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25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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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建设单位: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环评单位:广东环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目 录1 概述 41.1 项目由来41.2 项目特点51.3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51.4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6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192 总则 232.1 编制依据232.2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272.3 环境功能区划与评价标准292.4 评价工作等级422.5 评价范围472.6 环境敏感点和环境保护目标523 项目概况和工程分析 553.1 项目

2、概况553.2 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703.3 污染源强分析804 环境现状调查评价 1084.1 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084.2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124.3 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1234.4 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1274.5 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132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345.1 施工期影响预测与评价1345.2 营运期影响预测与评价141I6 环境风险评价 1926.1 风险调查1936.2 风险潜势初判1956.3 风险评价等级1976.4 环境风险识别1976.5 环境风险分析1986.6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要求2006.7 环境风险评价结论2056.8 建设

3、项目环境风险简单分析内容表2057 环境保护措施及可行性论证 2077.1 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分析2077.2 运营期污染防渗措施分析2128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2318.1 项目环保投资估算2318.2 社会效益分析2328.3 环境效益分析2338.4 小结2349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359.1 环境管理工作的任务2359.2 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2359.3 环境管理2359.4 环境监测计划2389.5 排污口规范化2389.6 信息公开2409.7 “三同时”验收 24110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4510.1 项目概况245II10.2 环境质量现状24510.3 主要污染物产生及

4、排放情况24610.4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24910.5 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结论25310.6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25510.7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25510.8 总量控制分析结论25510.9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25610.10 建议与要求25610.11 综合结论257附件 1 备案证 259附件 2 法人代表身份证 259附件 3 营业执照 259附件 4 选址情况说明 259附件 5 土地承包协议 259附表 1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260附表 2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262附表 3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263附表 4 基础信息表 265III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

5、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 概述1.1项目由来根据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 年)(粤农农 2019185 号文),要求按照保供给保生态并重的原则,统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积极发展设施配套、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生产高效、产出安全、循环利用、环 境友好的生猪产业, 积极调整优化生猪产业结构布局, 推动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 淘汰生猪产业落后产能, 稳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加快生猪产业转 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菜篮子”有效供给。到 2020 年全省生猪出栏量保持 在 3300 万头以上, 其中粤西茂名市 2019 年规划目标生猪出

6、栏规划目标为 513 万头, 2020 年规划目标生猪出栏规划目标为 500 万头。为响应广东省生猪养殖政策号召, 把握受非洲猪瘟疫情持续消耗生猪养殖产 能、猪肉库存消化后生猪市场供给缺口驱动生猪价格上涨的市场机遇, 高州市海 源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高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备案“高 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项目代 码: 2019-440981-03-03-069161,收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拟投资 20000 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7、本项目需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 44 号 令, 2018 年 4 月 28 日修正) ,本项目属于“一、畜牧业 1、畜禽养殖场、养殖 小区 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类别,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具体见下表所示:表 1.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照表环评类别 行业类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备注一、畜牧业1、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 5000 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 以上;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为此,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环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生4高州市海源农业

8、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猪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公司接到任务后,在现场踏勘和分析收 集现有资料的基础上, 结合评价区域环境特征,在充分考虑工程可能对区域环 境构成的影响基础上,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关于环评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编制完 成了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呈送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后,作为项目建设及环境管理的技术依据。1.2项目特点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茂名市高州镇江镇日久涌村, 建设规模及内容为:建设 5 条 2500 头母猪的生产线, 有定位栏 8 千套、分娩

9、床 3 千套、温控系统 60 套、自 动饲喂系统 60 套,总存栏猪只 4 万头, 年出栏猪苗 27.5 万头(其中 25 万头作 为商品猪苗外售,2.5 万头留在场区作为后备母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系统一套、喷灌系统及场地硬底化。本项目以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为主。项目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达标 后,经灌溉管道输送, 用于场区绿化及林地灌溉, 不外排;无害化高温生物降解 机采用生物滤池除臭系统收集处理,经 G01 排气筒排放,好氧发酵罐和污水处 理站产生恶臭经生活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废气处理经 G02 排气筒排放;养殖 区和出猪区无组织恶臭气体可通过采取控制饲养密度、饲料中加入 EM 菌、加

10、强舍内通风、粪污采用干清粪工艺处理、及时清粪、采用除臭剂(除臭剂: 水 =1:100 的除臭液)、加强厂区绿化等综合防治措施控制恶臭气体的排放。项目 生产设备经基础减震、厂房隔声措施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运营过 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猪粪便、格栅池粪渣、沼渣、污水处理站污泥、病死猪 和分娩物、废脱硫剂、危险废物和员工生活垃圾,均可得到合理处置。项目产 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通过相应的措施处理后,可满足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1.3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要求,本次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流程见图 1.3

11、- 1。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功能区划、标准、规划,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和现场勘察,识别评价因子, 确定评价5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环境敏感目标,发布第一次环境影响信息公示。第二阶段(正式工作阶段) :对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现状监测和评价,工程分析,各专题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第三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 :对项目环保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污 染物排放清单,提出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明确项目环境可行性结论,发布第二次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形成报告书送审稿。图 1.3-1 环境影响评

12、价工作程序图1.4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4.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建成后年存栏猪只 4 万头,年出栏猪苗 27.5 万头,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一、农林业”中“4、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 为鼓励类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市6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版)禁止准入类, 因此, 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1.4.2 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物防治的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 1.4-1 与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

13、法律、法规符合性分析表名称相关要求本项目对应内容结论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2018年)第五十六条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 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 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 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 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 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 集、集中处理利用。本项目粪污水收集 后排至污水处理站 处理达标后,采用 管道输送,用于场 内绿化和林地灌 溉,实现零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防治法 (2020 年)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

14、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 染环境。本项目采用干清粪 工艺,废水经污水 处理站处理后用于 场内绿化及林地灌 溉, 实现零排放, 粪便制作成有机肥 外售,对环境影响 不大。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2018年)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 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 排放恶臭气体。本项目对产臭单元 猪舍、 无害化处理 车间均采取对应治 理措施,减少恶臭 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第四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15、定。从事畜禽养 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 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 科学处置, 防止污染环境。本项目选址不属于 高州市划定的禁养 区和限养区,远离 各类保护区、远离 居民区等环境敏感 点,各类污染物均 采取相应的治理措 施后达标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畜牧法 (2015 年)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 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以及自然保 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 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域;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 域。本项目选址不在水 源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 、 自然保护 区、居民区

16、、文化 教育科学研究区以 及高州市划定的禁 养区、限养区等区 域。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 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本项目选址不在水 源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 、 自然保护符合7年)核心区和缓冲区;(三) 城镇居民区、文 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 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 域。区、居民区、文化 教育科学研究区以 及高州市划定的禁 养区、限养区等区 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 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 防疫条件,并进

17、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 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 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 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 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 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 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 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 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 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 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 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本项目编制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书,工 程设计方案对粪 便 、 污水 、 病死 猪、恶臭污染等均 采取了相应的环保 治理措施,

18、各类污 染物均能达标排放 或不排放,对环境 影响不大。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 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 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 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 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 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 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 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 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 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 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 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 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 行建设污

19、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 其正常运行。本项目场区施行雨 污分流,项目采用 干清粪方式,废水 经污水处理站处理 后, 回用于场区绿 化及林地灌溉,实 现废水零排放,粪 便制作成有机肥外 售,病死猪和胎盘 无害化处理后,作 为半成品有机肥外 售,对环境影响不 大。符合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 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 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 境排放。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 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 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 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 化制、焚烧

20、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 置。养殖废弃物,均符 合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放或回用,拟按 审批许可的总量指 标排放。符合81.4.3 与地方法规、文件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地方法规、文件符合分析见下表所示:表 1.4-2 与地方法规、文件符合性分析名称相关要求本项目对应内容结论广东省禽畜养殖粪污处理资源化利用技术技术指南(试行) (2018)推广使用微生物制剂、酶制剂等饲料 添加剂和低氮低磷矿物质饲料配方, 提高饲料转化效率,推广兽药抗生素 和、辞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技术。引 导生猪、奶牛规模养殖改人工干清粪 为漏缝地板下自动化干清粪,改无限 用水为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 污,实行雨

21、污分离、固液分离等有效 措施, 从源头控制液体粪污产生量。本项目选用饲料添加 EM 复 合微生物菌,减少猪粪便臭 味产生量,清粪工艺为干清 粪,喂养用水采用节能饮水 器, 猪转栏时对猪舍冲洗冲 洗 ,采用间歇式高压水冲 洗,节约用水,减少污水产 生量;雨污分流,污水由暗 管输送 ,配套污水处理设 施。符合畜禽粪污应根据清粪工艺及时清理, 现有采用水泡粪、水冲粪清粪工艺的 养殖场,应逐步改为干清粪工艺。畜 禽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施雨污分 流。本项目畜禽粪污采用干清粪 工艺处理。符合茂名市 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 条例(2018 年)第十七条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 业。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出栏总量控

22、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 殖小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畜禽养 殖控制总量和应削减污染物排放总 量,由市、区(县级市)生态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 确定。适养区的畜禽养殖,应当符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 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规划,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生态 养殖, 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本项目属于规模化养殖场, 选址不属于高州市划定禁养 区、限养区。符合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养殖产业园区新建、改建和扩建 养殖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畜 牧业发展规划、畜禽

23、养殖污染防治规 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本项目依法开展环评,符合 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 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 年)规划。符合第二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 当根据 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 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和总量减排要求,建设污染防治配 套设施。本项目已配套污水处理站和 恶臭治理等污染防治措施。符合第二十三条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应 当与畜禽养殖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畜禽本项 目拟配套各项环保设 施 ,严格落实环保 “ 三同 时”制度,运营期加强环保符合9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散 养户自行建设污染

24、防治配套设施的, 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相关设施 运行管理台帐。运行管理台帐应当载 明设施运行维护情况,以及相应的污 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管理和台账记录。第二十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应当把生产有机肥作为畜禽养殖废弃 物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方向,加大财政 投入,建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 有机肥生产、使用的补贴制度,统筹 畜禽养殖者、第三方处理企业、农资 销售商等相关方建立有机肥产销服务 链条, 推广使用有机肥。本项目拟将粪便、粪渣、沼 渣、污泥和高温生物降解机 产出物经过好氧发酵罐发酵 制作初级有机肥外售。符合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可以通过沼气生

25、 产、沼气发电和提纯生物天然气等方 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 用。第二十八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 废弃物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当 符合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本市 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产生沼气用于场区内 生活利用 。本项 目拟将粪 便、粪渣、沼渣、污泥和高 温生物降解机产出物经过好 氧发酵罐发酵制作初级有机 肥外售。污水处理达标后用 于场内绿化和林地灌溉。符合第三十二条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染疫 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 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 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深埋、化 制、焚烧等

26、无害化处理。数量较大 的,鼓励和支持送专业无害化处理场 所处理。禁止随意丢弃畜禽尸体。本项目病死猪及胎盘采用高 温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处 理后的产物再经过好氧发酵 罐发酵后制作半成品有机肥 出售;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 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 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上 报处理符合1.4.4 与禽畜养殖行业技术规范、文件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禽畜养殖行业技术规范、文件符合性分析见下表。表 1.4-3 与禽畜养殖行业技术规范、文件符合性分析名称相关要求本项目对应内容结论畜禽养殖 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2001)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

27、 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 (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 业区、工业 区、游览区等人口集 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 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新建、 改本项目选址在茂名市高州镇江 镇日久涌村,项目附近没有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 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所 在地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符 合10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 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 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在上述规定 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 向或侧风向处,场界的最小距离 不得小于 500m。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水和 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在

28、场区 内外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 不 得采取明沟布设。本项目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污水收集输送系统采用地下管 道布设。符 合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 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 将粪及时、单独清 出,不可 与 尿、污水混合出;采用水冲粪、 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 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本项目粪便采用干清粪工艺处 理,剩余的粪便随粪尿经固液 分离设备分离出粪渣。符合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 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 理后尽量充分还田, 实现污水资 源化管理。本项目废水“预处理+UASB+两 级 A/O+沉淀+消毒”处理达标 后,经灌溉管网输送用于周围林 地灌溉,不外排,实现

29、污水资 源化利用和污水零排放。符 合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 置专门的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位 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 离不得小于 400m),并应设在养殖 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 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本项目设置好氧发酵罐位于项 目西南角落,属于常年主导风向 的侧风向处,距离项目最近的地 表水体大埇口水库 610m。符 合畜禽养殖 业污染物治 理工程技术规范( HJ497- 2009)畜禽粪污资源化时应经无害化处 理方可还田利用,无害化处理应 满足: 固体畜禽粪便宜采用好氧 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本项目粪便采用干清粪工艺处 理,格栅、固液分离设备分离 后粪渣、沼气罐沼渣、

30、污水处 理站污泥经好氧发酵罐处理后, 作为半成品有机肥外售。符合新、改、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 取干法清粪工艺;采用水冲粪、 水泡粪湿法清粪工艺的养殖场, 应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畜禽 粪污应日产日清。本项目粪便采用干清粪工艺处 理,日产日清。符 合粪污处理各工艺单元宜设计为密 闭形式,减少恶臭对周围环境的 污染。本项目粪便有好氧发酵罐发酵 密闭处理,污水采用密闭的污 水处理设施处理,粪污处理区 各工艺单元采取密闭形式。符 合畜禽养殖 业污染防治 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尸体应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 定单独进行妥善处置。染疫畜禽 及其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 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污

31、染物, 应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本项目病死猪及胎盘采用高温 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处理后 的产物通过好氧发酵罐发酵后 制作半成品有机肥外售;染疫 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 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 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 废弃物上报处理。符 合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能源化利项目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内符11用和肥料化利用。绿化和林地灌溉;沼气用于场 区生活区利用;粪便、粪渣、 沼渣、污泥经好氧发酵罐处理 后,作为半成品有机肥外售。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建立 完备的排水设施并保持畅通,其 废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 布设;排水系统应实行雨污分流 制。本项目采用明暗两套沟渠实现 雨污分流,

32、 雨水经由预制板明 渠排出,污水经埋地暗管排放。符合布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 区) 和畜禽散养密集区宜采取废水 集处理模式,布局分散的规模化 畜禽养殖场(小区)宜单独进行就 地处。鼓励废水回用于场区园林 绿化和周边农田利用。本项目设置污水处理站,废水 经处理达标后,经灌溉管道输 送, 用于场内绿化和林地灌溉。符 合病害动物 和病害动物 产品生物安 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掩埋地 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 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厂 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本项目病死猪及胎盘采用高温 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处理后 的产物经好氧发酵罐处理后, 作

33、为半成品有机肥外售;染疫畜 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 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 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 弃物上报处理。符合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1831号)一、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 殖场区。1、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 境合理性,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 的禁止养殖区域, 并与区域主体 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 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 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 划等规划相协调。当地未划定禁 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 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 口集中区域, 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禁止养殖区域。项目

34、选址不属于高州市限 养 区、禁养区,并与区域主体功 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 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 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 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符 合二、加强粪污减量控制,促进畜 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1、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 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 饲料配方、提高饲 养技术等 措 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鼓励采取干清 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 大限度降低用水量。场区应采取 雨污分离措施, 防止雨水进入粪 污收集系统。2、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 规模等特点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1 、项 目饲料为购买 的成 品饲 料,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 规范、饲料卫生标准等国

35、 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项目粪便 采用干清粪工艺处理,场区采 取雨污分离措施, 防止雨水进 入粪污收集系统。2、项目粪便采用干清粪工艺处 理,粪便、经格栅、固液分离 后的粪渣、沼气罐沼渣、污水 处理站污泥及高温生物降解机 产出物通过收集后交由专业单 位外运综合利用外售。符合12定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目标等要 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 用, 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 的处理利用模式,采取粪污全量 收集还田利用、污 水肥料化 利 用、粪便垫料回用 、异位发 酵 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 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 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 展。3、鼓励根据土地承载能力确定畜 禽养殖场的适宜

36、养殖规模,土地 承载能力可采用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发布的测算技术方法确定。耕 地面积大、土地消纳能力相对较 高的区域, 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粪 污应力争实现全部就地就近资源 化利用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当土地 消纳能力不足时,应进一步提高 资源化利用能力或适当减少养殖 规模。鼓励依托符合环保要求的 专业化粪污处理利用企业,提高 畜禽养殖粪污集中 收集利用 能 力。环评应明确畜禽养殖粪污资 源化利用的主体,严格落实利用 渠道或途径,确保资源化利用有 效实施。3、本项目养殖废水(猪尿液、 猪只及猪舍冲洗废水)、好氧发 酵罐废水、沼气脱水、水帘降 温废水、除臭系统废水、猪舍 水帘喷淋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 理站处

37、理, 员工生活污水经三 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综合废水 通过暗管排入污水处理站 处 理,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内绿化 和林地灌溉。三、强化粪污治理措施,做好污 染防治。1、项目环评应强化对粪污的治理 措施,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 利用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推进粪 污资源的良性利用,应对无法资 源化利用的粪污采取治理措施确 保达标排放。畜禽规模养殖项目 应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 雨污分离设施, 以及粪污贮存、 处理和利用设施等,委托满足相 关环保要求的第三方代为利用或 者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粪污处 理或利用设施。2 、项 目环评应 明确 畜禽粪污贮 存、处理和利用措施。贮存池应 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和防溢

38、流 措施,防止畜禽粪 污污染地 下 水。贮存池总有效容应根据贮存 期确定。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畜禽粪污须处理并达到畜禽 粪便还田、无害化处理等技术规 范要求。畜禽规模养殖项目配套1、项目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 的污染进行有效控制,实现达 标排放。项目配套建设的雨污 分离设施以及粪污贮存、处理 设施,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 需求;粪便采用干清粪工艺处 理,粪便、经格栅、固液分离 后的粪渣、沼气罐沼渣、污水 处理站污泥及高温生物降解机 产出物送至好氧发酵罐发酵制 作初级有机肥。2、本项目养殖废水(猪尿液、 猪只及猪舍冲洗废水)、高温生 物降解机冷凝水、沼气脱水、水 帘降温废水、除臭系统废水、 洗车废水全部

39、进入污水处理站 处理, 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 粪池预处理后与综合废水通过 暗管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处 理达标后用于场内绿化和林地 灌溉,零排放。3、本次评价已明确畜禽粪污贮 存、处理和利用措施。设有事符 合13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沼气工程的,应充分考虑沼 气制备及贮存过程 中的环境 风 险,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 急预案。3、畜禽养殖粪污作为肥料还田利 用的,应明确畜禽养殖场与还田 利用的林地、农田之间的输送系 统及环境管理措施,严格控制肥 水输送沿途的弃、 撒和跑冒 滴 漏, 防止进入外部水体。对无法 采取资源化利用的畜禽养殖

40、废水 应明确处理措施及工艺,确保达 标排放或消毒回用,排放去向应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不 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 水域。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 术规范,制定明确的病死畜禽处 理、处置方案,及时处理病死畜 禽。针对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的恶 臭影响,可采取控制饲养密度、 改善舍内通风、及时清粪、采用 除臭剂、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确保项目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故应急池,采取严格的防渗措 施, 防止污染地下水。项目已 充分考虑沼气制备及贮存、利 用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配套了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项目投运 前制定应急预案。4、本项目病死猪、胎盘采用高 温生物降解无害化处理,处理 后的产物通过好

41、氧发酵罐发酵 后制作有机肥肥半成品出售;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 泄 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 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 禽养殖废弃物上报处理。5、针对项目的恶臭影响采取控 制饲养密度、改善舍内通风、 采用干清粪工艺、及时清粪、 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采用除 臭剂物理水帘喷淋除臭、绿化 等除臭措施,确保厂界恶臭污 染物达标排放。四、落实环评信息公开要求, 发 挥公众参与的监督作用。建设单 位在项目环评报告 书报送审 批 前,应采取适当形 式,遵循 依 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真实性和结果 负责。建设单位在项目环评报告书报 送审批前,采取网上公示、敏 感点张贴公示、登报公

42、示等形 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对真实性 和结果负责。符 合1.4.5 与相关规划符合性分析1、与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指出“大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划定禁止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 区域, 加强分区分类管理, 以废弃物资源 化利用为途径, 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养殖密集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 源化综合利用。2017 年底前, 各地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本项目建成后常年存栏猪只 4 万头,同时项目还副产沼气、半成品有机肥等, 养殖模式为标准化养殖, 各类养

43、殖废物处理方式为: 沼气净化处理后用于项目内 厨房使用, 实现了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粪便采用干清粪工艺处理, 粪便、经格栅、固液分离后的粪渣、沼气罐沼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及高温生物降解机产出物14高州市海源农业有限公司镇江镇年产 25 万头商品猪苗种养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好氧发酵罐处理后, 作为半成品有机肥外售; 养殖废水(猪尿液、猪只及猪舍 冲洗废水)、沼气脱水、水帘降温废水、除臭系统废水、猪舍水帘喷淋废水全部 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综合废水通过暗管 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内绿化和周围林地灌溉,零排放。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十三五”生

44、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2、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符合性分析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中指出“加强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 防治”。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 水资源化利用。推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标准化改造和建设, 鼓励和支持 中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采取就地或附近消纳污染物生态养殖模式, 推动养殖专业 户实施粪便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推动建设一批畜禽粪污原地收储、转运、固体粪便集中堆肥等设施和有机肥加工厂。本项目养殖模式为标准化养殖, 各类养殖废物处理方式为: 沼气净化处理后 用于职工厨房使用, 实现了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粪便采用干清粪工艺处理

45、, 粪 便、经格栅、固液分离后的粪渣、沼气罐沼渣、污水处理站污泥及高温生物降解 机产出物经好氧发酵罐处理后, 作为半成品有机肥外售;养殖废水(猪尿液、猪 只及猪舍冲洗废水)、好氧发酵罐废水、沼气脱水、水帘降温废水、除臭系统废 水、猪舍水帘喷淋废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员工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 处理后与综合废水通过暗管排入水处理站处理, 处理达标后用于场内绿化和周围 林地灌溉,零排放。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要求。3、与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18-2020 年)符合性分析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 2018-2020 年) ( 粤农农 2019185 号文)中指出:“粤西产区, 包括湛江、茂名、阳江、云浮等地, 要充 分利用该区域饲料资源、地方品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 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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