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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城市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保证建造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 造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合 同与造价、质量与安全等管理及监督检查,合用本办法。本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造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 程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城市基 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统一 管理。县(市)区、开辟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 限,负责本辖区内建造工程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建设经
2、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和 平等竞争原则,不得伤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 权益。第二章施工许可管理2、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 工程实施监理;3、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设备 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造材料、建造 构配件、设备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即将通知建 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4、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 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的,监理 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
3、应当即将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 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5、建设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 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6、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分部和隐 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签署验收意见;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 当及时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宇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1、应当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2、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建造物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 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相关的行政
4、主管部门;建立的检测结 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应当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3、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第三十九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参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的处理。第四十条住宅工程质量实行分户验收。建设、施工、监理 等单位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和国家规范要求内容,对每户住宅的观感、使用功能等项目进行 质量检查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 录。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市城建档 案馆对工程档
5、案进行预验收。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的,由市城建 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在取得预验收 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凡无档案资料或者档案资料不 完整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 档案。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四H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造安全生产的管理。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建造安全监督管理 机构,配备车辆和相应装备,专门负责建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 照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建造领域宣传培训和继
6、续教育活动。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 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预存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账户,集中管 理,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 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交款凭证。第四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 监理责任。第四十四条建造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造安全生产的 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7、止伤亡和其他 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造施工企业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 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 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造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 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 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 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鼓 励企业为施工
8、现场从事危(wei)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支付保险费。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经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即将制止。第四十七条建造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 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造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 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 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wei)险岗位的操作规
9、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四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安装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安装后经自检、 检测合格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 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将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谿。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 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 方案进行论证。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
10、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造施工单 位承担,由建造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文明施工应符合施工现场环境 卫生管理相关规定。第七章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第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工程,指道路桥梁、市政公用、林绿化、市容环卫、消防、交警、铁路等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及房屋代建工程。第五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管理 (一)年度计划的制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求市直建口有关部门、各城区、 开辟区、建口各集团公司对下一年度城建项目的意见,经过充分 论证并与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编制年度 城建项目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年度城建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建设、发展改革
11、、财政部门履行会签程序,下达给融资机构和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可视实际情况分批下达。年度城建项目计划下达后,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应根据计划批准内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立项、可研、各阶段设计、征地 拆排迁等前期工作,并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及施工许可等手续, 确保工程按计划开工。融资机构根据项目融资需要可直接参预项 目前期工作。(二)追加计划的制定对年度计划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追加。城建项目 责任单位提出的追加项目,由其负责将申请报告和已有的前期手 续、设计资料、批复文件等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 合条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 追加计划。追加计划
12、下达后,融资机构和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应按 照本办法第三条开展相应工作。对市政府提出的追加项目,市建 设部门履行追加计划程序。(三)应急工程的计划管理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实施的应急工程,经市应急工程管 理机构审核确认后,市建设部门向相关项目责任单位下达批准实 施应急工程的通知。相关项目责任单位依据通知,实施应急工程。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应急工程的实施情况,将其纳 入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应急工程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年度计划的调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城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实 际需要,年末统一对年度城建项目计划进行调整,经与市发展改 革、市财政部门沟通后,下达年度城建项目调整计划。
13、融资机构 和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年度城建项目计划调整工 作。(五)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对年度城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比 和督办通报等制度,定期对城建项目发展情况进行巡查、督办, 防止融资机构和城建项目责任单位自行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迟延建设工期等问题的发生。对存在问题 的,予以通报批评,下达整改意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 项目管理,主动接受、配合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城建项目进行审计 与监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含调整计划,下同),负责对融资机构和城建项目责任单位计
14、划完成情况进行 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进度、质量、安 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造价操纵情况等。融资机构和城建 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市建设部门通报工作发展情况,定期报送各 类工程统计报表、工作简才未经计划批准的城建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及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对擅自开工的,不予拨付资金。计划内的城建 项目正式开工前,城建项目责任单位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年度城建项目计划,加强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工程建设资金支付额应低于当年城建项目 计划确定的投资额,调整计划下达后以调整计划为准。第五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管理。(一)
15、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指由市本级财政性投入或者 融资机构筹措的贷款、企业债券等用于城建项目的资金。(二)各部门职责市建设部门是城建项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融资机构负责按照城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计划进 行融资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城建项目融资工作的组织管理,融资机构负 责按照市建设部门下达的融资任务责任书进行城建项目融资的 具体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匡助协调涉及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等相关 部门的融资工作。融资机构每月末向市建设部门报送城建项目融 资发展情况表。城建项目计划确定的项目代建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根 据市建设部门批准、以融资机构名义下达的项目代建委托书,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城建项目建
16、设。(三)项目资金的核算与拨付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 责代建项目的所需资金,在融资机构集中进行核算与拨付。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消防、铁路等专项建设资金,由各专项代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 立建设资金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单独建账进行核算与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实行申请报告制。资金需求计划由代建单位负责编制,提前一个月向市建设部门申报。市建设部门根据 代建单位申报的资金需求计划和可支配资金情况,区分轻重缓 急,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并将可用资金数额于每月20日 前通知代建单位。对未提前申报的项目用款申请不予受理(应急 工程除外)。代建单位根据
17、市建设部门确定的可用资金额度,于每月25日向计财处提报项目资金用款申请表,同时报送项目合同及监理确认的工程进度表。市建设部门3日内完成资金审核工作。市建设部门按照同一比例支付的原则,对代建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用款申请表及资料进行审核,填写项目资金支付 审批表,报市建设部门签批后,通知融资机构办理资金支付手 续,融资机构于下个月的5日前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建管中心代建项目在建工程资金的拨付。融资机构根据计财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和工程建设单位的财务票据,3日内 直接将资金拨付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公用、消防、铁路等代建项目在建工程资金,由融资机构拨付到代建单位资金专户。代建单
18、位在 做好财务票据的采集、记账等相关工作后,将资金拨付到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代建单位已结算并验收合格工程的欠款,由市建设部门筹集 资金,在融资机构集中支付;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履行在建工程 拨款程序。(四)竣工决算与资产移交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代建单位按照基建财务制度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财政局评审。市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项目代建单位将项目 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照规定归档移交融资机构,协助办理资产 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五)代建管理费的支付代建管理费的财务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第十九条凡在我市行政区
19、域范围内从事各类房屋建造 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路线、管道、 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 上(含30万元)、建造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 的建造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建造工 程施工许可证手续。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造工程未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第条 建造工程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首先将建设项目 在发证机关备案。第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报建时,应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 审核通过的勘察设计文件,并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要件之O第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造节能审查实行统一管理,凡 新建民用建造均须进行建造节能审查。第三
20、条为保障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按照设计文件管 理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 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市建设主管部门,将组织 规划、市政、电信、消防、人防、防雷、供热等有关部门进行设 计文件综合审查,并形成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责任书制度。建 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 时间与责任。未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300号)实施。代建管理费应与代建的内容、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奖 励资金可从项目结余
21、资金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的拨付应与工程的进度、质量和安全等结合起来,原则上预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代建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六)监督和管理市建高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对城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住手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政府投资房屋代建工程的招投标管理。(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代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的招投标以及重要设备、材 料的采购等相关事项中,凡是需要支付费用的,对所涉及的参建 单位及中介机构,具
22、备条件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参建单 位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1、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供应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低于第1、2、3项合同估算价标准但总投资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参建单位。(二)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代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评估的招投标以及重要设备、材料 的采购等相关事项中,不具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的,在同等条件 下原则上以摇球方式随机产生。主要包括:1、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
23、人民币以下的)。2、施工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3、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供应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4、招标代理机构、咨询、评估、检测、测绘、拆迁、拆除等中介机构。5、应急工程的参建单位及中介机构。(三)特殊情况报市政府审定。第五十五条应急工程管理。(一)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重特大事 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以及 响应重大政治、经济、社会活动要求所必须即将实施的工程项目。(二)应急工程由市政府确定。(三)市建设部门协调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应急工程 补充计划。市建设部门根据补充计划,在应急工程实施过
24、程中或者竣工验收后,向融资机构下达融资计划,向长春市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四)根据信誉评价,选择有资质、业绩好、实力强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评估等企业、单位进入应急工程队伍储 备库。应急工程确定后,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储备库中以 摇球方式现场随机确定实施单位。(五)应急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由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简化程序,同步审批。特土、环保、监察、审急项目涉及市发展改革委、规划、财政、 计等相关部门的,实行事先报告制。(六)应急工程可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和编制预算阶段,其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应急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施
25、工管理及竣工验收、结算、财务决算、审计等按照像关程序办理。第五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房屋代 建工程征地、拆迁、排迁管理。(一)征地拆迁坚持以区为主、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建设部门主要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部队、铁路及 其他中央、省、市直属单位的征地、拆迁、排迁,下达征地、拆 迁、排迁、回迁房建设项目计划,审核、监督征地、拆迁、排迁 资金,办理征地、拆迁、排迁相关手续(不含双阳区),会同融 资机构管理征地拆排迁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参预对中介机构的 定期考核及信誉评价。融资机构主要负责根据市建设部门下达的项目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支付征地、拆迁、排迁资金,将拆除残值入账管理,对 征地拆迁
26、剩余的土地、房屋和其他实物资产进行接收和管理,参 与对中介机构的信誉评价。各城区、开辟区主要负责配合市建设部门办理征地拆迁等相关手续;办理回迁房建设相关手续,对回迁房建设实施全过程监 管;制定法规、规章未明确规定的征地拆迁安珞补偿标准,并报 市建设部门审核备案;依据相关规定,在征地拆迁中介机构储备 库中选择拆迁、拆除、评估等中介单位;审核各类协议及相关证 明文件、资金支付表,并报市建设部门复核;按计划完成征地补 偿、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珞等征地拆迁任务;配合市审计、建设等 部门对征地拆迁资金进行审计和结算;接待因征地拆迁引起的上 访和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征地拆迁的剩余土地、房屋及其 他实物资产
27、移交前的管理。(二)市建设部门根据征地、拆迁、排迁的完成时限和处理疑难问题的效果以及对城市建设的贡献,对有关城区、开辟区和 单位赋予奖励。对征地拆迁任务完成较好的城区、开辟区,申请 市政府予以通报嘉奖,并在下一年度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时予以优先考虑,增加投资额度;对征地拆迁任务完成不力的城 区、开辟区,建议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三)在征地、拆迁、排迁过程中,市建设部门对资金使 用情况随时进行审计或者提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建立建造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事建设经 营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从资格、业绩、市 场行为、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信用记录及评价,根据结果对
28、 建造市场各方主体实行“红、橙、绿”三色通道制度,作为市 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的参考依据。第 条,违反办法规定,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 标未公开招标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 可证。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的,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 者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住手施工,限期改 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有上述第八、九、十条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单位 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
29、元以上二万元 以下罚款,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降低资质等级,个人执业资格五年内不予注册,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第六十条劳务分包企业涂改、伪造、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 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在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参建各方有下列
30、行 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一)建设单位:1、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以5万元以上IO万元以下罚款;2、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 使用的,处以工程合同造价1%以上2%以下罚款;3、串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的,处以IO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4、交付的住宅工程未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 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二)勘察、设计单位:1、勘察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责
31、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 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2、设计单位不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处以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3、设计单位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 件和设备用于建设工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施工单位1、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施工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的罚款;2、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4、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设备
32、、预拌 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的,处以该部份工程价款1% 的罚款;5、不按规定对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 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检测的,处以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款;6、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以3万元罚款。(四)监理单位:1、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设备, 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处以 3万元罚款;2、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 者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处以3万元罚款;3、执行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
3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要求的,处以3万元罚款。(五)检测机构1、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 测业务的,处以3万元罚款;2、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以3万元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第六十六条工程监理
34、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 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责令 限期改正
35、;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
36、,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 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 权限赋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施工、监理的招投标手续,并在开 工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踏查后, 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二章资质
37、与资格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 咨询、工程检测等建造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 质证书。第六条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 咨询、工程检测等建设经营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从 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第七条外地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建造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外地 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造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 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登记企业的信用情况进 行检查,实行动态管理。发包单位使用外地企业从事建造经 营活动时,应当使用
38、办理信用登记手续的企业。第八条从事建造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等 级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转让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第五十七条建立建造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事建设经 营活动的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从资格、业绩、市第六十八条施工单位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wei)险性较 大的分部份项工程,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即 进行施工的,责令住手施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 以上3万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赋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
39、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 的,从其规定;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 行。场行为、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信用记录及评价,根据结果对 建造市场各方主体实行“红、橙、绿”三色通道制度,作为 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三章发包与承包第九条建造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 法发包,禁止肢解发包或者将工程直接发包给建造劳务分 包企业。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 位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济合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公开 招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40、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 件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缴纳投标保证 金,但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 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除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条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禁止虚假招投标、串通投标等行为。第十三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厉害关系人对招投 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 标人应当及时处理。第十四条实行劳务分包制度和建造劳务分包
41、合同备案 制度。总承包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 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 业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独立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 不得再行分包。第十五条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 业主)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合同约定工程款的4%作为代施 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存入保障金专户,用于 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十六条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 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 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
42、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 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第十七条发生劳资纠纷时,施工企业应当主动与务工人 员商议解决,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参预调解;调解无效的, 纠纷双方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四章合同与造价第二十三条在建设经营活动中,发包、承包、中介方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违背总承包合同约定,强行指 定分包单位、分包内容。专业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总承包合同 中载明。第二十五条建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 市发布的计价规则
43、和计价办法,按照规定出具工程造价成果 文件。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 定额计价,一项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全部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必 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 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编制。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承包方会同发 包方共同编制,由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后报省造价管理机构 确认;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由承包方会同发包方共同 编制,经市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第二十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工程项目, 工程量清单应当做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
44、标报价、工程计量 与价款支付、调整和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 家和省规定的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编 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招标人没有编制能力的,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控制价应当在招标时发布,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 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九条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 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 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竣 工结算
45、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 的依据。第三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发布的当期建造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也不得高于 招 标控制价。第三十一条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根据工程计价依 据编制标书。第三十二条发包人只能委托一个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进行 审核。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当将工程竣工结 算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建设
46、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造材料、半成品、 构配件、设备、工程实体等存在质量隐患的,应当责令责任 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应 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 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中标承诺到岗到 位,不得随意变更、缺位。第三十八条建造经营活动各方主体应当全面负责建造工 程质量管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 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
47、 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2、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 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 降低工程质量;3、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 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允许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 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4、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 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 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 经竣工验收或者
48、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1、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 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2、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设备等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并有产 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3、应当按照取样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 同约定,对建造材料、建造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 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4、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自检认为质量 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出 具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1、应当按照有关标