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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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司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 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及企业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不得脱岗、窜岗、聚众聊天、大声喧哗,影响工作秩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第二章适用范日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项考勤和请销假管理工作及薪酬、绩效、福利、考评核算工作。第三章考勤制度第五条日常考勤日常考勤以部门为单位组织实施,公司负责人及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员工考勤负全责,并指定公司内专人具体负责,按统一

2、发放的考勤 表逐日逐人进行填写,月底经公司/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于每月最后 一个工作日将当月考勤表报送行政人事部。公司工作时间为上午10: 00-13: 30;下午15: 00-19: 00 (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位 员工于每日各班次上下班到签到处打卡签到,打卡签到表于每月最后 一个工作日由行政人事部进行信息汇总、统计、保管。每周双假,依据岗位工作需要,可实行调班倒休,需调班倒休员 工应在行政前台处备案,并在每月最后工作日统一核对,汇总至行政 人事部(新员工当月入职休假安排跟随入职后公休日期计算)。第六条抽查统计行政人事部每月不定期对全体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抽查,结合各 部门考勤表及请

3、销假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工作,按有关考勤和请销假 规定计发工资,并不定期对员工出勤及劳动纪律情况予以通报。第七条集体活动考勤凡公司要求参加的员工大会、集体活动、教育培训等,各部门经 理都要组织本部门人员按时参加,实行签到记录制度。由召集会议或 组织活动的公司/部门负责签到和记录,会议(活动)结束后将考勤情 况向行政人事部汇报,并将签到记录册送交行政人事部备案。无正当理由且无请假手续缺勤各类会议、活动、培训,每次计扣 工资50元,请假须由所在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经负责人批准。3次无 故缺勤者,自动解除劳动关系。第八条迟到、早退、旷工(一)迟到和早退迟于规定上班时间且迟到时间在30分钟之内按迟到处理;

4、迟到时 间30分钟至4个小时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 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在30分钟内按早退处理;早退超过30分钟至 4个小时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4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处罚标准 对照考勤违纪/休假待遇扣发标准对照表执行。1、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10元。2、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视同时旷工一天处理。3、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4次者,扣发10%的基本工资及相应补助,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4、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者,扣发30%基本工资及相 应补助,视同累计3天旷工,并视情节给予开除处理。5、因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个人无法抗拒情况造成迟到或旷工 者,经所在公

5、司负责人和行政人事部查明属实,可予补办请假手续。(二)旷工无故缺勤或无正当理由超假者视为旷工。1、旷工半天者,扣发1天基本工资及相应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2、旷工1天者,扣发2天基本工资及相应补助,并在公司范围内 给予通报批评。3、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含),扣发30% 基本工资及相应补助,给予开除处理。4、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离岗外出者,按离岗时间视同旷工处理。第九条 节假日、值班相关规定(一)国务院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二)国务院规定的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放假。(三)国家法定休息日、休假日值班按国家相

6、关法规和公司相关规 定执行。(四)工作人员值班等同于正常上班,擅自离岗脱岗者按旷工论处。 因离岗脱岗给工作带来不良后果及负面影响者,除经济处罚外给予相应处分。(五)因工作需要,公司可要求工作人员在法定节日内加班/值班工作,拒不上班者,视同旷工。力口班/值班按照规定的加班制度核算工资。第四章休假、请假制度第十条 因故不能按时出勤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填写请假审批单逐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第十一条 休假、请假期满后,必须履行销假手续。凡假满需续 假者,必须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第十二条年休假凡进入公司工作连续满1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

7、简称“年休假”)。(一)休假时间员工进入公司内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 休息日、休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二)相关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凡脱产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达5个月以上的;(2) 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的;(3)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的;(4)病、事假相加超过35天的;(5)入职未满1年的;(6)在当年休假后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 休假。2、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一次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 经领导批准,可在年内补休。年休

8、假不跨年度享受。3、员工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薪资待遇,绩效按 照实际考评结果予以计算。4、年休假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原则,各部门应在每年年初提出本 部门员工年休假计划并报行政人事部,经批准后,年休假原则上按计 划安排。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的人员最少提前15天提出申请。5、员工因工作或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未按规定休够年休假,在 完成了年度经营业绩情况下,经行政人事部核定,一次性支付该员工 应休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员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 该人员全年基本工资总额:全年计薪天数(261天)x未休假天数 x200%o第十三条因公外出(一)审批程序因公出差须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

9、经批准后方可出差。第十四条事假(一)相关规定1、事假按天数计扣基本工资及相应补助。2、原则上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5天,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第十五条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工伤不能上班,需要治疗或休息者按病假计,应在 行政人事部填请假审批单并携带开具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历、 病假条或住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休病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 假手续,须24小时内及时电话通知行政人事部)。相关规定1、1个月以内,病假在2天以内(含),不扣发工资;超过2天, 自第3天起按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及相应补助。2、连续病假1个月及以上者,视情况决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或变更。3、病假须提供正规医院病例证明。第十六条婚丧假员

10、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时,可以给予婚假、丧假。相关规定1、员工结婚(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或员工直系亲 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1-3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 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2天路程假,路 程假不另行在公休中扣除。2、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可享受10天 晚婚假,在探亲假或年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予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 和晚婚假,再婚人员可享受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3、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七条产假休假时间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

11、假15天,产后假75天,产前 假不足15天的,与产后假合并使用,产前产后假均为一次使用完毕,不得分段累计计算;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晚育(系指24周岁以上),增加产假30天;5、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另增加产假10天;6、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给予产假15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 流产,给予产假30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予产假42天;7、对无生育指标或避孕失败而怀孕的女员工,为达到计划生育目 的采取人工流产措施,应参照第6款规定执行。相关规定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两次哺 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

12、合并使用。2、在产假满后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二甲以上医院证明、本人申 请、相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哺乳假。3、女员工休产假期间,绩效工资停发,其它薪资福利待遇不变。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男员工配偶生育期间可休护理假15天。 男员工休护理假期间,绩效工资停发,其它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第十八条工伤假(一)员工的工伤假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填写请假审批单,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医疗或休养期间 发放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员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 月平均基本工资。(二)员工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部门确认,分别不同情况,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加班管理第十九条 全体员

13、工应当充分利用工作时间,高效优质地完成本职 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由员工填写加班申请单,由直接主 管审核,交部门经理批准,作为记录加班时间、调休、发放加班工资 的依据。第二十条各单位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对加班员工首先应考虑 在部门内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发放加班费;不能安排 倒休的,为员工提供加班补偿,加班时数以加班申请单为依据。第二十一条 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以日工资报酬为基数,具体计 算过程如下:(一)员工加班以1日为计算单位,不足1日部分不计。(二)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正常工作日加班(超4小时):当月基本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x加班天数xlOO%双休日加班:当月基本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x加班天数X150%法定节日加班:当月基本工资/当月应出勤天数x加班天数x300%(三)加班费受理和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月底,发放日期为次月发 薪日。(四)每月加班工资计算累计不超过40小时,超过部分员工自行 安排调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视具体情况另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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