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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学,你好。本节课你将跟我一起学习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环境公益诉讼为什么要存在?既然前面讲了干嘛还要有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建立起来是干什么?他是为了克服环境行政监督不足,补充行政监督的职能。 第二个职能是,因为我们传统的民事诉讼和侵权责任法,它是只保护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对于生态环境自身的利益是没有考虑的,就是环境损害是没有考虑的。 环境侵权,传统法律做的很好了,但环境自身的侵害怎么处理?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我们不能据为己有、不需要付费,不能排他。 所以出现了一种新的制度,这就是公益诉讼。中国公益诉讼从立法角度确立比较晚。我说我2002年出的书,但是到2012年,十年之后,全国人大
2、才修改民诉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当然也有包括消费者公益诉讼。 2014年修改环境法,确立了环保民间组织有起诉的主体资格。2017年6月27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检查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 这是我国制度建设,已经从理论,走向立法实践。2015年到2017年,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3各省市,试点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检查事件。 试点是成功的。后面2017年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专门做出修改。这是我们国家对公益诉讼确立的比较完善的状态。其实在国外,公益诉讼发展的比较早。在美国,1970年之后,就实际上,在很多的环境法律里面确立了公民
3、诉讼。与我们国家的现在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一定的类似行、相通性。 后面接了依据听不清的话删掉。第二我想,系统谈一谈,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第一个特点,它保护的利益,是生态环境自身的利益。不包括公民个人利益和财产利益。 第二个特点,这种诉讼的原告主体,是一种代表主体,它是没有直接厉害关系人。 我们目前国内,起诉主体只限于两种。一个是检查机关,一个是环保组织。在民事领域,环保组织优先行使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历次的修法都没有认可。客观的说,以后可能会有所突破,但是从立法规定来看,公民暂时没有起诉权。那么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能不能调节、能不能撤诉、能不能和解,怎么执行
4、,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诉讼有很大差别。先讲这么多。【视频二】同学好,刚才讲到了,和解调节撤诉的问题。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本身没有实体利益。不管检查机关体系也好,还是民间组织也好。它自己对案件没有利益诉求,只不过代替全民提起公益诉讼。 那么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原告单独表示放弃起诉权利,就没有正当性。但比如检查机关、环保组织替公益起诉,能够处分有关的权力,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比如环保组织,这是对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对民间组织起诉资格条件的限制非常严格,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环保组织做了四个限制:第一个限制,环保组织必须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也就是县区民
5、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是没有起诉权的。比如湖南只有长沙、湘潭、株洲、衡阳,设区市一级设立的环保组织有起诉权。包括醴陵、浏阳。这是设立机关要求严格吧。第二个限制,环保组织必须成立五年以上。 比如2015年5月1日申请设立的环保组织,必须到2020年5月2日以后才可以起诉。这期间该环保组织只能调查、培训、宣传、教育,但不能起诉。 问题是,很多民间环保组织,发展不下去,真正能熬到五年的民间组织很少。面临人力不够、物力不够、资金不够,甚至租房都租不起。那它不马上解散算了?我不知道这个立法者,为什么这么喜欢这个“5”字,他可能拍脑袋就是5年了而且换了别的单位,5年内页不能干这个活我觉得莫名其妙有这种组织页
6、起诉不了。这第二个条件吧?第三个限制条件,在五年之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违法犯罪记录,这个怎么理解呢?就比如环保组织里的工作人员酒驾,工作人员违章,这个环保组织就没有起诉权么?我认为是不当的。 第四个限制条件,环保组织不能通过诉讼牟利。 牟利本身是一个贬义词,是对的。但是有些事情很难区分。比如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时候,它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诉讼请求:它为了调查、取证、缴诉讼费用、委托律师等等花费的费用,要求被告来承担。你说能把这个界定为通过诉讼,谋取利益么?确实原告得到了好处,但我们不能把这种情况界定为,通过诉讼谋取了经济利益。什么情况才属于谋取经济利益呢?比如敲诈、勒索,只要没有财税发票、不入账、不说明资金的使用来源,这个就可以认为是借诉讼谋取利益。而环保组织合理的成本开销,不能认定为借诉讼谋取利益。 西方发达国家,不但不限制环保组织,还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美国,把胜诉资金的10%-30%给与胜诉原告,给与奖励。这个制度对我们很有间接意义,但是我们目前没有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