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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赠的汶川地 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管理,规范分配、发放和使用,提高运行效率 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财政部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是指在抗震救灾中为保障 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者直接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类 物资。第三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 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 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第四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做到手续 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
2、相符。第五条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 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第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提出调拨抗震救灾生 活类物资的需求,商财政部启动政府紧急采购程序,采购急需物资, 并快速调拨。灾区政府根据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物资需求,负责协调、组织、采第七条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为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 的情况下,接收捐赠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第八条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依法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规划 和灾区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参照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
3、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资,同时报民政部门备 案。第九条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 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抗震救灾生活类 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将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 关管理和监督。第十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 接收和发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 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 做到账物相符。灾区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 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第十一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灾生活类
4、物资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 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 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 据进出一致。第十二条灾区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进 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 质期内使用。第十三条遇到紧急情况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分配可以特事 特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 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第十四条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 物
5、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 人名单和联系方式。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 和管理工作。群众代表要积极协助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抗震救灾 生活类物资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由 当地政府予以协调和解决。第十五条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受灾群众公布抗震救灾生活 类物资数量和分配方法。属于灾害专项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标准、享 受救助条件等。第十六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 群众监督。第十七条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灾区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 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