没有开展监测5
28、0%第4次以 上有开展监测,仅未保存原 始记录或未向社会公开40%有开展监测,未保存原始 记录且未向社会公开60%没有开展监测90%(三)按照计算公式得出最终罚款金额:最终罚款金额 二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初步罚款金额(含倍数)X5% X调整系数总和,如最终罚款金额超出对应的法定罚款区间, 以相应法定罚款区间限值为限。未纳入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及本规定附件1的违法 行为,那么按照省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及本规定第四条第 (二)项、第(三)项的次序计算最终罚款金额。第五条对于适用省裁量权规定第六条幅度罚款模 式裁量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那么裁量:(一)按照省裁量权规定附件1及本细那么附件1得 出最终
29、罚款区间。(二)计算调整系数:按照本细那么第六条规定的从重、 从轻处分情节,对调整系数进行累加,得出调整系数总和(如 涉及到的从重、从轻情节在幅度罚款裁量中已表达,那么不再 重复计算该情节)。(三)按照计算公式得出最终罚款金额:最终罚款金额 二初步罚款区间的中位(含倍数)+初步罚款区间高低限差 额(含倍数)X5%X调整系数总和,如最终罚款金额超出对 应的最终罚款区间,以相应最终罚款区间限值为限。环境违法行为具有3个以上(含3个)从重处分情节且 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可以按初步罚款区间高限处分。环境违 法行为具有3个以上(含3个)从轻处分情节且不具有从重 情节的,可以按初步罚款区间的低限处分。第六条
30、 从重、从轻情节及调整系数按以下标准确 定:(一)从重处分情节(括号内为该情形对应的调整系数)备注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二裁量百分值总和X20万。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 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 结果的 3.7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噪声重 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 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 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31、限制生产、停产整 治:(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裁量要素违法情形裁量权重未按照国家规 定安装、使用、 维护噪声自动 监测设备,或 者未与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的 监控设备联网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正常使用但未联网0已联网但未正常使用10已联网但未使用20未安装3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0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5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10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209个月以上30近一年违反本条款 的违法行为(含本 次)1次02次12超过2次30备注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罚款金额二裁量百分值总和义20万。
32、注:在本细那么有效期内,国家、省就现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出台有关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文 件的,从其规定。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3 1裁量标准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 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 少废气排放。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 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
33、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违法行为空间、设备密闭情况排放口所在区域罚款产生含挥发 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 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未 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 染防治设 施,或者未 采取减少废 气排放措施空间、设备未密闭,已 安装且按规定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或者空 间、设备已密闭,已安 装污染防治设施但未 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 设施的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 以外的区域2万
34、元以上4万元 以下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4万元以上6万元 以下空间、设备未密闭,已 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 以外的区域6万元以上8万元 以下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8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空间、设备已密闭,但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 染防治设施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 以外的区域10万元以上13万 元以下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13万元以下16万 元以下空间、设备未密闭,未 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 防治设施或未采取措 施减少废气排放.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 以外的区域16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20万元第五章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一、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大气环境监 测活动
35、,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1裁量标准违反条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 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 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处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 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大气环境 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违法情形罚款环境监测机构 未按照环境监 测规范从事大 气环境监测活 动,造成监测 数据失实违反环境监测
36、规范3项以下且涉及 监测报告3份以下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违反环境监测规范3项以上或者涉 及监测报告3份以上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 会影响的5万元附件2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生态环 境保护职能作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按照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推行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 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生态环境依法不予行政处分的轻微环境 违法行为清单(以下简称不罚清单)。为规范生态环境 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分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指引。一、适用范围江门市生态环境主管
37、部门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当事 人违法情形符合不罚清单的,适用本指引。二、实施程序(一)执法检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 检查时,应及时对照不罚清单核实。(二)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 情形和次数符合不罚清单内容的,执法人员应当场或在 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明确指出违法行为、改正要求和改正期限。整改期限原那么上 不超过5个工作日。(三)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 应立即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并在整改期限内向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报告改正完成情况和相关说明报告材料。(四)现场复查。执法人员应在收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 为报告后或责
38、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现 场复查,并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调查笔录。需要组织监测核实的,应在收到当事人改正材料后或责 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自然日内,组织现场复查和监 测,并制作现场勘察记录和调查笔录。取得监测结果后按要 求将监测结果告知当事人。.(五)不予处分。经现场复查或者监测,符合改正要求 的,不予行政处分。符合不予立案条件的,依法不予立案; 已立案的,依法撤销立案。相关现场勘察记录、调查笔录、 监测报告以及相关审批表等相关材料集中建档保存。在案件法制审核阶段发现违法情形属于不罚清单清 单内容,而立案材料未作说明的,应由执法人员按照本程序 实施。前述第(四)条组织现场复查
39、监测,因当事人现场没有 排放污染物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进行监测的,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顺延时间组织监测。连续20天、累计不少于2次现 场复查,皆因客观原因确实未能进行监测的,可按照本条前 款不予处分。(六)依法处分。经现场复查或者监测,发现当事人未 落实改正,原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 现场复查或者取得监测结果后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 处分。其中对污染物违法超标排放等需要监测结果作为处分 依据的,以复查监测结果作为处分和裁量依据。对于当事人 违法情形属于不罚清单内容,但仍立案处分的案件,应 在立案材料中对立案处分原因予以说明。附件3江门市生态环境违法企业主动公开抱歉承诺工作指引
40、为规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充分发挥处分与普 法教育相结合的作用,引导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 下称:当事人)自觉守法、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规 定(以下简称省裁量权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指 引。一、适用范围江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生态环境领域权责下放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针对当事人违法生态环境领域法 律法规后积极实施改正违法行为,并按照程序申请公开抱歉、 承诺守法的情形,在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标准 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分的,适用本工作指引。二、适用及例外情
41、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 行政处分的过程中,当事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对其 适用公开抱歉、承诺守法从轻处分规定:(一)当事人在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前已按照本指引积极 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并如实向生态环境行政处分实 施机构提交已公开抱歉、承诺守法的说明材料及其已整改完 毕和整改效果的证明材料等;(二)不存在以下不适用公开抱歉、承诺守法从轻处分 规定的情形:1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省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 定的不适用公开抱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情形;2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正作为 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分前提条件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及一、二类放射源的;
42、3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启动生态环 境损害赔偿程序的;4 .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从 轻处分的情形。三、适用标准(一)违法行为涉及化工(有化学反响)、化学制药、 电镀、漂染、制浆、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电氧化 (电解阳极氧化)、化学镀、酸洗、磷化、发黑、蚀刻(含 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等其中一种或以上工序的;违法 行为涉及“A类水污染物”、“A类大气污染物”或者危险 废物的。当事人适用抱歉承诺从轻处分的,按拟罚款金额的 30%降低处分。(二)除上述(一)项以外情形的,当事人适用抱歉承 诺从轻处分的,按拟罚款金额的50%降低处分。减少的罚款金额最高
43、不得超过30万元;降低后的罚款 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分。四、实施形式公开抱歉承诺一般采用网站或者登报公开抱歉承诺的 形式。违法企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 规定总那么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公开抱歉承诺后拟减轻的处分 金额,对应公开抱歉承诺标准及要求(见附件2)确定公开 抱歉承诺的要求,按照要求在符合条件的网站或者报纸上进 行公开抱歉承诺。五、实施程序(一)书面提醒。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不适用公开抱歉、 承诺守法从轻处分情形的,应将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 公开抱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附件1)与行政处分(听 证)告知书一并送达当事人。(二)主动申请。当事人收到生态环境行政违
44、法当事 人公开抱歉承诺守法的申请指引后,认为其可以适用公开 抱歉、承诺守法从轻处分规定的,应在收到行政处分(听 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违法行为改正措施并 书面提交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抱歉承诺守法从轻 处分申请书(附件2)及其已整改完毕和整改效果的证明 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不再受理当事人 申请。(三)审查核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条款适用和现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核 实以及现场监测,现场核实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 符合抱歉承诺从轻情形的,通过 或短信等形式(以当事 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为准,发出即视为送达)通知当事人在5 个工作日
45、内采取登载报纸或者网站形式完成公开抱歉承诺 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登报版面或网页资料。不符合的, 通过 或短信等形式(以当事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为准,发 出即视为送达)告知当事人不符合公开抱歉承诺从轻处分的情形。(四)作出处分决定。依照行政处分集体审议程序通过 后,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书。六、实施要求(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以当事人主动申请抱歉 承诺为前提,不得强制当事人抱歉承诺;不得干预当事人与 媒体之间的商业协定。(二)加强公开抱歉承诺的管理工作,强化内部审核机 制,严格按照指引开展公开抱歉承诺工作,从轻处分的额度 根据本指引第三点的规定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三)当事人在未与实施该行政处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自行公开抱歉承诺或未按照本指 引的要求、标准以及内容进行公开抱歉承诺的,不予以从轻 处分。(四)公开抱歉承诺申请书、公开抱歉承诺书、网站截 图或者登报版面等应作为行政处分案件的案卷材料归档。附件:1.生态环境主动公开抱歉承诺申请指引;.公开抱歉承诺标准及要求;2 .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抱歉承诺守法 从轻处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