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贸易救济-保障措施国际贸易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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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家好,今天我们来学习贸易救济措施中的三. 保障措施(一)定义保障措施(Safeguards):是指当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进口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采取的消除或减轻该损害或该损害威胁的措施。主要通过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或两者并用来限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目前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文件是乌拉圭回合中通过的保障措施协定(Agreement on Safeguards),其目的在于澄清和加强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各项规定,重新确立对保障措施的多边控制,并取消逃避此等控制的各种灰色区域措施。1、保障措施具有如下特征:(1)紧急性。保障措施不是在

2、通常情况下普遍适用的常规贸易政策,其只应在特殊的紧急状况下被启动,是一种特殊的贸易措施。保障措施的实施需要满足以下一些条件:存在不可预见的发展,某一产品进口大量增长,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长与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非歧视性。保障措施的实施应基于公平贸易的基础,即其针对的对象是某种产品而不是特定的出口方。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循非歧视原则,同时也从另一侧面体现了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要求。保障措施作为WTO法律框架下一种例外存在的贸易保护措施,其特征决定了它所具有的固有矛盾。一方面由于保障措施的实施“并不以不公

3、平进口为必然前提”,只需证明进口数量大幅增长,即使这种增长是一成员承担WTO义务的结果。同时又由于保障措施条款本身规定的较为模糊,因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解释任意性,所以事实上成员对于保障措施的适用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保障措施也比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更容易被滥用。然而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保障措施本身的例外性质,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实际上构成对于WTO义务的合法逃避。因此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应当严格约束,使之不能被成员轻易援用。(3)有限性。保障措施最基础的特征在于其基于公平贸易的非歧视性,出口方既没有采取倾销,也没有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而进口方从保护本国工业出发采取进口限制措施,是一种毫不掩饰的贸易保护做法

4、。正是由于保障措施的这种特性,保障措施条款不仅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进行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并且还将保障措施的“实施”这一行为本身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一是实施的程度要适当,例如不能绝对禁止进口;二是对实施时间有限制,保障措施的实施不是永久持续的,在一定条件下应被解除与撤销。保障措施的“实施”的范围一是实施的程度要适当,例如不能绝对禁止进口;二是对实施时间有限制,保障措施的实施不是永久持续的,在一定条件下应被解除与撤销。2、保障措施的条件WTO对保障措施实施条件的规定一方面是为进口成员方赋予了在特定条件下进行贸易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限制进口成员滥用保障措施,以期将对自由贸易的损害降至最低。根据

5、关贸总协定第19条及保障措施协定第2条、第4条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如下:1) 进口产品大量增加。进口产品大量增加是决定进口成员方能否启动保障措施的重要条件之一。进口的大量增加是指产品进口数量的急剧增加。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指出所谓“增加”是指“就国内生产而言,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加”。这里的所谓绝对增加是指产品实际进口在数量上相对于以前年份的绝对增加。相对增加则是指国内消费总量中进口产品所占比重的相对增加。2) 进口产品大量增加是未预见的发展。这里所谓“未预见的发展”,要求导致进口大量增加以至于导致或威胁导致国内生产者严重损害的发展必须是“未预料到的”。实施保障措施这种紧急情况下的贸易救济措

6、施必须是成员方履行其在关贸总协定下承担的义务时,发现其面临着未“预见”的或未“预料”到的发展情况。3) 进口大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的规定,严重损害应被理解为对某一国内工业的地位造成重大的全面的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应被理解为严重损害的危及情势显而易见并且明显迫近。同时第4条列举了进口成员方当局在调查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诸如“有关产品进口增长的比例和数量”、“增长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所占市场份额”、“销售水平的变化”等。4) 进口大量增加与国内产业损害有因果关系。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三)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联系与区别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WTO规

7、则允许的贸易救济措施,这三种措施在WTO的法律体系中均有明确且相对统一的定义。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在实践中,这三种措施的使用相互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相互替代。例如,补贴可能导致的一个重要结果就是接受补贴的产品向国外倾销,或者如果一国对其本国的补贴或者对外倾销的行为到达更加严重的程度,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通常可以对其采取保障措施。即便如此,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之间仍存在着明显区别。(1) 性质不同。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遏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

8、施。(2)实施范围不同。反倾销与进口产品倾销相对应,针对的是实施进口产品倾销的企业;反补贴措施与进口产品补贴相关,针对的是给予进口产品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政府;而保障措施与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相联系,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不得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3)实施条件不同。反倾销、反补贴与保障措施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的适用与否均是根据进口方国内产业与经济受到进口增长的客观影响而定。最终要考察的是对进口方国内产业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适用时,损害包括损害、损害威胁和对新兴产业建立的阻碍,而适用保障措施时所考虑的则不包括对新兴产业建立的阻碍。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

9、条件之一是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则是对一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这与“实质损害”相比,是一个要求更高的标准。(4)实施措施不同。反倾销、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通常是一种抵消性的特别进口关税,以弥补国内产业损害为限;而保障措施的结果是提高关税,实行关税配额以及数量限制等,或完全撤销最初作出的关税减让。(5)补偿或报复不同。正因为保障措施对进口产品的来源不做区别,权益受到影响的出口方均有权与实施保障措施方进行磋商,要求提供相应的利益补偿。而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所以出口方也没有行使报复的权利。(6)程序不同。根据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更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保障措施的通知义务和磋商等方面。以上就是对于国际贸易救济的所有介绍,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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