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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联手作案,违规购汇案情:2002年5月,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在对郑州某银行(以下简称G银 行)2001年度外汇业务进行检查时发现,河南某计算机工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实际没有开立进口信用证的情况下,以进口开证 外汇保险金的名义购汇473. 63万美元转作定期存款,涉嫌违规购汇 问题。河南省分局随即对该问题进行了延伸检查。甲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 维尔京群岛),注册资金260万美元,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现金 形式投入,经营范围为组装、销售自产的计算机。经对甲公司及其他有关银行调查证实,2000年12月10日,甲 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合同,由甲公司向后者
2、销售38套计算机设备,总 值51633868元人民币。2000年12月15日,乙公司以某一外地酒店 的全部房产作抵押,向G银行所属某支行申请开具8份、每份金额为 500万元人民币、总额为40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 手续费按票面金额0.5%。计算,期限6个月),交由甲公司作为持票 人,于2000年12月15日在异地某商业银行办理贴现,贴现利率3%。, 扣除贴现利息74万元人民币后,甲公司实际取得贴现资金3926万元 人民币,并于当日汇至G银行国际业务部作为购汇人民币资金。至2001年6月15日,甲公司将定存外汇及其衍生利息结汇,得民币40182868. 67元,并于当日将4000
3、万元人民币归还给乙公司。 甲公司扣除购汇支出、贴现利息及银行承兑手续费(2万元人民币)后, 实际产生利差收入人民币162868. 67元。思考:甲公司是如何钻空子赚取利差收入的?违反了哪些规定?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对外采购合同的签定时间早于其关联内销合同的 签定时间,二者之间对货物的描述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其所谓的内销 合同极不规范,既无技术、质量标准,又无安装、调试等售后服务要 求,且单价较高。但受检查手段有限,外汇局尚不能够对甲公司内销 合同及采购合同的真实性作进一步调查,因而也不能够对其贸易意图 的真实性及是否构成骗汇行为作出判断。但通过对已经掌握的材料进 行分析,本案具有如下特点:1、甲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按照规定不能够开展代理进口业务。如 其对上述业务背景所述属实,则首先违反了国家外经贸管理的有关规 定,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但未造成既成事实)。反之,其代理行为的 真实性就不得不令人怀疑。2、综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上述业务中的操作手法及其结果,不排除 二者联手利用我国当时存在的本外币利率不协调的情况,以结售汇为 媒体,以银行信贷资金为工具,采取“空手套白狼”的手法,进行非 法套利活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